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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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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原告律师代理原告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据理力争。律师发言重点突出、论理透彻、感染力强,不落俗套,其发言有理、有力、有据,引起巨大的反响。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致和腐乳厂接受顺义县腐乳厂的一元钱损失赔偿,从而维护了“王致和”著名商标的专用案,规范了商标权市场。
  计算机软件市场是近几年在我国刚刚开拓和兴起的富有时代特点的市场,国家关于调整该市场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不是十分完善,就更需要律师的参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就有必要充分利用自己广博的法律知识,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在软件市场经营运作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拓软件市场。
  1994年10月新天地研究所状告太原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拉开序幕。原告诉称被告的《劲翔华文1。12》软件是对其独立开发研制的软件《中文之星1。1》软件的剽窃、抄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告太原某公司辩称《劲翔华文1。12》软件是该公司独立研制,未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原告律师紧扣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实为据,平铺直入,环环相扣,语言质朴生动,论证有力,以无法辩驳的事实说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法庭当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被告停止复制、销售和公开道歉。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对各种新兴的市场体系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应当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相一致,但是由于现行规范措施的欠缺性,不完善性,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极易造成误解,甚至利用这一漏洞从事违法乱纪的坑骗拐卖,侵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口才做为开拓市场的利器显得更加重要和不可缺少。
  第二章法言法语,魂系经纬
  第一节有根有据,大地坚实
  一、以事实为根据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需要律师完美的口头表达。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桃,朝令夕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否则,一切交谈宏论,都会成为空话。
  当然,法庭辩论要以事实为根据,并非要辩论者把大小巨细的事实都弄清楚,而只是把罪犯事实弄清楚。如果在辩论时列举大量的事实,但非犯罪事实,那是毫无作用的,对辩论也没有什么意义。例如,一个盗窃案,辩者说被告人学习成绩好,生活俭朴并乐于助人等企图减轻被告的罪责,尽管所举都是事实,但由于不是与犯罪相关的事实,被公诉人一驳,便无话可说了。1991年1月12日,山东《知识与生活》杂志刊登了汪兆骞撰写的《梅开二度访杨沫》的文章,严重侵害了杨沫的人格和名誉。杨沫随即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理人高忆律师以大量的事实指出,被告名为访问记,实际根本未访,纯属编造杜撰出来,置法律于不顾,以损害他人名誉来欺世盗名,同时又科学地驳斥了被告所谓“新新闻主义”,实际是为损害他人制造口实。高律师的摆事实,讲道理,令人心服口服,从而依法维护了原告人的名誉权。
  香港影星刘嘉玲于1992年7月,在上海中百一店、华联商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汕头雅丽丝实业公司作为商品广告张贴在该公司产品兰花油美容霜等近十种商品上,并作为广告宣传画高悬在店堂内。刘氏一纸诉状递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动了一件轰动大陆、港、台地区的著名肖像侵权案件,刘氏代理人陶武平律师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辩论技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出: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陶律师的发言以其独特性和司法实践性引起法庭的重视。经法庭调解,刘氏撤诉,被告承认侵权,自愿补偿原告10万元。英国联合利华公司系“LUX”商标的所有权人。1990年始在中国境内发现大量假冒该牌香皂,对此,英方于1992年5月2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告12名被告假冒“LUX”商标的侵权行为。“LUX”商标侵权案是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侵权面涉及全国三省一市,假冒量大。一案涉及12名被告是建国以来民事诉讼中罕见的。原告代理人王惠香律师在承办该案中凭其丰富的工作经验,扎实的知识产权的知识功底,以事实为根据,进行详尽的说理分析,把12名被告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论述得有根有据,最后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①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②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③销毁全部假冒LUX商标香皂。从而,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的实践证明:谁能在辩论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把自己的论点建立在不可否认的、有说服力的事实基础上,谁就为自己的辩论成功准备了首要条件。反之,如果谁离开了事实根据,即使你能言善辩,也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
  二、以法律为准绳
  要在法庭辩论中成功,不但要以事实为根据,还要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以法律为准绳就是用法律衡量事实,来确定事实。法庭辩论的内容,尽管十分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类,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法律。就是说,法庭辩论的双方的争论总是围绕着划清事实和应用法律两方面展开的。辩论者只有弄懂法律,吃透法律,依据法律来分析事实,才能说明某人某事,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危害怎样。也才能断定该不该判刑,该判何刑,量刑何度。从而使自己在辩论中提出的论点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能立得住,站得稳。反之,如果对法律知识不熟悉,不能言之有据,那么怎么能参加辩论呢?例如,有一辩护人,要论证被告犯的是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可是他不懂得贪污罪仅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言,而被告虽系国家工作人员,却非法占有、窃取了大量的私人财物,并非公共财物,因此,这种辩护显然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所以也不能成立。可见,以法律为准绳在辩论中何等重要。
  1994年11月公诉人认定被告人ABCD四人结伙盗窃10余次,盗窃财物价值8000余元,数额巨大,应按《刑法》152条规定的盗窈罪处罚。律师辩论:从本案总的情况看,首犯AB参加盗窃次数多,数额大,适用刑法第152条处罚是正确的。但是,被告D在本案中是一般成员,参与盗窃三次,价值1500余元,根据“两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不构成数额巨大,因此,对被告D适用刑法第152条处罚不当,应改用第151条处理。本案中,律师针对公诉人适用法律的错误,准确地进行了适用法律辩护,取得了满意的辩论效果。
  南京金中富系与香港安家富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的期货公司,原告赵小妹在金中富期货公司开户,委托经纪人王某进行美盘咖啡期货交易。自1993年1月6日凌晨起赵小妹帐内的35000美元,被经纪人和有关领导下单,强行平仓、擅自砍仓,至同年3月2日的最后交易日全部亏损尽。赵小妹即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金中富期货公司。南京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伦为原告赵小妹之代理人。金中富期货纠纷,曾在全国引起很大的反响,引起新闻界和有关方面的关注。孙律师运用娴熟的期货知识,正确运用法律,指出金中富经纪人越权代理和公司以“抄口数”的行为超额攫取客户佣金;利用职权进行误导,是违反国际期货交易有关规定的等等。孙律师的发言条理清楚,数据翔实,正确引用法律及有关规定逐步进行辩驳分析,使人听着无不拍手叫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不仅有重大的实际意义,还将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立法早日出台,把我国的期货市场纳入法制的轨道。股民黄某在1993年4月28日购入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800股,并于4月28日、29日分批卖出10000股。5月1日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公告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全体股东于1993年5月7日前将送配股方案表决单函复公司,但由于飞乐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同日已召开了股东大会,上海证交所决定暂停交易飞乐公司股票,48小时后恢复交易。持股人黄某认为在5月3日未能将飞乐股及时卖出损失了84000元的过错在于飞乐公司擅自提前召开股东大会,并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令飞乐公司赔偿黄某50272。89元。该案系一例股票案,在证券界引起了不小震动。张震方、潘洁两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机敏的口才技巧,对被告陈列“理由”,逐条引用法律规定予以一一辩驳,因其言之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取得了辩护的成功。此案辩护的重要意义还在于通过这一案例,促使我国证券法早日出台,使我国的证券业市场操作更规范。这是一宗涉外民事纠纷案。原告汤棣华为汤恩宝、于佳玲的养女,后加入美国国籍,并在美国定居。1986年汤棣华就其养母的遗产问题回国提起了诉讼。这一案件由北京侨务律师事务所刘翠芳律师受理。在法庭辩论中,刘律师依法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上作了客观剖析,既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同时也从程序上纠正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其意见既合情理又符合法律规定。刘律师在本案的代理中立场公正,既尊重了客观事实,又维护了中国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到了一个人民律师的职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司法实践证明:在适用法律上并非所有的公诉人、辩论人、当事人都正确无误。如果对方在适用法律上确有不当,自己就可以进行辩驳。同时,根据法律来申述自己的理由,阐明自己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看法。这样,就能推翻对方的法律依据,而使自己的论点成立,取得辩论的成功。三、以理服人
  律师辩论除应立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之外,还应做到讲道理,以理服人。道理人人会讲,但因各人的讲法不同,其效果就会截然不同。俗话说,一句话可以使人跳起来,一句话也可使人笑起来,这就说明讲道理的学问是很深奥的。一个好口才的律师,在辩论时,既要做到坚持原则,又要用词谨慎,决不能狭隘地计较你输我赢,企图用强词夺理的方法压倒对方,更不能义气用事,用尖酸刻薄、挖苦讽刺的语言刺激对方,把辩论场所变成吵架的地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严词对抗,均衡简洁
  一、律师代理,辩论取胜的契机
  严词对抗,均衡简洁是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律师在言辞表达时,应力求准确无误,不失言、不失控,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说的每一句话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它的正确性,使其符合人们的心理、事理和法理,切忌空话套话,不恰当的运用修辞和感情色彩的或粗野的攻击性言辞。
  律师辩论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律师辩论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要千方百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有的放矢,设问引导,抓住要害关键,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态度鲜明,语气果断,辞尽其意,做到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
  律师在言辞表达上也应做到均衡全面,应有尽有,详略得当,不能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充分进行事实辩、法律辩、情节辩等,力求准确无误地、客观地展现事实的真象。另一方面,律师必须用简洁、明快的语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击中对方的要害。论辩择词应简洁、明了、犀利,做到言简意赅,要言不繁,一语中的,不拖泥带水,从而使自己的发言质朴而不浮华,精炼而不冗长,通俗易懂而不罗嗦或词不达意,必要时应慷慨激昂,气吞山河,语言隽永凝练,透彻精辟,妙语连篇,字字珠玑。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颇具规模。律师职业的讼辩、善言形象也逐渐从简陋向精美过渡。在这一新世纪嬗变期,律师的雄辩善言,精述讼理,严词对抗在宣传法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天津市大邱庄禹作敏等8人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是一起公开与国家司法机关挑战,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恶性案件,全国瞩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十分重视,本案牵扯面广,被告人多,涉及证人多,案件起数多,涉及罪名多,案件拖得时间长。作为本案受害人律师田文昌仗义直言,有重点分层次,作了均衡简洁的代理发言,首先论述了该案的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从侯洪宾、田宜正、宋宝被非法拘禁、殴打的犯罪事实入手谈起,抨击了被告人禹作敏无视社会主义法制,对内实行封建家长式统治,私设公堂对抗法律的罪行。范福合之死是引起案发的导火索,其后又以大量不可反驳的证据,揭露了以禹犯为首的犯罪分子,资助杀人凶手,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勘查现场、搜捕罪犯;围攻公安、检察干警、县领导,煽动不明真象的群众停工、停课、扣留公安干警的犯罪事实;揭露了以禹犯为首的犯罪分子无法无天,专横跋扈扣留殴打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来自14省公安、安全机关28名学员的犯罪事实;揭露了以禹犯为首的犯罪分子早在1990年就横行乡里,非法拘禁刘玉田一家二年之久,从精神上、生活上、行动上予以全面迫害的事实,和禹作敏以钱换权,获取重要机密的行贿罪行,最后对本案的每个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所触犯的法律,分五个方面从犯罪的构成分析了犯罪的性质和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田律师的发言层次清楚,逻辑性强,观点明确,说理透彻,重点突出,脉络清晰,语言简洁精练,深挖了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同时论证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性,从而使犯罪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人以深刻的启迪。
  1994年8月的广西环注“802”特大爆炸案,其危害极大,后果极惨,损失极重,震惊河池地区乃至广西和全国,社会影响巨大。一声巨响,82人丧生,91人受伤致残,造成53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是广西解放以来仅有一例。受害人代理律师紧紧围绕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恶果极大这条主线为论和被告人辩护人展开了严词对抗,代理发言一开始就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告慰死难同胞和受残的不幸的人们,必须严律制裁。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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