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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评传-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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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全称命题。

必然判断是断定事物状况必然如此的一种判断。墨子说:“必,不已也。”“非彼必不有,必也。圣者用而勿必,必世者可无疑。” “大故有之必然”,“假必非也而后假”, “行者必先近而后远,”等等都是必然判断。“必”不仅说明事物状况全都如此,而且说明事物的状况一直如此下去。所以“必”比“尽”更进一步,“必”蕴涵了“尽”。如墨子说:“贫家而学富家之衣食多用,则速亡必矣。” 贫家的人而学富贵人那样衣食往行的消费都会亡家,同时也说明,不管是什么时候,只要穷人学富人那样的消费,肯定都将必定亡家。

实然判断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的一种断定。墨子说:“矢至医中,志功合,正也。” “权,正也。” 射矢中的,权称轻重,都是确实的存在状态,没有可推敲、斟酌的地方。墨子是用“正”来表示实然判断,用已然,尝然来说明事物的已经发生的状况,“自后曰已”, “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一种事情发生了,就是已经、曾经的状态,可能今无,但昔有存在的历史事实是不容抹煞的。

以上是墨子关于性质判断和模态判断两种简单的判断形式的认识和具体应用。墨子进一步从这种简单的直言判断形式,发展成判断的复合结构,诸如假言判断等形式。墨子对假言判断分析得比较仔细,认识得也较为成熟。

下面,对此作点简要分析。假言判断是对不同事物之间条件联系的一种断定,即断定一个事物的发生、存在与否是另一事物发生、存在与否的条件。墨子说:“使,谓故。” “令,谓也,不必成。湿,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 “故,所得而后成也。” 墨子用“谓使”和“故使”来说明不同事物之间的两种条件联系。

“谓使”只是强调前后事件之间的条件依赖关系,并不要求前后事件一定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谓使”的情况是一种假定——“令”。墨子说:“藉设而亲在百里之外,则遇难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则生,不及则死。今有固车良马于此,又有奴马四隅之轮于此,使之择焉,子将何乘?对曰:乘良马固车,可以速至。”这里,亲人在百里之外遇难,良马固车,劣马差车都是假设的事实,不一定在事实中出现。但是必乘良马固车尽快去百里之外救护遇难的亲人,这之间的条件联系则是肯定的。

“故使”是说明不同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对事实中已经存在的关系的说明。墨子认为,故有大故、小故之分。小故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事物的发生与存在的条件有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的区别。小故是指必要条件,它只是产生某种结果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只是此结果依赖的部分条件。例如,部分的体是构成整体的兼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有了部分并不就是说整体存在了。就如点是构成线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但点不是线。大故是指充分必要条件,它是产生某种结果的充足条件,有了它,结果就产生了,没有它,结果也就不存在。例如,视力、光线、距离是形成视见的充要条件,有了它们可视见物体,没有它们,物体就不可视见。

判断是用一个语句,一个论题将人们对一种事物状况表述出来,但思维的逻辑要求进一步说出这个判断、结论所根据的理由。也就是说逻辑推理的作用就是揭示论题的根据所在。推理表现了不同判断之间的联系,是判断的运动和转化。墨子说:“以说出故”, “说,所以明也。” “方不,说也。” “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说在告。” 在具体的论辩中,墨子一再强调要“辩其故”,“明其故”, 而且在文法上形成了“说在……”的表达形式。墨子认为,推理——说是从前提到结论的一种思维形式,它的作用有二,其一是揭示不同判断之间的因果联系,说明事物存在的原因或根据。其二是从已知推知未知,得到一种新的认识或新的知识,所谓“在诸其所然者未然者,说在于是推之。” 墨子在认识过程重视研究物之所以然的问题,反映在思维的逻辑上,就是他强调论证、推理必须持之有故,言之有理。由于现实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导致一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可能在不同的环境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的原因会引起同一种现象的发生。另外,同一种原因在不同场合会引起各种不同现象的发生。所谓“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其取之也,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所以墨子认为,在逻辑推理、论证过程中必须注意前提和结论的对应性,只有有了适当的前提,结论才能成立且必然成立。前提就是结论的故,是结论存在的”之所以然“的原因。墨子说:”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 物体发生、存在和变化的实际原因,人们对表象观察分析所得出的原因,人们从听到或从书本上学到其他人的描述、分析,从而得出的原因,这三者有可能相同,也有可能不同。在具体的逻辑推理过程中,前提和结论的形式及联系也可能会相同,也有可能会不同。因为人们对现实因果联系理解不一样,所以在逻辑的推理形式中,前提和结论也将会有不同的联系形式。

墨子认为,“说”不仅能出故,揭示和表征事物的因果联系,而且是一种从已知推知未知的思维认识手段。墨子举例加以说明:“在外者所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犹白与黑也,谁当?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人所不知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长。外,亲知也;室中,说知也。”当我们亲眼见到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又知道室外物体的颜色与室内物体的颜色相同。由此,可推断得出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结论。

又如尺的长短是有确定标度的,而物的长短是未知的,用尺去度量物体的长短,从而得知物体确切的长度。这是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作前提,推出新知识的结论。在从已知到未知推理过程中,墨子强调不能用尚未明确的结论来怀疑明确已知的前提,而应从明确已知的前提去推知尚未知道的结论。这就是墨子所说的:“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这一必须遵循的推理原则。从已知推知未知,达到两知之的推理,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的理由同样是充足的,结论本来已蕴涵在前提之中。“说”,就是用推理形式,将这种蕴涵关系表达出来,即所谓“方不”,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有其必然性。

墨子对推理的种类、方法和具体形式进行了分类研究,并在论证、论辩中有效地应用了这些推理形式。墨子将推理的种类大致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墨子。小取》篇总结了从个别到一般和从一般到个别两种基本的推理方法:“以类取,以类予”。“以类取”就是说从大量个别事实中或事物中提取其同类的共性,从而得出关于此类事实或事物共性的普遍认识。这种推理方法是从个别到一般,“以类取”指的是归纳推理。“以类予”就是从对某类事物共性的普遍性认识出发,推出对属于该类的某具体事物某种属性的断定。这种推理方法是从一般到个别,它所得到的结论是同类事物类属关系所确定的,“以类予”指的是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同类事物某种属性相对而对其他属性的断定,它是从已知特殊通过一般的东西作中介推知新的特殊的逻辑方法。墨子提出的这3 种推理方法都是以事物之间的同一性作为逻辑根据的。

墨子说的察类,明类,以类行,就是要求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具有一定的类属关系。“法同则观其同”, “法。法取同,观巧传。” “巧传则求其故”,“法异则观其宜”, “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心爱人,是孰宜?” 这些论述说明了墨子对推理方法应用的基本原则。墨子认为,前提和结论这两个判断符合相同的原理,两者即存在着逻辑联系,即可“巧传”。前提和结论可“巧传”,是必有其故的。如果前提和结论缺乏直接的同一性,墨子认为,应该分析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即“取此择彼,问故观宜”,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揭示出来。例如,有的人黑,有的人不黑,这就不能得到所有的人都是的结论,但可以得出不是所有的人都黑的结论。墨子告诫的“异类不吡,说在量。” “推之难,说在类之大小。” 在推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前提和结论类的同一性。如果前件和后件缺乏类的同一性,则推理就会出现误差,所谓“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墨子如何在具体的论战中应用这3 种推理方法的。

墨子为了阻止公输般攻打宋国,和公输般论辩攻宋为不义之举。墨子见公输般,“公输般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者,愿藉子杀之。’公输般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般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宋无罪而攻之,不可谓仁。……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般服。“ 在这场论辩中,墨子应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首先,墨子使公输般承认不杀人为义这个大前提是正确的,然后说明攻宋必杀无罪之人,这是小前提。由此,推出攻宋不义的结论,说服了公输般。这个演绎推理是在杀少杀众都是杀人这样一个类属关系下进行的。

墨子为了论证自己兼爱之说的正确,采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墨子从三代圣王实行兼爱之事实,归纳在兼爱主张的合理性。“虽子墨子所谓兼者,于文王取法焉。……于禹取法焉。……于汤取法焉。……于文武取法焉。” 墨子又从君臣之爱,父子之爱,兄弟之爱,人与人之爱,家与家之爱,国与国之爱归纳出实行兼爱之必要。实行兼爱能“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爱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 类比推理是墨子应用最多的推理方法,墨子将类比推理又具体分成4 种形式:譬、侔、援和推。

“譬也者,举他物以明之也。” 譬就是比喻,就是用一种事物、现象作比方,说明另一事物和现象,是用一种大家熟知的事实内容作类比推理的前提。例如,墨子在回答:“为义孰为大务”的问题时,就应用了比喻。墨子说:“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侔式类比就是在已被证实的判断的主词和宾词分别增加相同的动词,形成了一种新判断。新旧两个判断相类比而都是肯定判断。例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出;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 ”白马,马也。“是一个肯定判断,在主词和宾词前增加一个动词乘,形成了一个新判断,”乘白马,乘马也。“这也是一个肯定判断。

“援也者,曰:”不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援是对方赞同的事实内容作为类比推理的前提,论证自己的观点。例如,论辩的对方承认入人园圃,窃其桃李是亏人自利的不义行为,那么攻占别国,掠其城市,抢其财富,杀其百姓是更大的亏人自利的行为,当然应属不义之利。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推理一种归谬式的类比推论。它是把论辩对方的论点作前提,用类比推理得出一个类似的结论,但这个结论是荒谬的,双方都不能接受。由此,证明对方的论点是荒谬的。例如,墨子和公孟子论辩天命有无的问题,“公孟子曰:”贫富寿夭,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而去其冠也。’“ 要包住头发必须带帽子,去掉帽子是包不住头发的。这个判断说的是生活常识,大家都承认。人应该学习,这是公孟子的论点。如果相信天命存在,一切都由天命安排,则要人学习是做无用之功,就象去掉帽子要人包住头发是不可能的一样。

(二)墨子逻辑的故、理、类

墨子对名、辞、说三种思维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形式逻辑关于概念、判断、推理这3 种思维形式的认识十分相接近,墨子逻辑学和形式逻辑有其相同性。另一方面,墨子逻辑学也有其自己的特色,即和西方逻辑学、印度因明学相异的地方。墨子关于逻辑推理的结构和形式,既不同于西方传统的三段论,也不同于印度因明学的宗、因、喻。

墨子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只有故、理、类三物必具,然后辞以生。” 墨子这里所说的故有两重涵义。首先,它指的是客观事物的所以然之故,是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原因或条件,所谓“故,所得而后成也”。 其次,它是指立辞的理由和根据。一个论题必须有充分的论据才能成立,一个推理过程的前提和结论必须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这种逻辑关系是前提所蕴涵、规定的,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是蕴涵关系的展开。所以说,辞以故生。有人认为,墨子说的故相当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墨子对推理过程的认识并不是三段论式的,墨子所说的故也不等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在三段论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依赖中项的媒介作用,建立了某种必然的联系,从而推出结论。大、小前提都是结果成立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将故只看成是小前提,则故只是结论成立的部分理由和论据,只将故理解成结论成立的必要条件,只相当于墨子所说的小故。这和墨子“故”的本义不相吻合。

墨子所说的故是结论成立的充足理由,它是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的总和,是立辞的全部根据,而不是全部理由、根据、前提中的某一部分。

相应于故的两重涵义,墨子说的理同样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理是指客观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自身根据。“论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理不可诽,虽少诽,非也。” 一个事物或现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因主观的认为与否而定,它们自有存在的道理和根据。其次,理是指在逻辑推理、论证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则或规则,这是在论辩、论证过程中应该普遍遵守的。只有这样,推理才可能是合乎逻辑的,论证才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才可能是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同的。从思维逻辑的结构看,墨子说的理不是指三段论推理过程的大前提,而是指整个推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逻辑规则。墨子将理喻为走路的大道,对思维的过程和方式起了一种规范的作用。只有按照理的规则,推理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墨子首先强调“言必立仪”,提出三表之法作为立辞之仪。子墨子曰:“言必立仪,言而无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墨子认为,任何言论是否合理,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古者圣王各种历史经验,是否符合现实社会百姓大众的感性经验,是否有利于国家百姓的利益。这3 条是基本的判别标准。如果离开这些标准,则任何言论都是没有意义的。就象立在一个滚动轮球之上的日晷是无法确定朝夕的时间的。

其次,墨子要求立辞之言应该要反映客观内容,“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反对言之无物,言实不一的空谈。批评“言则称于汤文,行则譬于狗稀” 的言行相背的现象,认为言“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子之言恶利也?若无所利而必言,是荡口也。”

第三,墨子认为,言论的是非、对谬的判别必须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评判标准。这样,思想的交流,结论的认同,论辩的明确才有其可能。否则,论辩犹如堂诘河德大战风车,就会失去明确的目标和内容,思想的交流也会风马牛不相及,难以彼此沟通,也就无法得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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