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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评传-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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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墨子所说的理,指的是在论辩中,双方都应遵守的一种论辩规则,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一种论辩的道德标准。墨子提出了“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两条基本原则。在论辩过程中,你认可的判断、材料、界定,也应该允许论辩对方认可并应用。你应用有关的判断、材料,将它们作为判据来论证自己的论点,而别人同样这样地应用,来证明他的观点,你就认为是错的。这样作法墨子认为是不对的。反之,你否定某种判断、材料和界定,同样也不能要求对方肯定或应用这些判断、材料和界定。只有论辩双方都遵守了这些规则,才有可能进行有意义的论辩,而不致于陷于诡辩。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论辩就是要对客观事实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对各种不同的判断必须加以比较、判别,最后应判定那个判断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是正确的。只有这样,论辩才是有意义的,所谓“辩胜,当也。”要达到这个目的,论辩中遵守上述两条基本原则是一个必要条件。“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谓也。” 自然语言有其多义性,只有论辩双方明确界定了,诘问,应答,辩驳才会有的放矢,切中论题。

类是墨子逻辑学最重要的一个逻辑范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墨子逻辑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墨子的逻辑学是以它为核心展开的。类范畴为概念的确立,定义的划分及其相互联系提供了一个框架,如墨子所说的“命之马,类。” “有以同,类同也。” 人们只有运用类范畴,才能具体地反映,区分,认识事物同和异的本质。墨子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 “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 类为判断的形式及不同判断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提供了一个判别基础,人们只有根据这类事物和他类事物之间的同和异,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如墨子所说的,”白马,马也。“ ”举爱与所利也,是狂举也。若左自出,右自人。“ 白马是一个类名,马也是一个类名,它们都反映了白马或马这样一类的事实,并且白马与马之间又存在类的隶属关系,”白马,马也。“这一正确判断正是在辞以类行的原则下形成的。爱利是一种主观的想法,所爱之利是客观的事物,两者不属于同类。爱利和所爱之利两者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爱利,所爱之利“就是一种有逻辑错误的判断,就是墨子所说的狂举。

类为推理能得以合于逻辑地进行提供了基本前提。如墨子所说的:“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 “异类不仳,说在量。” 前提和结论之间既没有同类关系,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就不能进行具体的推理。如墨子所说:“推。谓四足兽,牛与、马与,物不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误。”“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鹤孰高?虭与瑟孰悲?” 四足动物和四足兽是两个类名,它们之间不存在完全的隶属关系。四足动物有部分是属于四足兽,如牛、马;四足动物有部分不属于四足兽,如蜥蝎。因此,不能从牛马四足是兽,推出其他动物四足也是兽的结论。同样,也不能从长度来推理木与夜之间关系,从多少来推理智慧和谷粟之间的关系,等等。人们只有根据类与类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关系,才能进行逻辑推理。墨子说:“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以类行”是墨子认识论的准则,也是墨子逻辑学构架的基础。

墨子提出的类范畴既反映了客观事物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类属关系,如“方尽类。……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 木是类,石也是类。这是按照事物的质地分类。如果按照事物的形状分,只要事物的形状符合方体(包括正方体、长方体),不管它们是木制,还是石制,它们都归属于方类。如果一事物不符合某种分类标准,那未该事物就不属此类,就是“不有同,不类也”。墨子类范畴也规范了论辩方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论证必须从事物的类属及类的隶属关系为出发点或依据,“察类”以“明故”。

墨子“察类明故”的思想表明墨子认识到事物表象的相同只反映了事物的外部联系,而不能深入到事物的内部,从本质上真正地认识事物。

巫马子谓子墨子日:“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日:”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日:”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掺火者之意。“子墨子日:”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巫马子以”功皆未知“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两类事物的共同点为理由,否认它们之间存在是非对错。墨子以用火救火和用火助火之间的本质差别作类比的前提,这个类比前提是巫马子同意的。论证”功皆未至“只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的相同表象,只反映它们之间的偶然联系。这种偶然的表象联系不能作为类概念形成的根据。类概念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从事物存在的必然性来看,“兼爱天下”有利于天下,正如浇水灭火灾一样:“不爱天下”有害于天下,正如用于草助火灾一样。所以,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异,因而属于不同的类。

“察类明故”思想的另一方面是察类在于明故。墨子认为,类是事物本质的一种表现。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该类事物存在的内部根据,是事物所以然之“故”。明故就是认识一类事物的内在联系,掌握其普遍的,必然性的规律。只有达到了这一步,才能说是确定了类的内涵。墨子在《非攻中》篇对“攻”和“诛”的划分,界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今遝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墨子日:“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日:“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谓攻,所谓诛也。” ……墨子是用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诛区别于攻的本质规定。墨子认为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都是除暴君,救百姓,其本质是除天下之害,而求利于天下。攻伐别国,掠其城市,杀其百姓,夺其财富,毁其生产,这是有害于天下。所以,诛为义,攻为不义。

类和故是墨子逻辑学的两个范畴。察类明故说明类、故在逻辑推理上的联系。推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揭示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明故就是说明已经认识,找到并在推理过程中应用了这种联系。要明故就必须先察类,察类以明故。一个推理之所以合理,合乎逻辑,就是因为推理前件和后件存在一定的类属关系或者是类的隶属关系。推理的过程是一个明故的过程,不察类无以明故。

上面简要分析了墨子逻辑推论的3 个基本范畴:故、理、类,说明墨子的逻辑推理有自己特有的逻辑结构形式。它既不同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结构,也不同于因明学的五支论式或三支论式的结构。一般说来,墨子说的理范畴是指推理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推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即推理过程、具体推理方法的应用,推理的结论能为大家所认同和接受。墨子说的故范畴是指使推理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和结构。墨子说的类范畴说明了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的蕴涵关系。理、故、类三个范畴在推理过程中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墨子逻辑推理的组织形式。求故必须先知类,从以知其然,寻找其所以然,所以故和类相关联。辞以类行,以故立辞的过程必须遵守理的规范,才能建立类、故和辞之间的必然关系,理和类、故相关联。虽然从形式上看,墨子的逻辑推理不注重形式化分析,抽象出推理的固定公式,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但是,墨子的逻辑推理更强调逻辑内容的内涵,使墨子的逻辑推理格式更具有感性的可领会性和实际的应用性。

(三)墨子对思维规律和逻辑谬误的研究

形式逻辑关于思维形式的3 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对一切思维形态都应是普遍有效的。它保证了思维内容和客观对象的对应性、一致性,它要求和保证了各种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的确定性。同一律是说,任何思想如果反映某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

同一律也可表达为,任何思想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同一律要求思想必须有确定性,不能似是而非。矛盾律是说,任何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矛盾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又是假的。矛盾律要求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一个思想不能同时容纳真假两个命题、判断或推理。排中律是说,任何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排中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事物客观的确实性。那未,在墨子的逻辑学中有没有关于思维规律的论述?如有,墨子关于思维基本规律的认识和形式逻辑的3 个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相容,还是相斥?墨子逻辑学明确表述了关于逻辑思维的三个基本规律的认识: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 第一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同一律。彼只限于彼,此只限于此,前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一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那个思想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这个思想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墨子要求在下定义,给出判断,进行推理的思维过程中,保持思维形式和内容的确定性,不能利用自然语言的歧义进行诡辩,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第二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矛盾律,彼不能是彼又此,此也不能是此又是彼。第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面两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只能反映那个对象,不能既反映那个对象,又反映与那个对象本质相反的这个对象。也就是说,一个思想不能同时既是此,又是彼,不能既是真又是假。墨子要求在具体的思维过程中,概念、判断、推理必须明确,不能既是又非,自相矛盾。“彼,不两可两不可也。” 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确定的,其本质的规定也是确定的。相应,对一个事物的反映、断定和认识的内容也应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中,不容许有两个互相矛盾的认识同时存在,逻辑思维没有矛盾,思想才可能有确定的内容,才能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第三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遵守排中律。“彼此止于彼此”,前一个彼此是指主观思想,后一个彼此是指客观对象。在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或是反映那个对象,或是不反映那个对象,而反映这个对象。对思想的具体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来说,它们反映的内容或是此,或不是此而是彼,即它们或是真或是假,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彼和此,两个相矛盾的思想,其中必有一真,排除了假的,就是真的。“彼此止于彼此”的含义正是说,对彼和此真假的选定只限于这“彼和此”的范围内,主观的彼或此只有真或假两种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墨子的逻辑学还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以说出故”, ……“辞以故生”, “故,所得而后成也。” 就是要求充分阐明结论、判断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故是作为前提而推出结论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逻辑论证或推理必须揭示一个论断之所以是真的(如果它是真的)或之所以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的理由。如果理由揭示了,那未这个论断也随之得到了确定。充足理由的给出,说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表明了一个思想得以成立的逻辑性。具有这样的逻辑性,一个思想也就具有不可反驳性。如墨子所说:“吾言足用矣。舍吾言革思者,是犹舍获而拾粟也。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 ”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 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如果反映了客观事物必然性的联系,在思维表述上结论具有可论证性,充分显示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那么这个思想真是至当不移的。墨子充足理由律的提出,表明墨子对思维逻辑的重视。

在具体的论战和论辩中,墨子的论证和推理都注意遵守思维逻辑的基本规律,因而很有逻辑论证力量,容易使人信服。下面举例略加说明:

公孟子日:“无鬼神。”又日:“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日:“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 ……墨子认为,公孟子既要人相信没有鬼神,又要人学习祭礼,这两个观点是矛盾的。这就象客人不存在,又要人学习各种待客之礼,就象鱼不存在,又要人制作捕鱼的网一样都属自我矛盾。公孟子承认两个矛盾的判断都为真,这违反矛盾律。墨子抓住公孟子论辩的这个矛盾,进行论证反驳,如果相信鬼神不存在,那么学习祭神的祭礼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认为学习祭礼是必须的,那么就应该相信鬼神的存在。这个例子说明,墨子在论辩时,注意思维形式的严密性,应用了矛盾律,揭示了论辩对方在思维逻辑上的自我矛盾,从而增强了自己论证的逻辑说服力量。

穆贺……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贱人之所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药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顺其疾,岂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 ……墨子在论辩中,提出药农采草药,贵族大人食之可治病,农夫种谷制酒,贵族大人可用之祭祀。草药生于荒野,并不因为草药贱而大人不食。谷、酒为农夫所生产,并不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大人不用。因为草药、谷、酒都于贵族大人有利,所以贵族大人并不嫌它们是贱人之所为而弃之。由此,墨子进行辩驳,既然他的思想、主张于君王有利,那么为什么只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不用呢?这里,墨子在论辩中坚持了同一律,药农采草药,农民种谷制酒,墨子之言都是有利于大人的贱之所为。草药、谷、酒大人受而用之,那么拒绝接受墨子之言就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墨子驳斥公输般,认为“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 同样是坚持了同一律。墨子认为杀一个无罪之人和杀众多无罪之人,其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不义之举。公输般承认,杀一无罪之人是不义,而愿去杀众多无罪的人,这种看法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因而是不正确的。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不辩。 “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物,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墨子认为,在论辩过程中必须遵守排中律。如果对一个认识对象——狗,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狗名和犬名的含义一样,两人的判断都对。如果,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牛名和马名都与狗实不相符,所以,两个的判断都错。墨子认为这两种情况属于无胜之辩,不合辩的规则。因为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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