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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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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
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
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
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
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
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
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
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
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
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
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
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
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
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
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
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
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
本。
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
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
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
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
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
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
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
的余额。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
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
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
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
并进行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
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
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
示。
第四章披露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
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
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
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第十九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
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
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
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6 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
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
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
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
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
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
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
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
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
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
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
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
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
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
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
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
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
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
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
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
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
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
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
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
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
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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