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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阅读材料-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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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 
    商业票据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吸引了大量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很高的大公司到货币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各银行为了不失去优质客户;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将贷款承诺(loan mitment)或者信贷额度(line of credit)与商业银行票据的发行结合起来。贷款承诺或信贷额度的运用在于它能够使发行人在商业票据发行的过程中随时动用银行的贷款来支持票据的发行。一方面提高票据的信用等级;降低发行费用;另一方面在市场条件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企业难以完成商业票据的发行计划;或者票据难以滚动发行时;可通过银行的贷款支持来筹集所需要的短期资金。这是美国商业银行在优质客户大量流失、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所采取的挽留客户、提高收益的措施。 
    贷款承诺或信贷额度的比例从40%…100%不等。具体操作方式为三种:一种是标准的信贷额度协议;当发行人使用贷款时;该借款就自动地转化为90天票据;另一种是更加灵活的安排;它允许发行人在头一天借款;在第二天就偿还;第三种是循环信贷额度(revolving line of credit);这是开放式的贷款承诺;银行保证在今后几年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向发行人提供它所需要的贷款;以循环信贷额度支持商业票据的发行。这对那些信誉稍差;但想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资金都能够到位的企业来说;是有吸引力的。 
    第三、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均采取了积极扶持的态度 
    比如;美国政府规定:面值在100000美元以上、期限在270天以下、且用于临时性融资的商业票据;发行前可以不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 
    第四、美国金融市场利率管制与1960年代中期美联储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 
    1960年代中期;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美联储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的贷款利率上升。由于面临Q条例的管制;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其发放贷款的能力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一些长期以来依赖于银行贷款的企业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满足自身对资金的需求;不得不转向货币市场融资。此外;银行也开始利用货币市场发行商业票据;从而逃避Q条例的管制。(上海证券报)
 

四、 对我国票据市场的启示

    (一)商业票据能不同程度地替代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非金融部门(包括住户、企业程政府部门)可统计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贷款、国债、股票和企业债券;历年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又全部是三年以上债券;一年以下的企业短期融券(商业票据)作为非金融部门的重要融资形式还处于空白阶段。而美国商业票据的发行数量较大;2003年8月商业票据未到期余额达1。34亿美元;是金融市场非政府类机构第一大短期融资工具;在货币市场工具占第二位;排政府短期国债之后。 
    商业票据作为一种期限短、交易金额大、风险程度低的货币市场短期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可以利用商业票据不同程度地替代对短期银行贷款的需要。1988年…1997年我国发行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也主要是从解决当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紧张的前提产生的。发行商业票据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 
    (二)依托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票据市场 
    1997年;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以后;为了方便银行的债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依托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了国债交易;交易形式有现券买卖和质押式回购;并利用该市场推动了政策性债券的市场化发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以文件的形式提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概念;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从拆借市场分立出来;与银行间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并行运行。2003年;把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正式写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50%以上的政府债券、100%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都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3年债券交易(现券和回购)近15万亿元。商业票据具有债券的特性;完全可以依托银行间市场;采取市场化方式;面向银行间市场成员发行的做法;并统一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利用全国银行间拆借系统进行交易。 
    总结1988年…1997年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经验和教训;发展银行间商业票据市场;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商业票据必须统一托管在同一机构;不能分散在不同机构;保证债券的债权登记准确、清楚;二是管理机构应当集中统一;不能分散、分级审批;以控制总量并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政策;减少主观判断;四是引入好的评级机构;对公开发行的商业票据进行信用评级;五是在准入上应减少管制;由市场评判商业票据的优劣。  
    (三)规范发展商业汇票市场。 
    1996年以来;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快速发展;1997年到2003年底;年度商业汇票签发量由4600亿元增加到2。77万亿元;票据累计贴现量从2740亿元上升到4。34万亿元;平均每年以超过60%速度增长。票据业务的发展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商业票据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票据犯罪已成为继证券犯罪、假币犯罪之后的第三大金融犯罪。因此规范发展商业汇票业务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1、加强商业汇票业务管理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运用可以增强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各国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严格的管理。 
    在英国;英格兰银行要逐一审批银行和贴现公司的资格;只有由经过审批的银行和贴现公司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才是合格的票据;英格兰银行才为其提供再贴现或接受以这种票据为担保的贷款申请。 
    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案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格性有明确的规定;美联储将此作为是否购买或是否接受银行的再贴现申请的标准。同时;美联储对每家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金额做出了如下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0%(经美联储特许;这一限制可以放宽到资本额的200%);否则;超过这一限额就必须上交存款准备金。对任一出票人承担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10%;以便防止银行信用创造的无限制扩张和控制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我国可以考虑参考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对金融机构承兑规模的控制;可以考虑将承兑垫款计入不良贷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不顾自身情况盲目增加承兑总量的冲动。 
    2、坚持真实贸易原则;明确贸易真实性审查责任 
    我国现行的票据;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或是商业承兑汇票;都只是交易性票据。它首先是一种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此类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的依据;是真实的贸易往来。必须依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打击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假票据;从源头上控制假票据的产生。 
    为落实真实贸易背景;应把交易真实性审查责任放在承兑和汇票贴现这二个环节;落实承兑行和贴现行的审查责任;有利于降低票据业务的交易成本;促进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上海证券报)












新资本协议评析与我国银行业的策略取向

内容提要: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和国际金融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在对新资本协议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配置的具体策略;以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体系安全与稳健运营。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 银行业 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张天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100820 ;马 勇;武汉大学博士生;430072。
中图分类号:F83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 8102(2003) 03 … 0062 … 05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银行业经营方式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1988 年《巴塞尔协议》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不足。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 年6 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于2001 年1 月16 日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后;拟于2002 年定稿;2005 年开始实施。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必然要签署相关协议。因此;关注新协议的变化;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是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一、新资本协议的积极因素与主要内容

新资本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变革;特别是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影响;具有一定的涵盖性。在银行风险管理上;它综合考虑了各种风险;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使资本水平能够更真实地反映银行风险;采取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重视定量(资本计算) 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 方面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它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它充分考虑到不同性质银行间的差别;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与1988 年《巴塞尔协议》相比;在运用范围上;新协议将非十国集团成员国、地区性监管团体及国际商业银行等包括在使用对象范围内;运用于所有国家和货币地区;增强了新协议的国际运用性。在内容上;新协议高度浓缩了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在监管领域的成果;是在巴塞尔委员会以往发布文件基础上的提高。最为重要的是;新协议强调了“三大支柱”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支柱二“外部监管”和支柱三“市场约束”作为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手段;三个支柱必须协调使用。这是新协议区别于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核心之所在。
1。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本的定义、风险资产的计算及8 %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其中;资本的定义和8 %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变;最低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中的分子(总资本) 亦保持不变;但其分母改为: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12。 5 倍之和。计算公式为:银行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 操作风险资本) ×12。 5 ' 。同时;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做了重大的修改:首先;新协议调整了计算风险资产的所谓“标准方法”。1988 年《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资产(包括对政府、银行、企业的债权) 的风险权重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不是经合组织(OECD) 成员国来区分;而新协议则是根据外部评级的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 (1) 对政府主权债权;按照新的计算方法;即便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如果它的外部评级信用等级低;银行对其债权的风险权重也要提高;而对于外部评级信用等级较高的非经合组织国家政府;银行对其债权的风险权重可相应降低。(2) 对银行债权;新协议提出了两种选择:一是以所在国政府债务的风险权重为基础;相应提高一个档次;二是直接以银行自身的外部评级结果为依据确定。(3) 对企业债权;新协议建议一般为100 % ;但对于信用等级特别高的企业(AA … 以上) ;权重可以是20 % ;而对于信用等级特别低的企业(B … 以下) ;权重将是150 %。其次;除上述计算风险资产的标准方法外;新协议还提出了其他替代方法。例如;对于一些十分先进的银行;新协议允许它们使用内部评级方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欢迎在风险管理中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
2。 第二大支柱———外部监管。第二大支柱———外部监管是要求加大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同时严格控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其基本原则有四个:一是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对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与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三是监管当局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四是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情况及早进行干预。
3。 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是要求发挥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因为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加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新协议规定;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状态、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披露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

二、新资本协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资本协议相对于1988 年《巴塞尔协议》而言;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进;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衡量银行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能够加强监管者对市场参与者的约束力量。但由于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衡量与管理风险的技术与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新协议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 没有充分考虑国家信用的作用。各国实践表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国家信用;常能得到国家财政的强力支持;在抗拒市场风险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考虑到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体风险加权资产所需最低资本比率可以适当降低。但新资本协议并没有对国有银行的国家信用保证因素给予考虑。
2。 未顾及经济金融化水平较低国家的特殊性。从各国经验看;正在加快经济金融化进程的国家由于金融资源迅速扩张;银行融资环境宽松;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尤其是外汇自由化尚未实现的国家;本币贷款面临的汇率风险大为降低。巴塞尔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国银行市场风险权重时;需要对经济金融化与货币自由化水平作相应的考虑。
3。 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新协议虽然也考虑到经济周期性因素作用下规则的适当调整;但它仍主要立足于非系统风险因素的控制;而对银行的主权属性引起的风险以及种种原因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缺少约束。这在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中会明显体现出来。
4。 对银行的收益状况关注不够。新协议对银行健全性的关注仅集中于风险一个方面。实际上;银行的健全性取决于风险和收益两个方面:同样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赢利能力不同的两个机构形成的冲击是不一样的。因此;影响收益的所有因素都可能是银行资本要求的重要背景;资本充足性的确定其实与这两方面都有关系;新协议的关注仅集中于风险是不全面的。
5。 对操作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的衡量不够具体。新协议中关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已比较完善;提出了银行风险暴露方式和信用风险缓解手段;但对操作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的衡量以及相应资本要求的计算;尚未提出具体方法。并且对道德风险这一在我国银行信用风险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形式及防范手段也未做足够充分的论述。
6。 未充分考虑资产期限的长短在信用风险中的作用。资产的期限长短与信用风险的大小密切相关;但新协议仍未全面考虑这一因素。1988 年《巴塞尔协议》仅在确定对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时考虑了期限的影响(一年以下的风险权重可下调一个档次) ;修改后的新协议仍无新的突破。
7。 内部评级与信用风险组合模型的可操作性不够。新协议准许使用内部评级与信用风险组合模型等复杂程度高的技术手段;但如何使这些技术更具操作性;并与标准化的资本计算方法统一起来;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根据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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