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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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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化呈灰褐色。电压愈高,电流作用时间越长,皮肤金属化现象越明显。 
  此外,电击死尸体还可检见一般窒息征象和内部器官损伤征象,如尸斑呈暗紫红色、心外膜出血、肺膜、脑膜出血、水肿等。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8。雷击纹是“雷公”发怒时留下的“天书”吗?    
  从前,由于一些人缺乏自然科学知识,无法正确理解雷击死这一自然现象。当某人被雷击死时,往往认为是“雷公”发怒的结果,而把死者尸体上的“雷击纹”认为是上天记书其罪过,以告示天下百姓的“天书”,因为天用雷杀人,杀人就应当彰其恶,以惩戒后来者。今天,在民间偶尔还可以听到“雷打天收”这一骂人话语。然而历史上早已有人对雷击这一现象进行过比较唯物论的解释。如汉代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充在其所著《论衡》一书中,就曾指出:雷是火,雷击死人并非“天怒”的结果。火气烧人身体时,人体上不得不留下痕迹,类似文字形状,人们则认为是天记书其罪过以晓示百姓,这是非常虚妄的。 
  雷击死虽然属于自然灾害事故,但有时为了弄清死亡原因和事件性质等,也需进行法医检验。那么,什么是雷击死呢?它有何主要征象呢? 
  人们大多耳闻目睹过雷鸣闪电这一自然现象。在雷雨季节,当天空中的阳电与地面上的阴电相遇时,便产生强烈的放电现象,此时发出的巨大轰鸣,称为雷;发出的强烈电光,称为闪电。当雷电作用于人体时,就会使人体发生损伤或致人死亡。因雷击所形成的损伤,称为雷击伤;因雷击而造成的死亡,称为雷击死。打雷下雨时,正处在高大的建筑物旁、大树下和野外空旷地带的人们,其中尤其是穿湿衣服和身上携带有金属物品者,容易被雷电击中。受雷击者常发生休克、心脏强烈收缩或者呼吸中枢麻痹导致死亡。受雷击而未死者,常留下精神错乱、记忆力减退、肢体麻痹、痉挛、视力障碍、感觉迟钝或过敏等后遗症。雷击死尸体,常可见到呈红色或红褐色树枝状的雷击纹,也就是古代人们误认为的“天书”。尸体皮肤上的雷击花纹,可以作为受到雷击的有力证据,但是,这种花纹容易在短时间内迅速消退或消失。因而若遇有雷击死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雷击死尸体,还可见到电流烧伤、电流出入口,以及机械性损伤如颅骨骨折,脑、肝、肺损伤等。可见到衣服被烧毁或撕碎,随身所带金属物品被熔化或变形以及尸体相应部位皮肤被带电的金属烧伤等。检验鉴定雷击死案例时,除尸体征象外,还要注意了解该地区是否出现过雷击天气,现场周围建筑物、树木和牲畜等有无被雷电击毁、击死的情况。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9。扑朔迷离的急死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个人如果寿终正寝或者在枪林弹雨之中、病入膏肓之际死去,到也并没有什么让人感到奇怪和费解的,但如果一个“好端端”的人,突然不明不白地死去,则不能不使人惊奇,让人疑窦顿生。 
  一对新婚夫妇,在新婚之夜,送走最后一批贺喜客人之后,关上房门,熄灯就寝。正当新娘沉浸在性生活的甜蜜之中时,新郎却在新娘身上永远地“睡着”了。开始新娘并末感到意外,以为新郎白天太忙太累而早早入睡了。但不久新娘感到新郎的身体和四肢渐渐开始发凉,推又推不醒,开灯观看,更觉不对,叫来公公、婆婆察看,新郎早已断气。在新婚燕尔之际,这位新郎便抛下可怜的新娘,悄悄地离开了人世。 
  这可谓一奇了吧!还有奇者,一个患者到医院去就诊治病,医生在作叩诊检查时,只用手轻轻地叩了病人胸部一下,想不到该病人竞如此“小气”,因此一命呜呼。更有甚者,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世界至今未解之谜:一个看上去非常健康的男青年,竞在深夜的睡眠中,突然一声惊叫,随即痉挛抽搐而死。这一现象世界各地均有发现,法医学上称之为青壮年急死综合症。这种死亡,不仅死得奇奇怪怪,而且绝大多数发生于20~40岁的男性青壮年人,绝大多数发生于凌晨2~4时的睡眠中。更奇怪的是,不论是尸表检查,还是尸体解剖,都找不到有何异常、足以构成死因的明显病变。因而关于其死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和假说。 
  象上述这种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观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 
  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但由于死亡发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饭、饮酒、走路、爬山、骑车、赛跑、讲演、劳动、休息等日常活动过程中,在事前没有征兆的情况一,突如其来,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与人抓扯和打架斗殴过程中,或在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更易被人们怀疑为外表不留痕迹的谋杀或伤害致死。与此相反,在有的杀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又鱼目混珠,将谋杀伪称为暴卒身亡。因此,当发生这类事件时,法医检验成了澄清疑点,揭露犯罪,保护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 
  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 
  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成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佯,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 
  1.精神因素 
  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 
  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还应提取胃内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脑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分析检查。 
  就绝大多数猝死来说,死者器质性病变比较明显,通过尸检是能够查明引起猝死发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的尽管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尸体检验,仍不能查出足以构成死亡原因的病理变化。本节开头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急死事件的检验,必须慎之又慎,切勿轻易作结论。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0。尸表检查与尸体剖验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记载有这样三个案例: 
  案例一 
  从前,有叔侄二人因各自的利益而发生争吵。侄因其仆人被叔追打,便将她藏起来,而向官府诬告说叔叔将仆人逼入水里淹死了。由于无尸可验,所以官府一时不能定案。这个仆人右手有六指,不巧当时河里漂下一具尸体,右手也是六指,侄便将此冒认为该仆人的尸体。官府遂验此尸,查明身上确有伤痕。叔叔有口难辩,只得屈招。即将结案的时候,叔叔家里的人偶然得知侄儿藏匿仆人的地方。这又让侄儿知道了,于是侄儿这次就把所藏匿的真的仆人丢到水里淹死了。后来叔叔家里的人向官府察报了此家侄儿只得低头认罪。 
  案例二 
  江西某县有个叫朱从信的百姓,被彭清明为首的一伙人打伤。事情过了41天,朱从信死了。由于朱从信受伤后,还患有其他的疾病,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的药物,以致于大小便出血而命归黄泉。朱家亲人借此控告,仵作误验认为是受内伤而死。后经府里提审认为:如果朱从信真被打成内伤,为什么当时并没有大小便出血呢?于是便决定详细复验,终以无内伤定案。 
  案例三 
  清代乾隆五十五年,湖南武陵县出了一起人命案:麓庵和尚打死了豁然和尚,并烧毁了尸体。龙阳县官带领仵作,押著麓庵和尚前往山谷共同检验毁尸的洼坑,并查验发掘出来的牙齿残骨,结果同当初武陵县检验得到的情况毫无二致。于是他便吩咐按照现场的办法,先用木炭在坑里烧,接着把芝麻撒在地上,用扫帚轻扫芝麻,由于烧尸时人体的油渗进土里,所以经扫帚轻扫后,仍粘在地上的芝麻便呈现出人的形状。据死者哥哥说,死者年纪若干岁。仵作量了地上的人形,长是4尺8寸,偏左边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脑后也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扫掉芝麻,再用猛火把土烧热,浇下酒糟水,又将土烧热,洒上醋,然后再把红漆桌盖上,停一些时间,再翻过桌面,只见上面有蒸气的晕痕,同人形没有两样,偏左面后脑的两处伤痕清晰地显现出来,证明死者确实是生前被打死后再烧毁的。仵作报告完毕,又进行一次检验,没有出现别的情况,于是便定案了。 
  宋慈在《洗冤录集》的序文中,一开始就指出:“狱死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生死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呼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椽者,谨之至也。”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是中国还是外国,尸体的检验在人命案中都是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的中心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收集、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中心,必须慎之又慎,认真对待。在案例一中,叔叔的有口难辩,诬服屈招,都是验尸官员张冠李戴,将河中浮尸误认为侄儿仆人的尸体并凭此检验,草草结案的结果。若不是后来发现仆人并未死亡,那叔叔可真是无以自明了。 
  在案例二中,死者朱从信被殴伤后,当时并未便血,事过41天,才便血而死。仵作检验尸体后判定是“内伤致毙”,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后来经过府里调查和复验,才弄清朱从信便血,是因为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药物的缘故。现代医学认为,红花性辛温,含有红花甙、二氢黄酮甙、异红花色素及红花黄色素等成分,具有活血、散瘀、止血等功效。小剂量服用,对心脏有兴奋作用,使心跳有力,心率增加。桃仁含有苦杏仁甙、苦杏仁酶等,味苦、有毒,具有破瘀、通便、降压等功效,适量服用,可以治病,但如果过量服用,则会造成中毒。此案件当中,在有殴伤的条件下,过量服用药物,是朱从信之死的直接原因。如果府里不重新进行尸体检验,那么被告彭清明的冤就难平了。 
  在案例三中,龙阳县官员和仵作是通过检验坑洼来确认尸体的。尸体在平整的土地上被焚烧,肌肤以及骨髓中的脂肪便会因受热而融化,渗入土中。如果用木炭在焚烧尸体处加热,油又会从土中渗出,扫去柴炭,趁热撒上芝麻,芝麻中的油便会同尸体中溢出的脂肪油凝集到一块儿,除去浮动芝麻后,就显现尸体被焚时的姿态,并可发现伤口处芝麻密集,这是伤口流血处油迹浓些的缘故。此时又用猛火加热,去柴炭后,洒上酒糟水,再加热,洒上醋,最后将油漆桌面扣上,趁热蒸熏,原被焚烧的尸体的形迹就可清晰地显现到桌面上。这种验尸方法,源于宋代,后来又沿用了好几个朝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检验尸体、侦破疑难案件的方法。 
  总的来说,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尸体外表检验一般应在发现尸体的现场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尸体运到适当的地方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应该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由表及里,全面细致地进行。尸体外表检验还应当尊重群众风俗,执行政策、法律保护尸体外貌的完整性。 
  我国刑事拆讼中的尸表检验必须按照下列的具体步骤进行: 
  第一,尸体的位置和姿态:研究尸体与周围的痕迹、物体的位置关系,尸体姿势,有无挣扎搏斗痕迹,四肢屈伸情况,死亡的情景,推断死者是怎样被害的。 
  第二,尸体衣着:检查死者衣着的数量、式样、新旧程度、有无特殊标记、血迹、斑痕等,钮扣的特点、鞋帽特征、衣袋内装有什么物品(如证件、笔记本、影剧票、香烟等)由此分析死者的身份、职业、生活习惯、以及生前的活动与所处的环境。有时还可以分析罪犯杀人的动机。如果是无名尸体,则可根据死者衣着及附带的物品找出死者的姓名、住址等。 
  第三,尸体外表一般检验:身长、体格发宵和营养状况,有无畸形,全身皮肤有无伤痕、纹身、瘢痕等。要注意检验和研究尸体变化观象,如尸体温度、僵硬程度、尸斑所呈现的颜色,分布的部位及程度,有无腐败征象,皮肤所呈颜色,有无特殊印痕等。这些尸体变化现象,可以为判断死亡时间和有无移尸变动提供依据。 
  第四,尸体各部位的勘验:头部头发的长短、头皮下有无血胖、叩击头皮各处有无明显的骨折。若有伤痕,应详细检查其大小、形状、方向、性质、部位、深度、血流状况等情况。面部是否青紫肿胀,眼结合膜有无出血点,瞳孔大小,外耳道有无外伤;异物或出血,鼻腔有无泡沫或出血,口唇是否青紫,口腔内有无异物或特殊气味,粘膜有无破损,舌尖的位置,牙齿的数目,有无缺损和义齿,在何部位。颈部有无索沟、损伤痕迹、有无肿胀、其他异常。胸部有无外伤,胸部是否对称,有无膨出或塌陷,有无皮下气肿,肋骨有无骨折。腹部有无外伤、腹形是否膨隆、有无肿物、接触腹壁有无波动感。女尸应注意有无娠斑。四肢有无外伤及骨折现象。指甲缝内有无血迹及其他物质,两手有无抵抗伤痕。外阴部有无外伤,对有被好杀嫌疑的妇女尸体,应检验处女膜有无新鲜裂痕,并用棉球放入明道内取出阴道分泌物作精斑检验。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附着。全身有无创伤,以及创伤的位置、形状、大小、方向、深度、性质等情况。 
  法医进行上述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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