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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百度-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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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名片
国外多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Informal Finance)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这一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接轨。按照这个定义,在西方国家金融系统中居主体地位的是民间金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合。

目录

民间金融的背景
什么是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
民间金融需要话语权
民间金融现存模式分析1、农村信用社
2、农村合作基金
3、合会
4、民间借贷
5、私人钱庄
6、民间集资
7、小额信贷
民间金融与私募优势我国私募的分类
1、民间开发性募集
2、带有会员制性质的募集
3、面对职工的生产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
私募资本的作用
1、有利于创业企业和高成长项目的产业化
2、有利于民间企业的发展
3、有利于更灵活地募集资金和实行财务管理
4、有利于我国的企业改制
如何鼓励引导我国的私募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坎坷之路
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发行企业债券
发展三板市场
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破产清算制度
征信制度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
民间金融的背景
什么是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
民间金融需要话语权
民间金融现存模式分析 1、农村信用社 
2、农村合作基金 
3、合会 
4、民间借贷 
5、私人钱庄 
6、民间集资 
7、小额信贷
民间金融与私募优势 我国私募的分类 
1、民间开发性募集 
2、带有会员制性质的募集 
3、面对职工的生产经营集资和职工持股计划 
私募资本的作用 
1、有利于创业企业和高成长项目的产业化 
2、有利于民间企业的发展 
3、有利于更灵活地募集资金和实行财务管理 
4、有利于我国的企业改制 
如何鼓励引导我国的私募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坎坷之路
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 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发行企业债券 
发展三板市场
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制度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破产清算制度 征信制度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展开 编辑本段民间金融的背景
  从公元200多年的夏商时期,到秦朝统一货币然后到中国盛唐,伴随着国家统一,经济发展,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日渐昌盛。尤其到了明清时代的钱庄票号,中国的民间信贷业务发展到了高潮。当时并没有官办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民间金融机构在货币交易和流通中发挥作用。农村主要是当铺,城市以当铺、钱庄、票号为主。   中国的民间金融存在了4000年,历史悠久,繁荣一时。尤其是以近代山西的金融业为代表,可以说代表了当时世界金融的最高水平。在以民间金融业为主的时代,未曾发生过重大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行为,民间金融的秩序总体上是好的。   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玉“不琢”就可能长期被湮没于沙砾或乱石中,不见天日。自然资源如此,社会资源亦然。民间金融虽在当今金融资源中份量不大,但贡献不俗。但由于它瑕疵外露,瑜质内敛,长期受到歧视,每每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靶子。但民间金融的形式不仅局限于允许民营资本兴办银行,开展民间借贷等债权投资业务,更重要的是要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     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票号
  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当铺
  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钱庄

编辑本段什么是民间金融
  复旦大学的张学军教授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这一定义指明了民间 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是并未明确民间的含义,同时官方也很模糊。   吉利斯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该定义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纳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为标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监管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问题。许多金融组织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并未纳入国家金融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之下,将其归入民间金融显然不合理。   高发在前述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比较而言,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   央行认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的相对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因此,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未观测金融)。   具体来说,民间金融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交易的对手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创业企业获得创业资本。   (2)交易对象不是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目前的民间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   (4)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
编辑本段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
  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条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最先在农村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   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掘起,对农村弊端丛生的传统金融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纯属市场的力量又不断成长,由此产生的资金供求的尖锐矛盾必然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因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而显示出其“中国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经济体内各组成部分市场化步骤不一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滞后等因素造成的。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而很少对其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也没有对它的生存机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研究。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虽然目前农村民间金融只能以 “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民间金融逐渐成为了融资困境中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
编辑本段民间金融需要话语权
  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等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拆借,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现在,民间金融的视角更为开阔,比如民间天使投资者,实际上已经开始借鉴西方市场中的一些运作模式,他们的成长与壮大要比我们的想象中快得多。央行的权威报告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近万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根据本报对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了解,他们的不良贷款水平远低于国有银行体系,有的甚至至今保持着不良贷款的零纪录。我们甚至可以说:活跃的民间金融是市场赐给中国经济的最好礼物。   与那些民间金融家的谨小慎微相比,有银行体系内的部分银行家们表现得不那么理性,他们疯狂地吸收存款,疯狂地发放贷款,疯狂地制造不良贷款,最后疯狂地核销不良贷款。背后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他们在用别人的钱干别人的事,这是最缺乏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面对同样的信用环境,面对同样的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同处一个跌宕起伏的市场,民间金融虽然也出现了德隆这样的异类,但总体表现要明显优于国有金融体系。究其原因,当然不是民间金融家比国有银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后者则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场规则行事。仅从这一点,民间金融就足应被善待。   但是,目前的民间金融生存毕竟仍是一种缺少话语权的脆弱生存,政策风向标的任何转向都有可能使之被妖魔化,甚至扫地出门。由于金融决策者大多来自国有金融体系内部,这种倾向不可不防。如果民间金融在决策层始终没有代言人,那么难免会被等同于地下金融,甚至非法金融。其结果将是中国经济受到巨大伤害。
编辑本段民间金融现存模式分析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1、农村信用社
  一般官方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  农村信用社
所有者权益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构,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鉴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是与农村信用社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应该看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的: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2、农村合作基金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顿集体积累资金,将集  农村信用社
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   (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   (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   (3)农户入股资金。   (4)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   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农村基金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内部管理混乱,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农村合作金融”课题组在全国的调查中发现,组大多数农村合法基金组织并没有在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法人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有些地方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把其当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则规定,合作基金组织已基本符合获取法人地位的条件。法人地位不确立,其经济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纳税,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目前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历史阶段,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从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看,只有在那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划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3、合会
  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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