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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经济史-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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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田,以及经过长期战乱所形成的无主荒地。元政府把所掌握的官田一部 

分作为屯田,一部分赏赐王公贵族和寺院僧侣,余下的则由政府直接招民耕 

种,收取地租。 

     元代的屯田数量很大。《元史·兵志》说:“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域大 

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次 

资军饷。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其为虑盖甚详密矣。”屯田面积约占全 

国耕地面积1/3。其中民屯是役使汉人屯垦收租,军屯则分给各军户,强迫 

相当于奴隶的“驱丁”耕种。 

     私田是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占地以及少量自耕农所有的田地。 

     元统治者曾经用大量的土地赏赐贵族,也以大量的土地赏赐寺院。元代 

各朝所赐诸王公主百官寺院的土地比全国的屯田总数还大。至于蒙古贵族、 

官僚、兵将和汉族地主侵占民田土地,更是普遍和严重。据说,蒙古贵族都 

广占田土,“诸赐田者”往往在各地“驰驿征租”。在北方,很多地主都有 

数顷以上的土地,田连阡陌,家资巨万。这些大地主役使农民为他们耕种, 

收取沉重的地租。元王朝也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在蒙元贵族的统治之下, 

自耕农的地位十分低下,生活十分贫困。 

      (2)赋役制度 

     隋唐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直接控制土地和人民以及保证财政收 

入,也实行了均田制。唐在天宝以前实行的基本赋役制度就是租庸调。按规 

定,每丁每年纳粟2石,是为“租”。每丁还要根据当地的出产纳绢或绫絁 

2丈,纳布的加1/5,兼纳绵2两,麻3斤,是为“调”。每丁每岁还要服役 

20日,闰月加2天,不愿服役的每日折绢3尺,是为“庸”。国家有事需要 

加役,达25日可以免调,达30日可以租调皆免。但连正役在内不得超过50 

天。所以“庸”并不是单纯的赋税,而只是不愿服役者的一种折纳。劳役可 

以用交纳实物代替,对人民有很大便利,对安定人民生活和发展生产都是有 

好处的。在唐前期的赋税制度中,作为政府基本收入的除租庸调外,还有与 

租、调性质很相近的户税钱和地税。 

     唐中叶后,随着均田制的被破坏,国家的直接税源受到了影响,赋税制 

也要随之而有所改变,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逐渐被两税法所代替。两 

税法于德宗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正式颁布,以春秋两征得名的,夏税输 

纳不过六月,秋税输纳不过十一月,国家设两税使掌其事。在当时的历史条 

件下,两税法无疑是一种比较能够解决国家财政收入问题的办法。根据有关 

史料看来,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各项:第一,过去以授田的人丁为租庸 

调的负担人,两税法则以户为负担人。不问主户(土著居民)、客户(外地 

迁来者)一律纳税。第二,两税法以原来的户税、地税为基础,租庸调和其 

它杂税一概并入两税。两税以民户的资产分九等为标准征收,没有主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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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丁男、中男的区别。鳏寡孤独贫穷人家可以免税。第三,行商者按其资 

产三十而税一。第四,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征米粟。第五,庸并入两税, 

以赋税代替徭役,因而人民免除了正规的徭役。两税法实行后,其积极意义 

在于:两税法规定贫富 (资产)分九等征税,相对说比租庸调以丁身为本的 

办法公平合理。此外,过去由于唐中叶以后人口流动很大,形成负担赋役的 

只有少数人,新法规定不论主客户一律纳税,负担也比较平均;两税法规定 

商人按资产三十税一,商人也成了缴纳两税的对象之一。这样,负担也比较 

平均;行两税法后,加强了中央政府控制财政的权力,整顿了财政制度,大 

体上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局面;两税法免除了徭役,而以赋税代替,有助于 

生产的发展;行两税法后,租庸调和各项杂税都并入两税,人民的财政负担 

虽然没有减轻,但是纳税项目减少,时间集中,人民得到很大便利。以上是 

两税法积极的一面,可以说两税法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不 

能否定两税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两税以外,仍有各种加征, 

各地非法苛敛很多;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它征钱。但国家支 

出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令人民折合为布帛交纳。由于布帛价不断下跌,完 

税的钱数虽然未变,而人民的实际负担却大为增加;两税法规定以税代役, 

这一决定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但这种办法只维持了十几 

年,后来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两税 

法的实行是符合均田制废除后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制度本身有许多优点,但 

因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社会不改变,改革不彻底,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 

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 

     自唐代行两税法以后,历五代、宋、元、明(行一条鞭法前)田赋都在 

夏秋两季交纳,仍称为两税。但从内容上考察,宋的两税与唐的两税有所不 

同。第一,唐中叶所定的两税,系以民户的资产总和为征收对象,分等定税, 

可以说是以资产税和田赋为主的一种税收。原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外其它征 

钱,后又折为绢帛交纳。宋的两税以土地为征收对象,不复与资产发生关系。 

同时规定夏税征钱,秋税征粟米,仍分两季交纳。第二,唐代两税,庸调都 

已并入两税以内,不再有按人丁或户口征收的户调和代替徭役的事。以后虽 

然不久又恢复了徭役的征发,但别无户调,而宋代则除了两税以外,还有属 

于人口税性质的“身丁钱米”,征钱或粮。身丁钱米也有一定的征收年限, 

未成丁或已老以及残疾者,可以不征。此外,宋代也还存在着法定的徭役。 

第三,两税法按民户资产的多少,分别订有户等,据以分等征税。宋代也按 

资产定户,不过,这种定户与征收两税并无关系,而是作为征发徭役轻重的 

根据。从以上三点看出,宋的两税实际上是田赋,和唐基本上属于资产税和 

田赋性质的两税已截然不同,仅保留了唐代夏秋两季征税的形式,内容已经 

完全不同了。 

     宋代的徭役称为“职役”,与过去各代的徭役有很大不同。宋代的职役 

包括以下四种:第一,衙前:负责押送和供应官物;第二,里正、户长、乡 

手等,负责督课赋税;第三,耆长、弓手、壮丁,负责追捕盗贼;第四,承 

符、人力、手力、散从等,供官府使唤。这些徭役,官僚、僧道均可免役, 

负担都落在人民身上。在这四类职役里面,地位以衙前、里正为最高,负担 

也最重。如衙前押送和供应官物,若有失误,就需要赔偿,供应不足,也要 

负责;里正督课赋税,如数量不足,时过税期,也均要负责。按宋代规定, 

供役轻重,系根据人丁数目和资产总和确定,职役对人民压迫深重。由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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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的弊端很大,王安石变法时对役法进行了改革。北宋熙宁四年 (1071年) 

实行了免役法,令人民出钱雇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凡当役人户, 

按等第出钱,称免役钱,出钱后可以免役。过去如不服役的官吏,僧道和城 

市工商业者也要出钱,称助役钱。第二,免役钱和助役钱都根据各地雇役费 

用的多少,按户等摊派。第三,在雇役费之外,再加收二成,准备水旱年份 

使用,叫宽剩钱。实际上州县往往多收,且移作别用。王安石所行的免役法 

虽然也不无弊端,但总的说对人民好处很大。百姓出钱代役,可以不妨碍生 

产。官吏、僧道同样出钱助役,也较公平。正因如此,新法遭到官僚地主的 

强烈反对。到了南宋,雇役又变成无偿的差役了。南宋孝宗乾道年间(1165 

—1173),又有义役法的产生。义役是由役户出田帮助应役人的办法。具体 

办法是当地应役户出田或出资买田若干作为助役田,推定一人为役首,负责 

收取田租、排定役次,以所收田租为轮役人的费用。义役原是民间自行平均 

差役负担的办法。但经官府推行后,豪强把持,也有大户负担轻,小户负担 

重的弊病。总的说来,宋代的役法是自差役进为雇役,雇役又返为差役,差 

役又发展为义役。 

     元朝赋役,在江北内地征丁税与地税:丁税,全科户每丁粟三石,减半 

科户每丁粟一石;地税,全科户每亩粟三升。在江南,初期征秋粮,米占1/3, 

钞占2/3;成宗(1295年起)时仿两税法而分夏秋,征绵、绢、布以为夏税。 

秋税则征粟米。元代人民还有一项很沉重的财政负担,即科差。科差之名原 

始于宋,是一种代役钱,后逐步发展成为纯粹的赋税。科差制度在中原和江 

南也不相同。中原的科差共三种,即丝科、包银和俸钞,都是以户为课税对 

象。丝科的征收始于太宗年间(1236年),规定二户出丝一斤交给国家,另 

外五户共出丝一斤交给本领主。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设立了十路宣抚司, 

定户籍科差条例,丝科的征收乃因户别而有所不同。包银也开始于太宗时候。 

开始每户征银6两,至宪宗五年(1225年)改征4两,其中2两征银,2两 

折收丝绢颜色等物。及中统元年定科差条例,包银的征收也因户别而不相同。 

此外还有俸钞,开征比丝科和包银晚。元初官吏都无俸禄,只有职田,世祖 

时始制定内外诸官秩禄。这笔新的财政支出,就又落在人民头上。这就是俸 

钞产生的缘由。至元四年 (1267年),在包银上每4两增征1两,新加的1 

两也得以钞折纳。俸钞实际上只是包银的加征,所以也往往把它列入包银项 

目之内。行于江南的科差有户钞和包银两种。户钞相当于中原的丝科,采取 

每户缴钱钞的办法。包银则是每户征银2两。科差之外还有徭役,徭役中最 

沉重的就是官私货物的运输。官物的运输虽然有车户、航户等特种人户负责, 

但一般民户也不能免。除官物以外,官吏的私人财物也要民户搬运,这些徭 

役都形成人民的沉重负担。 



                              2。农业的发展 



      (1)土地资源的开发 

     隋王朝的建立,结束了一两百年南北对峙的局面。全国统一以后,社会 

比较安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隋文帝杨坚在位时候,从巩固新建立的 

隋政府出发,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还曾采取了一些减轻赋税、徭役、刑 

罚和检验户口的措施。这一切都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农业生产的重点,在谷物种植上,要种植就得要有耕地,耕地不是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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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而是人工开辟出来的。所以,对土地资源开发的开始就是农业的开 

始,耕地面积的不断增辟和不断扩大,标志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隋、唐时期造田运动,沿着历来造田运动的方向继续向广度、深度发展。 

首先江南境内的尚未被前朝的权贵豪门抢占的山林川泽和一些不属于私人所 

有而又可以开发利用的荒原,以及虽被前人圈占,但因缺乏人力,仍陷于荒 

芜的土地,加以开发利用,使之由荒野变成了良田。随后,使造田运动向更 

南的地方扩展,除了继续开发江南境外,又向岭南地区扩展。唐代是开发岭 

南的主要时期。总之,到了唐代全国从北到南——直到国境的南端,所有平 

地都被开发利用了。 

     所有这些先后开发的耕地,除了大部分私有土地由私人耕垦种植外,所 

有的以政府名义所占有的公田或官田政府都作了合理使用,其使用方式是公 

廨田、职分田和屯田。公廨田是政府把掌握的公田,按各级官府的等级分别 

给予数目不等的土地,以其收入作为各级政府的行政费用,田是给予官衙的, 

故称公廨田。职分田是给予官吏个人的。唐代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吏,或者没 

有俸禄,或者只有不多的俸禄,政府对所有这些大小官吏,各按其官阶品级 

给予多少不等的土地,以其收入,作为官吏俸禄的全部或一部。公廨田和职 

分田都需要由人民代耕,实际上是将这些土地都按当地的租佃办法出租给农 

民的,故所有公廨田和职分田都散在各地民田之间,是由内地的各种不同来 

源的荒田构成的。屯田是由驻防边疆的戍守兵士在边地自行开辟的,这是将 

造田运动扩展到缘边或边外。唐时除了在缘边或边外实行营田外,还在内地 

实行屯田,即把由政府名义占有的内地荒田加以开发利用,从而减少了内地 

官田的荒芜程度。这一切,对于唐代农业的发展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古人的造田运动除了向平地扩展外,很早就出现了山农与泽农。山农即 

到高山之上或丘陵地带去开辟耕地。泽农即利用江河湖泊游积沙滩和低洼沮 

洳之地,甚至把湖水排干,以湖底为田。唐代的围田或圩田就是沿着这个方 

向发展的。唐时所谓封水,主要是在河滩、湖滨浅水之处筑堤,用堤圈围出 

土地。这样被圈围起来的田叫做“围田”,有的地方叫做“圩田”。围田或 

圩田都是化湖为田,比决湖为田又进了一步,因决湖为田,必须把湖水排干, 

以湖底为田,而建造围堤或圩岸,是在湖水不能排干的情况下,把堤岸伸入 

水中,从水中造田。这样造出的围田或圩田原来都不是田,现在是凭空增加 

了水土资源,这对促进唐代农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尤其是由水中造成 

的田,必然都是水田,只能种植高产的水稻,这样就更巩固了江南的经济地 

位,江南财赋之所以能成为唐王朝统治地位的支柱,发达的农业是一个主要 

原因。 

     唐代造田运动的另一个进攻方向,是向山地发展。农业粮食作物中,有 

些品种对土壤的水分条件要求不高,山田、坡田等贫瘠土地均能获得收成。 

于是上山开垦就成为一个争相奔赴的目标,唐代上山垦田人数之多和普及之 

快都远超过前代。耕垦山地的都是近山的贫苦农民,他们都在平地得不到农 

田才不得不上山的。特别是在土地兼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山间的小块土地 

正适合贫穷农民的需要。但是,山中树木被砍烧,天然植被被破坏,造成水 

土流失严重。结果,辛苦开辟出来的山田、坡田,转瞬化为乌有。北方黄土 

高原地区亦有同样的情形。黄土高原土层既厚,质又疏松,水土流失远比南 

方严重。可见开发山田,不论在南方还是北方,虽然都暂时获得了一点土地, 

缓和了一些农民缺地少地的矛盾,并取得了一点收益,但却给当时和后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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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无穷祸害。因山地最易冲刷,雨水冲刷了山上坡田,同时就淤塞了山下民 

田,山上山下之田同归于尽,所得远不能偿所失。至于由此造成的水旱灾害, 

其损失就更无法估计了。同时,变湖为田,围湖造田,都是在破坏生态平衡, 

湖泊本身为天然水库,对江河水流起着重大的调节作用,营造了围田或圩田, 

或决湖为田,就是缩小了湖面或消灭了整个湖泊,使湖泊的调节作用完全丧 

失。这些是在土地资源开发中的消极一面,不能不充分估计到。 

     开发新的水土资源,是宋朝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首先把 

原来已开发过的,但后来又荒芜的土地充分利用起来。其次,把原来不便开 

辟或不能开辟的山山水水,加以开辟、改造使之变为耕地。虽然这一类新造 

的土地不多,但其对农业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很大的。 

     宋、元时候,南方人民曾采用了“圩田”“柜田”、“架田”、“涂田”、 

 “沙田”、“梯田”等扩大耕地的种植面积。 

     前面说过,圩田即围田,是在水涝地筑堤所围出的土地。宋、元时圩田 

更见增多。北宋中叶,仅从宣州到池州就有千亩以上的圩田。南宋时,当涂、 

芜湖两县的圩田占全县农田面积的十之八九。宣州、池州一带圩田的规模非 

常大,有的圩田周长480多里,圩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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