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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经过宪政程序虽然得出了结果,但却因荒谬不堪而得不到遵守和执行,经调解又不见效,致使民主制度的功能完全失效,解决矛盾只得诉之其它手段,包括使用武力。换言之,并非世界上的一切矛盾都可以通过宪政程序得到解决,即使被奉为宪政民主典范的美国,当年也不得不为国家统一的重大原则问题杀得血流成河。
斯科特案告诫后人,最高法院大法官并非圣贤,而是有不同政治倾向和利益背景的人,他们大多是由历届总统从自己党派挑选出来的。大法官不仅会犯错误,而且由于特殊的地位,其错误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致命的。
二百多年以来,后人一直对马歇尔大法官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经典性判决赞不绝口、津津乐道,但历史证明,制度设计和创新并不是万能的,司法审查制度实际上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宝剑。如果最高法院多数派高瞻远瞩、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他们的司法判决通常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反之,如果最高法院多数派老朽昏愦、抱残守缺、逆时代潮流而动,他们的判决有可能引发巨大的政治动乱和社会灾难。
于斯科特案的沉痛教训,此后一百多年来,最高法院在介入重大政治问题时一直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对于这种“高处不胜寒”的处境,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902─1932任职)曾形象地比喻说:最高法院表面上风平浪静,其实那只是处于风暴眼(storm center)之中的一种暂时的、虚假的平静。实际上,最高法院的判决稍有闪失,排山倒海般的政治风暴随时有可能呼啸而来。休斯大法官(Charles Evens Hughes, 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任职最高法院前,1907年在纽约州的一次演讲中说:“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部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可是,当休斯本人身在其位体会到“法官们说了算”的巨大责任和沉重压力后,他叫苦不迭地说:“我是多么讨厌写判决书啊!我宁愿出庭辩护,让别人去承担做出司法裁决的责任吧!”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但司法部门既无钱又无剑,归根结底,它的权威建立在民众对法院公正审判和裁决的信任之上。换句话说,一项司法判决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取决于这一判决本身是否基本公正,取决于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主要利益集团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和服从程度,取决于社会和民众是否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依法按照法院的判决行事。如果没有认同和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立国精神,如果没有在长期的宪政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法治传统以及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服从,如果没有政府行政部门对法院判决的坚决执行,司法审查制度很可能只是形如虚设。
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统一主权的国家,联邦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和自愿组合。应当说,是南北战争和林肯创造了一个新美国,创造了一个统一主权、统一政治制度和统一立国精神的崭新国家,为美国在20世纪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奠定了基础。内战后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标志着二元联邦主义终结的开始,对美国宪政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宪政法治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美国社会进一步深入人心,形成了法治得以维系的坚实的宪政文化基础。
20世纪30年代新政时期,由于被称为“九老院”的最高法院屡次否决新政立法,罗斯福总统恼羞成怒,试图以行政权冲击司法权,提出了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但这种激进的改革计划遭到国会参众两院的强烈反对,因为改组最高法院将有可能对宪政法治造成极坏后果,使宪法沦为执法和立法部门任意摆弄的工具。国会两院的坚决反对,使罗斯福在其声望如日中天时遭受重大挫折。在新政生死存亡的重要关头,最高法院中保守的“九老”(the nine old men)吸取斯科特案教训,做出了理性的退让,形成了双赢的折中妥协局面。回顾历史,罗斯福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固然有其充足的理由和原因,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可能会动摇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石。
20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在里程碑式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裁决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城墙上打开了突破口,极大地促进了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洗刷了1857年斯科特案错误判决的耻辱。但是,由于大多数南方白人的强烈反对,阿肯色、密西西比、阿拉巴马等南方州拒不服从最高法院判决,坚决维护种族隔离制度。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对最高法院给他“惹事生非”颇为不满,但为了维护宪政法治传统,他毅然派遣联邦军队进入南方州强行执法,使全美乃至全世界民众看到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维护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坚强决心,充份展示了美国社会和美国政治中宪法至上、有法必依的法治传统。
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大师哈耶克(Friedrick A。 von Hayek)1945年赴美巡回演讲、宣传其名著《通向奴役之路》期间,一件偶然发生的小事使他领略了美国宪政法治传统的普及和深入程度。哈耶克4月12日搭乘出租车时从收音机中听到了罗斯福总统逝世的噩耗,出租车司机表达的哀痛之情使他终生难忘。令哈耶克颇为吃惊的是,这位司机赞扬了罗斯福总统的卓越功绩和伟大人格后,公正地补充道:“但是总统不应干预最高法院,他不应做这件事。”(引自陈奎德:《哈耶克》第五章:“《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与自由》”。)
只有当制度和法规演变、积淀为普通民众内心的信念和社会行为准则时,宪政法治和司法审查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只是写在纸上的空话。
第九章
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有一个著名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它授予代表民意的国会制定政府履行其职责“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为美国联邦政府扩大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即便如此,紧接着的第9款立马又对“必要和适当”作了限定,规定了国会一系列不能用立法破坏的东西,其中涉及公民自由的有三项:“不得中止人身保护权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
本文要讨论的是人身保护权(令)。它的原文是“writ of habeas corpus”。“habeas corpus”是拉丁文,意为“拥有(犯罪嫌疑犯的)身体”。它是英国习惯法中一项重要的个人自由,目的是阻止政府的政策性过失,特别是不经过正常审判就拘留疑犯。在形式上,它是法院向扣人机构发出的一种命令,要其将所拘留者带到法院,法官将审查拘留的理由是否充份。如果理由不充份,法官有权命令释放疑犯。由于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之恶,因此,宪法的制定者便把它写入宪法,成为美国人的宪法权利。
但是,即使是神圣的宪法权利也可能会受到挑战,美国内战的时候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
一、“严打”引发官司 军方无视大法官美国建国后,奴隶制成为美国人一个头痛的问题。自由的北方和保有奴隶制的南方就奴隶制问题可谓争吵、妥协、再争吵,直至战争。1860年主张限制奴隶制的共和党人林肯当选为总统,南方感到奴隶制的末日将近,干脆来了个先下手为强,扯旗造反,另立中央,在林肯就职前先于1861年2月退出联邦,成立了由南方七个州组成的“美利坚联盟”(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后来又有四个州加入)。南方不仅闹独立,而且还开始进攻设在南方的联邦军队要塞,南北战争随之爆发。
当时的美国共和党总统林肯受命于危难之际、动乱之时,为维护美国的统一和完整,他处心积虑、尽职尽责。尽管他是律师出身,对美国宪法了如指掌,但是为了联邦的统一,1861年4月,在国会休会期间,林肯愣不顾宪法的约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令暂时中止一些不稳定地区的人身保护,也就是准许军事人员不服从人身保护权的命令(即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权令),并且扩大了宪法未授与总统的一系列战争权力。
林肯的行政命令导致了一场针对南方间谍活动的严打运动。当时有些靠近北方的奴隶州尽管还留在北方,但许多人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替南方叛乱分子收集情报,这着实令一些联邦军队的军官愤怒。有了林肯的命令,军官们便可以“大打出手”了。
当时,马里兰州就是其中一个暂时中止人身保护权的地区。联邦政府认定马里兰为不稳定地区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它拱卫京畿的特定地理位置;二是作为蓄奴州的马里兰尽管留在北方,但有许多人进行收集情报和颠覆破坏活动。马里兰州首府巴尔的摩地区考基斯维尔镇有一位名叫约翰。梅里曼(John Merryman)的就在“严打”中被抓了。此公是镇上的头面人物,既富有,又有政治影响,而他老爸还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的大学同学。但就是这样一个人物,据说暗地里却在组织当地的阴谋叛乱活动,参与破坏当地的铁路桥。
梅里曼是在5月25日凌晨在睡眠中被抓走的。天一亮,他的律师乔治。 威廉斯(George Williams)赶紧赶到扣押梅里曼的军营,要求军方出示抓人的法律文件。军营指挥官乔治。凯德瓦尔德(George Cadwalader)少将以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为由拒绝出示任何文件。威廉斯碰了钉子后,原想找联邦法院寻求公正,转念一想他们级别太低,便直奔华盛顿去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
坦尼此时已经84岁,老态龙钟。听完梅里曼的陈述,坦尼极为震惊。针对威廉斯提出的要其下达一份对梅里曼的“人身保护令状”(a writ of habeas corpus)的要求——也就是下令把疑犯带到普通法庭、由陪审团定罪、法官审理,坦尼思考再三。如果他在华盛顿发出一份要军方答复的令状,凯德瓦尔德将军可能会以不能离开自己防地为由拒绝。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坦尼不顾年老体衰,立马赶到了巴尔的摩——因为他同时兼任此地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
5月26日晚,坦尼给凯德瓦尔德将军下达一份人身保护令状,要他在第二天中午11点带着梅里曼来到巴尔的摩的法庭见他。
凯德瓦尔德将军拒绝出庭,但派了一位上校到场。这位上校全副武装,佩剑在身,威风凛凛,看上去比首席大法官还牛气。他神情严肃地告诉法庭,军方已控告被告阴谋进行反对政府的武装叛乱,并转述了凯德瓦尔德将军的严正声明:“在此类案件中,美国总统正式授权他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暂时中止执行人身保护令状。这是一项崇高的信任,他受命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执行。不过,他也被告知,在内战时期如果出现失误的话,也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将军的声明没错,既是总统又是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林肯已在1861年4月下令,在一些不安定地区暂时中止人身保护权。
坦尼问及梅里曼人在哪里,上校说除了刚才的声明外他没有得到其他指示,说完便昂头挺胸正步走出法庭。
坦尼做了半个世纪的法官,从未受过这样的蔑视。他立即发出另一份传票,指控凯德瓦尔德将军蔑视法庭,要其在“第二天12点来见我”。为了表明他的权威,坦尼这次是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而不是巡回法院法官的的身份出面。
第二天法庭一开门,事先得知这一消息的当地群众便一拥而入,希望看到军方和法院的精彩的大比拼。令观众大失所望的是凯德瓦尔德将军没有露面。坦尼便问负责送信的联邦法院执法官(Marshall)是怎么回事?执法官满腹委屈地报告说,他来到军营门口,向哨兵表明身份,递上名片,但哨兵传令回来后没有任何答复,“我连门都没让进”。坦尼再次震怒。他告诉听众:“一个军官无权逮捕和拘留没有违法战争法则的人”,如果他这样做了,他必须服从法庭的权威。坦尼称,如果凯德瓦尔德不是一个将军,他可以命令执法官组织人去抓他,但凯德瓦尔德重兵在握,这一做法显然是不现实的。他宣布,他现在只能写一个意见书送交美国总统,请他履行其宪法责任――强制实行法庭程序。
在给总统的意见书中,坦尼明确表示:“一个军官以空洞无物的罪名逮捕了马里兰州的一位公民,且无证据”, 因此,逮捕梅里曼的行为是对公民自由“武断和非法的践踏”。不仅如此,军方还无视法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状,并宣称其行动是总统的授权,“我对此当然万分惊讶,因为我曾认定几乎所有人都同意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人身保护权是不能被搁置的,除非国会通过法律。”接着,他毫不客气地指出,如果军方没有越权,那么,“是总统行使了一种宪法没有赋予的权力”。为了强调人身保护权的重要性,他引经据典,指出就连专制的英国国王也无权中止这一权利。如果军方以任何借口篡夺宪法赋予司法部门的权力,那么,“美国人民将不再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将可能由军人来任意处置。”最后,他提醒总统不要忘记自己就任总统时的誓词:“我一定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
对自己挑战战时总统权威的可能后果坦尼作好了思想准备,他告诉家人他可能会被军方逮捕。尽管军方并没有这样作,但坦尼“包庇”南方叛乱分子的作法已在社会上引来了一片杀声。攻击坦尼的情绪化舆论完全压倒了一些冷静的分析。这也难怪,因受1857年斯科特案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的声誉和权威可以说降到了历史最低点,最高法院已处于半瘫痪状态,坦尼首席大法官更受到北方公开的蔑视,威信扫地。
对坦尼的意见书林肯不屑一顾,理都不理,他只是在6月4日给国会的咨文中间接地指出:“如果除了一项法律外,其余的法律都变得无法执行,而且政府也四分五裂的时候,难道就不能违反这一法律吗?”林肯甚至表示,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暂停人身保护权的执行,同样,美国的建国之父也无意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当国会休会时总统不能为了保护公众安全而暂停人身保护权。林肯的态度固然与当时国家紧急状态有关,但同时也是因为他一向对坦尼有意见的结果。在他看来,正是这个坦尼在斯科特案件上的判决,最终使奴隶制问题一发不可收拾,酿成内战。
林肯请求国会支持他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同意他暂停人身保护权。国会一片哗然,争论不休。经过几番激烈的辩论,1861年7月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授权总统可在战时暂停人身保护权,但有一项限制条件:军方可以逮捕和扣留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但不得加以军法审判,并要将逮捕的平民名单和案情告知普通法庭。如果当地普通法庭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疑犯,疑犯便可要求地方法官命令军方将自己交给普通法庭听证并释放。
虽然林肯最终得到国会的支持,暂停了人身保护权,但是坦尼所坚持的平民疑犯必须由普通法庭审理的原则也获得国会的支持。可以说,双方的这番斗争互有胜负。但梅里曼的命运却没有立即改观,直到一年后,联邦政府宣布巴尔的摩不再是危险地区,军方才把他转交给普通法庭。但是,军方对平民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二、争论再起 米利根逃脱死罪坦尼和好几位老法官都是来自南方,难免有亲南方之嫌,但面对内战过程中日益增多的违反公民自由的案例,他们或者熟视无睹,或者无能为力。1864年坦尼在郁闷中去世,出殡时华盛顿竟然没有政坛要人为之送行。
林肯任命他的财政部长索罗门。 蔡斯(Salmon Chase)为首席大法官。在此之前,已有一些老法官知趣退休,使林肯得以任命了四名北方的铁杆支持者担任大法官。
蔡斯是位长期反对奴隶制的坚强斗士,有“激进分子”之称,但他在米利根(Ex parte Milligan)一案上的立场却和他的前任非常接近。
米利根案发生在战争快要结束的时候。1864年10月,驻扎在美国西部印第安那州的联邦军队奉指挥官哈维将军(Acvin Hovey)之命逮捕了米利根等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