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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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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互助共济的行为。
    (2)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获得的是一种保障性的经济利益,准确他说是取得损害补偿的可能性。因为投保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无保险事故发生或未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无需进行赔偿。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因为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
    (4)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即只有在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金后,保险人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缴付保险金,取得保险人对承保财产风险责任的赔偿承诺;如果直到保险期届满并未发生任何应由保险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事故,则保险方就无需履行赔偿义务。
    (5)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标的一般都在被保险人掌管和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需要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投保人未告知或不实告知,保险人一经发现,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6)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是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未经国家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合同。保险财产包括由投保方所有或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责任保险合同是另一类比较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签订责任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凡是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由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比较主要的有:
    (1)公共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劳动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法律或雇佣契约规定的,雇主对受雇人员的人身伤亡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26、什么是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的储存,是生产和流通的重要环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经过若干储存环节。一般按保管物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生产领域的仓储保管、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和国家储备三种。生产过程中的仓储保管,是指生产单位为确保生产不断进行而储存保管的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尚未进入生产消费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是指为预防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进行的储备。所有这些储存,除一部分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储外,相当大的部分要委托专业仓储企业和有仓储设施的企业保管。凡委托专业仓储企业或有仓储设施的企业储存保管,都需要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仓储保管合同,保管方对存货方交给的货物要进行安全储存,并在储存期满时完好地交回原物,存货方要及时提取或接收货物并支付保管费。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应具有依法批准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通常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等。
    第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能够移动而不丧失其自然价值的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不能移动的建筑物、设备等,还有与土地相连的农作物等,因其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和价值等的变化,因此不能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第三、仓储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经济合同,保管方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存货方将货物交付保管的目的,是让保管方将货物保存起来并负责管理,以免损失和损坏。保管方在货物存储期间对货物只有暂时的占有权,没有使用权,更无处分权。保管期满,保管方必须把保管原物交还给存货方。
    第四、专业仓储保管方是专门提供劳务的组织,不能生产保管物。保管物因保管方过错造成损坏、灭失时,保管方只能承担按货物价值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27、什么是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的商品流通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有关财产租赁,指的是专业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及运输工具等,或者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有关设备、工具等,租赁给承祖方进行生产经营使用或完成其他工作使用。这种财产租赁对于加速财产流转,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地利用机器设备和自然资源,对于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协作,互通有无,更经济地实现各自的生产和经营业务,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都有着重要意义,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财产祖赁合同是出租方将财产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给付一定的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财产归还给出租方的协议。
    一、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不能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而且是非消耗物。财产祖赁合同终止后,要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原物,并且原物要保持原使用效能。
    (3)财产租赁合同是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经济合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对租赁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不论租期多长,承租方对租赁物都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要返还原物。
    (4)财产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虽然不是财产所有者,但其权益受到特殊的保护。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时,不论侵权人是第三人还是出租方,承租方都有权要求排除侵犯和得到保护。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将财产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将财产卖给他人,则租赁合同对于财产新的所有方仍然有效。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满将财产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5)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可以把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
    (6)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物。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财产,如武器、国防军事设施等,都不得作为标的物出租。
    (7)由于出租的财产可以使用的时间和价值是有限度的,因此财产租赁合同也可以看作是财产所有者(出租方)实际上将财产的使用价值进行分期分批出售的经济合同。
    二、财产租赁合同的种类。财产租赁合同就出租方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租方为专营租赁财产的企业,出租财产就是其经营服务项目。另一类出租方就是一般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主要为了减少闲置浪费或支援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将自己临时不用的财产租赁给需要的单位。
    财产租赁合同根据祖赁物的不同,又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为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则是厂房、房屋等。对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有关法规有专门的规定,在订立不动产租赁合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8、什么是供用电合同
电力是重要的能源,电力工业是国家重要能源来源之一,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动力。电力生产和使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的进行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电力工业的发展应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并且应超前发展。建国以来,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近年来,由于加工业和社会用电增长过快,我国电力工业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致使我国电力供不应求的状况比较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影响了人民生活。为了使有限的电力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合理地使用电力,必须加强用电的计划性和健全用电制度。因此,供用电合同也是一类十分重要的经济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电力供应部门)根据国家电力统配计划和用电方(电力需用部门)的用电量,保质保量地向用电方安全输送电力,用电方按照统配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计划用电并根据用电量按规定标准交纳电费,从而确立相互仅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具有很强计划性的合同。国家对电力原则上实行统一分配政策,供用电合同的标的,即电力,是国家掌握的资源,供用电合同要严格按电力分配计划签订。一般过程是,用电方根据自己生产计划的需要申请用电;供电局再根据电网发电、供电、申请用电平衡的情况,编制电力分配方案,报用电管理机构审批;用电管理机构再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按照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的原则,审批下达电力分配计划;用电方与供电方按计划规定,就计划供用电、节约供用电、安全供用电的权利义务商定具体措施,规定违约责任,签订供用电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分、超用电。凡在供电工作中,不计划供用电,或弄虚作假或以职权之便搞“霸王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由于电力的生产、供应、使用是在同一时间内进行的,因此,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安全供用电,是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内容。同时,又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属于种类物,供电方可以根据电力和生产能力情况进行“躲峰”供电,合理安排供电时间和供电量。这就是说,不存在哪些电量、什么时间的电力属于用电方的问题,只要供电方能按合同的要求按时按量供电,就是给付了合同的标的物。
    第三、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特别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密切配合。供目电方在供用电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供电方还要检查用电设备和情况,并对用电方的用电进行监督和指导,帮助用电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29、什么是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是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官。货物运输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沟通和衔接各个地区、部门、企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动脉和纽带。由此,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成为用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减少货差、货损、货灭等现象,制止野蛮装卸行为,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法律手段。
    货物运输合同就是承运方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方,而由托运方给付规定运费的协议。
    货物运输,是使用一定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通过一定的交通路线(铁路、公路、管道、航线等),以及利用站、港、场等设施,实现货物空间位置移转的生产劳动。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以工业、农业、商业等单位或个人为托运方,以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交通运输部门为承迄方而订立的运送货物的经济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1)货物运输合同计划性强。现阶段,由于我国货物运输能力满足不了运量要求的矛盾还相当突出,因此要求加强货物运输的计划性,做到统筹安排。对煤炭、石油、木材、化肥、钢铁、粮食等大宗货物,其运输合同要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要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2)货物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在我国,各种运输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基本上都由运输法规确定,运输费一般也由国家运输部门直接规定,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3)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可能是托运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可能是为第三人即收货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收货人为第三人时,他虽然并不参加订立合同,但在运输合同成立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享有一定的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货物,而是运输行为,即把货物从起运点送到指定点的行为。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队履行结果看,是货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围绕着物产生的。而是围绕着为他人运送货物的行为产生的。
    (5)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形式是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再分批填写货运单。有长期固定货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和有计划分期分批发运的大宗货物运输多采用这种形式。第二种形式是只填写货运单,承运方在托运方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货运单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无论上述哪种情况,货运单都起着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主要有:
    (1)铁路货运合同。是指利用铁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铁路运输的国有企业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铁路运输部门使用自己的运输设备,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托运人给付铁路规定的运输费用的协议。
    (2)公路货运合同。是指利用公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联户)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承运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和设备,采用公路运输方式,将托运方的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方按照规定给付承运方运输费用的协议。
    (3)水路货运合同。是指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或个体(联户)船民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承运方使用自己的船舶,把托运方托运的货物经水路运至一定地点,交付收货人,而托运人按规定给付承运人运费的协议。水路货运合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内河货物运输合同两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方与托运方约定,通过海上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方的协议。内河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方与托运方约走,通过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内陆通航水域,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方的协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在有关责任的规定上有一些区别。
    (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利用航空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航空货物运输的企业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航空公司使用自己的飞机,将托运方的货物空运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方按规定给付承运方运费的协议。
    (5)管道运输合同。是指利用管道运输的托运方与经营管道运输的企业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承运方以管道为运输工具,将托运方的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方,托运方按规定向承运方给付运费的协议。通过管道运输的,通常是液体或气体物资。
    (6)联运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运输的承运者结为一方,共同完成某项货物运输任务,与托运方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常见的联运组合有:铁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与公路及水路联运、航空与公路联运、江海联运等。
30、什么是购销合同
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生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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