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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楠-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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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半部论语可以治天下”,都相信经通一切皆通么?不是的。清康熙颁贴各地学宫圣渝十六条中,有两条答复了这种疑问,即:“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
  我们不否认科举制也希望能达到选贤任能的目的,但它的更大目的,却在于把人的思想拘囚于一定范式中;在于使人的意志集中到一定目标上;在于以形式平等的文化手段,模糊知识水准逐渐提高了的一般人士的种族或阶级意识。如其说,它对于前一目的的达成,过于有限,但对于后一更大目的的成就,就确不算小了:试想,纲常教义自中世分立局面以后,不是重复成为我国的正统思想么?社会进步了,文化也逐渐开展,一般“居仁由义”、吟诗作赋的有识人士,不是日益薰心于利禄,而不复以国家、民族、人民的安危死活为念么?统治者是异族,他们就忠于异族,(虽然其间也有少数不仕异族的坚贞人士),统治者是同族,他们就做同族的官。做官第一主义,本来由儒家的政治哲学立下了坚实基础,但其充分发挥,却是由于科举制。
  科举制像从外部为中国官僚社会作了支撑的大杠杆,虽然它同时又当做一种配合物成为中国整个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第十篇 士宦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

  一
  中国人传统地把做官看得重要,我们有理由说是由于儒家的伦理政治学说教了我们一套修齐治平的大道理;我们还有理由说是由于实行科举制而鼓励我们“以学干禄”,热衷于仕途;但更基本的理由,却是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了做官的人,准备做官的人,乃至从官场退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的实利,或种种虽无明文确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那些实利或特权,从消极意义上说,是保护财产,而从积极意义上说,则是增大财产。
  “做官发财”始终是连在一起讲的。    
  中国士宦的政治生活与他们的经济生活的特殊联系,对于中国官僚政治的长期延续,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从现代比较上轨道的市民社会来说,做士人,做一个普通的知识分子,固不必说,就是实实在在做了官,乃至做了像样的官,也不过是一个职务,并没有何等特殊利益可言,而站在图利的观点,也许还不如经商或从事某种企业经营。
  反过来说,在中世的贵族政治状况下,我们又发现,大大小小的贵族,他们除了靠土地吃地租以外,许多可能图利的经济活动是不被许可的。比如商业、高利贷业,不独贵族,就是虔诚的基督教的农民,也视为非正当的业务,而一般都是由异教徒或犹太人去做。比如,德国普鲁士政府曾于一八零七年发布“解放敕令”,其中规定:“从一八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废止全国的隶农,一八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后,只存有自由民。”可是,隶农变了自由民,贵族也得变为自由民,所以,又由一八一四年十月二日之法律规定营业的自由。依此规定,贵族也可经营如商人百姓一样的事业。由此可见,封建时代的贵族并不能任意从事营利性的经营。虽然这种禁例,究在当时实行到了如何普遍程度,还难确定,但贵族不但不愿作这类事,他们也是不屑作这类事的。又如,经济状况还比德国为进步的英国,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尚以执掌田地为在社会上取得重要地位之惟一可靠方法。商人和制造家,无论多聪明,多富足,总以为不及大地主那样高贵。被人知道是一个工匠或商人,或者这种人的嫡派子孙,都是在社会上的玷 辱。”(奥格:  《近世欧洲经济史》,李译本第一二七页)
  然而,中国的士宦或士大夫却似乎很早就打破了这种在欧洲是到近代专制官僚社会阶段才逐渐打破的职业“成见”的。虽然《管子》书中有“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的世业世守的说法,可是我们在战国之世,就已出现了一位标准的官僚、贵族兼为大地主、高利贷者及商人的有名人物,那就是齐国的孟尝君。  《史记》记载,他以贵族“相齐”“封万户于薛”,是大土地所有者;“出钱于薛”,是高利贷业者,对收租收利客冯谖问“以何市而返”,是商业家。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显赫的官、商、高利贷者及地主“四位一体”的典型。
  秦在刚要统一的时候,一个大商人吕不韦做了相国,他同另一个大商人嫪毐都取得侯爵,变为食邑封君。汉高祖既定天下,曾“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到了惠帝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但对于“市井之子孙,仍不许其仕宦为吏”。可是专制官僚的统治形态,颇适于商业之发展,商人阶级有了钱,都豪阔起来,法律虽禁止他们的子弟仕宦为吏,但金钱万能,他们不但“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执”  (《前汉书》食货志),不但“封皆低首仰给”(《史记》),并且“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汉景帝看见来势不佳,乃改变一个作法,诏谓:“今訾算十以上迺得官。(应劭曰:十算,十万也)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前汉书》景帝纪)做官的訾算标准,由十万降低到四万,仍不免令“廉士失职”;而“有市籍不得官”,用钱去买土地,不要市籍,就此路仍通了。所以到了“雄才大略”的武帝,他就不像乃祖乃父那样拘谨和转弯抹角,干脆让商人做官,起用孔仅、东郭咸阳一干人经营盐铁事业。他们这两位以做盐铁生意起家的新官人,又尽量缘引同类,“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致令太史公喟然太息于“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可是,武帝虽在一方面大量用贾人为官,同时却创立了许多名邑的商贾税,并还很特别地谕令取得有市籍的贾人,其自身及其家族,皆不许占有田地。
  此后,在中世分立局面下,官僚逐渐贵族化了,那些“治官则不了,营家则不办”的士宦们,多半不愿去经商牟利。同时,商人要跨进政界,也不免遭受当时讲究身分的障碍。到了隋代统一,开科取士,还明令工商不得人仕;而到了唐初,又禁止地主经商。
  我们其所以在上面指出商人为官的一面,因为商人可为官,则为官为士宦的人也就可为商、为高利贷业者了;我们其所以要引述禁商为官或入仕,或者禁官禁地主从事商业的一面,因为要一再去禁止,要作规定去限制,就说明事实上官、商、地主、高利贷者已是“通家”了。
  但问题不在于政府应否用法令去干涉士宦的经济生活,而在于我们传统的士宦的特殊经济生活是如何形成,如何由政治生活所促成,又反过来如何影响其政治生活的。

  二
  在欧洲,贵族可以自由从事经济活动,是发生在贵族身分开始解消和领主经济开始向地主经济移转的过程中;中国贵族领主从事商业、高利贷业,也恰好是在我们初期贵族政治开始解体,地主经济开始形成的阶段。在这种限度内,我们的“治化”或“开通”,确已走在欧洲前面了。可是,欧洲许多国家在那种过渡阶段后,很快就走上了现代化旅程,一个特殊的士宦阶层,根本就不会立足。反之,中国贵族支配的封建社会瓦解后,代之而起的却是一个官僚支配的封建社会。惟其还是封建的,它对于商业、高利贷业就不能不时常持着一种戒心,惟其那种封建制不是立在领主经济基础上,而是立在地主经济基础上,它又实在无法阻止商人不作地主,士宦不特殊地过着一种“自由的”经济生活。
  为什么呢?
  这是说来话长的。首先,地主经济的成立,是以土地自由买卖为前提的。没有钱可以卖去土地,有了钱可以购买土地。这就自然为商人、高利贷业者开了一个变成地主的门径。虽然,汉武帝曾严厉禁止取得市籍的人及其家族占有土地,但以后依所谓“缗钱令”,“使商贾中产以上大率破灭”的时候,不是统计“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  (《史记》平准书)么?商人不但拥有大量土地,还拥有大量奴婢。商人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兜一个圈子,以地主资格做官,当然就无法叫官不占有土地,不经营商业、高利贷业或其他企业了。
  而且,实行地主经济的结果,国家要把以赋税方式获有的大量农产物,变为商品、货币、俸给及其他开支。那不但使私人商品货币经济得到发展,而由是刺激一般商业、一般高利贷业,同时还造出一种握在官僚手里的特殊的商业、手工制造业和高利贷业。经商成了国务或国家公务的一件重大的事,中国士宦不像欧洲贵族、僧侣那样把商业看为“不洁”、“不自然”的作业,且从而“追逐之”,就颇为自然了。
  商业如此,伴随商业而产生的高利贷业亦系如此。以谷米为重心的商业如此,一切日用品如盐、铁、酒、布也就自然变成官业对象,由管制流通过程,进而管制生产过程了。商业不但与高利贷结合起来,且进一步连同高利贷业与各种形态的手工制造业取得了密切联系。两汉之际的王莽时代,就有所谓六埂寰摹肮揖谩毙翁鱿帧9俾簟⒐儆⒐俅木没疃淙患浠蛞惨鹨弧⒍皇妒蔽竦暮眯某Φ氖看蠓蚍⒊觥坝朊裾钡奶旧话愕氖炕氯纯捎谩拔裥死钡拇罂谑道词顾堑木没疃昂侠砘薄K窃诔鼻Х桨偌频厝ソ咏髦中翁墓僖担谝笆庇窒瘛跋忍斓亍弊⒍ㄊ亲宀⒀铩⒒取焕喙膊档木苷摺K嵌喟朐咽堑刂骷娓呃撸蛘吣持殖『霞嫖倘嘶蚋魇叫〔稻撸痪诔谝巴肮揖檬乱怠苯哟ィ秃芸煲胺⒓!绷恕�
  他们无论是“达则兼善天下”地把持朝政,抑是“穷则独善其身”地武断乡曲,始终在把政治作为达成经济目的的手段。而这种倾向,就是直通“贪污之路”的便桥。

  三
  历史家倡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被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稀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多。
  贪官污吏之多,一般人总喜欢用“民族性”或“风气”一类玄学性质的背景去解释,以前者而论,仿佛中国人是天生成贪污似的;以后者而论,又仿佛有一二出类拔萃的人物出来表率一下,风气就会改变过来似的。
  两者通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
  中国有关贪污误国的最早古典曾指出:“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这“古典”不知被千百年来的文人学士官吏们诵读了几千万遍,然而事实一直在反复给它以确证。在汉元帝时,贡禹曾上书解说贪污的由来:“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海内大化。……武帝临天下,……用度不足,……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者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其伏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为在职;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无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誖逆而勇猛者贵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勤谨为,勇猛而临官。’……故居官而置富者为豪杰,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败坏,乃至于此!”(转引自张纯明著《中国政治二千年》,第六五一—六六页)
  这段话对于贪污的说明,比之一般所谓民族性论、风气论要接近事实多了,特别如“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确系入骨三分。一个“无义而有财者”在位,一面需要有“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者造假账,“欺上府”;同时又需要“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为爪牙,供驱使。于是一个贪官,便必然会配合有大批文武污吏,其结果自然是相率不讲孝悌礼义,而群以“多财为光荣”了。然而这说法也只是就事论事少了一点玄学迂腐气,仍不能给我们以明确的认识。
  一个为官僚把持操纵的社会,本来没有什么法度可言,要说有,不外是有关人民对于他们的义务的规定,或有关他们自己相互之间的权利的规定罢了。如在一个交换经济不发达,而又是小国寡民的场合,不但消费欲望会有所限制,就是剥削行为也不能不稍为收敛。但在统一的集权的大国,以土地及土地生产物为重心的交换关系、货币流通关系既然建立起来,天下的货物自然就会辐辏于官僚所在的都市,而官僚们“不见可欲则心不乱”,见可欲,就难免有些“心乱”了。而且,官对人民的特殊差别表现,特别在官职不是职业化而是被看做一种特权的行使的情形下,首先是从物质的享受上具体显示出来的。如其像史载汉初那样,“天子不能钧驷,将相或乘牛车”,他们在老百姓面前,就显然没有了不起的威严了。况且,中国历代官吏俸禄的规定,虽然从人民眼光看来颇为不薄,而且官位愈高报酬亦愈大,但要单单藉此维持官的特殊场面,特别是满足他们在相当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下的无限欲望,恐怕无论如何也嫌不够。他们巧取豪夺的贪欲既由此形成,而严格禁阻他们满足贪欲的法轨又不可能在专制官僚政权下确立,于是,利用职权以图私利的勾当,就令没有我们前面述及的官家“与民争利”的各种侵渔机会,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而不是什么“事未易明,理未易察”了。结局,官僚的政治生活就一般地体现为贪污生活。其中少数循吏廉吏出现,便似非常值得称扬,而大势所趋,也便容易在一般人心目中幻化为“民族性”问题,或曲解为单纯“风气”问题了。历来确也不乏一些持正不苟的立廉警污的人物出来为“民族”争一口气,挽救颓风,改造“风气”,但惜其挽救改造之道,只是消极的一己的“清风亮节”,或严厉地惩治若干贪官污吏,而根本没有触到问题的病根或痛处。
  试考察一下历代对付贪污的严厉情形,就可了然今日想从贪污本身去根治贪污的人的设想是何等的天真!
  “汉时赃罪被劾,或死狱中,或道自杀。唐时赃吏,多于庙堂决杀,其特宥者乃长流岭南。……宋初郡县吏,承五季之习,赎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而南郊大赦,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刺没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赃罪轻者决杖,重者处死。”(顾炎武:《日知录》)
  “洪武十八年诏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者赴京师筑城……”又按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革。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触目惊心。”(赵翼:《二十二史箚记》重惩贪吏)
  “乾隆四年,宗人府议奏:庄亲王等结党营私,往来诡密,因治胤禄、弘皙、弘升、弘昌、弘皎等革禁有差;皙党安泰并坐绞。五年,御吏仲永檀奏参提督郑善,受俞姓贿银一万两。讯实赐死。又山西学政喀尔钦以贿卖生童,纵仆营私,违禁渔色,为御史所劫,得旨正法。并谕诸大臣,嗣后当各自儆省。”(肖一山:《清代通史》卷中第十二页)
  统观历朝贪污史录,愈接近近代贪污现象亦愈普遍,贪污技巧亦愈周密,而与惩治贪污刑典的宽严似无何等重大关系。明代立法最严,但明代贪污实较任何前朝为烈。清初为笼络怀柔汉人,政尚宽大,降及中叶,任一社会政治角落均留有贪污痕迹,然此亦不能谓为施行宽政的结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至明、清两代,流通经济现象愈益活跃,高利贷业商业的扩展,对官吏贪欲的助长已非常明白;而凝固的政制措施,不能适应变动发展实况所造出的大小漏洞,复给予各种贪欲以发泄的机会。
  比如,中国官制上关于官吏名额的规定,往往注重形式而不顾事实需要。地方政务即使年有增加,吏员额数终未按比加多。以清代而论,据大清会典所载,总计州县数目一四四八,佐贰数目连学官加算起来,亦不过五五二六,即一位知县或知州的佐贰还分不到四位。每州县当时人口平均以二十万人计,要一个县或州的负责人带着那三、四佐贰,把“刑名”、“钱谷”、“书记”、“挂号”、“征比”各项事务做好,任凭天大本领,也不能够;于是县府州衙不得不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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