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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第1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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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三石。而且不论丰歉,多是全收,并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或佃户逃亡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后(年代不明)收职田,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制遂废。

  (陈得芝) 
 


    
职役
    职役

  宋代役法之一。也称吏役。封建国家按照户等高下,轮流征调乡村主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某些职务,称差役。这些职务如由封建国家出钱雇人担任,则称“雇役”。差役、雇役、保役及义役都是实行职役的方法。

  宋代官府按照税钱、物力等的多寡,将乡村民户划分为五等(见户等制),再按户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轮差相应的色役。差役分为乡役、州县役两大类:①乡役,是指在乡村基层组织“乡”、“管”或“耆”中担任头目和一般办事人员。包括里正、耆长、户长、壮丁等。里正为一“乡”之长,负责催督赋税,在乡村第一等户中轮差,役满后,勾集去州衙担任衙前。乡书手隶属于里正,为文书会计,轮差第三或第四等户。耆长和户长是一“耆”或一“管”之长。耆长负责督捕盗贼和防止烟火,轮差第一、二等户。户长承受官府的符帖催税,轮差第二等户。壮丁隶属于耆长,轮差第四、五等户。②州县役,是指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从、步奏官、弓手、手力、院虞候等,还有杂职、斗子、拣子、掏子、秤子、仓子、解子、拦头、医人、所由等。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库,运输上供官物,筹办时节宴会,送迎官吏,管理馆驿;衙前有军将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马使等阶,任职日久,一般升至都知兵马使,可出职补官。人吏或吏人,主管文书等,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时,选差中、下户任职;县衙的人吏,有押司、录事等,选差有田产并谙熟公事的乡户任职。承符、散从、步奏官,分属州衙各曹,负责追催公事,选差乡村第三等以上户或坊郭户(有的地区实行雇募)。其下有人力当差。弓手,隶属于县尉,“专捉盗贼”,轮差第三等户。手力,在县衙负责追催公事和在城赋税,轮差第二、三等户。院虞候、杂职,依承符、散从官例,选差乡户。斗子、库子、秤子、拣子、掏子、仓子等,是州县仓库的下级管理人员,选差下户或中户“有行止人”充当。拦头在村店要津设卡收商税,差第五等户。

  宋代的职役始终是差、雇两法兼行,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宋太祖赵匡胤至宋真宗赵恒时期,差役法逐渐确立。此法规定,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免役,乡村下户的职役较少,上户的职役较多较重。对于乡村上户,差役使他们完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并占据部分州县吏职,便于统治广大农民,这是封建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同时,又使他们承担官府规定的一些义务。对于乡村下户,差役是继唐中叶以来封建徭役的新形式,是封建国家对下户无偿劳动的直接掠夺。

  从宋仁宗赵祯朝起,差役法的弊病日益显露。主要是许多乡村上户在担任衙前期间,因丢失官物或为官吏敲诈等而倾家荡产。因此,乡村上户普遍视衙前役为畏途,想方设法逃避。至和二年(1055),朝廷改行衙前“五则法”:废除里正衙前,只差乡户衙前,将上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为五等,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但是,直到宋神宗赵顼朝前,乡户衙前依然是乡村上户的沉重负担。所以,从神宗熙宁四年(1071)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新役法,改差法为雇法,以前的当役人户交纳免役钱,坊郭户、官户等以前无役者交纳助役钱。统称新役法为雇役法或募役法。在雇役的同时,也保留部分差役,如开封府界仍旧轮差下户充当壮丁,上户充当耆长。又如自熙宁七年起,恢复了乡役方面的差法,并与保甲法相结合,形成了“保役法”。这时,即废除户长和坊正,又轮差城乡保丁充当“甲头”,使之催纳赋税、青苗钱和役钱。不久,又废除壮丁、耆长、其职责归于都副保正、大保长;裁减各地弓手名额,用保丁补充原额的人数。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除衙前外,恢复差法,按五等丁产簿定差。接着,又逐步实行部分雇法。绍圣年间(1094~1097),改进免役法,同时兼行部分差设法:各地有不纳役钱而轮差壮丁者,依旧;仍以保正、保长代替耆长,甲头代替户长,承帖人代替壮丁,后又以保长取代甲头,负责催税。南宋时,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钱照旧征收,而大量地差乡户应役。保正承行文书,保长催税,不免赔累甚至破产,因而上户多将此役转嫁给中、下户。宋高宗赵构时,婺州金华县百姓结伙出田和米,帮助役户轮充,称为“义役”,各地陆续仿效。宋孝宗赵眘时,一度命官户跟民户一样,轮差保正。宋宁宗朝直至南宋末年,不少地区实行两浙路的义役,以保证差役的实行,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挠和破坏。

  元代以后,职役通称为“差役”(见杂泛差役)。

  参考书目

  漆侠:《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宋史论文集》,中州书画社,1983。

  聂崇岐:《宋役法述》,《宋史丛考》,中华书局,北京,1980。

  (朱瑞熙) 
 


    
指南针
    指南针

  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利用磁铁在地球磁场中的南北指极性而制成的一种指向仪器,有多种形体。战国时期,已发现磁石吸铁的现象,并用天然磁石制造“司南之勺”,“其柄指南”。此后,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发现人工磁化的方法,造成更高一级的磁性指向仪器。宋代科学家沈括首先记载了地磁偏角,说用天然磁石摩擦钢针,使之磁化成为磁针,可以指南,而常微偏东,并介绍了四种支挂磁针的方法:一是浮于水面,二是放在指甲上,三是放在碗沿上,四是线缕悬挂(参见彩图插页第75页)。宋军中配备指南鱼,是将薄铁叶剪成鱼形而磁化,用于阴

  战国时代的司南(模型)

  天和黑夜判断行军方向。后来又发展成磁针和方位盘联成一体的罗经盘,即罗盘。曾三异在《因话录》中记载当时有“地螺”,“或有子午正针,或用子午、丙壬间缝针”。这种地罗还是一种水罗盘。当时,阴阳家用地罗看风水。在清丈田地和判决土地诉讼时,也使用地罗。据《萍洲可谈》、《宣和奉使高丽图经》、《诸蕃志》和《梦粱录》记载,至晚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用于航海,南宋时,使用“针盘”导航。这种针盘还使用“浮针”,这对于海上交通的发展,中外经济文化交流,起了极大作用。

  参考书目

  胡道静:《梦溪笔谈校证》卷24,第437条,上海出版公司,1956。

  张怀礼:《指南针,中国人民的伟大发明》,《光明日报》,1951年9月8日。

  (王曾瑜) 
 


    
制钱
    制钱

  明清两代按其本朝定制,由官炉所铸的铜钱。以别于前朝旧钱和本朝的私铸钱。

  明代制钱 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即位前七年,于应天(今江苏南京)设宝源局,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旧钱兼行。洪武元年(1368)在各行省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洪武通宝”钱,严禁私铸。以后各代也多铸钱。

  明代钱币

  洪武通宝钱分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共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余递减。洪武四年改铸大中通宝和洪武通宝为小钱,重一钱,制钱形状亦为圆形,方孔。小平钱背面孔右有“一钱”两字;当十钱背面除“一两”两字外,孔上还有一“十”字,表示“当十”之意。各行省所铸钱,背面还镌有重量和局名。

  由于铜产量减少和受白银流通的影响,明代铸钱多于元代,但不及宋朝。洪武二十六年,北平、江西、陕西、广东、四川、山东、山西、河南、浙江、广西等十行省共设铸炉三百二十五座,年可铸钱十八万九千余贯,约及北宋铸钱的百分之三。明初以铜产地江西、陕西、山西三省铸钱较多,仅江西即有铸炉一百一十五座,铸钱数占十行省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各省只是强迫民间毁坏铜器缴给官府充作铸钱原料。

  洪武以后,永乐九年(1411)铸永乐钱,宣德九年(1434)铸宣德钱,弘治十六年(1503)后铸治钱。当时朝廷滥发宝钞(见钞)以搜刮民财,并不重视铸钱,铸钱数量不多且多积储不用。官钱不行,导致私铸私贩猖獗。市用新钱多苏、松、常、镇、杭州、临清人私铸。伪钱滥恶不堪。京师流行的一种伪钱,字迹莫辨,触手可碎;有的不用铜而用铅铁,不以铸而以剪裁。每三百文仅值银一钱,致使物价腾涌。嘉靖六年(1527)大规模铸嘉靖钱,且补铸累朝未铸者,三十二年补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并铸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以后,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均铸有本朝年号钱。时铜价上涨,钱中混入大量铅沙。天启、崇祯新钱,含铜只二三成,质脆薄,落地即碎,民间拒绝使用。

  (从翰香)

  清代制钱 清入关前已开始铸造制钱,名“天命通宝”。顺治元年(1644)定都北京,正式设置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铸造“顺治通宝”钱。同年颁布钱式命令各省、镇开局鼓铸。此后,京省各钱局铸额卯数、钱文重量、用料规定时有改变,铸局设置的地点和数量也有变更。但终清之世一直是代有鼓铸。

  清代制钱基本形制仍为圆形方孔。钱文正面铸有“某朝通宝”字样(咸丰以后因铸当十、当百大钱,有改铸“某朝重宝”、“某朝元宝”)。制钱背面一般铸有钱局简称,文字为汉字或满汉文并用。雍正以后,以背面铸两个满文字为通例。

  清代钱币左上为努尔哈尔称帝时所铸“天命钱”(满文)

  制钱成分一般以铜六铅四的比例配铸。但配铸比率往往受原料短缺或价格波动等影响而有变动。“顺治通宝”规定七成红铜三成白铅,康熙朝按铜六铅四配铸,雍正朝改为铜铅各半;乾隆五年(1740)以后又加入百分之二左右的锡,铸成青钱。其重量也常有变动。雍正十一年(1733)以前,清廷把控制制钱重量作为稳定银一钱千的官定比价的主要调节手段,每枚制钱的重量规定在一钱至一钱四分之间变动。雍正十一年以后,限定以一钱二分为铸钱的标准重量。嘉庆(1796~1820)以后,尤其是咸丰(1851~1861)开铸大钱后,钱制混乱,制钱的重量也不断减轻。

  制钱以文为单位,法定一千文为一串,合银一两。但在实际流通中,银钱比价波动频繁。在清代不完整的银钱平行制度下,制钱名义上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但实际上其职能受到各种限制。一般大额、远途交易往往用银,小额、近程交易用钱。乾隆以前币制相对稳定时,制钱基本上具备作为货币应有的价值尺度、流通、储藏、支付手段的职能。嘉庆朝以后,随着币制的紊乱,钱文减重,用料粗劣,制钱的名义值与实际值差距扩大,逐渐丧失了金属足值货币的性质;其储藏手段职能也随之减弱。鸦片战争以后,制钱制度日益崩溃,至清末机制铜元出现,制钱遂最终被逐出流通领域,不复行使。

  (谢杭生) 
 


    
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变法开始时的决策机构。变法以前,宰相枢密使不得与闻财政大计,造成兵、财、民三权的脱节,问题丛生。为改变这种情况,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的同时,即创建了这个机构,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创建以后,原拟由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和王安石兼领。但陈升之在改任宰相之后,以耻言财利为借口,拒不接受。王安石则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在他的建议下,改由枢密副使韩绛同领。为使变法付诸实现,这个机构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参加,议论各项问题,另一方面让三司判官、发运使、转运使及内外官员,以及“诸色人”等,陈述意见。又选派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广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以便从对现实情况的了解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以兴利除弊,变而通之。于是,在这个机构积极努力下,于熙宁二年七月之后连续发布了由吕惠卿拟就的均输、青苗(常平法)、农田利害条约等法,对役法的变革也确定了“使民出钱雇役”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变法激起了反变法派的激烈反对。他们指责条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无行、只知言利的年轻官员,变乱祖宗旧章,误民害国。其中三朝元老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条例司在变法初始时所起的重要作用。变法派在朝廷上逐步占了上风后,条例司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于熙宁三年五月废去,其权归于中书。在王安石直接领导下,中书五房和司农寺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新法通过司农寺名义予以发布。

  参考书目

  邓广铭:《王安石》,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車一夫:《王安石新法の研究》,日本風间盡房,1970。

  (漆侠) 
 


    
制置使
    制置使

  北宋边疆地区临时性的军事统帅。如太平兴国四年(979)灭北汉时,潘美曾任北路都招讨制置使。元丰五年(1082),宋夏战争期间,陕西各路原已设有经略安抚使,作为常设的军事长官。此时,宋政府拟由泾原路进攻西夏,任命宦官李宪为泾原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授以节制陕西各路军队之权。后因宋政府的计划改变,制置使亦随而撤销。后又任命李宪为熙河、秦凤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不久又罢。崇宁四年(1105),为夺取河湟地区,曾任命宦官童贯为熙河兰湟、秦凤路经略安抚制置使。北宋末,曾以种师道为京畿、河北制置使,作为抗金的军事统帅。南宋初,常设制置使为方面军统帅,以抗金或镇压叛乱。辖区内的安抚使及地方官吏并受节制,后改为只节制军事,其他归地方政府。建炎四年(1130)定位在招讨使之下,后又规定安抚使不再带制置使,制置使只作统兵文武官员的官衔,也不常置。只有四川安抚使仍带制置使,职权略同于宣抚使,但不管财政。官高者或称制置大使。此外,还设沿江制置使、制置副使、沿海制置使。

  (陈振) 
 


    
质库
    质库

  中国古代进行押物放款收息的商铺。亦称质舍、解库、解典铺、解典库等。即后来典当的前身。在南朝时僧寺经营的质库已见于文献记载。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同时还从事信用放款。明代质库的经营者多为徽商,他们遍及许多城市,“每以质库居积自润”。明嘉靖间,礼部尚书董某“富冠三吴”,除田产外,“有质舍百余处,名以大商主之,岁得子钱数百万”。送入质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质库放款时期限很短,利息甚高,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没收质物,因此经常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关履权 王棣) 
 


    
治安强化运动
    治安强化运动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为巩固和加强在华北的统治,强迫推行的一种屠杀与怀柔(奴化)相结合的政策和措施。1938年7月,日军华北方面军根据日本大本营关于确保华北占领地区安定的命令,制定了《军占据地区治安肃正纲要》。接着于1939年1月至1940年3月,进行了三期肃正作战。1941年,华北方面军又把治安肃正扩大为治安强化运动,并于2月制定了《治安强化运动实施计划》。3月30日,在日军操纵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开始推行第一次治安强化运动。到1942年底共进行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

  日军把华北划分为“治安区”(即敌占区)“准治安区”(即敌我争夺的游击区)、“非治安区”(即解放区),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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