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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直击中国教育底线-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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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20个省(区、市)的初步统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对63484所大、中、小学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了重点检查,查出违法收费案件12634件,违法收费金额21亿多元。    
    学校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贯穿了教育的各个环节。在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是将“捐资”“赞助”等与学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未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以及提高标准收取借读费等;在高中阶段,主要是未严格执行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收取高额“择校费”“赞助费”,擅自扩大调节生比例,变相超收学费等;在高等教育阶段,主要是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点招费、转专业费、赞助费、建校费等。这些乱收费有的是明码标价,按分计价;有的收费金额特别巨大。    
    教育乱收费使教育的形象一落千丈,不少人把它和司法腐败联系起来,认为它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教育在传统文化视野中的“净土”形象,从此荡然无存,代之而来的,是对教育的愤怒声讨。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在教育乱收费的背后,还有着很多无奈。    
    


第一章 直击1 非法“暴利”——教育乱收费呈蔓延之势(2)

    2002年9月7日,我在河南省周口市某县采访时发现,虽然政府三令五申不准一些职能部门借工作之名向学校乱收费,但这种现象在该县还是普遍存在,致使不少基层学校因经济负担过重,无法将极其有限的资金用到教学上去,严重影响了学校办学环境的改善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我了解到,该县一些职能部门对学校的工作检查变了味儿,使工作检查变成了乱检查,并乘机制造借口乱罚款、乱收费,其名目之多,处罚面之大,罚款额度之高令学校防不胜防,往往是这家查完那家查,罚过东家罚西家。被我调查到的几十所学校大多被罚过款,而且是多个部门年年罚款,少则几千,多则过万。    
    以一些职能部门在2001年向该县一所农村学校和一所县城学校的罚款及收费为例:某乡中心校被地税罚2000元、审计罚4000元、物价罚3500元、财政罚3000元,合计1。25万元;某县城中学被审计收2万元、罚1。6万元,物价罚2000元,会计法检查收5000元,地税罚5000元、残联收3万元(后经县领导出面干涉,退还学校),合计7。8万元。像这样的罚单和收费清单(在这些单据中,有的开“政策咨询费”收据,有的打白条,还有的连白条也不打),在该县各学校中都能列出一大串。    
    在很多时候,即便学校小心翼翼,也依然难逃被罚款的命运。如某学校在校门口做了块“前方有学校,限速五公里”的警示牌,经办人开了一张票额为140元的商业发票。地税部门在检查时说做牌子应开装潢发票,开商业发票属违规现象,要罚2000元,几番讨价还价后,最后罚了该校600元。后来,该校请人更换教学楼上的坏玻璃,花了70元钱,校领导特意嘱咐经办人将这笔钱开成装潢发票,没想到地税部门又说这笔钱应开商业发票,使用装潢发票是违规,就又罚了该校500元。像这样因学校买几把笤帚、几只水桶、几块玻璃以及修补校舍、打扫厕所等小事被一些职能部门罚走成百上千元钱的事经常发生。    
    提到这些事,某乡中心校的一位财务人员委屈地对我说:“有关部门平时也不对我们讲到底哪些票能用,哪些票不能用,以及办什么事情开什么样的票据等知识,只等做错了事情时罚你,实在让人无可奈何。”    
    在调查中,我还了解到,在该县,不少单位、部门和个人把学校看成大市场,把教师、学生当作“摇钱树”,经常利用职务之便向学校强行搭配、推销物品和摊派款物。    
    该县新华书店在发行教材时,将学校不愿订的非教学用书和各种辅助读物强行搭售,如果学校不要这些搭售的东西,就不向学校发教材或对学校的预付书款不给结账。如某小学仅《自然制作》(该县各小学均没有征订此书)和《读书活动》两本书,就向新华书店交出搭售款6万元,这些被搭售的书甚至连不怎么识字的一年级学生也人手一册。我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单位、部门或个人向学校强行推销、摊派的款物多至50余种,如代码技术费、地图制作费、文明用语牌、伟人像、当年甚至过期的挂历等。更有甚者,一些人在“任务”完成后,还要再向学校索取香烟、皮鞋等物品,甚至直接拿无关发票向学校要钱。    
    在向学校伸黑手的部门和单位中,还有专门从事普法宣传的司法机构。由该县司法部门组织的一支普法宣传演出队,每场演出的时间是1。5个小时,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要求每个乡镇必须承演数场。这支演出队在某镇高中组织演出时,学校专门组织学生代表(各班均派出了数名学生代表)和所有没有上课任务的教师观看,事后,这些师生又都分别把演出内容向没有观看演出的师生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组织全体师生对普法宣传的内容进行讨论,还要求每位学生写一篇作文谈感想。即使如此,司法部门还是强迫这所高中自己再加演两场,且费用照常。    
    尤其让学校难以理解的是,一些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单位还在向学校强行收取或摊派。如该县建设部门在2000年和2001年分别向某小学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4500元和5000元(后因学校坚决抵制而作罢)。据了解,这种现象在该县的其他城市学校也存在。    
    周口市的这个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06所,订阅报刊68种,其中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征订的有28种,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征订的有22种,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求征订的有19种。在这些报刊中,除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征订的部分报刊和学校工作直接相关外,其他部门要求征订的报刊绝大多数和教育无太大关系,且数多量大,给学生、教师和学校造成了沉重负担。    
    在某乡一所学校中,该乡党委和政府向学校分配的两种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杂志的订阅任务达到了全校教师人手一份,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几种报刊也分别有十几甚至几十份。在另外一个乡的中心校,当地党委和政府向学校摊派了七种150份报刊,加上其他职能部门摊派的十几种报刊,这个学校仅订阅报刊一项每年就要支出8万多元。    
    一些单位在向学校摊派报刊时,软硬兼施。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接连三次到某镇中心校要求订阅本系统的杂志。第一次来人,学校碍于情面订了几份;第二次来人,学校不想订,但来人说,我们管这一片,订我们的才算数,学校只好又订了几份;第三次来的人单刀直入,说上次就是我们查的你们的账,订不订你们看着办!学校无奈再订了几份。最后,仅订阅这两种与教育几乎没有任何关系的杂志,学校就花去近2000元的办公经费。    
    据我调查,在这个县,用类似手段向学校强行摊派和教育无太大关系的报刊的职能部门就有14个,涉及报刊近40种。在此情况下,不少对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使学生直接受益的教育类专业报刊受到了极大冲击,以致它们的订阅量在不少学校出现了空白,使其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缺乏专业力量的支持。    
    在这个县,由于这种向学校伸黑手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绝大多数学校领导在提起它时头疼不已。某农村学校的校长说,他现在不能看到汽车进校园,甚至一听到汽车喇叭声头就发蒙,因为来的人不是故意找茬的就是要钱的。某镇中心校的校长表示,自己虽然身为一校之长,但一般没时间也没精力抓教学管理,日常的主要工作就是想方设法应付这些伸向校园的黑手。他说:“像这样罚来罚去,要来要去,还不就是折腾学生的几个杂费吗?!扎一针出点儿血,啥时扎不出血来了,这些人你请都请不来。”    
    学校因为伸进来的黑手太多,经济负担普遍较重,以致不少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都停止了。某乡中心校的负责人说,上个学期该乡的学校开学时间还不足一半,由于职能部门的罚款、收费和征订与教育无关的报刊,已有近1/3的学校用完了本学期的学(杂)费和办公经费,致使老师用的粉笔、墨水和发给学生的奖状等钱没有着落。本学期才刚刚开学,就已经有职能部门找上门来要求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校领导只好铤而走险,向学生违规收取一定费用。比如某中学在去年秋季开学时,为了增添一些桌椅,决定在每套桌椅由学校拿出10元钱的基础上,再向学生收取部分费用以补不足,学生毕业时可在交出10元钱后将其使用的课桌椅带走。在做此事前,学校已经征得了有关领导的同意。但是,审计部门在得知此事后,以加重学生负担为由,向学校收审计费2万元并罚款1。6万元。这样,学校不但没能增添成桌椅,反而赔掉了3。6万元钱。    
    我了解到,鉴于一些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学校吃、拿、卡、要、罚,以及强行向学校收费、摊派、推销及搭售物品等现象比较严重,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使教育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个县的人民政府曾专门成立了“优化学校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并于2002年5月底正式下发了相关通知,明确规定“凡对学校进行执法检查的,必须由优化学校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但据教育部门的负责同志说,向教育伸黑手的现象至今也没得到有效遏制。就在我在这个县采访的当晚,某镇中心校的校长还在向我大倒他被某职能部门故意罚款的苦水。    
    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完全是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它们基本上是靠正常的政府财政拨款“吃饭”的。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学校刚刚达到了“温饱”水平,不少农村学校甚至还处在“饥寒交迫”的状态。而今,它们竟然成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摇钱树”,这不但让人匪夷所思,更令人深以为忧。如果不及时对这种现象加以严厉制止和查处,由此而导致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将会是倒塌的多米诺骨牌。    
    学校会因不堪重负铤而走险,继续顶风“乱收费”。2004年1月6日,教育部部长周济说,2003年教育部共查处教育违规乱收费8。53亿元,清退违规收费6。39亿元,处理了2488名有关责任者,其中包括395名被撤职的校长。眼见这么多人因乱收费被处理,其他人应该不敢再越“雷池”。但假如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敲骨吸髓”下不越“雷池”就不能活或不能较好地活,个别学校还是会铤而走险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学校事实上也是“乱收费”的受害者。    
    为求“双赢”,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会主动削弱对学校工作正常的检查力度。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毕竟,学校不是可以被法外施恩的特殊单位。可从湖南省、河南省一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做法看,这种正常的工作检查明显变了味儿,好像检查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在学校这棵树上“摇”钱。只要“摇”到了钱,不管学校在各项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样会使“摇钱树”变成腐败的“温床”。对学校和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正常渠道合法占有的工作资金,我们还可以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但如果是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非法或违规获取的资金,一般来说,要进行有效监管非常困难。而一旦监管失效或根本无法监管,那么,种种丑恶现象,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就会因此而在由“摇钱树”变成的腐败“温床”上迅速滋生。想一想,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群众受害,教育和政府形象受损。学校本不是“摇钱树”,如今却被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当成了“摇钱树”,而且必须要让他们从“树”上“摇”下钱来才肯罢休。为了筹集到足够的钱供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摇”,学校只好想方设法,变着花样儿向学生“乱收费”。最终,“摇钱树”上的钱都要由群众来出。为了让孩子上学,群众只好“割股切肉”,与此同时,教育和政府的形象在他们的眼里,又能好到哪儿去呢?所以,直击教育乱收费,我们不能仅仅把眼睛盯在教育本身,还应该放开眼光,锁住那些向教育伸出黑手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一章 直击2 难以承受生命之重——面对校园自杀沉思(1)

    自杀的危险正一步步逼近今天的青少年,使他们青春的笑语无声,美好的理想成空。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现实,所有从事教育事业的人们以及广大家长都不能不反思:是怎样一种邪恶的力量,把年轻的生命推向了黑暗的坟墓?我们又做错了什么,以及从今天开始,应该做些什么?请记住,当年轻的生命不在时,无论你在孩子身上寄托了多少美好的希望,他们也都将如暴风雨中零落的花朵,只能落地成泥土,不能再生为果实……因为死亡是生活的彻底毁灭!    
    当写下本节第一个字时,已感到了难以承受的沉重,然而,我到底还是拿起手中的笔,写下了关于青少年自杀现象的文字。不为别的,只为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挽留住一个个意欲随风而逝的年轻生命,使他们的欢声笑语与青春风采温暖一个个幸福的家庭;同时,也为那些已经逝去的年轻生命,唱一曲怀念的歌谣,使他们即便在永远的沉睡中,也能感受到来自曾走过的这个世界里的一缕爱的阳光。当然,更多的渴望还在于提醒社会各界,能从忙忙碌碌的万丈红尘中抬起头来,分一线警惕的目光,给那片正在阳光下的花儿们身边悄悄游荡着的冷冷的云……    
    这是我随机在报刊上查阅到的一组信息:1997年,北京市一初三男生因考试成绩不好,从12楼跳下身亡;1998年,吉林省长春市一初三女生,因“老师把我同小流氓相提并论”而卧轨自杀;1999年,福建省福州市一初二女生因家庭贫困,产生自卑心理而割腕自杀;2000年,广东省顺德市一初三男生因家长不让玩游戏机而上吊自杀;2001年11月30日,新疆石河子市四名初三女生,因考试排名靠后,而相约服鼠药自杀,其中两名因抢救无效死亡,一名重度昏迷成植物人,另一名经抢救脱险后休学在家……一朵朵青春的生命之花,就这样在风中接连飘落!    
    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主任徐岫茹在电话中对我说,他们中心设有一条心理咨询热线,在该热线设立之初,他们曾进行过一次统计,在前9个月打进热线的2700人中,146人曾尝试自杀或想自杀,其中80%是中小学生。    
    由此可知,自杀的危险正一步步逼近今天的青少年,使他们青春的笑语无声,美好的理想成空。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所有从事教育事业的人们以及广大青少年的家长都不能不反思:是怎样一种邪恶的力量,把年轻的生命推向了黑暗的坟墓?我们又做错了什么,以及从今天开始,应该做些什么?请记住,当年轻的生命不在时,无论你在孩子身上寄予了多少美好的希望,他们也都将如暴风雨中零落的花朵,只能落地成泥土,不能再生为果实……因为死亡是生活的彻底毁灭!    
    存在主义哲学家帕斯卡尔说,人是世界上最脆弱的一棵苇草,但却是一棵高贵的苇草,因为人知道自己要死亡。的确,人对死亡是有着明晰的自我意识的,也正由于这种对死亡的明晰意识,才使人对生命倍加珍惜,因而能在积极的生命意识的作用下,努力设计自己的一生。    
    然而,作为非正常死亡的自杀,它并非肉体生命发展的自然结局,而是人的自由意志的断然抉择。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其名著《自杀论》中给自杀下的定义是:“凡由受害者本人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受害者本人也知道必然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死亡。”    
    根据这个定义,迪尔凯姆把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利己主义自杀。即在极端个人主义支配下,个体脱离社会,远离集体,空虚孤独,丧失社会目标而自杀。第二,利他主义自杀。这往往是个人利益服从于某种集体利益所促成,如老人或病人为了不给亲属增加负担而自杀。第三,反常自杀。它主要发生在社会大变动时期或经济危机时期,个人丧失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无法解决,或因社会变动而造成个人沉沦。第四,宿命论自杀。这是集体强加于个人的过多规定与束缚造成的,个人感到前途黯淡,压抑过大,因此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按照这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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