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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所得税税前扣除走访记录-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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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汇编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出台后本所就
有关具体问题走访国、地两局税务部门记录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为正确理解、掌握新的扣除办法,使企业财务核算、税务处理与新的扣除办法相衔接,及早做好年终汇缴前的调帐工作,我所在通过了部分企业座谈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日前就办法中有关条款的具体政策理解问题,走访了国、地税两局主管所得税的业务处室,两局有关同志作了详情解释,现予综合报导如下:由于这仅是口头答复,本所只能以信息形式提供,供作学习理解参考,正式运用应以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或书面解答为准。
    一、“办法”第三条:对税前扣除的两个基本要素,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作了比较客观的表述,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所谓合法是指“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对于什么是“适当凭据”,适当凭据是否意味着在凭证取得的要求上有所放宽,解答的意见是:这里提适应凭据总的精神是强调在真实的前提下取得合法的凭据,不同的支出项目应取得足以证明支出实际发生的凭据,这里既不认为不必再受征管法规、发票管理办法,或财务制定规定的约束,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不简单强调非正式发票、收据不能入帐。这一条在具体掌握上由于没有确切的定义,估计在一段时间在执行上税务机关与企业都还会有一个理解过程。
    二、“办法”第四条:阐述了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五个原则,这五个原则体现了所得税以一个纳税年度为计算期正确反映列入当年的扣除项目及其实际所得。如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如企业根据合约当年应付营业用房租赁费,出租人因故未在当年收取,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预提,过去,税务机关往往在年终汇缴时,认为企业尚未实际支付要求作纳税调整或检查补税。按照新的扣除办法,就不必进行调整,当然这仍然是以这笔应付房租真实、合法为前提。
    三、“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一节,这里所说的确认实现是指什么?答复是:指股权投资或企业合并分立时投资方或被合并分立企业在资产转让时已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成本的差额作为收益或损失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言。
    四、“办法”第十七条所称“误餐补贴”即指我省规定按人计发并计入工资总额的“午餐补贴”等;对于企业人员外出误餐按实计发的误餐费,应列入差旅费支出。
    五、“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20年、10年、5年三类,企业现有折旧年限高于这一规定,需要按本扣除办法调整折旧年限的,可以从2000年1月1日起自行作帐面调整,不另报批。
    六、“办法”第三十四条对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作了不同规定,对于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如何计算问题,两局解答认为,应按分别占用的比例分摊,比例不能确定的,可先按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数额及时间计算应负担的借款费用,其余作经营性费用处理。(借款对外投资除外)
    七、“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二个问题:
    一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答复是:可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另外,按增值税征税办法规定,凡价外费用、折扣折让作为并计销售处理的,以及“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作销售处理的计税销售额,都可并计销售,作为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计算口径可按新修改的纳税申报表第四栏“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计算)
    关于计算扣除比例是否统一按二档扣除比例问题答复是:应统一按1500万元以下不超过5‰,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执行。对原由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的对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比例扣除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是:办法第44条提到:“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一节,在提法上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要求有区别。是否可以理解为对支付凭证的要求上有所放宽。
    解答认为:这一点在提法上确实有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使用取得的凭证上有难度的考虑,这里既不排除可以使用自制报销凭证,同时税务机关更有必要要求企业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凭证或资料,这样既给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又限制了企业的随意性,特别是防止由于制度上的不规范导致经济上的漏洞。
    八、“办法”第七章对坏帐损失规定了可以据实列支或通过提取坏帐准备金处理的方法,对应收帐款作坏帐核销,必须符合列举的六个条件之一,其中规定了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作坏帐处理。其目的是更好去除企业虚挂不良资产,适当反映企业的实有资产。对于坏帐损失是否需要再由税务机关批准核销,国税表示,报批手续仍按市国税局原有关规定执行,地税则认为:既然文件已明确规定坏帐损失的条件,企业可以在符合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调整帐面。
    九、“办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如第五十二条所列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第五十三条所列的佣金和第五十四条所列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等,一方面强调内容真实性和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同时也没有再分别规定具体的列支数额标准。如差旅费补贴不再提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列支标准。对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国税局的意见,除清凉饮料费,规定着装企业的服装费市局已有规定外,其他必需的劳动保护支出仍可按办法规定列支。地税局对工作服的列支问题,将在近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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