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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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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而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却是虚构的故
事的一部分。“哈姆雷特”假托是一个名字,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
都是捏造的。只有我们用“哈姆雷特”来代替哈姆雷特的时候,这些命题才是真的。这
是专名的特点之一的一个例证。这个特点就是:专名与叙述不同,除非专名指示一件实
有的事物,专名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国现在是一个共和国,关于法国现在的国王我可
以做出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虽然是捏造的,却不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我妄称他是路
易十四,凡把“路易十四”当做一个名字来用的命题不是捏造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我并不是建议在普通的语言中或在文法中我们应该拒绝把(比方说)“苏格拉底”
看做一个名字。但是,从一个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我们关于他的知识是和我们对于事物
的亲证的知识大不相同的。凡我们关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只有把关于他的叙述来代替他的
名字才陈述得完全,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对于“苏格拉底”这个词的了解完全是来
自叙述。
    我一向主张一个原则,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句话的意思,构成这句话的字必
须完全是指示我们所亲证的事物或是用这种字来做界说的字。这个原则我至今仍然觉得
完全是正确的。关于逻辑上用的字,例如,或、不、若干、一切等等,对于这个原则加
以一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若把我们的原则的应用只限于不包含变数的句子或不包含由
句子组成的句子,我们就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假使那样,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
句子给一个主语加一个属性,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之间断定有一种关系,则用做主
语的字或有关系的那些项的字非是狭义的专名不可。
    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意见,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决定是否普通的语言是包
含以上所说的那种意义的专名的字。特殊与普遍的问题是和我们现在的这个问题有关系
的,但是其关系却不简单。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不借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
是什么呢?不但如此,除去逻辑上用的字,不用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在某种
意义上说,必须是指示指得出的事物的字。例如“红”和“蓝”是表示某种经验的字,
我们知道这些字的意义是由于我们见到红的东西或蓝的东西的时候听到念这两个字。关
于心理学上的字,困难就多一点,如“记忆”就是如此,但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你看见
一个小孩正在追想什么事物,你就对他说:“你记得吗?”他慢慢就会知道你用那个字
是什么意思。只有经过这种程序,字才能建立对实际的关系。
    这种狭意的名称只能用于经验到的事物,不管是感觉上的或是思想上的。究竟经验
到的是单纯的还是复杂的,这个问题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我们不会经验到那种细碎的特
殊,这却不是一个没有关系的问题。关于细碎的特殊前面在本章中曾讨论认为是不必要
的。心理学里所讲的东西以及物理学里的质点,如果使人能够了解,我们必须认为都是
一簇一簇的经验得到的性质与关系,或是由于经验上已经知道的关系,和这一簇一簇的
性质有关联。根据以上的学说,制造普通言语的专名的基本器具必须是由通常所说的性
质而成,而不是由物质而成,如红与蓝、硬与软、愉快与不愉快等就是这些性质的例子。
这就需要在造句法上有新的配列。如果有一个红的东西是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不
应该说:“这是红的”,而是应该说:“红是和中央共现”。如果这个红的东西不在我
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就须用适当的左右上下的程度来替代中央。
    我再说一遍,我并不是建议废弃普通的语言而采用这种古怪的说话方法。如果说出
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语汇”来,这事也许可以弄得更明白一点。“最低限度的语汇”
的界说如下:假定有若干句子,其意义我们是了解的,究竟其中有多少是起码要用的字,
来为这些句子中的别的字作界说之用?大体上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止一个,但是这
些可能有的回答中都包含一些字是为这些回答所共有。这些字代表经验的中心,这些句
子之与非语言界发生关联是依赖这个经验的中心的。我不相信在这些字中有一个字是具
有特殊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性质。我们未尝不可以给构成世界的质料下一个界说,就是:
构成世界的质料就是一些字所指的东西,那些字如果用得正确,就是谓语的主语,或关
系的项。从这一种意义来说,我认为构成世界的质料是由象“白”那一类的东西而成,
而不是由有白的性质的物件而成。这就是以上冗长的讨论的主要的结论。这个结论的主
要性是在于,这个结论是不承认构成世界的质料是心和细碎的物。
    如果承认以上关于性质的学说是正确的,则关于普遍的地位的问题就获得了一种略
为新的形式。传统上把性质如白、硬、甜等算做普遍,但是如果以上所讲的学说是正确
的,这些性质在句子的构造上说是与物体更近一些。正如传统上的看法,这些性质之与
物体有所不同,是因为没有空时的连续性,常识以为人和物件是有这种空时的连续性的。
有一些复合体是由共现的性质合成的。若是一个复合体的成分都彼此相共现,但是不与
复合体以外的任何东西相共现,我称这样的复合体为一个“共现的完全复合体”。这样
的完全的复合体代替了特殊,我们不说:“这是白的”,而说:“白是由我现在的意识
内容组成的一个共现的复合体之中的一个成分”。
    但是,虽然以上的学说适用于很多的传统上的普遍,却不能废掉对于普遍的需要。
仍然有宾辞所指的那些普遍,如颜色、声音、滋味等。显而易见,所有颜色都有一些共
同的东西。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你能经过极细微的颜色的浓淡从任何一种颜色到任何
另外一种颜色。声音也是如此。但是没有法子从一种颜色渐次到一个声音。因为这些理
由,我认为“红是一种颜色”是一个真正的主辞——宾辞的命题,把颜色这种性质加在
红这个“实体”上。
    但是比这种主辞——宾辞的命题更重要得多的是表明关系的命题。除非一种语言有
方法说“甲是在乙的前面”,“甲是在乙的右边”,“甲比丙更象乙”,这种语言就不
能把一切我们对于世界的知识表示出来。“在以前”,“相似”这一类的字或和这些字
同义的字是语言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许实际上的这几个字不一定是必须的。用各种不自
然的方法拿“相似”来代替很多的(如果不是一切的)表示关系的字是可能的。但是
“相似”仍然是表示关系的字。假如这个表示关系的字必须保留,取消了别的表示关系
的字是没有显著的好处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最顽强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字的意思
是属于普遍的。
    在几乎一切关于普遍与特殊的学理中,有一点是向来为人所忽视的。那些不喜欢
“普遍”的人一向认为普遍大概不过是一些字而已。这种主张的困难是,一个字本身就
是一个普遍。“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在口语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声音,在
文字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形相。如果我们象唯名论者那样用力否认普遍,就没有象
“猫”这个字这种东西,只有这个字的一些实例。这种讨论把我们引到普遍的更困难的
一方面,也就是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
    当我们从表明事实的句子来到句子所表明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
句子的什么特征必是属于所表明的事实。“腓力普是亚历山大的父亲”,“亚历山大是
在凯撒以前”,象这一类的句子显然是表明客观世界的一些事实的。
    从前一些唯心论者说关系是心之所产;康德以为实在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
里,那个时空体系却是我们主观的装备之所造。但是这一种关于关系的见解完全是根据
一种错误的逻辑,只有那些看不出这种逻辑的含意的人才会承认那种见解是对的。至于
我,象“甲早于乙”这一类表示关系的事实必定是有的。但是因此就能说有一个物件,
它的名字是“更早”吗?这一个问题的意义是很不容易了解的,至于能够看出回答这个
问题的方法是更加困难了。没有疑问,确是有些具有结构复杂的整体,若是不用表示关
系的字我们就无法叙述这种结构。如果我们要发现关系字所表示的实体,能隐约中潜存
于那个整体以外,我们能不能发现这实体是很不明确的。我以为明确的是一件关于语言
的事,就是,从前已经提到过,关系字只应用来发生联系作用,用这种字来做主语的句
子只有能译成另一些句子,关系字在里面表示项与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才有意义。换句
话说,动词是不能没有的,动名词却不是不能没有的。这并不能回答以上所说普遍在形
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但是这是我所知道的最接近的回答。
    这一个题目的全部曾经在我的《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的最后一章里讨论过。
我所要说的话在那里已经说尽了,现在没有什么新义要说,所以我把那本书的最后两段
引在下面:
    有些含有“类似点”这个辞的命题能够代以含有“相似”这个辞的同义命题,有些
却不能。不一定要承认有些命题不能这样代替。例如,假定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
如果这里所说的“存在”是和我说:“美国的总统是存在的”那句话里的“存在”的意
思是一样的,则我说的话是荒谬的。首先,我的意思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有些
事件,为用文字来叙述,需要有象‘甲和乙相似’这样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件语言上
的事却暗指一件事实,和所叙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指我说“甲和乙相似”的时候所表
明的那种事实。当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的时候,我所要表明的是关于事物界的这
件事实,不是关于语言的一件事实。
    “黄”这个字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黄的东西;“相似”这个辞是不能不有的,因
为有一对一对相似的东西。两个东西的相似之点其确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正和一个
东西之黄之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是一样的。
    在这一章里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所有我们的讨论
的目的。我心目中所指的结果是如此:完全的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是和支持语言上的命
题相矛盾的。有些近代的哲学家主张关于语言我们知道的很多,但是对于别的任何东西
则一无所知。这种见解忘记了语言也是一种经验上的现象,也忘记了一个主张形而上学
的不可知论的人,当用一个字的时候,不得不否认他有所知。至于我,我相信略借造句
法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不少关于世界结构的知识。
    
  

 
  










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十五章 “真理”的定义



  
    
  关于“真理”的定义这个问题,我曾在两个不同的时期写过文章。在一九○六年到
一九○九年关于这个题目所写的四篇文章又重印在《哲学论文》(1910)里。在三
十年代的晚期,我又来研究这个题目,这第二次研究的结果发表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
讨》(1940)里,并且略加改动,印在《人类的知识》(1948)里。
    自从我放弃了一元论,我确信真理是什么必须借对事实的某种关系来说明,但是究
竟这种关系是什么,要看该真理的性质而定。我着手驳斥我极端不同意的两种学说。我
先驳斥一元论,然后驳斥实用主义。一元论的学说表述在哈勒德究钦的《真理的性质》
一书里(牛津,1906)。在前边的一章里,我曾就这本书的一元论做了一般的讨论。
现在我愿意更专门地讨论一元论关于真理的主张。
    一元论用配合来为“真理”下定义。一元论主张没有一个真理是完全与别的真理无
关的,而是每个真理如果完全说出来没有遗漏,没有不合理的抽象;结果就成了关于整
个宇宙的整个真理。根据这个学说,虚妄是在于抽象,在于把部分看做独立不倚的全体。
正如究钦所说:“一个意见错误的人深信他的所知就是真理,这正是错误的特色,而且
把真理部分的了解变成了虚妄。”关于这一个定义,我曾经说过:
    这种见解有一个很大的长处,就是,这种见解把谬误看成是完全不承认一元论的关
于真理的学说。只要承认这种学说,没有判断是错误的;一旦拒绝了这种学说,每个判
断都是一个错误。但是,对于这个舒服的结论我们颇有些异议。如果我“深信我之所知
就是真理”,我说斯托伯士主教从前穿过主教的绑腿,这样说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主张
一元论的哲学家没有忘记有限的真理其为真只是局部的,他说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
这样说是不错的。所以显而易见,究钦先生的标准并没有把普通所理解的正和误区别开
来。其不能做到这一点是其缺点的一种表示。(《哲学论文》,第155页)。
    我最后说:
    有一种意义,按照这种意义,象“甲杀了乙”这个命题可以是真的或是伪的;按照
这种意义,该命题之为真为伪并不因其为部分的或不是部分的真理而定。我觉得这种意
义是构成全部真理时预先假定的;因为整个真理是由按照这种意义断定为真的命题构成
的,因为相信“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个命题是整个真理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
《哲学论文》,第155—6页)。
    主张真理一元论的人现在不是很多了。但是我曾在同时批评过的实用主义,现在仍
然有人持之甚坚。我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题目,第一篇是批评威廉·詹姆士的《实用
主义:
    几种旧想法的一个新名词》,第二篇文章讨论一般的实用主义,发表在一九○九年
四月的《爱丁堡评论》上。
    我对实用主义所持的异议的要点是这样:实用主义主张,如果一种信念是有某些效
果,这种信念就可以断定是真的。我则主张,如果一种经验上的信念是有某些原因,就
可以断定这种信念是真的。引几句原文就可以明白詹姆士的主张。他说:“思想……如
果有助于我们同我们经验的别的部分得到满意的关系,就是真的”。他又说:“真理是
好之一种,并不是象通常那种想法,以为是与好不同,与好并列的一个范畴。凡在信仰
方面证明为好的都可以叫做真理,好也是因为有明确的能够举示的理由的。”我们再引
詹姆士的两段,里边的话更为有力。这两段如下:
    简单来说,“真理”不过是我们思想上的权宜方便而已,也就正如“正当”是我们
行为上的权宜方便。权宜方便是各种各样的;
    当然方便是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实用主义》,第222页)。
    我们说明真理是说明多数的真理,是说明引导的过程,在事物中得到实现。真理只
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就是它们使人得到好处(同上书,第218页)。
    我曾把上边最后这个定义意译为这样一句话:“无论什么,如果相信它就能得到好
处,那就是真理。”实用主义者硬说我大大地歪曲了詹姆士的话,但是我总也不能明白
他这话会有什么别的意思。
    人之所信若有极大的效果就成了真理,撇开总的缺陷不谈,这种见解有一个极大的
困难我以为是无法克服的。这个困难就是:在我们知道一种所信是真是伪之前,我们应
该知道(甲)什么是这种所信的效果,和(乙)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认为我们必须
把实用主义的标准应用于(甲)和(乙):关于究竟什么是一种所信的效果,我们要采
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关于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同样须采用那种“有
好处”的见解来断定。显然这就使我们陷于后退至无穷。我曾批评詹姆士说:
    有一种观念,以为一种所信的后果什么时候好,是极容易知道的,事实上是那么容
易,一种关于知识的学说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事是用不着讲的——我不得不说,在我看
来,对于建立一种知识论来说,这种观念是一种最奇怪的假定。我们再举一个例证。
    参加法国革命的人有许多是卢梭的信徒。他们对于他的学说的信仰有深远的影响后
果。若无那种后果,则今日的欧洲必是一个大不相同的世界了。如果那些人的信仰的后
果就全体来说是好的,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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