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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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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凡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节 国家对开采金矿的规定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一个时期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察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察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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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甚至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1989年青海可可西里金矿发生了严重的违法乱纪事件。 青海省的有关单位和格尔木市的有关领导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擅印、滥发个体采金证,把集体采金变为个体采金,使一个规模不大的金矿,实际采金人数边3万多人,擅自决定将采金面积扩大到1千万平方公里,远远突破省里规定的1万人和40平方公里的试采规模。 特别严重的是,他们让少数人担任金矿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掌握金矿的发证、开采、管理、收费等权力,并无偿发给每个人30张采金证(价值14。

    1万元人民币)

    ,造成采金管理工作的极度混乱,从而诱发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①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务院于1988年10月30日发出了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其主要规定如下:(一)

    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开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二)

    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三)

    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

    ①见190年4月24日《人民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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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银行法概论

    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节 国家对发展黄金工业的主要政策的规定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资信,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对黄金市场的需求,加快发展黄金矿产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我国黄金生产发展现状,无论与国家投入和所期望达到的程度,还是与世界其他产金大国发展相比,都有不小差距,一些国家增长速度明显超过我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发展黄金工业。为了加快发展黄金工业,国家的主要政策措施是:(1)

    对黄金生产采取重点倾斜政策。从190年起每年的投资规模比上年递增10%左右;国家银行对黄金行业增加贴息贷款;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国家也采取特殊手段进行保证。(二)

    国务院成立国家黄金管理局,加强对黄金生产与经营的管理,并把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加强地质资源勘探,力争在较短时间改变地质勘探落后于生产建设的被动局面;同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防止顾此失彼和短期行为。(三)从1989年起我国黄金收购价已有较大幅度提高,按照汇率计算,收购价已接近国际市场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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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国家对外汇、外汇票证、金银和贵金属进出国境的规定

    携带外汇、金银、贵金属和外汇票证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携带或复带出境,海关区别情况凭中国银行证明或凭原入境时申报单放行。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等在我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海关凭出售金银饰品商品的发票和银行“结汇证明”放行。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外国侨民或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有价凭证,一律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的债权、遗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国家鼓励携带金银入境,限制金银出境。《金银管理条例》规定,携带金银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携带我国境内供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和金银饰品,实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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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管理,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和金银饰品也实行限额管理,经海关查验放行,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回。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进口含金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六节 新形势下我国金银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黄金市场的开放与规范

    经济的发展愈来愈证实金银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清算手段和国家的重要外汇储备。 国务院自1982年9月21日允许出售金银饰品以来,金银市场日益活跃,金银这个长期封闭的、由国家垄断的市场逐渐被突破。 国有市场以外的金银交易由地下性的黑市交易变为地上性的公开交易。 把观察家分析,我国已形成了十大黄金市场。①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古玩、钱币收藏热的兴起,金银交易又由个别的零星的变为成批的、大宗的;甚至出现了由个人之间的买卖变为集体、全民国有金矿与较大加工单位的贸易往来。 为保证国家有雄厚的黄金储备来稳定金融市场,金银也应由指令性计划调节改变为市场调节,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以实现

    ①我国十大黄金市场是指:深圳、上海、广州、天津、北京、大连、沈阳、哈尔滨、成都、武汉(见195年6月1日《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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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银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依靠价值规律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促进金银市场的发育。 根据“金银也是商品”的原理和日前我国金银市场形成的实际现状,我们认为要管理好金银市场应采取如下对策:首先是修改1983年6月颁发的《金银管理条例》,使金银市场管理有法可依。 该《条例》自出台以来,已历时10余年,对加强金银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减少国库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改革开放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该《条例》中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或不完全适用,有些急需的重要条款却没有,从而束缚了金银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加强金银市场管理造成矛盾和困难。 因此,为了加强金银管理,保证金银的国民需用,应重新修改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在修订《金银管理条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要划清“放”和“管”的界限,例如金银价格现在较难管得住,不如明令放开;对农民在零星矿点,低品位、难开采的条件下所采的少量金银似乎可以允许自由出售;下放颁发《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权限,扩大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围;小炉匠可以加工金银饰品,委托或寄卖商店可以收购或寄卖金银饰品;银行低息专项贷款支持创办并继续依靠银行供应流动资金的黄金生产企业的黄金产品必须交售给国家;严禁无证经营金银业务;在国家指定的钱币市场上,可允许自由交换、买卖金银纪念币。 二是明确金银和金银市场的主管机关。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应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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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银行法概论

    国人民银行,各家商业银行作为辅助管理部门,也应负有监管职责;对金银市场可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并以工商局管理为主。 各主管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是要建立金银市场的宏观调节机制,保证金银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金银市场的范围划定;平抑金银价格的手段;金银生产量、流通量的掌握;指定和确定可自由交易金银制品的古玩、收藏和钱币市场等等,都应有一定的调控和监管。其次,应制定《集团、个体金银店规范》,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取缔非法经营。 对乡、村、集体、个体生产者和从事商业性经营者应向主管机关如实填制报表,主管部门对报表经审查、汇总逐级上报,以使国家准确掌握金银生产量、流通量,为宏观决策服务。对制售假冒伪劣金银制品,骗买骗卖和商业活动中的其他欺诈行为,垄断资源、欺行霸市、哄抬金价扰乱金银市场的行为或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的,进行严肃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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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23—

    第四编 银行与证券业、保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和证券业的兴起及其立法

    一、证券、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作成的凭证,它表示一种金融资产,也是财产权的凭证。证券市场就是指以证券交易所作媒介对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证券法是规范证券交易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通称。 目前,我国《证券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总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仲裁;法律责任;附则。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与股份公司的出现及其信用制度的建立分不开的。 证券市场最早是从英国、美国,以及后来的日本等国发展起来的。20世纪初,这些国家对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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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银行法概论

    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设置了证券的管理机构。 二次大战后,证券市场走上了国际化、电脑化的道路,并出现了当代世界四大证券市场——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日本东京、中国香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经历了从1979—1985年的准备阶段,1986、1987年到192年的试点起步阶段,特别是从195年以后,证券市场逐步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二、我国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意义和作用

    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有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可以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解决经济建设与资金不足的矛盾。 由于证券融资的优点在于资金可以在证券和货币之间自由灵活的运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发行形式多样的有价证券,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使资金在供给与需求者之间直接进行融通。(二)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是推广股份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实行股份制的好处在于:使所有制关系具体化,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企业所有制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促进企业结构合理化。 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发行股票,筹措闲散资金,促进资金横向流动和资金价格的形成机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三)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加速金融体制改革和信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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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23—

    系改革以及完善金融市场的需要。 建立证券市场,发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可以增加筹集资金的渠道和工具,有利于改变信用渠道单一,信用工具贫乏的状况;有利于把社会闲散资金和消费基金通过直接金融灵活地运用到生产中去,促进以银行信用为主体,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多种信用工具的调节和融通资金的信用体系的实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买卖提供了保证。 同时证券市场的建立更增加了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兴趣,有利于资金搞活。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

    第二节 证券发行、交易的基本原则及其主管机关

    一、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和证券发行、交易的一般原则

    (一)

    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在稳定中求发展,坚持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的原则,走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发展的道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证券市场体系。(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是核心,是公正、公平的保障;禁止欺诈投资者、内幕交易和操作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证券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交易活动;证券业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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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银行法概论

    行业必须坚持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公司与银行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证券公司不得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证券自营业务。

    二、证券主管机关及其职权

    证券主管机关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简称证券委)

    ,其任务是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和国债等有关政策,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还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受证券委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其职权是:(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管理规章和交易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2)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组织、业务范围、履行职责情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上述单位的业务费用收入、交易保证金和客户资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依法监督检查证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公开情况;(4)依法制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其执行;(5)对证券业协会的组织和履行职责进行指导监督;(6)

    对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派出机构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务院指定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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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23—

    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政策和业务规则的制定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领导为主。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置场所和设备,有严密管理制度,以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深圳两地均为会员制,是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其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它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审查重大事项等职能。 理事会,它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总经理,它是证券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和常务理事,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监事会,它是证券交易所的监察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监察本所业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其设立必须经证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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