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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如果一个特别相反结果的预计费用是在谨慎的基础上进行估计的,那么该结果不能人为地认为比实际的情况更可能。需要谨慎以避免对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重复调整,高估准备。
44.应按第85段(2)的要求披露与支出金额相关的不确定性。
计量…现值
45.如果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准备的金额应是结算义务预期所要求支出的现值。
46.因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不久发生的现金流出有关的准备,比与较后发生的同样金额的现金流出有关的准备更加负有义务。因此,影响重大时,准备应予折现。
47.折现率应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评价及该负债特有风险的税前折现率。折现靠不应反映未来现金流量估计已为其调整的风险。
计量…未来事项
48.对于可能影响结算业务所须金额的未来事项,如果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表明它们将发生,则应在准备金额中予以反映。
49.预期的未来事项可能对计量准备特别重要。例如,企业可能认为,在项目结束时清理场地的费用将因未来技术的变化而降低。确认的金额应反映技术上合格且公正的观察者所作出的合理预测。这些预测是该观察者考虑了清理场地时可使用技术等因素的所有证据后作出的。因此,恰当的做法是,将与应用现有技术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有关的预计费用减少额,或现有技术应用于比以前进行过的更大或更复杂的清理项目的预期费用,在预测中考虑。但是,除非得到相当客观的证据的支持,否则企业不应对全新的清理技术的发展进行预期。
50.如果存在相当客观的证据表明,新法规基本肯定会颁布,那么新法规的潜在影响应在计量现时义务时予以考虑。实务中出现的情况的多样化使确定一个在每种情况下均能提供充足、客观证据的单独事项是不可能的。所要求的证据包括,需要什么样的法规、是否在适当的时候基本肯定会颁布和实施,在很多情况下,直至新法规颁布,才存在相当客观的证据。
计量…资产的预期处置
51.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不应在计量准备时予以考虑。
52.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不应在计量准备时予以考虑,即使该预期处置与形成准备的事项密切联系也是如此。企业应在涉及相关资产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时点确认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
补偿
53.如果结算准备所要求支出的部分或全部预期会由另方补偿,那么当且仅当如果企业结算该义务,就基本评定会收到补偿时,确认该补偿。该补偿应作为项单独的资产处理。对补偿确认的金额不应超过准备的金额。
54.在收益表中,与准备有关的费用可以扣除对补偿确认的金额后的净额列报。
55.有时,企业能够让另一方支付结算准备所要求支出的一部分或全部(例如,通过保险合同、豁免条款或供应商的保证),另一方可能补偿企业已付的金额或直接支付这项金额。
56.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仍对所讨论的全部金额负有责任,以至于第三方出于某种原因未能支付时,企业不得不结算全部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负债全额确认准备;而且,应在企业结算该负债时就基本肯定会收到补偿的情况下,对预期的补偿确认一项单独的资产。
57.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未能支付时企业对所讨论的费用不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这些费用不承担义务,因而不应将其包括在准备中。
58.如第29段指出的那样,企业联合和各自负责的某项义务中,预期由其他方面结算的部分应作为或有负债处理。
准备的变化
59.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准备进行检查并予以调整,以反映当前的最好估计。结算该义务不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时,准备应予转记。
60.如果使用折现,则应在各期增加准备的账而价值,以反映时间的流逝。这项增加应作为利息费用予以确认。
准备的使用
61.准备应仅仅用于最初为其确认的支出。
62.只有与原准备有关的支出才能冲减该准备,将支出冲减原先为其他目的确认的准备会隐藏两个不同事项的影响。
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应用…未来经营亏损
63.对未来经营亏损不应确认准备,
64.未来经营亏损不符合第10段中负债的定义,以及第14段为准备设定的一般确认条件。
65.对未来经营亏损的预期,表明特定的经营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应用…亏损合同
66.如果企业有项亏损合同,那么该合同下的现时义务应作为准备予以确认和计量。
67.很多合同(例如,一些日常订单)可以在不须支付给对方补偿的情况下取消,因此不存在义务,其他一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同时确立了权利和义务,如果某些事项使一项合同成为亏损合同,则该合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内容,且存在应予确认的负债,那些不是亏损的执行中的合同不在本准则规范,
68.本准则将亏损合同定义为一种合同,根据该合同履行义务发生的不可避免费用超过了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一项合同下不可避免费用反映了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费用,即履行该合同的费用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较低者,
69.在为亏损合同设立单独准备之前,企业应对该合同标的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应用…重组
70.以下是可能符合重组定义的事项的例子:
(1)一组业务的转让或终止;
(2)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营业场所的关闭,或营业场所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移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
(3)管理结构的变化,例如,取消一个层次的管理部门;
(4)对企业经营性质和经营重点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重组。
71.仅在满足第14段为准备设立的一般确认条件时,才能对重组费用确认准备,第7283段对如何将一般确认条件应用于重组,提供了指南。
72.重组的推定义务仅在个企业有以下情况时产生:
(1)有项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该计划至少明确了以下事项:
①涉及的营业或营业的部分;
②受影响的主要经营场所;
③因终止服务而将得到补偿的雇员的分布、职能和大概人数;
④将承担的支出;
⑤计划何时实施;
(2)通过开始实施该计划,或向那些受具影响的方面通告该计划的主要方面,已使那些受影响的方面建立了个有效预期,即企业将实施该重组。
73.通过拆卸厂房、出售资产或者公开宣布计划的主要方面等,可以提供企业已经开始实施重组计划的证据,公开宣布重组的具体计划,只有在其通过一种特定方式并相当详细(即明确了计划的主要内容)以至于使其他方面(诸如客户、供应商和雇员或其代表)建立了一个有效预期(即企业将进行重组)时,才构成一项排定义务。
74.为了使计划在传达给那些受影响的方面时足以形成推定义务,该计划的实施需要尽早安排,并在不可能再对计划作重大修改的时间限度内完成,如果预期重组开始之前将有长时间的延迟,或重组将持续一段不合理的长时间,那么该计划现在不可能使其他方面建立一个企业承诺重组的有效预期,因为该时间限度内企业有机会改变其计划。
75.管理部门或董事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作出的重组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形成一项推定义务,除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开始实施重组计划,或以一种相当特定的方式将重组计划的主要方面传达给那些受影响的方面,使他们建立一个企业将实施重组的有效预期。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仅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开始实施重组,或将其主要方面传达给那些受其影响的方面,如果重组很重要,以至于不对其进行披露将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决定,那么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可能要求对此予以披露。
76.虽然推定义务不只是因管理部门的决定产生的,但义务可能因这种决定及其他以前的事项产生,例如,与雇员代表就解雇费进行的协良或与购买者就转让一项营业进行的谈判,可能已经完成只等董事会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并传达给了其他方面,而且满足第72段的条件,企业就承担了一项重组的推定义务。
77.在某些国家,最终决策权属于董事会,其成员包括管理部门以外的利益代表(例如,雇员),或董事会作出决策前必须通知这些代表。因为董事会作出这些决策涉及与这些代表的沟通,因此这项决策可能形成一项重组的推定义务。
78.直到企业承诺转让,即签有个约束性的转让协议,才产生营业转让的义务。
79.即使企业已作出决定转让某项营业并公开宣布该决定,直到确定了购买者并签有约束性的转让协议,才说明对转让作出了承诺。在签有约束性转让协议之前,企业可以改变主意,而且如果根据可接受条款找不到购买者,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行动。如果转让营业构成重组的一部分,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对该营业的资产作减值测试。如果转让仅是重组的一部分,则在约束性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可能对重组的其他部分产生了一项推定义务。
80.重组准备应仅仅包括重组引起的直接支出,即重组所必需的,但与企业持续进行的活动无关的直接支出。
81.重组准备不包括以下发生的费用:
(1)再培训或安置留用职员;
(2)推销;
(3)投资新系统或销售网络;
这些支出与未来经营活动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是重组义务,这些支出应以与重组无关的基础进行确认。
82.截止重组日发生的可辩认未来经营亏损不包括在准备中,但当它们与第10段定义的亏损合同有关时,可以例外。
83.按第51段的要求,在计量重组准备时,不应考虑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即使资产的转让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披露
84.对于每类准备,企业应披露:
(1)期初和期末的帐面价值;
(2)当期增加的准备,包括对现存准备部分的增加;
(3)本期使用的金额(即发生并冲销准备的金额);
(4)当期转回的未使用金额;
(5)本期因时间流逝而增加的折现金额,以及折现率的变化。
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
85.对于每类准备,企业应披露以下内容:
(1)义务性质的简短描述,以及经济利益最终流出的预期时间;
(2)有关这些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或时间的不确定性的说明。如果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那么企业应按第48段的要求,披露就末来事项所作的主要假设;
(3)预期补偿的金额,说明就该预期补偿已确认的资产的金额。
86.除非结算时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否则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就每类或有负债简短地披露其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再披露:
(1)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按第3652段进行计算);
(2)与流出的金额或时间有关的不确定性的说明;
(3)补偿的可能性。
87.在确定哪些准备或或有负债可以合并为一个类别时,必须考虑这碑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当类似,以至可用一个单独的说明来满足第85段(1)和(2)以及第86段(1)和(2)的要求,因此,将与不同产品保证有关的金额作为单独一类准备处理可能是恰当的,但将与一般担保有关的金额和受法律程序约束的金额作为单独一类准备处理则是不适当的。
88.如果准备和或有负债由相同的一系列情况形成,企业应按第8486段的要求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应表明该准备和或有负债之间的关系。
89.如果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简短地披露或有资产的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再披露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数,该估计数按第3652段中设立的原则进行计算。
90.披露或有资产以避免就收益产生的可能性提供误导信息是重要的。
91.如果因不可行而没有披露第86和89段要求的信息,则应说明该事实。
92.在极少的情况下,披露第8489段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预期会严重损害处在与其他方面就准备、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发生争端的企业的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争端的般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过渡性规定
93.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前)采用本准则所造成的影响,应作为首次采用本准则当期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数予以报告。鼓励但不要求企业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并重述比较信息。如果不重述比较信息,应被露该事实。
94.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失、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要求的处理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重述比较信息(基准处理方法),或按应予披露的重述基础提供附加的匡算比较信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如果这样做不可行,则属例外。
生效日期
95.本准则对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之前采用本准则,应披露这事实。
96.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或有事项的规定。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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