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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愉快、无拘无束的气氛,为宾客唱歌、跳舞、演奏乐器等。有的人单
独找艺妓作伴,以排遣寂寞,放松身心。艺妓必须打扮得光彩照人,一
丝不苟,从摩擦脚跟直到做发型,要经过上百道各式各样的处置。”“她
们身上裹着和服,笔直的衣领高高地竖在脑后,只把脖子露在外面。”
“她们的舞姿优美,歌喉悦耳,即使不熟悉日本歌舞的人也有这种感觉。
她们对人特别地毕恭毕敬,一心一意地只想给人带来快乐,似乎这就是
她们生活的目的。”艺妓脸上常有一种淡淡的忧郁表情,这也是为了取
悦宾客,“据说日本男子都喜欢他们的女子有一种感伤的情调”。艺妓
创造了一种颇具特色的、受到男性钟爱的娱乐文化。当然,有艺妓仅以
色取悦宾客,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从而对日本人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影响。
由于日本统治者的推崇,江户时代儒家学说广泛而深刻地深入社会
的各个阶层,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就是包办婚姻占绝对统治地位。青年男
女没有选择婚姻伴侣的自由。新郎新娘往往在婚礼上才互相见面。在日
本,男女无媒不成亲,婚事常由媒人撮和。当男女双方父母对媒人介绍
的这门亲事感到满意时,男方便向女方下聘求亲,聘礼构成了结婚仪式
中最重要的部分。聘礼一旦送出并被收下,婚约即已达成,任何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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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反悔。新娘也照例要向未来的丈夫、公婆赠送一定的礼物,至于礼物
的轻重,一般依据男方所送聘礼的价值而定。新娘的嫁妆通常包括若干
只箱子、一张小桌子、一个针线盒、床上用品以及各种餐具。婚礼规模
视男方家境而定。19世纪70年代有人描述了某个武士的婚礼场面,基本
上可以反映江户时代的婚礼习俗。“新郎二十二岁,新娘十七岁,脸上
的脂粉遮掩了她的容貌,但据我看十分标致……两名装扮美丽的少女将
新娘领进来,后者身披白绸,从头到脚由一条白绸面纱遮盖着,十分漂
亮。已经坐在房子上方中间的新郎并不起身迎接新娘,他眼睛盯着地,
新娘坐在他对面,也不抬头。一张矮桌放在他们面前,上面摆着一只灌
满米酒的双嘴壶,几瓶米酒和几只杯子;另一张桌子上陈列着一些小摆
设:冷杉、盛开的李树;立在乌龟背上的鹳,后者象征寿命,前者象征
女人的美丽和男人的力量……婚礼的每一步都按仪式进行……脸上施
粉,唇上涂红的年轻新娘行动起来就象是一部机器”①江户时代,女子
结婚有染齿 (牙齿染成黑色)剃眉的陋俗。1870年日本政府明令禁止华
族妇女沿袭此俗。
以往日本妇女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参加某些社会活动,可是到了
江户时代,妇女的独立性丧失■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完全沦为男人的附庸。上流社会的未婚妇女一般足不出户,受到父母的
严格管束。父母想方设法把女儿培养成一个有教养、具有好名声、在婚
姻市场上有吸引力的人。出嫁以后,媳妇要受到婆婆严厉的管束,不能
参加家庭以外的任何社交活动。离婚权为男人所独享。丈夫可以任意以
各种微小借口或莫须有罪名同妻子离婚。最常见的借口就是指责妻子“不
遵行他的家规”。妇女在法律上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与丈夫离婚。这种
情况一直持续到1873年,当时日本通过一项新法律,承认妇女同样拥有
离婚权。1896—1898年颁布的新民法规定,离婚须有充足的理由,夫妻
在离婚权方面是平等的。这样一来,丈夫不能轻易遗弃妻子。新民法实
施以后,日本离婚率大大下降,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性道德问题上,法律和社会舆论持双重标准。男子选择新娘最基
本的条件就是贞洁。一个失去贞操的姑娘是嫁不出去的。结婚以后,妻
子必须对丈夫绝对忠诚,恭顺温良,规规矩矩。丈夫则可以在外寻欢作
乐,胡作非为,随意出入各种娱乐场所。日本男人素有纳妾的陋俗,此
风在江户时代越演越烈,一个有钱的男人可以拥有几个小老婆。“娶妻
娶德,娶妾娶色”,艺妓往往成为有钱人纳妾的重要对象。
当然,对精明的商人而言,纳艺妓为妾不只是作为一种享乐,而且
也是生意上的需要。因此在家中,艺妓常有“二老婆”或“应酬老婆”
之称。虽然大老婆是正房,拥有无可争辩的合法地位,但是许多公开或
暗中的生意交易都要在茶室中进行,商人需要一个“应酬老婆”在那里
帮忙。艺妓有一套娴熟的应酬本领,善于创造轻松愉快的气氛,从而博
得客人的欢心。大老婆一般不具备艺妓的应酬本领,有她在场,宾主之
间多有不便,生意成交也多少会受些影响。为了取悦宾客,每个店铺老
板都设有自己的茶室,也就需要娶一个艺妓为妾,这样才能使店铺生意
正常运转。但是绝大多数艺妓更愿意升为师母,而不愿意低三下四去给
人当小老婆。因为小老婆这碗饭是不好吃的。纳妾陋俗直到1880年刑法
颁布以后才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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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度
(1)不列颠的入侵乃其后果
印度从1526年起,处在莫卧儿王朝的封建统治下。莫卧儿王朝统治
者信奉伊斯兰教,它对印度长达3个世纪的统治,加快了当地居民的伊
斯兰化。在莫卧儿王朝的强硬要求下,许多印度教封建主为了维护既得
利益,被迫改宗。而广大士著居民和低级种姓的人民,尤其是首陀罗和
不可接触者,因不堪忍受印度教贵族种姓的歧视和迫害,纷纷改奉伊斯
兰教。这样,印度的社会生活、风俗习惯日趋伊斯兰化。比如,一种莫
卧儿王公的服装,即宽大的长袍和沙普坎成为常服,为有钱人所效法,
许多封建王公“都穿宫廷长袍,足证印度上层贵族一般说已接受莫卧儿
君主的习惯和礼仪”。17世纪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印度统治阶
级的生活越来越奢侈、腐化。过度沉迷于酒色是当时贵族们一个非常普
遍的恶习,“富人的马哈勒①内在的特色是挑动情欲的肉感,放荡不羁
的欢乐,讲究的装饰和过分的浮华”。富人们住在装饰得富丽堂皇的住
宅里,以户外运动和室内游戏自娱。18世纪的勒克瑙以纳瓦布(省督)
们的挥霍无度而闻名于全印度。时至今日,人们仍用“勒克瑙的纳瓦布
“这句话来讥讽那些爱打扮赶时髦的青年。王公贵族们整天沉溺于吃喝
玩乐、斗鸟下棋、寻花问柳,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为了适应他们纵情
游乐的需要,勒克瑙逐渐变成了一座诗会多、园林多、花卉多、香水多、
娼妓多的城市。
与此同时,萨蒂①、童婚、库林制度②和嫁妆制度等社会恶俗发展
到骇人听闻的程度。18世纪是印度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在社会习惯
上、在政治上、在宗教和艺术领域里,我们都进入了一个因循守旧、传
统衰败的境地,不再有我们的人性了。”③
正当莫卧儿帝国逐渐衰落的时候,不列颠踏上了征服印度的行程。
1600年,英国成立了东印度公司。1757年的普拉西战役揭开了英国武力
征服印度的序幕,至1849年兼并旁遮普,标志着印度完全沦为英国的殖
民地。英国对印度的征服给当地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但另一方面,
英国殖民者也带来了全新的生活方式。近代物质文明及人道主义思想,
对印度的古风旧俗产生极大的冲击,从而引起了一场生活习俗的大变
革。马克思说:“从纯粹的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勤劳的宗
法制的和平的社会组织崩溃、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成员
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丧失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悲伤
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
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
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
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失掉尊严的、
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了野
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甚至使惨杀在印度斯坦成了宗教仪式。
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
记;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它们把自动
发展的社会状况变成了一成不变的由自然预定的命运,因而造成了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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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崇拜自然的迷信,身为自然主宰的人竟然向猴子哈努曼和牡牛撤巴拉
虔诚地叩拜,从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出这种迷信是多么糟蹋人了。”“英
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
的社会;另一个是建设性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了物质
基础。”①
(2)各种社会恶俗被废止
随着印度逐渐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大批英国基督教徒深入印度内地
传教、办学,输入西方文明,力图改变印度社会普遍存在的愚昧无知现
象。民族工业的兴起与发展,使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诞生了。
他们在与殖民者的交往过程中,目睹了西方生活方式和习俗的文明、理
智与进步,对各种陈规陋习的危害性有切肤之痛,努力探求改变本国落
后的生活习俗的途径,于是一场习俗变革运动在印度勃然兴起。”理智
和判断代替了信仰和信条;科学降服了迷信;进步代替了停滞;对公认
的恶俗的改革热忱,已胜过了长期的冷漠、惰性以及自满地对社会上流
行事物的默认。”这场习俗变革运动实际上成为19世纪初至70年末印
度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初殖民当局对印度流行的各种社会恶俗采取宽容和不加干涉的态
度,害怕废止社会恶俗会触犯宗教情绪,影响殖民统治的正常秩序。但
是,这种宽容恶俗的做法显然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不仅引起了英国人
民,而且引起了印度进步人士的批评。因此,殖民当局开始和印度进步
人士合作,利用舆论和法律的手段,逐步革除为宗教认可或相沿已久的
若干重大恶俗。
首先,革除“萨蒂”,维护寡妇的生存权利。在印度,妇女的社会
地位很低,妇女生存的意义就在于为男性服务,所以印度自古就流行着
丈夫死后寡妇必须自焚的陋习。“寡妇自焚”陋习实际上是一种丈夫支
配妻子的最露骨的手段,是对女性的摧残和谋杀。据说这种陋习的产生
和流行是为了确保丈夫在生病期间能受到妻子的照料,防止妻子起毒害
丈夫之心。
“我们做丈夫的常常虐待自己的妻子,所以我们当然惧怕他们会毒
害我们。正是这个缘故,我们聪明的祖先才制订了这种对寡妇惩罚的恐
怖规定,以便使女人们不敢冒险犯上作乱。” (一位印度教徒的自白)
17。18世纪,这种陋习发展到骇人听闻的程度,每年都有许多寡妇的生命
被烈火吞噬。仅1815—1825年的10年间,就有6000多个寡妇被活活烧
死。18世纪初,印度某个王公死去,他的遗体裹着华丽的服装,摆放在
一个铺满干柴的火葬坑里,他的47个遗孀将自焚殉夫。开始,这些遗孀
还显得较为平静,可是一旦烈火烧身时,他们痛苦地惨叫不绝。在场的
士兵对此惨不忍睹,不得不用木棒先将她们击晕。除少数受宗教观念严
重束缚的寡妇自愿焚身殉夫外,大多数寡妇是被各种手段强行推入火海
的。狂热的印度教徒用鸦片及其它药物麻醉某个寡妇的意识,使她容易
被说服,下定惨死的决心,或者当某个寡妇开始接触火焰而感觉害怕的
时候,不许她逃离火海,而是用两根竹杠把她紧紧压住,与此同时,鼓
乐齐鸣,淹没了这个可怜女子的惨叫声。
尽管殖民当局对“寡妇自焚”陋习感到震惊,然而最初并没有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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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殖民当局指示各级官吏,只能采取温和劝说
的方式,劝阻想要自焚殉夫的寡妇。1789年,某县收税官就废止萨蒂问
题请示上级,他说:“印度教的礼拜与迷信当尽量加以容忍,但这种使
人毛骨悚然的习俗,若没有特别指令,我是不容许的。”他得到的答复
是,他的行动必须“限于劝告,决不进而采取强迫的措施或行使官方权
力。”但是,传教士、某些政府官员和印度进步人士却始终不渝地呼吁
当局废除“寡妇自焚”陋习。在革除萨蒂运动中,印度启蒙思想家拉姆
莫汉·罗易 (1774—1833年)表现得非常勇敢。罗易认为,这种以寡妇
作为牺牲祭的宗教迷信活动,是印度民族的自我残杀,是一种耻辱,引
起了“地球上所有文明国家的轻蔑和怜悯”。他大声疾呼,必须“把妇
女从宗教外衣掩盖下的残酷杀害中解放出来”。1818年,罗易发表第一
篇题为 《活焚寡妇习俗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对话录》文章,专就萨蒂问
题同反动派进行辩论。文章被印成小册子,在萨蒂流行地广为散发。同
年,罗易发起、向当局呈递了300人联名的请愿书,请求禁止萨蒂,“有
些从火中逃出的妇女,又被亲属带回去烧死。根据各国法典和所有国家
的常识,请愿者认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杀人。”1820年,罗易发表了第二
篇 《对话录》,指出殉夫既不是寡妇应尽的义务,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
的宗教仪式,而是明目张胆的“谋杀”,“你们先把寡妇同她丈夫的尸
体绑在一起,然后在她身上放上大量的木柴,使她动弹不得,焚尸堆引
火时,又加上一层大竹杠……这纯粹是对妇女的有意谋杀。”①
在印度进步人士和开明舆论的压力下,殖民当局分别于1812年、1815
年和1817年颁布了有关萨蒂问题的条例,规定凡年轻的、怀孕的或有婴
儿的寡妇不许焚毙,对于迫使妇女自焚或为此目的而使妇女服用毒药或
加以麻醉的,也属犯罪行为。由于这些条例没有明令取缔萨蒂,所以“寡
妇自焚”之风并未得到遏止。仅加尔各答附近各县,“萨蒂”的人数平
均每年仍在500人以上。殖民当局不能“敢作敢为,只想依赖逐渐开明
的印度舆论,达到最后废除这一习俗”。1828年,罗易创立了宗教改革
组织——焚社,带领焚社成员深入基层,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劝
阻萨蒂的举行。为了确保殖民当局所颁布的有关萨蒂问题的条例能够得
到切实贯彻执行,罗易还组织了一个保安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实施。1829
年12月4日,殖民当局颁布了著名的第17号通令,明确宣布萨蒂为非
法,将受法律制裁。条例规定凡劝诱、怂恿寡妇殉夫者,均犯有杀人罪,
以任何方式赞同寡妇自愿焚身行为的人也是罪犯;若直接使用暴力或其
他强制手段威逼寡妇殉夫者,当依法判处死刑。第17号条例遭到守旧派
的猛烈抨击,他们先后两次向殖民当局呈送由许多人签名的抗议书,逼
其收回成命。罗易等进步人士置生命威胁于不顾,排除守旧派的阻挠,
向殖民当局递交了一份有加尔各答居民300人签名的祝贺性的请愿书。
罗易还亲赴英国,向广大英国公众说明萨蒂问题的真相。新条例得到了
英国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至此,延续多年、夺取无数印度妇女生命的“寡
妇自焚”陋习终于被取缔了。这是人道主义对封建蒙昧主义的一次重大
胜利。
其次提倡文明婚礼,革除各种落后的婚俗。印度女子出嫁时有大办
嫁妆的陋习。嫁妆除了生活必需品外,还包括珍珠、大象、黄金及其它
贵重物品。置办嫁妆往往导致女方家庭的破产。因此,女孩降生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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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的。一旦生下女孩,家庭立即被不愉快的气氛所笼罩,亲戚朋友便
前来安慰一番。这样的人情世态导致了杀婴习俗产生。许多女婴生下来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