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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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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曰长工,计时者曰短工,闲时曰闲工,忙时曰忙工。”康熙《乌青文献》记载:“(阴历)四月望至七月谓之忙月,农家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湖州府属,据乾隆《湖州府志》载:“无产者雇倩受值,抑心殚力,谓之长工;夏秋农忙短假应事者,谓之忙工。”乾隆《乌程县志》载:“防水旱不时,车戽不暇,心予雇月工,名唤短工、或伴工。”
  山东省登州府属。据《登州府·风俗考》载:“农无田者为人佣作曰长工,农日暂佣者曰忙工,田多人少倩人助己曰伴工。”②山西省寿阳县,农民“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③。
  贵州省据道光《思南府志》载:“无常职闲民,出力为人代耕,收其雇值,有岁雇,有月雇,历年久者谓之长年。”
  这些记载,反映了从商品经济发展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
  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产的季节性很强,作物在耕、种、收时,劳动集中,需用大量人手。作物的生长和气候时令密切相关,生产周期较长,一年只有一至二次。生产的经常性工作需用长工,突击性工作需用短工。农业长工和农业短工都是农业雇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短工是临时性雇工的总名,大多数短工按日计算工值,农活完毕即行解雇。有的按月计算工值,称为“月工”。月工多在农忙季节受雇,所以又称为“忙工”。南方插秧割稻,北方收麦收秋,农事集中的季节,农业经营主一般都雇佣月工,月工一经雇佣,即使雨天不能耕作,雇主也要照付工资,工价比日工为低。
  短工在雇佣时一般都没有雇佣手续,不订立契约。短工的机动性较大,是贫苦农民的一个重要谋生手段,今天在雇主家中劳动,明天可以在自己地里劳动。一般说来,短工的需要量较长工的需要量大,短工的人数较长工的人数多得多。
  从性别看,在田野劳动的主要是男工,但南方有些地方也出现女短工。
  广东惠阳、梅县等地,广西武鸣一带,秋收时工市上有男有女,甚至女短工比男短工还多。在浙江,采茶时也常雇佣妇女,妇女的工资一般较低。
  短工市场的出现,是雇佣经济发展的反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短工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许多较大的集镇上出现了短①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
  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78。
  ③ 祁隽藻:《马首农言·方言》。
  工市场,作为日工出卖劳动力的交易场所。短工市在北方称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广东称摆工、人行或卖人行,在云南称工场或站工场,等等。
  短工市场较早出现在北方各省,以后全国各地逐渐普遍。较早记载短工市出现的文献,是康熙初年任山东青州海防道的周亮工所写《劝施农器牌》,其中说,“东省贫民,穷无事事,皆雇于人,代为耕作,名曰‘雇工子’又曰‘做活路’。每当日出,皆鹤立集场,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①。康熙《黄册·招册》记载,康熙九年(1670),山西安邑运城雇工薛盛方在市上“无人觅工”,找不到雇主②。明末清初人张履祥记浙江嘉兴短工市场情况说,“主人握钱而呼于畔,奔走就役,十百为群”③。刑部档案有雍正元年(1723)广东新会县雇主何某“出墟雇工人江名显、张邦彦、关子旺、张翰艺”等“驾船去田割禾”④的记录。有雍正十三年(1735)河南柘城雇工秦克石“携锄赴市,候主雇觅”⑤的记录。此后,乾隆年间关于短工市的记载便更多了。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记录:乾隆元年,直隶大兴,雇工辛大“上街卖工夫”。
  乾隆二年,广东钦州,雇工梁连贵“在峒利墟觅工”。
  乾隆十三年,山西阳高,雇主张世良、梁祝“在街前觅人锄地”。
  乾隆十六年五月,山西阳高,雇工滑大、董三成等“都在市上寻活做”。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四川营山县,雇工广云俸“兄弟四人在西桥场寻工”。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奉天开原清原屯,雇工徐秉忠,进城到“功夫市”
  卖工夫。
  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直隶昌平州,雇工刘四等七人在市“被雇锄地”。
  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山东济宁州,雇主戴凤“赴街觅人工作”。
  又据乾隆时修河南《林县志》卷五记载,林县有十一处“人市”。
  上述事例说明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奉天和四川、广东等省,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短工市场。而且随着雇佣关系的发展,短工市场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在河北昌黎县,短工市在乾隆年间只有大横河镇上一处,到光绪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安山、燕窝庄、泥井、留守营等多处了。章丘东矾硫村短工市由几十人发展到每天有二、三百人①。
  有了短工市场,雇主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雇工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出卖劳动力的雇主。双方并不需要事先认识,也不需要①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八,第十六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黄册·招册》2369。
  ③ 《杨园先生全集》卷七。
  ④ 刑部档案,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广东巡抚阿尔松阿题本。
  ⑤ 刑部档案,乾隆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富顺题本。
  ① 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55 页。
  中保介绍,只须讨价还价,议定条件,就可成立交易。恰如(乾隆)《林县志》所说:“主者得工,雇者得值,习焉称便”。
  短工市场的出现,使各地形成一个个区域性劳动力交易中心,把周围10—20 里内的剩余劳动力集中起来,作为商品频繁交换,它是生产力发展和雇佣关系变化的重要标志。
  短工上市通常自带锄镰等小农具,大型农具由雇主自备。上市请短工的雇主,经营地主之家常常由长工头(大伙计或作活计)去短工市领工,雇主距短工市一般不超过五里。大伙计与雇工当面议定工价,忙时工价比平时工价常贵二、三倍。短工遇雨,不能进行田野生产停止工作时,称“打半工”,工价照半数支付,午后已工作一、二小时,即按全日领取工价,有的地方干活按五派计价,早晨一派、午前二派、午后二派。短工一般只管作农田工作,雇主家中杂事如喂牲畜、挑水、担土等等全由所雇长工担任。短工与雇主并不发生人身依附关系。当天工价当天领取,次日是否工作,短工自己有抉择的自由。
  短工工资,除雇主管饭外,其余多用货币支付,个别情况下用粮食作价支付。工资水平常随农活急缓浮动。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七十一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各地农业短工的日工资,就其平均数说,除东北的奉天、热河地区,以及广东安徽地区以外,其他各省最高为八十文,最低为二十文,从雍正十三年(1735)至道光七年(1827)九十多年没有多少变化。就全国来说,工资价格大体趋向平衡,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反映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缓慢,生产效率较低。
  农业长工,南方各地称为“常佣”或“年工”,北方各地俗称“伙计”、“做活的”或“觅汉”。工期一般按年计算,上下工时间各地习惯不同,山东、河北一带以每年农历十月初一日或腊月(十二月)初八日为上下工的时间,山东还有的地方以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浙江以农历年除夕为上下工时间,鄞县一带工期以半年计算,雇佣半年者以“立秋”日作为年中上下工的时间。
  长工上工后,全年除自农历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节(正月十五日)农闲时间,可以与雇主商议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雇主家里,全年参加劳动,没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长工与雇主构成雇佣关系上工时,一般都立有文券,议定年限和有无主仆名分,经人介绍或找中保人。以后,雇佣关系日渐普遍,雇佣手续日趋简化,往往只凭介绍人口头约定上下工时间,议定工价,不再立有文券。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确定有主仆名分。
  清前期农业长工工资,一般都包括管饭和工价两个部分。雇主供应长工膳宿,管饭是工价的组成部分,含有实物工资的性质,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地区用货币支付工价,少部地区用粮食支付,或以粮作价支付,或货币之外,另有其他实物。
  工资水平常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和工种是否田间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龄是否壮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长工工价平均工资额最高约可达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价之外还补给实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阳梁天功雇李举佣工,工价二千文,另给鞋二对①;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汤阴石其孝雇张大佣工,完全以粮支付,言明工价粮四石八斗②;乾隆十一年,山东定陶明克己雇黄邦做工,言明工价大钱一千三百文,另给“两匹布、十斤棉、三双鞋、三包烟”③;乾隆六年,直隶热河戮哈兔雇吴三做工,年工价粮五石④;嘉庆二十五年,四川邛县梁国甫雇曾锡蔡,言定三年工价钱十千文,另给“大小衣服十件”①;山西宁远厅梁凡绢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钱十千文,另给“每月谷子二斗”②。广东南部一些农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价,如乾隆三十五年,广东徐闻县邹忠平雇叶亚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斗③;嘉庆十三年广东钦州沈显祚雇刘贵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④。
  实物作为工资支付的补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货币经济的发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从总的看来,实物支付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主要的还是以货币铜钱做为当时支付工价的基本手段。
  雇主为了加强剥削,竭力在工资的货币部分压低价格,在工资的实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嫌雇主“茶饭不好”,在六月大忙季节便辞工不干了。
  农业雇工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封建地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要求摆脱人身隶属关系。农业雇工队伍的发展,伴随着雇工频繁的反抗斗争,震撼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阶级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导致了封建关系的松弛。许多农业雇工为了卫护自己的劳动所得和人身自由,对雇主侵夺工资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发的报复手段与之进行生死搏斗。比如:雍正五年(1727),直隶宁津县(今属山东)李三雇与陈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给李三工钱五千文,后秋禾已登,尚有余豆未获,仍令李三看守。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渐寒,向陈四索讨工价,陈四不允,即行詈骂,复拳殴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还殴,致伤陈四额颅等处,越四日殒① “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④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
  ①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蒋攸铦题。
  ②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抚成格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广东巡抚德保题。
  ④ “刑科题本”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觉罗长麟题。
  命。①乾隆十七年(1752)五月,四川重庆府定远县陈进伟引进陈进葵,受雇与胡正纲家佣工,八月二十一日,陈进葵向胡正纲索讨工银未给,即于是夜将胡正纲马一匹私行牵逃,堂兄陈进选把陈进葵拴了去,投诉于族长陈泽林。族长们说,叫他亲兄陈秀林来按家法处治,戒他下次。陈进葵分辩说,原因工银牵马的,你们不替我做主,若说是偷的,你们就是同伙。结果,陈进选等失手打死了陈进葵②。
  经营地主的增多康熙后期和雍正以来,雇佣劳动进一步发展,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一个雇主同时雇用三、四个,五、六个甚至十几个长工,和在农忙时加雇大量短工的现象已日渐增多。同时,经营地主的数量也在增加。
  大多数经营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由于雇工反对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对自己的人身侮辱,并进行积极的斗争,因此,经营地主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改革生产技术和改进经营管理,以调动雇工的积极性来发展致富。
  经营地主一般都备有一定数量的大牲畜作为生产动力,和备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农具,和供短工临时使用的小型农具。所以清代文献中有记载说,“百亩之家,必畜骡马三、四头,东作以供耕种,西成以资转运”①。又说,“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每具牛二、三头——笔者注),骡马百蹄”②。百蹄,即二十五头。
  在经营地主土地上劳动的农业长工,由于雇佣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劳动分工。经营地主常常根据雇工的耕作经验和生产能量,在雇工中选定一个或两个做为工头。在南方,“工头”常称为“作头”或“头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称为“掌作的”或“作伙计”。“作头”或“作伙计”负责领导其他长工耕作,全盘计划地主土地上的各种农活,指挥长、短工进行生产,是地主家中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地位十分重要。“作伙计”的工资高于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优厚。
  “作伙计”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据生产能力高低,按次分为“二作”、“三作”,或称“二伙计”、“三伙计”以及“小伙计”等等。
  农忙季节,“头作”或“二作”常常根据田中耕作情况,到短工市上挑选和领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价和短工的去留。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地主,① 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册。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总督黄廷桂题。
  ① 李殿图:《敬陈病农之弊端疏》,转见李文治等《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6 页。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55,《东昌府部》。
  也常常亲自到市场上领取短工。
  “头作”、“二作”的出现,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挥下,同时雇佣较多的雇工进行生产,不仅使劳动者与生产组织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数雇工能够协作生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一般说来,丘陵或平原地区地主占有土地60 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0—120 市亩需长工五人,120—200 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00—320 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00 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
  山东章丘县东矾硫村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间李可式分家时占有土地175 亩,至光绪十二年(1886)土地扩展至515 亩,其中472 亩雇工经营,光绪三十年前后,太和堂李家常年雇佣长工十三人,农忙时雇佣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6 亩雇长工一人。
  山东淄博市栗家庄经营地主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开始发迹,乾隆年间毕丰涟当家时,占有土地一百多亩,嘉庆年间毕宁玠当家,扩至土地三百多亩,光绪年间成为拥有900 亩土地的经营地主。其中,外村300 亩,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本村600 亩,采用雇工经营。光绪二十年前后,雇佣长工三十多人(内大伙计一名,二伙计二十多名,羊倌、牛倌、猪倌各一名,女做饭三名),夏秋农忙时间,经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种抢节令时雇短工常达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0 亩地雇长工一人。①《刑科题本》等文献中所见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66 户,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 户,占总户数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0 户,占总户数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 户占总户数的10。6%。其中大部分是经营地主。
  由于是刑档命案中所见材料,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要比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农村结构的一个侧面。就这个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在全国各省都已广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数中小业主,按雇工人数推算,大多数经营土地在60—100 市亩之间,少数占有土地200—400 亩。因此和占据优势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经营地主还是极少数。
  经营经济作物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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