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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的人道主义改革--曲新久-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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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断言。但是从清末刑律改革来看,外因要大于内因,大家知道列强来了以后,他说你中国的法律制度太残酷了,小白菜那么柔软的身体,被夹着手指,多残酷。你动不动就打板子,打棍子,打得皮开肉绽,我们这个身体可受不了,所以我要搞个治外法权,当然这是一个借口,我们大家知道法律当然是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的事情,这一点也促使一些清朝的有识之士认为,这个制度确实,刑法制度需要改革。那么清律就实现了一个转变,但是呢,这个转变呢,北大的蔡枢衡老先生有一个评价,我认为是非常准确的。也就是说,主要还是外在压力的结果,而不是中华民族自我觉醒的表现。就是说,不是自己当时发展的,自己自然发展到这一步,它不象汉文帝废肉刑,到了那个历史条件了,自然而然发展成了肉刑被废除了,到了身体刑和自由刑阶段。而我们到了清末,完全是主要是在外力压力之下,所以说在这种形势下,尽管我们形式上、立法上实现了,但是在实践上,我们国家的酷刑一直还没有被根绝的。 

    下面接着就是民国,大家众所周知了,不断的战乱,一党专政,民主制度实验的失败,大家知道,孙中山辛亥革命以后,他曾经信任过袁世凯,以为他能够搞民主制度发展,但是后来失败了。所以整个这个时期呢,人道,刑罚人道主义的实践基本上中断了,是停滞不前的。所以到国民党一些军阀手里,大家知道刑罚制度这种刀砍、斧劈、铡刀、老虎凳全上了,我们知道刘胡兰死在山西军阀的铡刀下面。在这里来讲我们说,这是我们国家一个基本的历史,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可以看出来刑罚是逐渐缓和的,可以说,我们讲刑罚人道主义应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是很重要一点。 

    问题在于,我们现阶段,在我们国家能不能够实现刑罚人道主义,这里面,我个人认为有一个观念上和情感上的困难,我们讲呢一种道德情怀还需要一个制度的支持,也需要一种信念上的支持和信仰,需要一种哲学上的论证,我们国家现在是不是能做到这一点呢?我们应该相信、确信,应该施行人道主义的制度,因为人是最根本的,一切我们的制度,一切我们的工作,一切我们的忙碌,都是为人服务的,为在座的,为你,为我,为所有的公众,也就是说,我们要以人为本的,我们整个社会制度,刑罚这样,整个社会制度、整个社会也应该是如此的。在这一点上我想,应该成为我们一个基本的确信。 

    在我们国家现阶段,到底能不能够实行人道主义?因为我们现在的犯罪率确实非常高,一般的公众就是说,发生犯罪了,怎么办?噫噫噫要严惩、严打,很多人来讲,包括我接触一些教授,包括一些中层的官员,他们一发现有恶性案件的时候,还是惩罚轻了,我们犯罪率确实很高的,而且我们现在的犯罪的严重性也越来越高,我们就以抢劫为例,可以讲确实越来越穷凶极恶了,在早期的时候,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前,我们一般,比如说抢劫银行,对银行的犯罪,还是偷,打开金库,偷偷摸摸进去,后来是拿着片刀,再后来拿着猎枪,后来干脆出现微型冲锋枪,开始还说〃举起手来把钱交出来〃,再后来连这句话都不说了,来了他就啪啪啪扫射?最近又发展了用火箭筒,那么未来发展会不会用导弹呢,这是个问题,犯罪率非常严重。你这时候还要讲人道主义,还要给他很和缓的惩罚,行吗?怎么办?我们国家刑法学界出现过一场争论,那么这个争论就从80年代一直持续到90年代,甚至继续到现在。这个争论,我想呢可能是有一定误区的。误区在哪呢?就是说大家都没有去从人道主义,或者说只有一部分学者注意到了人道主义的问题,其实无论是重刑也好,无论是轻刑也好,我们都要考虑使刑罚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我们进行一种人道主义的选择可以说是最正确的。 

    那么应当讲呢,我们看我们的古代史也好,看我们国家历史的时候,社会秩序最差的时候,往往是刑罚惩罚最重的时候,最重的时候。那么,刑罚惩罚相对比较轻缓、和缓的时候,社会秩序往往是不错的时候。那么,作为一个惩罚来讲,实际上政府也在间接的引导民众的文化,也在引导民众的价值趋向,引导民众的行为方式。那么,作为惩罚来讲,有犯罪你就要受到惩罚,这样由守法、维护秩序,那么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就成为了每一个人的自觉的一种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政府还是要使用刑罚方法对犯罪加以惩罚,但是更重要的工作要做在前面,要加强预防,要做相当多的工作。 

    那么,所以说,人道主义的原则,也构成了对政府权力肯定的一些限制,但是政府也要想,从其他的方面去解决这问题。所以说,尽管我们国家现在犯罪率比较高,严重案件比较突出,但是,我们还是要坚定不移的实现人道主义原则。好了,我们既然确定这一点,接下来问题就在于,我们现在的刑罚制度,我们的刑罚制度在人道主义方面还有哪些问题,我们需要做哪些改进。 

    第一,死刑和没收财产的正当性问题。那么死刑问题呢,应该讲是很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实,在古代的时候,我们就曾经有国家废除过死刑。比如日本的古代曾经有废除死刑的历史,欧洲一些小的国家也曾经有废除死刑的历史,但是非常短暂,非常非常的短暂。那么在我们现在来讲,从近代以后到现在为止,大概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也包括我们国家的澳门和香港,香港当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实际上不执行死刑。那这样来讲,死刑到底是不是符合人道的精神。从联合国官方的文件来看,并没有宣告死刑是一种酷刑,是一种错误的刑罚方法。但是从联合国各方面的倡导性的观念上来看,还认为死刑是和人道不相符的,死刑是应该废除,至少要受到严格控制。那么我们国家现在死刑问题主要就是在于我们立法上,可能范围太广了。比如说我们除了杀人、谋杀,像抢劫,像伤害这样一些侵犯人身的犯罪有死刑以外,我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等、渎职犯罪,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刑法当中有十章,大概只有一章中没有死刑,九章都有死刑,有七十个左右的罪名有死刑,我们总共有四百多个罪名。那么在这里可能死刑面确实过宽了。那么,我们国家在立法上,也包括在司法上,进一步限制死刑,可能是有很多的工作去做。 

    那么,再一个就是没收财产的问题。没收财产可以讲在近代的时候,在西方国家就是基本上被废除了,甚至在一些南美的国家,我注意到他们的宪法当中就明确宣布,在宪法当中规定,议会无权制定剥夺公民财产的这样刑罚方法,就是没收公民全部财产这样一种刑罚方法。应该讲当然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说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在宪法上没有确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们讲,对公民财产的尊重是一个法制社会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在这里来讲,我们说没收财产有很大的问题,比如说,把它没收给国家,表面上来说是增加了国库的收入,但实际上来讲,财产在个人的手中才能发挥它最大的效用,虽然我们这次刑法修改也有些变化,进步也是在不断的。比如我们就规定了生活的日常用品,我们不在没收之列。 

    再一个问题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我们国家剥夺政治权利是一个含括量比较高的刑罚方法,其中有一项的剥夺,就是剥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六大自由,但这里没有罢工或者其他的方面的规定。那么这六大自由的剥夺,应该讲刑法学界认为,普遍的认为是有问题的。问题在哪呢? 

    因为这对权利来讲,从我们宪法的规定上来说,并没有在宪法上有明文规定可以被剥夺,那么这种权利也是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他一些公民最基础的权利。我经常会提到剥夺言论自由,报告长官,我要撒尿,闭嘴,你被剥夺言论自由了,报告长官,我用纸条写,住手,你被剥夺出版自由了。出版自由不要理解为一定要经过出版社才是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说我把我的思想写在纸面上、写在媒体上,我把它发表出来让别人知道,好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实际执行我们很困难,这可以说是又一个问题。 

    再一个问题,我想还有一个死刑执行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从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经常是游街,在有些地方直到现在还没有绝迹。 

    再比如说,我们死刑执行,死刑方面的二次宣判。一次是因为死刑执行,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你必须告诉他,你被判处死刑了,然后你有什么遗言,然后接着要核对身份,然后要执行。我们在有些地方,为了严打的要求把他拉出去,拉出去搞个万人大会,我们在第二次再宣判一次,那么也就是给大家展示一下,这恐怕是一个不合适的做法。 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可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这就是自由刑当中的劳动问题,也就是说监狱劳动的问题。在我们古代的时候,在西方近代前,劳动,有些监狱劳动就是折磨人的,那个也不能叫做劳动了,就是折磨,比如说给你弄个磨盘,给你套上套象驴一样套上,然后告诉你那儿有一个计数器,然后你就拉拉拉,拉磨转,转多少圈,转不够圈不给饭吃,那你就拼命拉着磨转,然后接着,这一堆石头说你搬到南院去,咣咣咣,搬过去,说报告长官,我搬完了,说再搬回来。 

    那么,作为徒刑来讲,它剥夺的是什么,就是自由,什么叫被剥夺了自由了呢?告诉你,你在一个房子里头,你在一个院子里头,或者在你画地为牢的圈子里面,你不能动了,你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别的地方了,这就叫剥夺了自由。在这里来讲,拿徒刑来讲,劳动可不可以作为自由刑惩罚的一个内容呢?当然如果看我们50年代,我们曾经有一个阶段主要是从经济上的考虑,因为罪犯你不能够白吃粮食,我们当时的经济非常困难,所以罪犯要有劳动,要靠自己养活自己,这是一种无奈,也是没办法。到后来有一个阶段,我们查我们的规章可以发现,我们把劳动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惩罚方法,就是说劳动本身是惩罚的一种方法。那么,到了1979年刑法的时候,我们不再确定劳动是一种惩罚方法。 

    但是,我们在现在的刑法上,你会注意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一定要参加、强迫其参加劳动。那么,这个问题,恐怕是我们现在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作出改变的。在监狱里头呢,我们剥夺了他的自由,但是在监狱里面他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 

    我们说劳动是人的一项权利,那么在监狱当中,劳动可以被强制进行,但是这个强制进行,应该是基于一种…基于为了犯罪人,或者是受刑人的利益去强制他进行。比如他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通过劳动,因为他表现比较好,获得减刑,获得假释,而他获得的报酬也可以赔偿被害人,来资助自己的家人,也可以为自己未来的生活作出安排,这样来讲,我们这个劳动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但是如果有的人就是不想劳动,我就是不劳动,好吧,你可以不劳动,那么你喜欢干什么呢?说我要学习,学文化,也很好。说我也无不愿意学文化,那么你想干什么呢?我就躺在床上睡觉,那你就睡吧,但是你表现不好,我不会给你很快的减刑、假释,那么也就是说,学习劳动也好,监狱的生活也好,让他有一个自己的选择。因为作为犯罪人,犯罪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不适应社会生活,不会按照合乎道德、法律的要求安排自己的生活,而监狱这个环境呢?我们把他关的时间长了以后,他更加不会去适应社会的生活,他可能会成为两种人,一种是等待时机出来,报复社会,成为暴徒,更凶恶的暴徒。我们看到很多。另外一种,就成为一个顺民,首长好,领导好,政府好,自己什么也不会做,我们叫做监狱文化人。所以在这点我讲,在监狱当中应该给罪犯比较大的自由,他的学习,他的生活,作为监狱来讲,也可以在有些方面进行强制,比如说出早操,比如说肢体的这样一种训练啊,都可以。但是总体上来讲,他必须是为了罪犯的,为了受刑人的利益来进行的一些强制,这些强制不应该是有辱人格的,我们更不应该使用外在的,比如说使用刑具来强制他进行劳动,那都是显然不可以的。 

    再就一个问题,我想就是监狱纪律,比如说我们的戒具使用,主要是死刑犯的使用,这个问题现在也可以说也是一个问题,我们法律上对死刑犯戒具使用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决一旦确立,准备宣判了,宣判死刑了,罪犯就会被砸上脚镣,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讲可能二审时间可能会是很长的,一般正常的时间是一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就成两个半月,再重大复杂的,还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三个月等等,那么这样一来,在一个月,两个半月,甚至是半年的时间之内,让罪犯带着脚镣,我个人认为,对于人权,对罪犯的权利,对于他的人道的待遇来讲是不合适的。 再有一个问题,我讲的就是受刑人,我们谈到这么多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的监狱法也好,刑事诉讼法也好,已经规定了相当多的受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但是我们现在还有一个需要发展的余地,就是把这个权利的体系更加系统化,更加制度化,更加可操作,更加得到确保。举例来讲,一个受刑人在监狱当中他的表现如何,什么时候给他减刑,什么时候给他假释,这个时候来讲,在我们国家目前基本上来说是我们政府单方面的,还主要看作一种恩赦,那么我们现在未来的发展是不是需要给予罪犯,当他符合一定条件以后,政府必须给他减刑,如果政府不给他减刑,他可以寻求法律,寻求法庭的救济,司法的救济,那么在这些方面,我们现在应该讲还都是没有开展。所以说我们国家现在的刑法制度,在人道的改革方面,在我们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条件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还是有相当多的可以改进的余地的。 

    我想,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国家现在能够解决的话,我们的监狱的状况,或者是刑罚制度的人道主义状况应该就是满意的。 

    那么我相信,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对于间接的、潜移默化地来引导我们的文化,对于变革我们的文化,可以讲会有很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我相信,我们的国家是有希望的,我们的法制也是有希望的。好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下面是观众和网友跟您的互动时间。首先,看看来自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第一位网友叫做〃我懂法律我怕谁〃。他说我知道,我们国家每年大约有五万人处以劳动教养的惩罚,如果不考虑断续期的话,每年一共有三百多万人被劳动教养,而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是一到三年,如果改造不好,甚至可以延长到一年。而据我所知,世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剥夺公民自由的方式,对公民进行所谓改造。我想问曲博士的就是,您认为一个行政机关,抛开司法机关,自设劳动教养机关,不通过法庭审判,不给公民提供律师保证,便将其投入劳动教养所,是否符合法道和人道? 

    回答: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应该讲这个问题也很尖锐。现在来讲,在法学界也是一个非常热烈讨论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当中提的,比如说劳动教养的数字问题,我想可能是不太准确,从教育的角度上来讲,我始终认为,教育应该是一种引导性的,教育是一种基于交流性的,也就是说平等的一种沟通的,那么教育应该不是被强制的,我就是把你找来以后,你有问题,比如说你经常的大错没有小错不断,什么难死公安,气死法院,怎么办呢?我就得教育教育你。但是教育应该讲,这种教育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够剥夺他的自由,如果剥夺自由的话,他就是罪犯。现在比较一致的意见,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劳动教养司法化,那么劳动教养应该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么当然这种判决又是剥夺自由的,所以它一定是和犯罪相联系的,按照我的观念,应该是对犯罪人来适用的。我认为可以改造成轻罪监狱,按这个可能是需要一个中央的决策了。 

    主持人:谢谢您。现在咱们把发言机会留给同学。 

    提 问:我觉得你提到了很多措施,我觉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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