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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承认这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莫大功劳。
温州市的监察支队队长张康道如此说道:“我们劳动保障局的监察队等于是一个‘讨债公司’,整天帮民工要债,有时还吃力不讨好。去年(2003年)一年受理举报8523起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案件,共4万多人,要回工资5663.19万元。我们把这叫做‘清薪行动’。温州有外来民工200多万,市区人口170万,全市加起来900多万,外地的民工以江西、湖北、贵州、安徽为多,湖南少部分,四川、河南少部分。在200多万的外来工中,投诉量约占2%左右,这个量是相当大的。劳资关系紧张啊!善不善待民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你对民工不好,他们就不愿意来你这里工作,去年有家企业到安徽去拉民工,只拉来几个人,这样的厂你不开也罢,我们不会偏袒工厂主的。台湾有一家厂使用童工,我们照样给罚款处理了它,所以我们劳动监察部门不偏不倚,维护好双方的权益。
“温州城现在离不开外地人,如运送煤气瓶、运垃圾、送菜、通下水道,民工们什么脏活都干,没有民工,温州市的老百姓没法生活。当然老百姓也有抱怨,说什么‘外来人素质差,城镇结合部棚户太多’等等,但是抱怨中也有宽容,没有外来人不行。再有一个是我们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必须先做好人权保护、制度正规,并和国际接轨。你连工资都不发给民工,还用童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就给外国人抓住把柄啦?这样对温州的形象也有损害。所以,我们劳动监察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一碗水端平。”
在谈到处理的案件时,他感到有些事情较“难缠”,不好办,就给我举了一个“微型事件”——
有一个河南籍民工,在温州一家中学工地上干了两天,觉得苦,不干了。包工头给了他40块钱,他说你开始不是说给我55块吗,怎么少了?两人吵了起来。他就到我们这里来投诉,我们问他:“你知道那个包工头的电话吗?”他说不知道,我们就说那你是否了解一下他的手机号码。他不干了,说:“我现在向你们投诉,你们还要叫我问,我要去投诉你们。”
温州市还有一个机构,叫做“温州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如果你办事没有效率、贻误时机,或者不作为,就可以上那里去告我们。这位河南民工果真到那里去告了我们。这件事对我们是不公平的,于是我们只得申辩了。
周队长取出了那份申诉报告——
温州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
您中心于9月3日寄来的《接待登记表》(直…094…0188)我支队已于今天上午收悉,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诉人周丕顺向您中心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是我支队接待人员并未与投诉人周丕顺发生口角。按规定由其本人填定登记表,由于投诉人不能提供被投诉人的联系电话,接待人员无法当场予以解决,只能按正常渠道给予移交处理。二是反映的工资拖欠额不符实际。当事人反映的老板欠200元并不是事实。经我们支队查明,周丕顺在22中学工地仅干2天活,每天工资口头约定55元。包工头已付40元,仅欠工资70元。三是周丕顺称在温期间钱包、手机被盗可能是欺骗行为。据接待人员反映,他向我支队投诉时并未反映此事。
二、工资问题已解决。我支队于9月5日下午带周丕顺到22中工地,经与承包商协商,当场付清70元工资,有周丕顺的“工资已结清”签字为证。
非常感谢您中心对我支队工作的监察,今后希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
2003年9月11日
那是9月份,正是温州最热的时候,监察支队一行四五人,一齐去帮民工要钱,这位民工当然不会请他们喝一瓶矿泉水,吃一顿便饭了——那纯粹是“廉政行动”。那个包工头因为吵架还赌着气,就是硬挺着不给,他们又去找包工头上面的“大头”。大包工头说道:“今天是你们来,看面子,我给他,要是他来,我不给!”
张康道说这件事的时候是有着“多味胡豆”的味道。其一是,觉得委屈,像这样一桩小事,他们四五个人出那么一趟差,所花的汽油费、工时费也超过了70元,但民工投诉无“小事”,他们还是任劳任怨地去办了;其二是,明明是帮他讨回了工资,办成了之后还挨了一记诬告,本来问一下包工头的电话是正常的程序,却遭到了这位民工的责难,还遭到了效能监察中心的询问,实在有些不值;其三是,像这样的小事我们都给予办理,大的纠纷与案件,我们当然不会草率处理的。
毕竟,一切都在走向正规,一切都在走向有序,在民工维权的问题上,政府部门与民工自己,都日益重视起来了,这是一个国家法制深入民心的标志之一。在这里,我们应当为许许多多的劳动部门的公务员记上一笔功劳。
● 赔偿的路太艰难
除非你不受伤,除非你身体完好无缺,一旦因工伤事故变成了残疾,就会进入无休无止的仲裁和审判程序。即使说那些仲裁人员和法官都出于公正之心,没有受到贿赂的“污染”,就官司本身的等待程序也得拖上一年半载,加上仲裁人员的水平和法律知识(认识)的参差不齐、说法不一、相互矛盾,到了那一步,无休无止的烦恼和气怒就会伴随着你,即使你过去是条英雄好汉,也如龙困浅滩、虎落平阳——徒呼无奈了。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官司历时四年,赔偿未见踪影》
[案情]
1993年12月,周某受聘于深圳宝安区某油漆厂负责油漆配料。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厂为周某办理了工伤保险。
1997年10月22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91%,四级伤残。
1998年7月21日,社保局作出工伤事故补偿待遇处理决定书:一、向周某及工厂支付受伤治疗费41301元,一次性补偿金40162元;二、工厂应对周某按1997年度深圳社会月平均工资679元为基数计发伤残补偿待遇。执行依据是宝安区政府深宝府复(1996年)15号《关于宝安外来劳务工保险缴费及赔偿标准的批复》。
周某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社会保局应按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370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补偿金81508元,并一次性支付其假肢更换费104280元。
社保局辩称,宝安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特区存在较大差别,我局根据深保府复(1996年)15号文件,以679元作为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标准,是符合当地客观情况的。周某所在单位未按《工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书面形式申报假肢安装费,故我局对这项费用不予补偿。
[第一次行政审判]
法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是深圳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应以深圳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数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社保局以区政府批文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及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伤残员工康复器具更换费用,但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社保局对周某的假肢更换费用的补偿应予以解决。
1998年8月26日,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于1998年7月21日对周某作出的工伤事故补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次行政审判]
1998年11月30日,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经深圳1997年度镇村企业人员月劳动报酬571元基数支付周某一次性补偿金33774元;全额支付医疗费41301元;假肢如需要更换和维修,由社保与用人单位各负担50%。
周某不服处理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应按深圳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379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并由社保及工厂共同支付一次性假肢更换费104280元。
社保辩称:我局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市人大常委(1998年)22号函复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一交性报销假肢更换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是深圳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中“社会平均工资”的指标在现行国家统计批标体系中不存在,市人大拟对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的授权决定,深圳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实施。深圳人大常委(1998年)22号复函应视为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条例》的立法解释。在条例修改之前社保局参照执行对周某重新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周某目前没有向社保局提供其假肢需要更换的证据,其请求已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会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999年3月25日,法院判决,维持社保1998年11月30日作出的《对周某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深圳法院使用的深圳人大常委会(1998)22号复函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于是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12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次仲裁]
时间是1999年9月23日,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辞退费6480元(900×40%×12×15)。
1999年11月15日,劳仲委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3月16日,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周某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0年11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次仲裁]
2000年3月14日,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判决工厂支付其假肢更换费52140元。
2000年8月2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周某上诉,原因是法院曾审理过此事,并且有了结论。
2001年2月9日,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5月8日,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要求。
周某受伤于1997年10月22日,这场官司一直打到2001年的5月8日。差不多经历了4年的时间。让我们设想一下,一个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身上又没有钱(工厂与社保都还没有赔付),要想逗留在深圳与工厂主、社会保险单位周旋,不是一年、两年、三年,而是四年的时间,并且得拄着拐杖,来回奔跑于仲裁部门和法院之间,他如何受得了?如若他请了一个律师,光律师的费用得花去多少?
这些耗费且不说,光是这场官司,他是愈打愈输。就拿社保的伤残补偿金来说,开始社保还按深圳的月平均工资679元计算,第二次官司,就按镇村的571元计算了。补偿金少了7000元。而法院说,若按1996年的平均数计算,还应更少,只是出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原则”,不给你减少而已。在官司愈打愈抽溜回去的情况下,他的怒气与精神负担在不断加重,4年来他一直生活在盼望与失望的交错之中,就是一个十分坚强的人也承受不起啊!
而打了4年多官司的结果呢?他的赔偿金久不见踪影,像是那条地平线一样,他愈往前走,地平线也就退向更远的地方,他永远达不到那个想要到达的目的地。
凭一个“难”字,怎能说尽受伤民工维权的艰辛呢?冷冰冰的条文有那么一些摆在那里,仲裁部门与法院可以用这条或那条来说理,反正都能说出其道理来。他们往往是面无表情的,一副公事公办的态度。而四肢健全的他们,却永远体会不到那个断了一条腿的残疾人在打官司的4年中已经走完了一次两万五千里的“长征”,他今后还有几十年的漫长道路要走,而他用假肢每走出一步,都要比我们正常人艰难得多。
讨要工资的风暴
孩子到了独立闯世界的时候,我们认为有必要告诉他们:最好不要过分相信陌生人。中国孩子不需要如此告诫,他们早已从母奶里汲取了这一经验。
有句俗话说:一个人不进庙,两个人不看井。我们感到迷惑不解,为什么一个人不能进庙呢?原来是和尚可能会乘机谋财害命。两个人不看井,因为假如一个人欠了另一个人的债,或另一个人身上有他渴望得到的东西,他也许会趁机把这个人推入井中。
● 幸运的熊德明和不幸的众民工
有一位叫熊德明的妇女,她是很“厉害”的,也是很幸运的,因为国家总理温家宝到她家里来,她敢于为丈夫讨要工钱。
一时之间,她成了中国的名人。
这个名人是非常难当的,自从2003年10月她在电视上频频露面之后,她在民工的心目中成了“讨债高手”。据报纸记者称,平均每天有5个来自于当地及邻省的民工请她帮忙要工钱。
“从去年10月份电视播出了我的节目之后到前天为止,我至少接待了600多个民工,就在前天,我还接待了12个。”说这话的是2004年3月9日晚上6点,从云阳县城参加完三八妇女节座谈会回来的熊德明,家门口已聚集了一大堆的人。
这些人一见她回来,就喊道:“我们等你一天了,你终于回来了。”说着,便上前去把她团团围住,一张张纸条几乎要将她的脸挡住了。
“你们的欠条,一定要收好,不要弄丢了。”熊德明一边说一边分开人群进入家门。“一个个说,一个个说。”熊德明给他们一人安排了一个椅子,开始听他们倾诉自己讨要工钱的艰辛和愤怒,直到8点多,12个无奈的民工才终于陈述完毕。
农民工妻子熊德民熊德明站起来搓着手说:“其实我就是一个煮饭喂猪的,我没有能力帮你们去要工钱。”此话一出,这12个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一时间没有了声响。停了一会儿突然又爆发出一连片的声音:“不可能,不可能,你还能要不来钱——”熊德明连忙站起来,脸都红了,不停地说:“真的呀,我不骗你们。”一个操着陕西口音的大叔拉着熊德明的手说:“大妹子,你给温总理打个电话不就中了。”“是呀,是呀,恁个大的官你都认得到,肯定有办法。”陕西大叔的话让大家看到了希望,都附和起来。
随后,熊德明用了整整两个小时来解释,才让他们半信半疑地相信她确实没有能力帮他们要账。这时已经是晚上的10点钟了。熊德明一问,这12个人中最远的来自陕西汉中,最近的也是从巫山来的,熊德明只好打起精神安排他们的食宿。
家里只有2斤面条了,熊德明只好到三个邻居家共借了5斤面条,下了满满两大锅。在来访者吃面时,熊德明摸黑跑了一里多路,在8个乡亲家,借来了10床棉被。当她扛着棉被回到家时,汗水早已打湿了衣衫。熊德明又马不停蹄地在两间房子里打好了6个地铺,才将他们安顿好。
“12个还不算多,最多一天来了19个。”多费点口舌倒没什么,最让熊德明过意不去的是她根本帮不上忙,“那些没有工钱的人,本来就没有钱,花了路费来找我,我又的确帮不上忙,总觉得别人花了钱没办到事,心里不是个滋味。”
2004年的春节后,来访者所来的区域渐渐扩大到三峡库区,甚至是邻近的湖北、陕西等地,这让熊德明备感压力。当然,经济上她更不轻松,丈夫每月寄回来的700元钱全花在这上面还不够,熊德明时常得去向邻居借钱。
3月10日,熊德明刚送走了12个来访者,当他们的背影还没有消失的时候,一个背着铺盖卷的人又上门来了。这个人来自巫山庙禹镇,他是听说熊德明在中央有关系,特地来请她上北京的。熊德明花了一个上午时间,才好言好语将他打发走。熊德明说:“当时我想哭。”“出去打工,像丈夫和儿子一样离开这里”的想法一下子在她头脑里清晰起来。熊德明转身进屋胡乱收拾了几件衣服,将家门一锁,离开了云阳县龙泉村。
10日下午,熊德明到了云阳县城,她选择了路费最低的重庆作为打工的目的地,至于要干什么活,她没有想好,熊德明说:“走出去再说吧。”熊德明已承受不了这么多民工的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