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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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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七)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八)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九)

    借款人利用贷款资金办理民间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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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银行法概论

    第二编 货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印制发行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货币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的币制改革

    一、货币的概念和人民币的来历

    货币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作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经历了由某种物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过渡到由金银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以及后来用银行券(纸币)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三个阶段。货币的职能作用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货币。人民币作为我国唯一合法的通货,它的发行是从1948年12月21日开始的。 如果把人民币的发行看作是根据地货币发行的一种过程或是一种发展,那么从1928年江西吉安县平民银行发行自己的货币算起已经有六十年历史了。 在人民币发行之前,首先于1947年2月6日和1948年2月至5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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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52—

    别开了两次重要的会议,第一次会议是解决如何统一解放区的票子问题。 第二次会议主要是决定发行人民币的方针、步骤,会议决定分两步:第一步做到人民币的统一发行,把解放区发行流通的票子统一成为一种票子;第二步:在统一成一种货币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币值稳定。 到1948年11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根据这一《训令》,人民币于1948年1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同时,开始发行。 建国以后,我国用了一年时间,制止了国民党政府搞了十二年的恶性通货膨胀。 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民币的币值是稳定的,在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先后进行了币制改革。

    二、我国的币制改革

    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务院1955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根据这一命令,中国人民银行从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新的人民币,按1∶100元的比率收回了全部旧币。这种新的人民币的发行,标志着我国货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57年11月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根据这一命令,从1957年12月1日起金属分币投入了市场。1980年10月15日,我国还开始发行了1角、2角、5角、1元的金属货币,但后来没流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在1987年4月25日,又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这个命令是在1955年2月20日命令的基础上,使我国货币更加完善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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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银行法概论

    说明我国货币制度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这次发布的《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的主要内容:(一)新版人民币的面额,主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六种,同1955年相比较增加了50元和100元,辅币有1角、2角、5角三种。 同1955年相比较,种类没有增加,辅币中的分币重新确立为1分、2分、5分三种,现行的1分、2分、5分纸币和金属分币继续流通使用。(二)新版人民币和现行人民币的比率是1∶1,即新版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三)新版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流通、支付、储蓄手段的职能。 这次币制改革是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进行核算。 根据这一命令,新版人民币自1987年4月27日起在全国发行50元券和5角人民币陆续市场流通,新版100元券人民币于1988年5月10日投入市场流通。目前,我国货币种类有,主币和辅币两种。主币:即本位币(元、圆)

    ,是货币基本单位,以元计算,又叫基本币,从它的券别来源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种。辅币:同主币比较而言,是在本位币以下的小额辅助货币。 辅币主要有1角、2角、5角;还有1分、2分、5分(有纸币和金属分币两种)。

    为了便于市场流通,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自192年6月1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三种金属货币与在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价值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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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2—

    第二节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货币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它在实践中的必然性,在《政治经济学》中已经学过,值得提出的是:货币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生产力还没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货币不可取消。 斯大林说过:“就是货币到了共产主义阶段(初级阶段)仍然存在。”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要得到大力的、充分的发展,因此,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品,货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货币交换,需要对货币进行管理。 在我国,通用的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是我国独立自主的货币,它的法律地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或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这就说明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通货,执行货币的职能。 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人民币是我国境内流通使用唯一合法的货币。《人民银行法》还明确了我国人民币的种类和单位,人民币分主币和辅币,主币以元为单位,辅币以角、分为单位。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必须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市场。也就是使人民币在我国境内真正成为唯一合法的货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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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银行法概论

    人民币在流通使用中独占鳌头。 按照我国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注意贯彻执行:1。

    除了有涉外因素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种以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济交易、劳务报酬等都必须以人民币为支付工具来进行计价核算,当人民币发生实际支付时,任何接受者都无权拒绝接受。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这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义务。2。

    国家禁止金银和外国货币在我国境内流通使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变相买卖金银、借贷和抵押金银。 在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停止外汇券的发行和使用。3。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除海关按规定对出入国境或过境旅客携带少量的人民币作为纪念,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放行之外,国家禁止擅自运输和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出入国境。4。

    人民币的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人民币的有价凭证,也不得携出国境,包括不得自己带出,不得托他人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5。

    国家还对人民币现金、金银、外汇实行严格管理以及人民银行必须维护库款的安全。6。

    国家依法惩处伪造、变造、毁坏人民币,破坏人民币信誉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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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52—

    都按情节轻重处理:(1)故意挖补、拼凑或揭去、变造人民币者;(2)故意伪造、变造人民币者;(3)故意破坏、涂抹人民币者;(4)仿造人民币式样进行印制内部票券者,仿造或溶化硬分币者;(5)破坏人民币信誉者;(6)造假票子者;(7)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新版人民币发行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应依法惩处。

    二、对我国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了确保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银行法》明确地作了如下重要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1。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行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残损、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3。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4。

    严惩货币犯罪。 在《人民银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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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2—银行法概论

    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在某些地区还不断出现制造和使用假币的情况,严重破坏了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秩序,干扰了市场流通。 为了提高反假币与防假币的能力,增强反假防范能力,一些省、市制定了反假币的办法。

    第三节 人民币发行原则和发行程序的规定

    一、人民币发行原则及发行权、控制权、决定权

    《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我国人民币发行历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一)

    集中统一发行原则;(二)计划发行原则;(三)信用发行原则,又称经济发行原则。 关于集中统一发行原则和计划发行原则大家好理解,也比较熟悉,在此不再详叙了。 关于信用发行原则,由于人们还有不同的认识,在这里有必要多说几句。 所谓信用发行,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增加的货币发行,由于这种发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发行。 实践证明,坚持信用发行是人民币发行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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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52—

    要原则之一,因为坚持信用发行是保持货币流通正常和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关键。因为坚持信用发行就是坚持生产增长,商品流通扩大,货币流通量也需要相应增加的发行。 这种发行既客观又科学,是一种经济发行。 与此相反还有一种财政发行,即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超过经济发展实际需要而增加的货币发行。 这种发行一般是由财政向银行透支而引起银行过度发行。这种发行结果是货币投放出去之后收不回来,最后导致通货膨胀,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搞这种财政发行。为了坚持信用发行,过去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现在国家预算法和《人行法》又有明确规定。 如《人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因为财政透支是财政通过无偿占用部分货币发行基金而迫使银行增发货币;因为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实质上也是银行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去购买的,因此都不可取。 在学术界也有些同志提出在坚持信用发行的原则下是否可以多少搞一点儿财政发行,我们认为财政发行如果要进入或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那就必须要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并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而按照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谁有这种货币发行权,谁就负有保证货币流通正常的义务。坚持货币发行的三个基本原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正确运用和实行货币发行权、控制权、决定权。1。

    发行权。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人民币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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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银行法概论

    行。 在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权属国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人民币的发行,包括研究拟定国家货币政策;负责人民币票券的设计、印刷以及人民币的储备;编制四大计划(货币供给计划、国家信贷计划、外汇信贷计划、社会信用计划)

    ,确定货币供给增长率指标,报经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无权发行货币,从1948年12月1日人民银行成立以来始终如此。 即使在动乱年代,这点也没发生变化。 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人民币的发行,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这是完全必要的。 因为只有集中统一发行货币才能稳定货币;只有集中统一发行货币才能实现计划发行;只有集中统一发行货币才能适应货币流通规律。 为了搞好人民币的发行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中专门成立发行库。 总行设总发行库,各地方人民银行分别设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利,就完全排除了其他机构发行货币的行为。 这也注意到了世界各国的先例:所有中央银行都“掌管货币发行权”。

    例如瑞典国家银行法规定:瑞典国家银行是唯一授权发行钞票的机构。 匈牙利国家银行法规定:匈牙利国家银行是唯一拥有钞票和硬币发行权的银行。 法兰西银行法规定:法兰西银行独享货币发行权。 前苏联国家银行章程也规定:苏联国家银行享有在苏联领土内发行货币的垄断权。 这些例子说明国家授权国家银行也就是中央银行的发行货币权是有明显的排他性的。 如果我们注意到了“唯一”

    、“独享”

    、“垄断”等字眼,就会使我们明白国家授予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目的,也就完全排除了其他机构获得这种权利的可能性,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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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62—

    是没有弹性的,这也是一种立法技巧。2。

    控制权。 货币发行多少,何时投放与收回,按照什么放松或紧缩银根,都要注意货币流通对国家意志、银行货币发行和货币立法的影响而加强控制,也就是说对货币发行进行法律的规定,决不是随心所欲的,也决不是违背客观规律的。 国家权力完全可以将任意面额的票券和任意数量的货币投放市场,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使这种投放合法化,但是这些货币一旦投入流通领域,就离开了国家意志、国家权力,而要受货币流通在内的规律所制约。如果不顾这种情况,就要遭到客观规律的报复。 所以,在运用法律决定货币发行时,一定要掌握货币流通规律对货币立法的影响。 所谓货币流通规律,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需要量的规律。 现代货币流通规律可以用两个公式来表示:(1)流通中全部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流通中货币的必要量。(2)单位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流通中货币的必要量纸币发行总量。 如果违背了这两个公式,就要发生货币贬值。 货币发行量的控制权最终属国务院。 按照《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货币政策情况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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