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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8-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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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人大要作这样的改革、完善?前文已说过,不赘。 
   
  四 
   
  有人问:按此意见,你将党的领导置于何地?这是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我想先谈谈在人大改革完善的情况下,党员的地位和作用。 
  党员首先是公民。党员和其他公民处于同样的地位,不是特殊阶层,不应有特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大是公民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也代表党员的利益,党员不应该有什么特殊的利益。这是二十三年前邓小平在讲《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明确地提出的。 
  党员的作用。党员应当成为执行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党员当然还有执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任务。这同执行、维护宪法、法律是不矛盾的。因为我国的宪法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共产党作为一国的执政党,其利益也不应该同国家宪法相冲突。共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应该是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不应是直接发号施令。就是说,不能“以党代政”,必须实行“党政分开”。 
  其次谈人大和党的关系。就社会制度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里“国家”这两个字特别重要。就是说,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属于政府性质。政党则是社会团体、群众集团,任何党派都属于社团性质,共产党同其他党派是平等合作关系,不应有特殊的地位。人大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行使权力,政党、党派属于社团,只代表一部分、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诉求。社团和国家,二者性质不同,作用不同,是不能混淆的。“以党代政”(以党代替政府这个国家行政机关)不可,“以党代人大”(以党代替人大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亦不可,应当分开。 
  就是说,党政应分开,党和人大也要分开。否则就会形成邓小平批评的,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特别是不能分权制衡,容易形成个人专断。 
  怎样分法?又是邓小平说的,领导人不要兼职过多。党的各级领导人不要兼任政府职务。但近二十几年来并没有实行。前几年换届,几个省省委书记兼了人大主任,比邓小平批评的权力过于集中还要集中。这种情况下,还奢谈什么主权在民? 
  党与人大分开之后,实行分权制衡,才能解决对监督者的监督问题,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概括地说,就是无论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也无论党的纪检单位和人员,都受各级人民代表、人代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人代会又要受公民、选民的监督,对选民负责。 
  为使人大能够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解决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亟需改革完善人大制度,以迈出从源头上反腐的第一步。 
   
  (责任编辑 李晨)

中国需要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王利平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1915年由陈独秀、胡适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五四新文化运动点燃科学和民主的圣火,将国人从专制的堡垒中解放出来,被称为中国的文艺复兴。五四新文化运动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在器物变革(洋务运动)和制度变革(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依次失败后发起的一场观念变革。在这场观念变革中,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政治危机之中,救亡压倒了启蒙,革命理想较之公民常识便具有了更诱惑人心的力量。当国人因沉醉于革命理想而对公民常识一屑不顾后,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国家却很快陷入灾难,国人也因此付出了血和泪的代价。因此,纪念五·四,不能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政治教育,而应接过前人已点燃的科学和民主圣火,重续被救亡压倒的启蒙,回归公民常识,走向民主宪政。 
   
  一、回归公民常识 
   
  公民常识即国民对民主宪政最基本的认识,当下回归公民常识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世界民主宪政国家的共识,中国也不能例外(对待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我们更需要世界眼光)。从宪法精神上讲,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人手,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国家权力运行勘定边界。基于公民权利侵犯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滥用这一事实,宪法在内容上规范国家权力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约束住掌权者不做坏事。制宪的目的是为了给国家授权以管理社会,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告诉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时刻不要忘了它对公民的责任。孙志刚事件和孙大午案件以血和泪的代价向我们揭示了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怕后果,它可使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顷刻间被剥夺。因此,宪法不能只是一个执政党的执政宣言,更主要的应该是以制约国家权力(包括执政党)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宪法价值所在。 
   
  二、走向民主宪政 
   
  1、强化宪政意识。目前执政党正处于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光靠强化执政意识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世界民主宪政大潮,更要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政意识,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执政。考察中国“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长期以来社会面对危机总是习惯于依靠暴力解决。宪政要求面对危机用和平妥协而非暴力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宪政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制度框架,利益冲突的社会各方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下通过妥协走向共赢,而不是成为王败为寇。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地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 
  执政党强化宪政意识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是社会利益各方充分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社会利益各方享有平等参与立宪和修宪的权利,执政党在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社会利益各方特别是少数派、反对派,否则在一权独大之下制定出来的宪法不会有权威,因为它得不到社会利益各方的普遍认同。(2)执政党应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高压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稳定社会秩序。 
  2、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但大众公民常识的缺乏使这种讨论政治的过程显得艰难甚至不可能,宪法也就不可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中国皇权思想严重,历史上曾出现过臣民、流民、刁民及暴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要么成为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逆来顺受;要么不堪忍受揭竿而起。这导致国家权力的更替是在暴力之下进行的,产生兴百姓苦亡也百姓苦的局面。因此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特别在大中小学中将政治教育转为公民教育,最终促成公民社会的形成,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实现奠定社会之基。 
  3、法律是公民常识教育的先导。法律人对民主宪政的信仰和特有的行动能力决定了其在公民常识教育中的先导作用,法律人的先导作用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当下中国转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传播民主宪政理念;(2)通过公民维权行动,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倡导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李慎之晚年在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时说:“我最想做的事是当一名公民课教员,普及公民常识。”普及公民常识就是使国人不再迷信有可以包治百病的主义,对自称掌握终极真理的人持怀疑态度,确信社会进步是由一点、一滴、一尺、一寸的很细微的变迁来的,不是靠暴力革命一蹴而就全面解决。当下中国需要的就是这样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 吴思)

延安时期民主执政的历史启示·张怀满
  党在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基本特征,就是建立抗日民主政权,推进民主执政。总结这一时期我们党民主执政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全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认识和把握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规律,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把力量的基点建立在人民群众的基础之上,确立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毛泽东:《论持久战》)“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这些著名论断,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也是延安时期我们党民主执政的思想基础。毛泽东还揭示了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在历史创造活动中的辩证关系。延安时期,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成为主导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他们在新制度中破天荒地有了说话的机会,有了利益表达的渠道,有了主政参政议政的权利;他们能够左右政府官员的得失去留,能够监督公职人员的所作所为。延安时期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边区政府和抗日根据地,就分别于1937年、1941年、1945年开展了三次全局性、大规模的民众选举运动。通过选举,边区和根据地建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自己的各级政权,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学习先进的民主政治理念,体现人类普遍的政治价值 
   
  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自由、平等、公正、尊严是人类普遍的政治价值。纵观人类历史的长河可以清楚地看到,不断地走向民主,不断地增加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地遏制专制独裁,是全人类的政治发展趋势,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政治潮流。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认为民主政治是一切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延安时期我们党以开放的政治心态,积极吸收和借鉴世界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创建了新型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和政党体制;颁布了具有宪政意义的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和一系列法规条例,初步形成和建立了严格的执法环境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制定并实施了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人民选举制度。为了不断巩固民主成果,当时的主流媒体大张旗鼓地介绍和宣传美国人的民主精神。毛泽东在延安接见美军观察组成员时,要求“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士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他应当对他遇到的每一个中国人谈论民主。美国官员应当对中国官员谈论民主。”“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影响,我们欢迎它。”(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编《党史通讯》1983年第20…21期《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 
   
  三、调动各阶级阶层的积极性,形成全民族团结奋斗的合力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从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出发,主张并推动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了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各爱国军队、各阶层爱国人士以及海外华侨团结抗日的强大合力。政治上,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实行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政治体制。为各抗日阶级、阶层的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的渠道;经济上,贯彻毛泽东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实行“公私兼顾”和“军民兼顾”的根本原则:保证工农群众基本利益,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采取多种渠道沟通与“国统区”的商贸往来。党政军学生产自救,促进了根据地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抗日经费的供给,并使全体军民基本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文化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发展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文化事业,广泛深入地动员老百姓,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抗日民众运动。 
   
  四、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构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延安时期,党的各级干部时刻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在党的领导下,贫穷落后的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毛泽东曾说,边区“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这“十没有”的陕甘宁边区成为当时享誉中外的模范区。1945年驻延安的美军观察组成员制作的一部反映他们在延安生活的电影,对国共两党进行比较后说道:“中国共产党人最大的魅力就是简朴。他们的目标是勤奋工作和简单生活。他们的精力、活力和真诚与腐化的国民党形成鲜明的对比。”('美'卡罗尔·卡特著,陈发兵译:《延安使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五、探索跳出周期率的新路,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 
   
  延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开启了中国历史新的一页。联系中国几千年王朝更替、周而复始的历史,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希望中国共产党,不要重蹈历代革命者胜利后腐败堕落乃至最终灭亡的覆辙,能找出一条新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胸有成竹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跳出周期率的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延安归来》,重庆国讯书店1945年版。见《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资料选编》,第220-221页)延安时期,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建立人民民主政权,推进民主执政的过程中,对此进行的探索和实践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建立健全监督机构。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总结了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健全了党的监督机构,发展了党的纪律检查制度,为实施民主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颁布党内法规,使民主监督有了制度依据。1938年9月,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个党内法规文件,要求所有党员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党内“无特殊人物、无特殊组织”。七大党章把民主和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鼓励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边区政府号召“放手发动群众,检查政府工作和人员”,以“发现问题,给以适当解决,并求得经验,使工作能更好地向前推进”。政府明确规定,“对公务人员有功或有过,人民有用任何方式向政府控告及建议之权”,“各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到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须随时负责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6页)四是充分发挥各级参议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参议会是抗日根据地的代议机构,是人民群众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赋予各级参议会广泛的监督权。参议会开会期间,设立各种审查委员会,全面审查政府的工作;参议会闭会期间,其常设委员会担负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责,对政府工作、政府工作人员有监督、弹劾权。五是实行政务公开,加强舆论监督。政务公开是群众监督党和政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延安时期,边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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