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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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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李家背后有一水深数文的黑龙潭,如真是李德洲作案,何不沉尸黑龙潭呢?显然因果关系不明显。三是李德良,与死者关系较好,其家是死者生前经常落脚的地方。但经调查,完全可以排除死者9月16日到过李家的可能性。 
  侦查线索中断。 
  在山穷水尽之时,侦查员注意到了下面这个线索。 
  9月16月晚7时,有人曾在过龙岗遇见死者。这里是山间小路,位于插旗大队二、三队交界处,离沉尸水坑约1。25公里。当时天色已晚,成守贵可能不再远走。将这一情况与沉尸地点结合起来,可以推断成守贵在过龙岗附近必有不为人们所注意的秘密落脚点。经过广泛的调查活动,终于发现插旗二队成世生有重大嫌疑。 
  成世生与成守贵是堂叔侄关系。成世生单家住在偏僻山沟。平时两人很少公开往来,但有人证明死者生前曾秘密隐藏在成世生家中。社员何然新9月16晚7时左右,在过龙岗碰见成守贵,其地点离成守生家300米,由此推断,死者9月16日很可能在成世生家中借宿。社员满正怀等人9月17日清晨和上午,曾三次发现成世生出入沉尸观场附近,形迹可疑,成世生是个惯偷,心狠手毒,曾被公安机关关押过两次。成世生平时油嘴滑舌,对队里的大小事情都要议论一番,但此案发生后,他一反常态,沉默寡言。 
  面对成世生这个老奸巨猾以顽抗著称的对手,寻找到第一现场的证据,便成为侦查工作的当务之急。侦查人员运用种种侦查手段,在成世生家中找到了大量没有被完全洗刷掉的血迹,掌握了证据,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成世生,并分别对其妻王元秀、其兄成海轩进行了传汛。但讯问和传讯都一无所获,而且成世生及其家属都大鸣其冤,甚至绝食。 
  侦变人员在又查到犯罪工具和毁灭证据的痕迹后,将从成世生家中取得的血迹以及带血的斧头送往重庆市公安局技技术鉴定,结果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现场捆尸的青筋也与成世生家中发现的黄篾的长短刀口相符,中部竹节宽窄和裂层边缘也完全吻合。成世生的表姐也证实,里尸的被单。是其亲自打的补钉。将提取的旧布料与补钉相比,花色针脚完全一致。 
  侦查员对成世生的舅兄王德洲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王终于提供了成世生杀人的片断材料;对成世生的姨侄刘细华做工作,刘交代了帮助威世生移尸灭迹的过程。王、刘暴露后,成世生之妻王元秀谎了手脚,经侦查人员宣传政策后,王元秀终于揭发了成世生怕成守贵供出他们共同偷猪而杀死成守贵及移尸现场、毁灭证据的过程。杀人犯成世生在人证物证面前只得低头认罪。 
  在无名尸体案件中,死者是谁,其身份怎样,是因病死还是被害死亡,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死亡的情节又如何等等,都不清楚。从上面这个无名尸体案件的侦破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法医检验无名尸体应以发现和确定死者的个人特征为重点,尽量为侦查部门查找和认定死者是谁提供线索和依据。 
  一般说来,对于无名尸体,除按前述尸体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外,还应注意做以下工作: 
  第一,整理死者容貌,拍摄尸体辨认照片,详细记载死者的相貌特征,例如发型、头发的颜色、面貌形状、眼、鼻、口、耳的特点,面部的斑记,肿瘤、伤疤、痣、牙齿的数目、排列、脱落、磨损程度、龇牙、假牙等情况。 
  第二,详细记载死者衣着的件数、颜色、质料、式样、缝纫的状况和特别标记,证明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的特征,以及附着于尸体上的东西,如上述案件中的蔑、索、绳等。 
  第三,记载死者的生理、病理特征,如身高、发育状况,手掌茧疤情况,脚趾分布情况、缺指(趾)或多指(趾)、纹身、鸡胸、驼背、瘸腿、外科手术痕,以及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消化程度,肺脏炭末沉着的数量,矽肺等。 
  第四,取下10指指纹、掌纹,以便与指纹档案或者现场上取下的指纹、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死者。 
  法医检验无名尸体,要根据检验发现推断死者的年龄、职业、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发育状况,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肤的弹性,面部皱纹的出现,头发及阴毛的颜色等来判定),牙齿和骨骼的发育状况,牙齿的磨损程度,以及衣着的颜色、式样等情况来鉴别无名尸体死者的年龄。 
  死者的手脚茧皮厚度和分布情况,脚趾的形状和排列,肌肉发达情况,衣裤的质料、式样、缝纫技术、磨损的部位和程度、头发、衣着上的粘附物,死者随身携带的证件、票证、单据、以及有无职业病等情况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职业有联系,可以作为推断死者职业范围的依据。 
  死者衣服的式样,额色搭配、缝纫技术、补钉的质地和技术特点,头发的式样,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衣服或创口内的粘附物,随手携带物品的出售地区等情况,又可以作为判断无名尸体的居住地区的依据。这些依据结合调查获得的情况,往往能为确定查找死者的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在被害者是女性的案件中,还应检查是否处女,有无妊娠或生育等,以确认和排除某些犯罪。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3。杀人碎尸案件的尸体检验    
  1976年9月8日下午6时,在颐和圆昆明湖划船的肖兵等人在玉带桥东北芦苇丛中发现两个塑料包裹,用船浆拨动,见一包内有一颗人头,便立即报告了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将两个包裹打捞上岸,解开检查,发现一个包的是人头,另一个包的是下躯干部分。在芦苇中继续打捞,又捞到了尸体的前胸部分。 
  经检验,人头是用藕荷色白花女裤衩包的,装在一个塑料食品袋内,是个女人头,留有两个小辨,左眼球突出,右眼紧闭,面部紫红,口唇严重肿胀,牙齿完整,共有28颗。头顶左侧有钝器伤一处,皮下血肿,颈部有索沟和掐痕。下躯干从腹部到盆腔一段,用浅蓝色白花桌布包着,里面还有蜡光纸、牛皮纸和旧报纸,已与尸体粘连,腐烂发黑,字迹模糊,躯干上部断面有一纵形切口,切口两侧皮肤有钝器划良,下端的断离边缘参差不齐,阴部已高度腐败。 
  从尸体的伤痕可以推断,死者是被用钝器打晕后,勒、掐致死的,作案工具有钝器、刀、剪等。从尸体现象以及当时当地的气候、环境等分析,死亡时间大约在1周左右。从死者的容貌、牙齿推断,年龄在20岁左右。从尸体的受伤状况和包装情况分析,罪犯具有充裕的作案时间和条件,因此,杀人现场可能在某处室内,昆明湖是肢解尸体后的移尸现场。 
  侦查人员对包装物蜡光纸、牛皮纸和旧报纸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过小心谨慎的拼对、烘干工作,终于拼出了旧报纸是1976年5月10日北京出版的《参考消息》。在报纸的左上角有三个竖写的模糊不清的字迹,经过仔细的辨认,终于认出第一个字是“蒋”,第三个字是“芬”,第二个字有些象“吉”或“杏”,也可能是“秀”。据此分析,这个“蒋×芬”很可能是被害者,也可能是犯罪分子或者是与犯罪分子有关的人。至此,侦查工作的焦点就集中到了查清这份报纸的主人“蒋×芬”上。经过户籍处的配合,查出了与蒋秀芬、蒋杏芬、蒋吉芬等近似名字的有100多人。于是以年龄在20岁左右、住城近郊,有一定文化,又有可能订阅《参考消息》等符合死者条件的为重点,逐人进行查对。 
  夜10点多钟,宣武区公安分局白纸场派出所报告说,住在白纸场邮票厂宿舍的蒋杏芬(141中教师)的身材、面貌特征等与死者近似,但由于防震,蒋杏芬的全家在外分散居住,故派出所对其现实情况不了解。 
  获得这个情况后,侦查人员立即赶到141中学,连夜查对,证实了蒋杏芬还活着,住在婆家,9月7日还在学校参加了开会。蒋杏芬确实订有一份《参考消息》。经了解,在移尸观场发现的那份报纸上的字迹,与该校传达室一个老头的笔迹相同。通过其他途径,确认那份报纸上的“蒋杏芬”三字确系该校传达室工人所写。至此,已可以确认现场那份《参考消息》的主人就是蒋杏芬。 
  报纸的主人就是蒋杏芬这点可以确认了,但蒋杏芬还活着却又是铁的事实,那么死者是谁呢?死者和蒋杏芬又是什么关系呢?蒋杏芬的《参考消息》又怎么会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呢?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校初三(二班)女学生米秀荣(16岁)于9月3日下午5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这个班的班主任是蒋杏芬的丈夫王连生。王在米秀荣走失后,表现反常,每天都向学校请假去查米秀荣的下落,还每天汇报寻找情况。 
  了解到这些情况已时值凌晨1点,为了查明死者是不是米秀荣,侦查人员立即请来米的父亲。经过对现场照片的辨认,己可以初步确认死者确系米秀荣。后来米秀荣的母亲也认出包人头的裤衩是米秀荣的,家里还有一条用同一块布料做的裤衩,经对比,毫无二致。至此,死者无疑就是米秀荣。 
  死者确定之后,查找犯罪分子的问题就成了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了。 
  通过调查了解到,9月3日下午,学生孟祥浩与米秀荣一道回家,行到牛街南口遇到王连生。王骑着自行车,说是到学校开会,在枣林前街,孟与米分手,各自回家,孟到家地看表是5点正,也即是从此后米秀荣失踪。米走失的那天晚上(9月3日),学校共青团过组织生活,王连生迟到19分钟,进门后脸色通红,神情紧张,会上一言不发,大家都以为喝多了酒,蒋杏芬也向其他老师说过,丢了个学生,他(指王)吃不下饭,喝不进水,睡不着觉,早晨很早就起来,到处寻找,晚上有时11点多才回来,性情也变得烦躁了。有的老师还谈到,过去学校组织团员到颐和园过团日时,转遍了全国,王连生在玉带桥附近还给大家照了不少照片等等。 
  根据调查到的各种情况,可以认定王连生有作案的重大嫌疑。第一,他有使用蒋杏芬的《参考消息》的便利条件。第二,他是米秀荣的班主任,有借口把米骗走。第三,他在牛街商口邮票厂有宿舍。因当时“避震”,无人居住,具备作案条件。第四,他熟悉颐和园玉带桥附近的情况。第五,由牛街南口到学校,骑车只需五六分钟,可9月3日下午他与学生孟样浩、米秀荣分手时,不到5点钟,而到校时却已6点过了。中间有70多分钟去向不明。第六,米失踪后,他的行动和情绪均反常。 
  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等。尤其是摧眠药和重金属中毒,即使尸体已高度腐败,仍有可能查出。 
  第七,在碎尸案件中,有时是由于发现尸体而引起侦查工作的开始的。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应特别注意收集认定死者是谁的材料,为查明罪犯提供有力证据。对于尸块应当用防腐剂妥善保管,防止其腐烂、变形或变色。 
  在碾压等原因所致的碎尸案件中,法医还应当特别注意鉴别是碾压致死还是死后移至铁轨碾压所致,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亡的性质。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6。预审员有口难辩——谈谈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    
  某地公安机关的甲乙两名预审员,在一审讯室里共审一名女犯。在审讯过程中,甲外出上厕所,乙一人继续审讯。当甲回到审讯室时,该女犯哭泣不止,诉说乙在甲外出时强奸了她,并指出乙的内裤颜色是红色的。经检查,乙的内裤颜色确系红色。预审员乙虽然气得七窍生烟,但却有口难辩,真可谓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当地司法机关未再对该女犯进行人身检查和深入调查,仅仅根据她指出乙的内裤颜色这一事实,便轻率地认定乙犯了强奸罪。于是审讯者转眼之间变成了阶下囚。光阴似箭,3年之后,该女犯又主动到司法机关澄清事实,声明根本没有什么强奸的事实存在。所谓被强奸,完全是出于报复、敌视心理而故意捏造的。而她之所以知道乙内裤的颜色,是在被审过程中,由于乙的外裤裤扣未扣好,偶然间见到的。当初如果仔细检查一下该女犯的身体,就不会有如此冤案。 
  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强奸案件发生后,由于未及时、细致地进行人身检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这种检查,找不到有力的痕迹物证,致使不少强奸犯逍遥法外。而被害人则只好含冤受屈。 
  相反,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强奸”案是靠法医鉴定结论来澄清的,有不少强奸案件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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