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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撤消以后,它就立刻发出力量来。所以罪恶的力量,足以感染身体与心灵,从而使人陷于一种违犯上帝律法的境地。
四、基督教的罪恶观以上这种说法,只看到了一部分的真理,仅知世人远离上帝的危险;但是此乃仅知其一,不知其二,若仅全照此说,则世人便完全受制于邪恶的势力,就势将毫无盼望。殊不知在世人意志邪恶倾向之旁,还有一种内在的上帝的权能,常常在克制和抵消邪恶的力量;并且还要引领个别的失丧的灵魂归向真理,得到救恩。这一个内在的上帝的权能,便是主耶稣基督——他是太初之道,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参约一1-9)。诚然人类犯罪堕落以后,便没有爱上帝的心,而且其一切的性能,都因他们心志的自私而软弱,行善毫无能力,而且身心失调,不守纪律,完全败坏。推究其因,此乃由于原罪为厉之阶;人类心志自私的倾向与癖性,乃是因为人类始祖亚当的悖逆堕落。因为人类离弃了上帝,所以都变成「可怒之子」,「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弗二2、3)这乃是悖逆上帝,离弃救主的事实,我们并不否认。但是我们还要从另一面看,要远溯到始祖犯罪堕落以前和主耶稣基督的关系。这「就如上帝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使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这恩典是他在爱子里所赐给我们的。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丰富的恩典。这恩典是上帝用诸般智慧聪明,充充足足赏给我们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预定的美意,叫我们知道他旨意的奥秘;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我们也在他里面得了基业,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照着他旨意所预定的,叫他的荣耀,从我们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可以得着称赞。」(弗一4一12)人类与基督这种特殊的关系,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和生活的情况。人类在天性上乃本来是在基督里,因为「万物是藉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他造的」(约一3);万有「一概都是藉着他造的,又是为他造的。他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他而立」(西一16、17)。人类虽是犯了罪,但是人类的罪并不能阻止他克制罪恶而使它成为善;并且从内从外准备人类的救赎。上帝拯救世人的基本原则,就是要除去世人不敬畏上帝的自私的意志,使「完全的败坏」,成为「完全的救赎」;用「原恩」(OriginalGrace)克制「原罪」(OriginalSin)。现在有些人忽视传讲罪的问题,对于罪的惩罚也不甚坚信。又把圣灵内在的善工,归诸人自己的努力。殊不知「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二13)现代信徒根本的弱点,乃在对于罪的观念,过于浮浅,但是倘使不深知罪恶后果的严重,便不会觉得救赎的需要。施浸约翰必在耶稣基督之先,他在犹大的旷野传道,说:「天国近了!你们应当侮改。」「预备主的道,修直他的路」(赛四#63;太三1-3;约一23)。福音之前,必有律法。「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罗三20);但是因为律法能「叫人知罪」,便能知道救赎的需要,就能为福音铺路。所以我们必须对于罪的本质有真切正确的认议,对于罪恶后果之严重,尤需有深刻的警觉,复应对于主耶稣基督和世人之关系,有新的认识,从而晓谕世人:「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太初有道,道与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的有恩典有真理……」(约一1、14);「上帝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三17)。「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上帝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弗二4、5)。「你们是重价买夹的」(林前六20)。上帝以他的独生子赐给我们,为我们代死十架,付了这样大的重价——无比的重价,可征上帝的大恩大爱,亦可知罪恶的严重,以及新派神学藐视罪恶见解的肤浅。
贰此种定义的根据一、从圣经教训说
一般人都毫不犹豫地承认外表行为上的违犯法律,为非作恶,乃都称为罪;但是我们还要指出,在气质品性上,有背上帝的律法,也应当认为罪。1.旧约的根据——圣经里面有各种同义词,都是指罪,例如不中,失败,亏缺;不但限于行为,并且也指品性与气质。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二十八、二十九节的「误行」——「若误行了什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利未记十六章十六,二十一节:「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两手按在羊头上,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把这罪都归在羊的头上……。」利未记五章十七节又说:「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就要担当他的罪孽。」2.新约的根据——新约中有关罪的描写,对于品性与气质的罪乃比行为更为重视。例如约翰壹书五章十七节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罗马书十四章二十三节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雅各书四章十七节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这里所指的罪,都不是行为,乃当然是指品性与气质而言。
3.且又是从心——道德的邪恶,不仅是属于思念与性情,而且还是从心,因为邪恶的思念乃是从心里发出来的。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五章十九节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希伯来书三章十二节说:「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上帝离弃了。」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二十八节又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主耶稣又在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五节说:「恶人从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耶利米书十七章九节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于此可见那不能识透的罪,乃非看得见的行为上的罪,而乃是那心里所犯的看不见的恶。非仅在外行,乃又在内心。4.心灵的情态——凡是从心灵的情态发出来的谬妄的欲念与行为,乃都明白地指称为罪。罗马书七章七、八节说:「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马书七章十一节,十三节,十四节,十七节,二十节又接着说:「罪……引诱我,并且杀了我……。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照这些关于罪的说法,可见罪并非仅仅属于行为。亚力山大(Alexander)在他所著的《意志论》一书中说:「保罗可说是代表因信称义,与上帝和好的人,在罗马书中说话。在罗马书第六章所讨论的,乃是这种已经称义的人是否应当遵行道德律。在第七章所讨论的不是应否遵守的问题,而乃是为什么不能遵守道德律。这一个挣扎的问题,不是关于那些死在过犯罪恶的没有重生的人,而乃是关于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罪蒙赦免,而且求行善守法之人。陷于罪恶中的人,终日所思的,乃尽都是恶,固不待言;但那些在恩典里的人,他们的意志,乃是要立志行义为善,可是仍苦力不从心,不能完全做到,『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七18)。这乃是由于肉体不能即刻降服,在他心灵里面,乃有善与恶两大性能的斗争。」5.在觉察之先——罪恶在我觉察以先,已经存在我的心灵里面,乃要到了被律法唤醒了以后,才能觉察。诚如罗马书七章九至十四节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叫我死的乃是罪……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马书七章八节说:「没有律法罪是死的。」这乃是说那时的罪还没有成为行为。但是无论「罪是死的」,或未发觉的,罪仍是罪。譬如躲在黑洞里的爬形动物,虽因点了火才被发现,但是它们乃早已在里面,热与光不能创造它们。这乃似上帝的律法,把我们「隐而未现的过错」(诗一九12)显露出来。我们的弱点、缺陷、邪恶的性情与欲念,虽未成为犯罪的行为,但在上帝的眼中,乃都早已存在了。6.乃根本败坏——倘使我们把罪恶当作一种在个人或人类里的永久不变的力量或是一种有支配力的性能,则我们不能仅以罪恶视为一时的作为,而应当把它认为人类根本败坏与本性;而个人的本罪或犯罪的作为,乃仅为其恶果。诚如罗马书五章二十一节晓谕我们:「罪作王叫人死」,六章十二节又警告我们说:「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犹如一口井里面蒸发出来的毒气,乃就表示在井底里乃有致命的毒素;所以世人自古以来一再发生的罪恶的思念与作为,就可证明在人心底里面,乃有罪恶的本质。易言之,罪乃是人类一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一时的作为,乃是不能持久的,不能「作王」的(罗五21);所以罪乃是一种在被觉察以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乃为根本的败坏。
7.非限于作为——摩西为无意之罪,不作为的罪(SinsofOmission)以及一般的罪,所献的祭,乃可证明罪非仅限于有形的作为。约翰福音一章二十九节说:「约翰看见耶稣来到他那里,就说:『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这里的「罪」字乃为Sin(是单数),乃是指罪性;不是Sins(是多数),不是指罪行。凡此俱可证明罪非仅限于外表的违犯律法,「为非作恶」的行为,而尤应含有违背上帝律法的无形的气质和品性。二、从一般判断说
1.由于气质与本性——一般世人,都认为邪恶与德性不仅是有意的作为,也是出于气质与本性。主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五章一至十二节登山宝训中所宣称的,不仅是对行为,且也是指品性。他对于律法的诅咒,其中关于行为的,反而较少,而大部分乃是对邪恶的性情,因为这乃是恶行的根源。加拉太书五章十九节所讲的情欲的事,……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以及五章二十二节所列的「圣灵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二者都是气质和性情占优势。2.由于不良的动机——外面的行为所以被定罪,乃是因为其乃由邪情恶欲而发生,也是邪情恶欲的症状。民刑法也根据这个道理来判断,罪不但包含外面的行为,而且还有其邪恶的动机与意图。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六节说: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问题并非因为闲话本身有何严重,而乃是在它说闲话的意向。又如谋杀与杀人,例如奉命作战而杀人,其作为虽是相同的,但其动机则完全不一样。3.由于心情与意向——罪可分两种,一种是趁着脾气而发的,另一种乃是故意要作的。邪恶的意向愈强,易言之,就是愈是坚决要照他自己的邪情恶欲来犯罪作恶,那他的罪就格外深重。但另有一种人犯罪乃是仅由他不良的情欲,非但不是因他有此心志,甚且他的心志还想极力抵抗挣扎,却是情不自禁,心与愿违,欲罢不能。诚如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八至二十四节说:「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因为按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所以我们衡量判断的标准,不能仅仅从行为着眼。因为外面的行为,往往是相同的,但其罪恶的程度,却是不同,乃是和其邪恶的性情与意向之强弱,成正比例。4.罪应归于其本人——邪恶的心志,无论是出于个人的罪行,抑或由于历世历代的遗传,乃都是出于人,所以罪应归于其本人。不论我们能否追索那犯罪之人邪恶的气质与本性的根源,其定罪的判决乃是相同的。我们也不能根据那罪犯家庭的背景而饶恕他的罪。
我们在童年时代所犯的罪,到了成年时候才知道而悔改。一个吃人的异教徒,因为当时习于异教之风,他那时根本不以吃人为罪;但到了他成为基督徒以后,他就悔改。我们不能以为邪恶的本性,乃来自远古的始祖,因此便以为可以免除罪咎的责罚。我们应对我们现在的罪状负责。从另一方面,那些我们没有亲自或有意犯的罪,我们为什么应负其责,这就牵涉到人类的「原罪」问题,此则我们已在本书他处详加研讨。5.根深蒂固的力量——邪恶的性情与气质,乃有一种力量,能够变成根深蒂固。道德的败坏,使人没有丝毫行善的能力,陷于最深的被定罪的惨状。罪又削弱世人顺从的性能,虽曰不「能」行善,实为不「愿」行善,因此便罪无可这,要被定罪。世人愈因其犯罪而削弱他行善的性能,于是习惯行恶,良心麻木,根本不知罪之为罪。诚如经云:「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上帝。』」(罗三9一17)人类自发的,任意的,不能控制的卑污亵渎,已经达到极度。犹如美国根脱基(Kentucky)河,乃行在地下,脱离了上帝的常道,「偏行己路」(赛五三6),根本没有复苏的力量存留在他心灵里面,罪孽深重,已非人力所能挽救。
三、从圣徒的经验说基督圣徒实际的经验,可以证明圣经的真理。圣徒知识的来源,不是徒凭他自己的,不是人本的;而乃确立在上帝的话语上面,是从上帝话语所得的结论。圣徒的判断,乃是从圣灵的感召而决定的,所以乃不同世俗之见,不以自我为中心;而乃以「敬畏耶和华是知识的开端」(箴一7,九10),乃可笃信勿疑。因此我们照着基督圣徒属灵的领悟的程度及其经验来说:1.罪行乃堕落本性之结果——基督圣徒认为他外表行为上偏离上帝的律法,以及他内心上邪恶的性癖与意欲,乃是深深埋伏他意识里面的犯罪堕落的本性之结果与揭发。2.其悔改乃较常人为深切——基督圣徒对他犯罪堕落本性的认识乃更为深切,认为此乃构成了他的性格,根深蒂固,和他自己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他的悔改,乃较常人更为深切。
要证实这两点,我们可把历代以来被认为在灵性的陶养以及领悟最深的先圣先贤的身世与写作拿来做有力的见证。先从大卫王来说,他在诗篇五十一篇一至十节说:「上帝阿,求你按你的慈爱怜恤我,按你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因为我知道……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上帝阿,求你为我造清洁的心,使我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当以赛亚先知看见「万军之耶和华,他的荣光充满全地」,他就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因我眼见大君王,万军之耶和华」(赛六3-5)。使徒保罗说:「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七21一24)保罗又在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五、十六节说:「『基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