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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发票必须具备以下两部分:一是票
面表格内容 (六要素),即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是非
表格内容 (七要素),即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票日
期、银行开户帐号、开票单位及责任人等。归结起来,发票是由发票的表格
和非表格两部分内容所组成。
2。发票各要素的内在联系
由于发票是由票面表格内容(六要素)和非表格内容(七要素)组成,
因此,用票人在填写发票时,必须全面、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不能各
取所需,少填或乱写。这是因为发票各要素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它们
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共同作用于一起经济交往事项。对于票面表
格内容 (六要素)中,通过品名、规格、单位反映出成交商品的实物形态和
劳务服务项目的内容;通过数量、单价、金额反映了计价标准及成交金额,
并通过大、小写金额牵制,保证金额的准确。通过这些要素使商品和劳务服
务从实物内容到金额内容得到双重体现。
□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我国是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统一
后形状为椭圆形,字形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
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字样,下环刻制“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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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省 (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
票头正中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也套印“发票监制章”在票头的正中央。
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和识别发票真伪的
重要依据。
发票作为商事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
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多年来我国的发票监制章形状、规格和印色等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由于各地发票监制章形状各异、差
别很大,给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乃至税务机关本身 (外省发票)识别发票的
真伪,正确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以及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困难,不利于
发票管理,统一发票监督章对规范我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征收管理无疑是有
益的。
□发票联底纹
发票联底纹是指在发票联加印花纹图案,以增强防伪性,统一后的发票
联一律为第二联,底色为白色,套印大红色椭圆监制章和淡黄色底纹,底纹
为“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篆体字及花纹图案连接而成,而其他联次不
加印底纹。
发标联加印底纹与发票监制章一样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发票的防伪性,是
为了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私印、私售、倒买、盗卖、转借、代
开、伪造、涂改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加印底
纹乃至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国人民银行造币厂来承印等有效措施,对不法分
子进行控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我们的经济生活的正常运
行。各单位在接纳外来发票时,一定要按照全国统一后的发票式样、标志来
识别真伪和作废发票。
□什么是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 (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
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
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专用章
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与票面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
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
帐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共十四联),收
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发票联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为大红
色,发票联还加印淡黄色发票底纹,发票联字色为棕色,用专用白纸印制,
发票号码为大红色 (变色);存根联为白纸黑字;记帐联为白纸字淡红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的规范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除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外,对于普通发票的规范式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根据
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发票式样规范,并按该式样规范印制发
票,供发票使用单位领购,通常省级税务机关制作发票样本,由县(市)税
务机关根据所辖区内的用票种类和数量,统一到指定的发票印制厂印制,用
票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度,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样本上所列类别式样一般为
经常使用的,对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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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量较大的单位,经县 (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
名称的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
的发票式样。
□发票的使用
1。领购发票需要办理的手续
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凡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提出领购发票申请
报告,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它证明,以及财务印鉴或者
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购领簿。
(1)提供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
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核准可购领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
申请人、经办人及税务机关审核人印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及其
它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税务登记证明”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
(4)“发票专用章”是指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刻制的含有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和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加盖的印
章。
(5)发票购领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
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领购方式、核准可购发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
准购数量、起讫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章、核发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2。异地经营领购发票
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发票的,属固定工商户的,根据《发
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向经营
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1)凡属此类情况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公
民法人或其它经营担保作为保证人,并填写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
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担
保书须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2)如果在领票地无法取保者,可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
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担保义务或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
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纳税人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应就具体情况而定。对在同
一县市内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按规定不能作为单独的用票单位,其需要用的发
票应向总机构限量申请,验旧换新,对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发票。
对于那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临时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其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短暂行为,不具有固定经营地
点和长期经营的条件,因此对其使用发票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作为固定的用
票单位和个人直接供给发票,其需要用发票时应按次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申请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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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税务机关一律不予领购发票:
(1)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条件的;
(2)不按规定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或者领购手续不齐全的;
(3)发生严重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纠正的;
(4)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原使用的发票正在清理之中的。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上述不予领购发票的情形之一的,需用发票时,应按
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3。开具的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
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
更品名和金额。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开具发票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
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
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
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
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发票一般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使用,特殊情况由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跨市 (县)开具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4。发票丢失后的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
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
废。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
遗失声明。
5。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所用发票的缴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因改组、合并、停业、分设等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
的发票缴销。
第二种情况:因某种发票的换版而缴销部分结存发票。
第三种情况:因发票印刷质量等问题而需作缴销处理的。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在纳税人自查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对其作全
面的清理检查,核对其所购发票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有无隐瞒不报私
自留存的问题。第二种情况也应作同样处理。属第三种情况的,首先则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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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该发票是否确系印刷质量,还是由于其它原因而推之于质量问题的。
以上三种情况除必须按规定作出处理外,均须填写《发票清理缴销登记
表》,此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表2 .11 发票清理缴销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税务登记号 发票购领证号
发票名 清理缴销 本期印制或购
购或印 字轨 期存结存 本期使用 缴销
称、规格 所属时间 领
份/本 份/本 份/本 份/本
清理缴销
违章情况记录
性质
报送单位 发票责任人(签章)企业税务机关检 责任人 (签章)
备注
说明 公章 查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能挣钱巧开支——企业出纳手册》出纳业务(二)——出纳日记帐
{ewc MVIMAGE;MVIMAGE; !15900180_0064_1。bmp}
查找错帐的方法有:顺查法和逆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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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纳日记帐
□出纳日记帐的概念
出纳日记帐是出纳员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为根据,全面、系统、连续
地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及其结存情况的一种主要工
具,是各单位会计帐簿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纳日记帐包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
存款日记帐两种。
(1)现金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是用来逐笔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在经济业务
中,由于使用现金结算而发生的现金的收入、付出及其结存情况的帐簿。
(2)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逐笔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在
经济业务中由于使用银行转帐结算而使银行存款发生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的帐簿。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帐页按顺序编号,
不得随意抽换或增添,以保持帐页页数和序时记录的系统性、完整性,防止
不法分子从中舞弊。
□出纳日记帐的格式
现金日记帐有既登记现金收入,又登记现金支出的现金收付日记帐,也
可更细地分别设置现金收入日记帐和现金支出日记帐。现金收付日记帐一般
采用的是三栏式,即在同一张帐页上设置“借方”、“贷方”、“余额”三
栏,分别反映现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此外,还在“摘要”栏后设置
“对方科目”栏,以具体登记对方科目名称。三栏式现金日记帐的格式如表
3。1。
表3 .1 三栏式现金日记账
年 凭证 摘 对方 借方 借 余额
月 日字 号 要 科目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年 凭证 摘 对方 贷方 贷 余额
月 日字 号 要 科目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在有些单位中,为了在现金日记帐中更清楚地反映现金收入的来源和付
出的用途,往往采用多栏式的现金日记帐,即收入栏(借方栏)和支出栏(贷
方栏)按现金的对应科目设置专栏。多栏式现金日记帐的基本格式如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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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2 多栏式现金日记账
年 记账凭证 摘要 收入 支出 结
月日字 号 应贷科目 合计 应借科目 合计 存
现金收人日记帐和现金支出日记帐主要是在收、付款凭证较多、并且现
金的对应科目也较多的时候,为避免日记帐的帐页过宽而设置的,多采用多
栏式,其格式如表3。3和表3。4所示。
表3。3现金收入日记帐
表3 .3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