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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之所以有组织,乃是用以应付环境的。其初,年龄间的区别,实在大于两性间的区别。后来受文化的影响,此等区别,才渐渐转变。《商君书·兵守篇》说,军队的组织,以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其视年龄的区别,仍重于两性的区别。所以组织之始,是按年龄分辈份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于此。到后来,便渐渐依血统区别了。其禁例,大抵起于血缘亲近之人之间。违犯此等禁例者,俗语谓之“乱伦”,古语则谓之“鸟兽行”,亦谓之“禽兽行”。惩罚大抵是很严重的。至于扩而充之,对母方或父方有血缘关系之人,概不许结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国古代的姓,相当于现在社会学上所谓氏族,参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说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郑子产说。又说是同姓同德,异姓异德。《国语·晋语》司空季子说。好像很知道遗传及健康上的关系的。然(一)血族结婚,有害遗传,科学上的证据古人未必知。(二)而氏族时代所谓同姓,亦和血缘远近不符。(三)至谓其有害于健康,当时更无此说。然则此等都是后来附会之说,并不是什么真正的理由。以实际言,此项禁例,所以能维持久远的,大概还是由于《礼记·郊特牲》所说的“所以附远厚别”。因为文化渐进,人和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同族之中,必有因争色而致斗乱的,于是逐渐加繁其禁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而在古代,和亲的交际,限于血缘上有关系的人。异姓间的婚姻,虽然始于掠夺,其后则渐变为卖买,再变为聘娶,彼此之间,无复敌意,而且可以互相联络了。试看春秋战国之世,以结婚姻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远二字之确。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渐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经普遍固定之后,则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权,更不必要什么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从而来的呢?前文不是说,妒忌不是人的本性么?然两性间的妒忌,虽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贫穷,物质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产业上的嫉妒来。掠夺得来的女子,既是掠夺者的财产,自然不能不努力监视着他。其监视,固然是为著经济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设或与我的奴隶发生性的关系,就很容易把她带走,于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扩及于人,而和此等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亦非得其主人许可,或给以某种利益,以为交换不可了。如租赁,借贷,交换等。《左氏》襄公二十八年,庆封与卢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祁胜与邬臧通室;现在有等地方,还有租妻之俗;就是这种制度的遗迹。再进,产业上的妒忌,渐变成两性间的妒忌,而争风吃醋之事遂多。内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严,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兴起,和内婚的禁止,也是互为因果的。
掠夺婚起于游猎时代,在中国古书上,也是确有证据的。《礼记·月令》《疏》引《世本》说:大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托诸大昊,虽未必可信,而俪皮是两鹿皮,见《公羊》庄公二十二年何《注》,这确是猎人之物。古婚礼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过如此。又婚礼必行之昏时,亦当和掠夺有关系。
中国农业起于女子,捕鱼在古代,亦为女子之事,说见第十一章。农渔之民,都是食物饶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猎对于社会的贡献比较少,男子在经济上的权力不大,所以服务婚之制,亦发生于此时。赘婿即其遗迹。《战国·秦策》说大公望是齐之逐夫,当即赘婿。古代此等婚姻,在东方,怕很为普遍的。《汉书·地理志》说: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下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把此等风俗的原因,归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显而易见。其实齐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罢?《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语。何《注》:媦,妹也。可见在东南的民族,内婚制维持较久。《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庶姓见下章。而戚单于下,单同殚。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族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后,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东方之国。《汉书·地理志》又说燕国的风俗道:“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不知燕丹的举动,系受风俗的影响,反以为风俗源于燕丹,亦与其论齐襄公同病。而燕国对于性的共有制维持较久,则于此可见。燕亦是滨海之地。然则自东南互于东北,土性肥沃,水利丰饶,农渔二业兴盛之地,内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维持较久的。父系氏族,当起于猎牧之民。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
人类对于父母亲族,总只能注意其一方,这是无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内,父方的亲族,并不禁止结婚;在父系氏族内,母方的亲族亦然;且有两个氏族,世为婚姻的。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与母之兄弟同称,舅。夫之母与父之姊妹同称。姑。可见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并非亲姊妹,不过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与我之父结婚同。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两部族,各分为一二两组。甲一之女,必与乙二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二。甲二之女,必与乙一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一。乙组的女子亦然。此系最简单之例,实际还可以更繁复。如此,则祖孙为同族人,父子则否。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礼:“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礼记·曲礼》。殇与无后者,必从祖祔食,而不从父祔食。《礼记·曾子问》。
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并不限于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即是。然因此等风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为具文了。
古代所谓同姓,是自认为出于同一始祖的。在父系氏族,则为男子。在母系氏族,则为女子。虽未必确实,他们固自以为如此。同姓与否,和血缘的远近,可谓实无关系。然他们认为同姓则同德,不可结婚,异姓则异德,可以结婚,理由虽不确实,办法尚觉一致。至后世所谓同姓,则并非同出于一原;而同出于一原的,却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妫、陈、田皆黄、虞后,与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与四姓相嫁娶。《汉书·莽传》。而王䜣孙咸,以得姓不同,其女转嫁为莽妻。《汉书·䜣传》。此等关系,后世都置诸不论了。所谓同姓异姓,只是以父系的姓,字面上的同异为据,在理论上,可谓并无理由,实属进退失据。此因同姓不婚之制,已无灵魂,仅剩躯壳之故。总而言之,现在的所谓姓氏,从各方面而论,都已毫无用处,不过是社会组织上的老废物罢了。参看下章自明。
婚礼中的聘礼,即系卖买婚的遗迹,古礼称为“纳征”。《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曲礼》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则买妾是真给身价的,聘妻虽具礼物,不过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于利益了。
古代婚礼,传于后世的,为《仪礼》中的《士昏礼》。其节目有六:即(一)纳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问名,女氏许婚之后,再请问许婚的是那一位姑娘?因为纳采时只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并未指明那一个人之故。(三)纳吉,女氏说明许婚的系那一位姑娘之后,男氏归卜之于庙。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纳征,亦谓之纳币。所纳者系玄纁束帛及俪皮。(五)请期,定吉日。吉日系男氏所定,三请于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后告之。(六)亲迎,新郎亲到女氏。执雁而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带着新娘出来,交结他。新郎带着新娘出门。新娘升车,新郎亲为之御。车轮三转之后,新郎下车,由御者代御。新郎先归,在门首等待。新娘车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亲迎的,则新郎三月后往见舅姑。亲迎之礼,儒家赞成,墨家是反对的,见《礼记·哀公问》《墨子·非儒篇》。是为六礼。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酳。古人的宴会,猪牛羊等,都是每人一份的。夫妻则两个人合一份,是谓同牢。把一个瓢破而为两,各用其半,以为酒器,是为合卺。这表示“合体,同尊卑”的意思。其明天,“赞妇见于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飨妇。”礼成之后,“舅姑先降自西阶,宾阶妇降自阼阶。”东阶,主人所行。古人说地道尊右,故让客人走西阶。表明把家事传给他,自己变做客人的意思。此礼是限于适妇的,谓之“著代”,亦谓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后庙见。《礼记·曾子问》说:“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礼,于三月之后,遣大夫操礼而往,见《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说:“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然则古代的婚礼,是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内分离,照礼意,还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离婚。这也可见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松。
礼经所说的婚礼,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所以其立意,全是为家族打算的。《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家长权力之大。《昏义》说:“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也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尤可见娶妇全为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问》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这是我们容易了解的。又说:“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此意我们就不易了解了。原来现代的人,把结婚看作个人的事情,认为是结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欢乐的意思。古人则把结婚看做为家族而举行的事情。儿子到长大能娶妻,父母就近于凋谢了,所以反有感伤的意思。《曲礼》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也是这个道理。此亦可见当时家族主义的昌盛,个人价值全被埋没的一斑。
当这时代,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奴隶是需要忠实的,所以贞操就渐渐的被看重。“贞妇”二字,昉见于《礼记·丧服四制》。春秋时,鲁君的女儿,有一个嫁给宋国的,称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国失火,伯姬说:“妇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从。必待傅姆,是不独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烧而死。《春秋》特书之,以示奖励。《公羊》襄公三十年。此外儒家奖励贞节之说,还有许多,看刘向的《列女传》可知。刘向是治鲁诗的,《列女传》中,有许多是儒家相传的诗说。秦始皇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案《管子·八观篇》说:“闾晡捭兀饽诮煌ǎ蚰信薇鹨印!庇炙担骸笆彻人镌渚怀∑越樱髂久还交倩担呕Р槐眨饽诮煌ǎ辉蚰信穑拮哉印!薄逗菏椤さ乩碇尽匪担褐9谅眨骄庸燃常信骄刍幔势渌滓U饧词乔厥蓟仕椒栏裟谕狻D耸前咽看蠓蛑遥吧罟堂牛运率刂胁蝗耄怀觥钡闹贫龋独窦恰つ谠颉贰M乒愕矫窦淙ァT偌尬幢啬苡惺裁唇睿还计涫潜端啦徽辏允境苋瑁徒崩杲冢靡庀嗤<呢j是因奸通而寄居于女子之家的,杀之无罪;妻为逃嫁,则子不得母;其制裁却可谓严厉极了。压迫阶级所组织的国家,其政令,自然总是助压迫阶级张目的。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紧的。所以表显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左氏》昭公元年,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子南业经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强行纳聘。子皙是个强宗,国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以资决定。这虽别有用意,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择。不过“男不亲求,女不亲许”,见《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须要有个媒妁居间;又必须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礼记·曲礼》。以资证明罢了。婚约的解除,也颇容易。前述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个月之后,两造的意见觉得不合,仍可随意解除,这在今日,无论那一国,实都无此自由。至于尚未同居,则自然更为容易。《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种种曲说。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亦谓之七弃。(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又有所谓三不去,(一)尝更三年丧不去。(二)贱取贵不去。(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五不娶并列,(一)丧妇长女。(二)世有恶疾。(三)世有刑人。(四)乱家女。(五)逆家女。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义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认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买臣之妻等。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改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此可于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须如此。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此无他,不过男权社会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女子的离婚,在后世本较古代为难,因为古代的财产带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当然都有享受之分。所以除所谓有所受无所归者外,离婚的女子,都不怕穷无所归。后世的财产,渐益视为个人所有,对于已嫁大归之女,大都不愿加以扶养;而世俗又贱视再醮之妇,肯娶者少;弃妇的境遇,就更觉凄惨可怜了。法律上对于女子亦未尝加以保护。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