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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尔扈特部落的来源第五节土尔扈特部落早期的社会生活-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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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尔扈特部落的先民生活在我国额尔古纳河南岸的森林中的时候,森林、草原、高山和河岸栖息着众多的野兽猛禽,其中有虎、狼、豹、野猪、隼、鹰、鹞等。野兽虽然是“林中人”获取食物的一种重要来源;但森林部落的人民随时都会受到这些野兽猛禽的侵袭和骚扰,甚至被当作食物吞噬。所以部落的人们必须结合成群,否则就无法生活,这种自动结合的原始群落,是部落最早的社会结构组织。
    公元7世纪,蒙兀室韦和土尔扈特部落的祖先领着部落的人们来到草原后,因各部落战乱较多,他们随时都可能被其它的部落打垮而被奴役,去做奴隶。为了保护部落不受侵害,部落人推选酋长,一是作为军事统帅,二是担任主祭(祭天地两种),三是定期召开部落小酋长的会议,或不定期召开紧急会议,四是由此选出部落的总的酋长。一切都听命于部落酋长会议。这就是氏族部落军事民主主义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元10世纪,史书对部落酋长世袭制度,“在克列特部有了较详尽的记载”。
    马儿忽思(王罕的祖父)传位给忽儿札忽思—不亦鲁黑((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第214—21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王罕父亲),之后又传位给脱斡邻勒(王罕)。酋长之位原来传给贤才改为传给子孙,古老的民族部落制度被奴隶制所取代。酋长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个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是家庭、私有制、阶级和阶级剥削已经存在的标志,从此以天下为公的原始社会走向天下为家的阶级社会。
    王罕即位酋长时,正是辽王朝统治土尔扈特部落时期。辽朝在部落内设州、县,置卫、司政权管理机构,并且派遣刺史、县令、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对部落人民进行统治。
    13世纪初,女真贵族取代契丹,建立了金王朝,土尔扈特部落属东北招讨使统辖,一些部落的贵族在部落内担任详稳、令稳之类的官职,并在部落内推行统治基层牧民组织猛安谋克制“即一百户或三百户组成一个谋克,设百夫长一人,每十个谋克组成一个猛安,设千夫长一人。猛安谋克都是部落的壮丁,平时从事放牧,战时应征作战。这个基层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的编制((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三册,第71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这是所有朝代在部落中设立的最早的基层政权组织,1234年金朝灭亡后,这种制度在很长时期内还在部落中实行。
    由于游牧部落畜牧业经济分散性和脆弱性的特点,以及历史形成的特殊环境,土尔扈特部落形成的部落奴隶制中的奴隶,其来源有4个方面:1战俘奴隶,即战争胜利后获得的奴隶;2买卖奴隶,即奴隶主在市场或在其它奴隶主手中买来的奴隶;3赠赐奴隶,即奴隶主为了友谊和利益互相赠送的奴隶;4世袭奴隶,奴隶未获自由前,其子女继续为奴,这是奴隶代代不息的来源。
    土尔扈特部落的奴隶制,是由下述奴隶主和奴隶以及自由民的阶级关系构成的。
    奴隶主分为4种:
    ①“汗”(王),②“额毡”(主人),③“那颜”(官吏),④“别乞”(长老亲王)。
    自由民分为3种:
    ①“薛禅”(贤者、谋士、知识分子),②“巴特尔”(勇士),③“都里因古温”(平民)。平时独立生产为己,战时骑马御敌为部落。
奴隶分为4种:
    ①“合兰”(室内奴隶,即奴婢),②“札剌兀”(世袭奴隶,做长年工役),③“引者”(陪嫁奴隶,即赠赐奴隶),④“兀贴古孛斡勒”(战时俘虏为奴,这种奴隶处于社会最低层,往往平时给主人放牧,战时为部落作战(内蒙古蒙语文史研究所编《蒙古族简史》第6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牧业经济的条件下,奴隶主不可能将大批奴隶集中起来管理,只能是让奴隶一家一户跟着畜群走。在这种情况下,氏族的血缘关系对奴隶主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氏族的血缘纽带在土尔扈特部落中保留了很长时间,而且极其牢固,不论是奴隶主、自由民、奴隶都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出身的家庭,每个人从记事起,要向祖父遗留的小刀磕头,吻小刀的刀背,舔小刀的刀刃并向小刀宣誓:牢记先祖的业绩,背诵氏族的系谱,弄通亲族之间的血缘关系。氏族中的长支受人尊敬,老人也受到尊重,同部落的人有互相援助的义务。这些掩盖着奴隶主统治的实质,维护着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有力地起着把奴隶束缚在奴隶主统治下的作用。奴隶主把自由民做为本部落的人来统领。有了氏族组织,奴隶主还可以把被打败的氏族部落的头目当做奴隶主的代理人来使用。像土尔扈特部落和斡亦剌惕部落被成吉思汗打败了,部落的牧民都成了成吉思汗的奴隶,但部落奴隶主忽都合别乞、王罕的子孙,仍然承袭部落,替成吉思汗管理奴隶,并使土尔扈特部落承袭制度绵延不息。因奴隶主们竭力要保持这种世袭制,如一位部落的奴隶主被擒后,给成吉思汗带口信:“乌鸦擒鸭子,奴隶擒主子,我们可汗安答(大王父亲)请不要这样做;小鸟抓野鸭,奴隶害主子,我们可汗安答请不要这样做((内蒙古蒙语文史研究所编《蒙古族简史》第10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在奴隶主看来,奴隶主神圣的世袭制是不可侵犯的,奴隶主只能世世代代世袭,仿佛这是永远不能改变的天条。
    部落奴隶主凭借自己手中无上的权力,对外掠夺,对内镇压,如果奴隶敢于反抗奴隶主,就把他们的“脚筋挑了,心肝割了,性命断了”。
但是,广大的奴隶和自由民,强烈反对奴隶主的压迫和奴役,反抗对内镇压,对外掠夺的政策。奴隶们大批逃亡,或杀死奴隶主,自由民冲破氏族血缘纽带离开同族奴隶主。
    一些有新思想的奴隶主主张用新的方式来统治部落,他们往往是以保护奴隶和自由民的形象出现,收留保护这些逃亡和反抗的奴隶,这部分人和部落首领间的关系就成了保护者和被保护者的关系。部落的首领得到了属民,扩大了部落,而被保护者,也不再是奴隶,而是部落中的“合剌除”(属民),室内奴隶也成了那可(伴当、朋友)。部落奴隶主统治分崩离析,由此,部落为走向封建社会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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