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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稳定和发展实际上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它的价值还是更多地在内在的方面,它自有价值,自有意义,自有报偿,自有乐地,它在历史上一直是士人的执着追求,他们在其中找到了自己安身立命的家。它造就了一批具有圣贤人格的道德楷模,这些楷模就象在夜晚天空中熠熠闪光的星星一样,使我们至今都感到神往和崇敬。
但是,我们现在要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它的立足自我,面向自我的基本观点不改变,它是否能够成为解决今天社会领域内道德问题的基石?或者按新儒家的提法,我们是否能从这一道德自我主义开出一种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 一个人立足自我来看待社会、看待人群,那么,显然,他所看到的就主要是一种人我关系。 人际关系就是人我关系。其它如群己关系,公私关系也是这一人我关系的变形(〃公〃字单独使用时则另当别论),〃己〃不消说就是〃我〃,〃私〃也是指〃我〃,只不过他人在此是作为一个群体出现而已(〃群〃或〃公〃)。〃我〃始终存在,他人或者是作为一个,或者是作为一群,或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与〃我〃对称。
我们在此要特别澄清一个误解,古人所称的群、己关系,公、私关系,并非我们现在常说的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观察必须采取一种超越了自我的普遍观点才能达到。因为∶在这里,〃个人〃中可以说包括〃我〃,又可以说不包括〃我〃,因为〃我〃也是社会的一员,〃我〃并不与他人组成的社会对立,〃我〃同时在社会与个人之中,所以,如果说在〃社会〃与〃个人〃中同时都包括了〃我〃,也可以说同时都没有包括〃我〃,我在谈到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时,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超越自我的观点,就好象不属于这一社会的神从天上往人间俯视。我们在理性思考中是有这种可能的∶我们可以暂时摆脱自我的主观性而进行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思考,甚至可以说∶理性的本质就是要超越自我而达到普遍(而直觉则无论如何要依赖主体)。
把古人常说的群己关系, 公私关系错当成现代的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常常导致错误的结论∶ 比如概括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以社会为本位,而西方近代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中国人重整体、西方人重个人等等。其实,西方社会是既以个人, 又以社会为本位的。而中国传统社会既不是以社会整体为本位,又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一方面会有梁启超、孙中山、梁漱溟等许多人批评中国人如〃一盘散沙〃〃缺乏国家观念和团体精神〃;另一方面又会有五·四时期的许多人如陈独秀、吴虞等批评中国传统〃压制和扼杀人的个性〃。④在均以自我为中心观察点的人我,群己和公私等关系中,最重要的还是人我关系,在古人眼里,正如郝敬《孟子说解》中所言∶〃世道惟人与我。〃⑤这很好理解,因为对立足于自我的观点来说,这一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切近。常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伦理关系的特点是一对一的关系,也是说的这个意思。虽然有许多个他人,但每次与我打交道的一般就是一个。所以伦理规范一般也是从这种一对一的关系中分别概括出来的,如一个人分别对君主、父亲、兄弟、朋友、路人,就分别有忠、孝、悌、信、恕等义务。人与我的关系可以从许多方面去观察,如利益、价值追求、合作与冲突等等,而从严格道义论的要求去看待人我关系中的自我,自然就要求自己努力去为他人着想,努力尽自己的义务。这是道德主义对自我观点的影响,但现在吸引我们注意的主要是另一面的影响∶即这种自我观点对道德主义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由于是立足自我、关注自我,所以对我来说,最重要的不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态度和行为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不是人们相互间有那些明确的义务,而是成就道德的自我,成就个人的德性,趋近圣贤的人格。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尤其他人对我的行为是不重要的,不论别人对我怎样,是否履行与我一样的义务,都不会影响到我的修身养性,甚至是我磨砺自己的一种必要手段。〃欲海横流〃、〃功利滔滔〃、反而更显出了君子本色,更衬托出了圣贤的地位。也就是说,道德自我主义所关注的不是义务与行为的正当性,而是自我德性与人格。义务与正当具有某种客观的普遍性,需要脱离主体来讨论,而德性与人格则始终不离主体和自我。
但是,在儒学中,这个〃我〃及其〃我〃所要达到的目标崇高的德性和人格,又是始终在人我关系中运行和展开的,要完成道德上的自我实现,又决不能离开他人,离开人群。道家可能不这样想,但至少这是儒家的执着想法。道德自我必须不离人伦日用,在平凡的对他人的尽分中创造性地实现。所以,初看起来,这是一个令人困惑不解的现象∶一方面儒学自认是〃为己之学〃,另一方面,再没有那一学派比儒学更重视人伦关系的了。不过,由于自我中心的作用,这一人伦关系中的尽分和推爱自然是由最亲近的人开始,根据离我的关系的亲疏,由近及远地展开,就象一块石头投入水中激起的波纹,离中心越近的波纹越深越浓,离中心越远的波纹越浅越淡。这是一般情形,但有时更高、更紧迫的义务也可能打破这种状况,使我必须优先关注离我关系较远的人,这一点我们在第二章讨论亲亲之爱与博爱时亦有所论述。
其次,由于我是立足自我、关注自我,所以我在人我关系中主要关心的是自己要尽义务,而不是他人是否尽义务。我的尽义务是不以他人对我的态度为转移的,是不用考虑他人是否尽同等的义务的,我强调的只是我自己这一方单方面的尽义务, 单方面地对君忠、对父孝、对兄悌。至于君是否明、父是否慈、兄是否爱, 那是属天的事情,而不是我分内的事,因为重要的不是别人做了什么,而是我自己做了什么,正是我自己做了什么,而不是别人对我做了什么,对我能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能不能德性完美才是真正关系重大。另外,我也不能要求别人象我对待他一样对待我,因为我对他人的尽分是可以无限提高、无限扩大的,我不必考虑对他人义务的限度,我可以完全放弃自己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可以无限委曲、无限忍耐,无限承受,无限奉献,我越是如此,越是接近我的目标,但我怎么能如此要求其他人都象我这样做,尤其是对我这样做呢?所以,道德的自我主义是完全可以主张单方面的尽义务,无条件的尽义务和无止境的尽义务的, 因为这只是要求我自己,我对我自己有这种权利,而且,这也可能是我内心最深的渴望。
这种道德自我主义自然有它崇高的价值和意义。在单方面和无条件的尽义务中包含有道德的真谛,而完全的奉献与牺牲也有一种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崇高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都是在少数个人那里达到的,就象少数高高耸立的山峰,要高出这块大陆的平均高度许多。但是,我们从上面的讨论却也可以看到∶从自我观点的道德主义中推不出平等的责任和适度的义务,因为那样的话,就等于自己把自己看低了,就等于自己给自己的道德努力划定了界限。而要推出平等和适度的义务,或者说,推出正义,建立一种社会的道德体系, 就必须超越自我,采取一种不以自我为中心,甚至不把自我包括在内,暂时悬置自我的观点。
我们可以再打个比方来说明这样两种不同的观点。采取自我的观点就好象我站在地上、站在人群之中。确实,我随便一眼望去,就可以看得很远很远,从理论上讲,只要人的视力无限,其视线的延伸也是无限的。我还可以旋转一周,往四面八方望去,我就可以看到无数活动的人,无限变化的景象,虽然我只是立足一点而环顾四周,但只要设定我的视力无限,在理论上说我就可以看到世界上所有的人、所有的事物(这在此虽然是比喻,但作为思想、思想力确实是可以无限,即是可以思考任何对象的!)。这样,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察也就可以获得一种无限性,一种普遍性了。所以,我们很可以理解中国古人虽然常常是立足自我,却能够以天下为怀,可以理解为什么他们不在天下,邦国与家之间做出明确的分断。因为立足平面的一点而观察是较容易看到事物之间的联系而不易看到其差别的,是较容易达到一种统一和综合而不易进行区别和分析的。而且,由于是立足平面的一点观察,自然越远的人显得越小,越近的人显得越大,而我关注他人的程度一般也就随着他接近我的程度而提高。
但是,为什么不是自然地提高到最为关注我自己呢?就象一个儒者所言, 一个人应当比关心国更关心家,却不能比关心家更关心自己,但这是为什么呢?我为什么要在我的父母与我自己之间来一个分断,把最大的关怀给予父母而非我自己呢?这似乎是与自我的观点无关,而仅仅是因为受到了道德主义的影响,但问题并不这样简单,是否自我观点还是起了某种关键的作用呢? 确实,我看到一个个的他人,离我最近的亲人实际会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他们后面的人,近处的人会遮蔽远处的人,但我总还是有可能看到他们所有人,而真正的问题在于,正由于我的观察始终不能离开我的眼睛,所以我恰恰不能亲眼看到我自己的面容,恰恰不能完整地看到我自己∶一方面,观察始终离不开我,我是始终存在的,我始终是观察的主体,而另一方面,我却恰恰因此而无法成为被观察的对象。我无法超越自我而观察的结果是我无法观察自我,既然连这自我都无法客观地予以观察,就更谈不上使自我置于与他人同等的地位,呈现出同样等级的形象了。
我们可以用这一现象来说明为什么从自我中心观点推不出平等适度的义务体系,在确定义务的时候,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无法把自我置于与他人同等的地位上进行思考。自我只是主体,是观察的主体,行动的主体, 对他人尽分的主体,而它却没有同时也作为观察的对象、行动的对象、他人对之尽分的对象。这样,我们说,从自我中心的观点就难以推出一种平等适度的道德义务体系,无论利益的自我主义与高尚的自我主义概莫能外,不同的是∶利益的自我主义是因为看不到自我的义务,而高尚的自我主义则是因为看不到自己的权利。当然,这句话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即利益的自我主义是因为看到不到他人的权利,因为它只看到他人是一个个可供自己利用的对象,而看不到自己也是要相应为他人做出服务的;高尚的自我主义则是因为看不到(或不关心)他人的义务,因为它只看到他人是一个个可供自己服务的对象,而看不到自己也是木可以要求他人做出相应服务的。两者的主旨是很不同的,高下也就殊然两判,但在看不到自己,或不能把自我与他人同等看待,不能象看待他人一样看待自己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而之所以这样, 恰恰又是它们都采取了一种自我中心的观点。
而采取一种普遍的、超越自我的观点,则好象是上升到了天上,从上面往下俯视下面所有的人,这时,各个人及各个群体的分别和界限当然是清清楚楚的, 尤其重要的是,是各个人都是处在同一地位上,他们的形象决不互相遮蔽,也不近大远小,因为这视线并不发自平面的一点,也不发自一个中心,它是多中心或者说是无中心的,这是真正的〃一视同仁〃。平等和适度的义务体系必须从这种〃一视同仁〃中推出。
当然,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这样一双脱离任何主体的人的眼睛,并没有这样一种多中心或无中心的人的视线,我们这只是比喻,但是,人的思维却能进行这样一种不带〃我〃字的,超越自我的思考,人能够进行一种基于普遍观点的虚拟的、抽象的思考。我们实际上也常有这样的思考,只是片断而不系统,不能结出理论的果实而已。在西方的社会政治哲学中,自然法理论家、社会契约论者也一般都是从一个虚拟的自然状态开始。在罗尔斯的〃原始状态〃中,那个要选择进入哪一个社会的虚拟选择者是在为所有人选择,〃原初状态〃实际上正好是一种设计出来的普遍观点。人们也许会说,这种普遍观点仍然摆脱不了设计者个人的主观影响,但无论如何 ,是不是努力尝试做这种思考还是很不一样的,而且我们也确实要注意到,这种思考有助于纠正一个人的偏见,甚至使他得出他开始决不会想到的结论。
我们有可能遇到的一个质问是∶难道〃自我〃就没有一种普遍性吗?难道不是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吗?难道所有的道德体系不都要求〃从我做起〃吗?难道道德不落实到自我,乃至不落实到自我的心灵能够持久有效地起作用呢?确实是这样,道德必须要求每个人都从我做起,而且是从内心生发出来的〃从我做起〃。问题是要弄清这是道德的第一事还是第二事?道德究竟应当以何者为先?是首先确立普遍的道德原则,还是首先确立道德的主体?是首先明确什么是义务,什么是正当还是首先考虑个人的德性、品格?在我看来,从社会道德而非个人追求的立场来说,前者无疑应当优先于后者。道德主体必须在对道德原则的认识和践履中确立,个人的德性和人格必须在履行义务中培养和完善。难道我们不是要首先明确一般的原则,然后才是个人的应用吗?难道在〃从我做起〃之前不应当先明白〃应做些什么〃吗?〃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这里确实有一种普遍性,如果我们不是讨论道德, 我们甚至有可能在〃自我〃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人生哲学,一种追求和信仰体系, 提出〃塑造你自己〃或〃实现你自己〃作为这一体系的理想。但是,如果我们是讨论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的话,我们一说到〃自我〃,一说到〃每个人都有一个道德自我〃或者说〃每个人都应当从我做起〃就已经是第二义了,就必须承认在这之前还有原则规范。道德自我必须首先承认原则规范的普遍性,通过认识和履行原则规范来成就自己。虽然原则规范也可以说必须通过人的认识来发现,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今天它们显然不能通过自我中心的观点来发现。 当代新儒家把第二义就视作第一义,把工夫就看作本体,其思想适合作为一种鼓舞和激动人的人生哲学、实践哲学,却不适合作为一种当代社会的伦理学。在道德领域中,在把自我与原则融合起来发挥效力之前,首先要把它们区别开来,即首先要超越自我,想清楚那〃理〃、弄明白那〃义〃,这时不能使这〃理〃、这〃义〃受到〃自我〃的任何纠缠,然后才是努力合,才是讲践履一定要〃从我做起〃,讲〃以义正我〃,〃以理约我〃。总之,在〃行义〃时要唯恐没有〃我〃,而在〃明理〃时则要唯恐有〃我〃。
熟悉西方文化的人可能还会提出这样一种反驳∶圣经中耶酥对人们提出的要求不也是很高很高的吗?他不也是要人们无限宽容、无限忍耐吗?那为什么基督教却还是成了支持西方道德一个最有力的精神基础呢?甚至我们就把西方的道德称之为一种基督教道德呢?一种宗教信仰是如何支持社会道德,乃至与之交叉,互相构成对方的一部分的问题确实是相当复杂的,这里有着方方面面的情况,需要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一下说清。我在此只想指出一点,就是基督教与新儒学还是很不同的,我们正需要从这些差别中去发现它们与社会道德的不同联系。其中明显的一点不同就是∶耶酥虽然对人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但他所依据的观点并不是自我成圣的观点,而是拯救世人的观点,即并不是一种特殊的观点,而是一种普遍的观点。而一种人人平等的普遍观念,早在基督教出现之前就已通过斯多葛派的思想,通过罗马法对西方世界产生很大的影响了。基督教也接受了这一影响,并使这一观念进入了一个很高的精神层次。基督教的平等主义、平民主义色彩与古希腊文化精英主义的对照是很鲜明的。而且,耶酥也不是以道德之名号召的,他不是号召人们成为道德的君子,而是要传播救赎的福音,他虽然认为他的主要呼吁和要求并不反对,乃至还加强道德诫命,但它们本身并不是道德诫命,而是比道德诫命更高。在他那里,社会道德与个人信仰有着相当明确的区别,上述的〃无限忍耐,无限容忍〃等要求并不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此外,我们在基督教的道德要求中,也看不到多少自然血缘的特点,也许正是因为这一自然的脐带,便传统伦理很不容易超越自我的观点,因为这一自我不是纯粹的自我(纯粹的自我乃至良知反而可能比较容易地超越自身,这一点我们在绪论中已有所涉及),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