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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以差别”,即依蕴与取蕴的差别。什么是它们的差别呢?“蕴”是普通无差别而说的;“取蕴”,因为是有漏与取着的对象,所以是差别说的。即所谓:“诸比丘!我对你们说五蕴及五取蕴,汝当谛听。诸比丘,什么是五蕴?诸比丘!那任何色,过去、未来、现在……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色蕴。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识蕴。诸比丘,此等名为五蕴。诸比丘,什么是五取蕴?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色取蕴。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或近的,有漏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识取蕴。诸比丘,此等名为五取蕴”。
在此经中:受等是有无漏的,而色是没有无漏的。然而此色由于聚的意义,是适合于蕴的意义,故说为蕴;此色由于聚义及有漏之义,则适合于取蕴,故说为取蕴。可是受等在蕴中说是无漏的,在取蕴中说是有漏的,在这里的取蕴,当知是“取着之境的蕴为取蕴”的意义。然而在这里(清净道论)是把此等(蕴、取蕴)一切总括一起而单说为蕴的。
(Ⅲ)“以不增减”,为什么世尊只说五蕴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为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故,(三)此五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一)于各种的有为法中,依其同分及总括为一起的方面说: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蕴,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蕴,如是想等也一样。所以说“一切有为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于我与我所执的对象中以此色等五种为最上,即所谓:“于现存的色中,由于取色而住着于色,生起这样的见:“这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于现存的受中……想中……行中……乃至识中,由于取识而住着于识,生起这样的见:“这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所以说“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故”。(三)关于其他所说的戒等的五法蕴,他们都包摄于这行蕴之中。所以说:“此五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如是当知依不增减而抉择。
(Ⅳ)“以譬喻”,色取蕴如病院,因为它是象病人的识取蕴的基地(所依),门(根),所缘(境),有住所的意义之故。受取蕴,因起苦痛之故如病。想取蕴,因为由于欲想等而起与贪等相应的受,所以譬如病的等起因。行取蕴,因为是受的病的因缘,所以譬如不适当侍病。如经中说:“受是为觉受性而行作”;即是说“因为行了不善业,积集起来,故成异熟报,生起苦俱的身识”。识取蕴,因为不脱离于受的病,所以譬如病人。此等五蕴,又如:牢狱、惩罚、犯罪、惩罚者、服罪者;亦如食器、食物、菜、侍候者、食者。如是当知以譬喻而抉择。
(Ⅴ)“以二种所见”,即以简略及详细的二种见,为这里的抉择。(一)“简略”,即如毒蛇喻经中所说的道理,当见举剑的敌人为五取蕴;在重担经所说的,应见重担;于说食经中所说的,应见食者;于阎摩迦经中所说的,应见无常、苦、无我、有为及杀戮者为五蕴。(二)详细,即应视色如泡沫聚,因为不能捏成之故。视受如水泡,因有暂时之乐的缘故。视想如阳焰,因为幻象之故。视行如芭蕉之干,因无真实心髓之故。视识如幻,因为欺诈之故。再特别详细的说:内部的色,虽极优美,亦当视为不净。视受为苦,因为不离三苦之故。视想与行为无我,因为它们不能受制之故。视识为无常,因为是生灭之法的缘故。
(Ⅵ)“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如是以简略与详细二种而见者,成就利益,而知抉择。即先以简略而见五取蕴如举剑的敌人等,则不为诸蕴所恼害。
次以详细而见色等如泡沫聚等之人,则不会于不真实而见为真实。更就五蕴特别地说:
(1)见内色为不净者,则善知段食,能于不净之中而舍断于净的颠倒,超越于欲流,解除欲的轭,以欲漏而成无漏,破除贪欲身系,不取于欲取。
(2)见受为苦者,则善知触食,能于苦中而舍断于乐的颠倒,超越于有流,解除有的轭,以有漏而成无漏,破除嗔恚身系,不取于戒禁取。
(3)见想、行为无我者,则善知意思食,能于无我中而舍断我的颠倒,超越于见流,解除见的轭,以见漏而成无漏,破除以此为真实住着的身系,不取于我语取。
(4)见识为无常者,则善知识食,能于无常中而舍断于常的颠倒,超越于无明流,解除无明的轭,以无明漏而成无漏,破除戒禁取的身系,不取于见取。
因见五蕴是谋杀者,
它有这样大的功德,
智者呀!
当见五蕴是杀戮者。
为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完成了第十四品,定名为蕴的解释。
阿毗达摩·清净道论 15。说处界品
说处界品
慧地之二——释十二处
诸“处”有十二处,即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释此十二处:义、相、限量,次第及简详,并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一)“以义”这里先以各别的说:见故为“眼”,即是它欣享及启示于色的意思。显示自己故为“色”,即是一个人的颜色变化而能显示他的心意的意思。闻故为“耳”。发音故为“声”,即发声的意思。嗅故为“鼻”。开显故为“香”,即开陈自己的事的意思,呼(食物而保持他的)命故为“舌”。有情嗜爱故为“味”,即嗜尝于味的意思。是可厌的有漏法的来处故为“身”,来处即生起的地方。接触故为“触”。思考故为“意”。保持自己的特相故为“法”。
其次普通的说(处的意义):(一)努力故,(二)来的伸展故,(三)长领导故,当知为“处”。即(一)于眼及色等的根门、所缘、而心、心所法各各紧张发奋努力精进其自己的感受等的作用(所以说努力故为处)。(二)此等十二处能伸展扩大彼等所来的心、心所法,所以说(来的伸展故为处)。(三)直至那在无始轮回中所起的极长的轮回之苦未得停止,而此等十二处便起领导(而受轮回之苦),所以说(长领导故为处)。是以说此等一切(十二处)法,因努力故,因来的伸展故,因长领导故为“处”。
还有(一)以住处之义,(二)以矿山之义,(三)以会合处之义,(四)以产地之义,(五)以原因之义故为“处”。即(一)如说世间是自在天处,梵苏天处等,故说以住处之义为处。(二)如说金处、银处等,故说以矿山之义为处。(三)如佛教中说:“悦意之处,诸鸟同栖”。
在这些地方,则以“会合处”为处。(四)如说“南路是产牛之处”等,则以“产地”为处。(五)如说“如有处,他必得证明的能力”等,则以“原因”为处。(一)因为心、心所法住于眼等之中,依他们而存在之故,所以眼等是心,心所法的住处。(二)因为心、心所法散布于眼等之中,以他们为依止及以他们为所缘之故,所以眼等是心,心所法的矿山。(三)眼等是心,心所法的基地(所依),认识之门,所缘及集合之处,所以是他们的会合处。(四)因为心、心所法以眼等为依止,为所缘始能生起,所以是他们的产地。(五)若无眼等,亦无心、心所法,所以眼等是他们的原因。如是依住处之义,矿山之义,会合处之义,产地之义及原因之义等的理由,故说此等法为处。依照上述的意义,眼即是处,故名眼处……乃至法即是处,故名法处。如是当先以义而知抉择。
(二)“以相”,这里亦当以眼等的相而知抉择。他们的相与蕴的解释中所说的同样。
(三)“以限量”,即是说以那样的数量。眼等亦即是法。那末,为什么不说眼等为法处,却说为十二处呢?因为依据确定六识身生起的门及所缘之故,即由于确定这六识身的门及所缘的差别故说为十二。因为属于眼识路线所摄的识身,只有眼处是他的生起之门,色处是他的所缘。其他诸识身和诸处也是同样。
唯第六(意识身),只有称为有分意的意处的一分是他的生起之门,不共的法处是他的所缘。这是依据确定六识身的生起之门及所缘,故说十二。如是当知以限量而抉择。
(四)“以次第”,这里也适合应用于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即于六内处中的眼处,因为以有见有对色为境之故,是明了的,所以最先说。其次因为以无见有对色为境之故,所以说耳处等。或者由于见优胜、闻优胜、有许多利益之故,于内处中,先说眼处及耳处,此后再说鼻等三处。意处以五种为活动的范围,故于最后说。其次根据眼处等的活动范围,所以在内六处之间,次第而说外六处的色处等。亦因确定识的生起的原因,故说此等十二处的次第。即如世尊说:“诸比丘,以眼与色为缘生起眼识……乃至以意与法为缘生起意识”。如是当知这十二处的次第的抉择。
(五)“以简略与详细”,先就简略说:意处及法处的一部分是属于名所摄,其他的诸处属于色所摄,所以十二处只是名与色而已。其次详细地说:先内六处中的眼处,依种类只是“净眼”,但依于(善恶等的业)缘,(地狱乃至天界的五)趣,(象马或刹帝利等的)部类及(凡圣等的)人的不同,则有无数的区别。耳处等四种也是同样。意处,同有善、不善、异熟、唯作识的不同,所以有八十九种或一百二十一种的区别。色、声、香、味处,因(青黄等的)异分及(善恶等的业)缘等的不同,故有无数的区别。触处,依地界、火界、风界,有三种区别;若依缘等的不同,则有多数的区别。法处,依受、想、行蕴、细色、涅槃、(苦乐等的)自性及(眼触所生、耳触所生等的)种种性不同,故有多数的区别。如是当以简略与详细而知抉择。
(六)“以所见”,在这里,一切有为的处,都应视为不来不去。因为他们(有为处)在生起之前无所从来,在消灭之后亦无所去。诚然它们在生起之前为不得自性,在消灭之后则完全破坏了自性,唯在前际与后际的中间,与缘结合而起作用,不能自在控制的,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不来不去。
同样的,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因为眼与色等决不会这样思念:“呀!好的,我们和合,令识生起”!它们(有为处)亦不会努力从事以(认识之)门,以基地(所依),或以所缘,令色生起。只是法性本然,眼与色等和合之时,而眼识等生起。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
并且应视内六处如无人的乡村,因为没有常、净、乐、我的状态之故;应视外六处如抢劫村庄的强盗,因为它们有害于内六处之故。即所谓:“诸比丘!眼为可意及不可意的色所害”。亦应视内六处如六种动物;视外六处如彼等(六动物)的活动境界。如是应以所见而知抉择。
这是先为详论十二处。
慧地之三——释十八界
其次说“界”有十八,即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意识界。释此十八界:
一以义,二以相等,三以次第,四以限量,五以数,六以缘,七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此中:(一)“以义”,即见故为眼,显示自己故为色,眼的识故为眼识。当以此等方法,而知抉择眼等十八界的各别意义。其次普通说界的意义:(一)令倾向故,(二)负运故,(三)配给故,(四)因此令向故,(五)此中保持故为界。即(一)譬如金银等的要素(界)能生金银等,由于世间的诸界决定的原因,令向于种种的轮回之苦。(二)负即运义,由有情负于界,如运夫的负重。(三)此等(世间的诸界)只配给苦,不如人意之故。(四)由于此等(诸界)为因,而有情倾向于轮回之苦。(五)保持即放置义,是说把苦保持于此等(诸界)之中的意思。如是于眼等的一一法由生而令倾向及负运等的意义,故名为界。
又(一)譬如诸外道所说的我,实在是毫无自性的,此等(十八界)则不然,它们是保持自己的自性的,所以为界。(二)譬如世间种种黄的雄黄及红的砒石等是岩石的成分,而说为界,如是此等诸界亦如界(成分),因为此等种种(界)是智及可知的成分。(三)譬如称为身体的复合体的成分中的脂肪质和血等,由于特相不同,互相各异,而称为界,如是称为五蕴的身体的成分中的十八界,亦称为界,因为此等眼等诸界的特相亦互相各异不同之故。(四)又界与“非命”是一同义语。即如世尊为了欲使断除命想的说法所示:“比丘!此人是六界所成”等。所以依照上面所说的方法,眼即是界故为眼界……乃至意识即是界故为意识界。如是当知先依此等的义而抉择。
(二)“以相等”,这里当知以眼等的相等而抉择。他们的相等,与蕴的解释中所说的一样。
(三)“以次第”,这里亦如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等之中,以说法的次第为适宜。那说法的次第,是指确定因果的次序而说,即眼界与色界二种为因,而眼识界是果。余者亦然。
(四)“以限量”,即以数量而说。在各种的经与论中,亦曾说到十八界以外的其他诸界,如:光明界、净界、空无边处界、识无边处界、无所有处界、非想非非想处界、想受灭处界、欲界、恚界、害界、出离界、无恚界、无害界、乐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劣界、中界、胜界、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识界、有为界、无为界、多界、种种界的世间。
(问)既然这样,为什么不以一切界为限而只以此十八界为限呢?(答)因为所存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可以含摄于此十八界之中的缘故。即“光明界”只不过是色界。“净界”亦与色等有关。何以故?因为它只是一种净的相,即净相而为净界,那净相是不能离开色等而存在的。或者说,善异熟识的所缘的色等为净界,所以净界只是色等而已。在“空无边处界”等之中,那心法则摄意识界中,余者(心所法)则摄于法界中,其次“想受灭界”,实无自性;只是(意识界及法界)二界的灭而已。“欲界”只是法界;即所谓“此中欲界怎样?便是与欲有关的思择、寻求……乃至邪思惟”。或者十八界即欲界;所谓:“下自无间地狱起,上至他化自在天止,任何行动于此中及包摄于此中的蕴、界、处、色、受、想、行、识。是名为欲界”。
“出离界”亦只是法界。依据此说:“一切善法为出离界”,所以即是意识界。
“恚界、害界、无恚界、无害界、乐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亦只是法界而已。
“劣界、中界、胜界”只是十八界而已。因为劣的眼等为劣界,中、胜的眼等为中界及胜界。总而言之:不善之法界及意识界为劣界;世间的善及无记的眼界等同为中界;出世间的法界及意识界为胜界。
“地界、火界、风界”只是触界而已。“水界和空界”只是法界。“识界”只是眼识等七识界的简略之说。
十七界及法界的一部分是“有为界”。“无为界”则只是法界的另一部分。如是存在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得含摄于十八界之内,所以只说十八界;也是为了欲除有人于有知识的自性的识中而起的命想,所以这样说。即因为有于知识的自性的识中而作命想的有情,世尊为了欲使他们断灭长时所怀的命想,指明有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界、意识界等多识的差别,并且它们是依止于眼及色等的缘而起作用,是无常的,所以佛说十八界。
更因为是随顺其所教化的弟子的意乐,所以这样说。又这样不过于简略也不过于详细的说法,是随顺其所教化的有情的意,所以说明十八。
世尊以广略的法门而说法,
他的正法之光照耀的时候,
其所化有情心中的黑暗,
便在刹那之间消灭了。
如是当知以限量而抉择。
(五)“以数”,先说眼界,据种类,依净眼只有一法数。耳、鼻、舌、身、色、声、香、味界亦同样,依净耳等亦只有一法数。其次触界,依地、火、风,有三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