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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第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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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开辟会通河。至元二十六年采用寿张县(今山东梁山西北)县尹韩仲晖等人的建议,派李处巽主持开凿会通河,从安山的西南起,分梁山泺(即梁山泊,在今山东梁山、郓城等县间)的水源北流。经寿张西北到东昌(今山东聊城),又西北到临清入御河。全长二百五十里,历时六个月完成。中建坝闸三十一处。至此南北航运已全线沟通。而黄河在宋、金之际夺淮入海后,北面的一条故道久已减弱,会通河开凿后,黄河的一部分水流便可由此流入御河,北流入海,御河因此有“北黄河”之称。

  ③开辟通惠河。早在中统二年(1261),郭守敬即上水利条陈六条,其中之一是建议引水通金代中都(今北京),东至通州的旧漕河,南向开河至杨村(今天津武清),但通州至大都五十里之间,水源缺乏,仍然需要陆路运输。因此,至元二十八年郭守敬又建议疏导昌平县白浮村神山泉,过双塔、榆河,引一亩、玉泉诸水(在今北京昌平境)至大都西门入城内,汇为积水潭(亦名海子),再东南出文明门(今崇文门)至通州高丽庄入白河。全长一百六十四里,置坝闸二十一座。隔年河成,赐名“通惠”,这样,漕船即可一直开进大都城。

  ④整治通州运粮河。通州南下至白河北运河北段一段,上接通惠河,下通大沽河,是南北航行的要道,但是,它所依赖的潞河(由在、榆、浑三水合流而成)水源不足,

  元代大运河图

  河道浅涩。至元三十年,元世祖忽必烈采纳漕运使司的建议,另引小渠水入榆河,增加流量,便利行舟。

  ⑤疏浚扬州运河与镇江运河。扬州运河相当于旧邗沟,灭宋后,此河逐渐壅塞。至元末年曾加疏治,但成效不大。延祐四年(1317)始疏浚畅通。镇江运河属江南运河,从镇江至常州武进县吕城坝(今江苏丹阳东南),长一百三十一里。至治年间(1321~1323)疏凿,河面加阔至五丈,底阔三丈,深六尺。同时又开浚了镇江运河的重要水源练湖(今江苏丹阳北)。

  漕运的管理机构,几经调整,至元十九年改立京畿都漕运使司。二十四年,内外分立两运司:内司即京畿都漕运司,立于大都,管领在京诸仓出纳粮斛及运输等项事宜,下设新运粮提举司(置于至元十六年)和通惠河运粮千户所(置于至元三十一年);外司即都漕运使司,置于河西务(今天津武漕西北北运河西岸),分司临清,掌御河上下至直沽、河西务、李二寺、通州等处运粮等事,下辖有三十一纲(每纲船三十只),船九百余只,船户八千余户。

  元代大运河的沟通,促进了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及中外贸易的发展,也为明、清运河的畅通和现代大运河奠定了基础。

  (高荣盛)

  明清 元代开京杭大运河使运河贯通南北。但会通河所经山东地段地势较高,河道较窄,加以水源不足常苦水浅胶舟,不任重载。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派平江伯陈瑄疏浚江淮运河。又命工部尚书宋礼修治会通河(包括济州河在内),京杭大运河始畅通。清代继承明代遗制,继续疏浚和整治。

  清代修治大运河,河道除人工开凿者外,还利用若干段不同水系的天然河道。天然河道,不时变迁,其中,黄河每次泛滥或者改道,必然严重破坏大运河。且天然河道概属东西走向,而大运河横贯南北,河床起伏地降差很大,因此河道工程极为浩繁。每段河道各有特点,除河名外,各有漕名。清代沿明旧,大致可分为七段:①北京至通州段称通惠河,漕称“里漕河”;②通州至天津段称北运河,也称白河、路河或外河,漕称“白漕”、“路漕”或“外漕河”;③天津至临清段称南运河,也称卫河或御河,漕称“卫漕”;④临清至台儿庄段称会通河,也称山东运河,共设节制闸四十余座,故漕称“闸漕”;⑤台儿庄至淮阴段是利用黄河,漕称“河漕”;⑥淮阴至扬州段称里运河,也称淮扬运河、南河或高宝运河。中经宝应、高邮、邵伯等诸湖,故漕称“湖漕”;⑦镇汪至杭州段总称江南运河或转运河。又以苏州为界分为南北两部分:其北段称丹徒运河,漕称“江漕”;其南段称浙江运河,漕称“浙漕”。

  清代治理运河重点有二:一山东境内会通河,一为江苏境内里运河。会通河地处鲁中山地,南旺号称“水脊”,地势高耸,水源缺乏。明代在戴村筑坝,导汶南旺,分水济运,以解决水源问题,又置水柜陡(牛)门,以调节水源,节制水流,才保证了会通河的顺利通航。但到了清代,水源诸泉多被填塞,会通河淤浅,安山、南旺、马踏、徽山等湖,逐渐淤淀,或被豪户侵占,辟田耕种,以致湖水日少,加以民田灌溉与漕运争夺用水,更影响蓄水济运。清代治理惠通河,除遵循明代旧例,修筑戴村坝,疏浚河道,培护堤岸,引水蓄湖,严闸启闭外,采取了如下措施:①申饬地方疏通泉源;②树立湖塘封界,禁止侵占;③将山东诸湖开浚筑堤,或增高培厚原有堤岸,蓄积湖水;④严禁百姓截流灌溉,违看治罪严惩。经康、雍、乾三朝连续治理,会通河百余年畅通无阻。

  里运河治理更为艰巨。里运河北端的淮安与清口,为黄、淮、运交汇之处,上有洪泽湖,下有宝应、高邮、邵伯诸湖,南通长江,东连大海,河道纵横交错,地形和水系都很复杂。黄河泛滥,运河必坏。明末清初,河工年久失修,黄河年年泛滥,决口频繁,以致改道,夺淮入江,河水逆入清口,倒灌洪泽湖,合淮水并力东冲运堤。而江北里运河一线,黄、淮、湖、运联成一片,变为泽国,以致运堤崩溃,漕运阻塞。从顺治初年至康熙十五年(1676),治河修运,均乏成效。自康熙十六年,靳辅担任河道总督,在《河道敝坏已极疏》中,提出“将河道运道一体,彻首尾而合治之”,筹审治河全局,制定了大修黄、运两河方案。在黄、淮、运三条河干上同时兴工,大规模治河修运。在整治黄、淮河同时,清除山阳、清河、宝应、高邮、江都五州县运河河道淤浅,一律开挖深通,修筑河岸堤工,堵塞运堤决口三十四处,修建闸坝二十六座及涵洞五十四座,筑成清水潭决口东、西堤各一道,开绕西越河即永安河一道。此外,又开烂泥浅引河二道:一自新庄闸西南至太平坝,一自文华寺永济河头,南经七里闸转而西南也至太平坝,并把南运口移至七里闸,两渠并行,互为月河,俱达烂泥浅,分水十之二佐运,十之八射黄刷沙。以上各项,三年中次第告竣。二十二年,黄、淮两河尽复故道。里运河各项大工完成。于是,运艘及商民船只往来通行,安全无险。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初,以黄河风涛险恶,漕运不便,于宿迁、桃源、清河三县黄河北岸遥、缕二堤内,挑开三百里中河一道,再改由仲家庄出口,并建双金闸一座。漕船一出清口,即可截流径渡北岸,由仲家庄运口进入中河(又称中运河),历皂河、泇河北上。自此,中河代替了明代以来的“河漕”,使黄、运分离,避免了黄河一百八十里风涛之险。后来,新任河督于成龙因中河逼近黄河堤岸,不便筑堤,又自桃源盛家道口至清河,弃中河下段,改凿六十里新河一道,是为新中河。康熙晚期,河督张鹏翮以新中河河头弯曲窄浅,漕船行驶不顺,故截用旧中河上段和新中河下段合为一河,重新疏浚,仍名中河,并移中河运口于张家庄。至是,中运河才告最后完成。

  乾隆晚期,河工日渐松弛。黄河多次决口,淤塞运道,清廷不及时修复,而开始借黄济运,勉强维持漕运。嘉庆时期,河患日深,几乎无岁不决,运道淤塞严重。道光初年,大运河已处处淤塞难通,几乎仅存一线河形而已。至咸丰五年(1855),黄河在河南铜瓦廂决口,改道北徙,穿运挟汶而东,径东阿、历城,由山东利津入海。大运河长江以北运道,大部被黄河淤塞冲毁,京杭运道断绝。

  (王永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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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祜
 杨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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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涟
 杨溥
 杨荣
 杨赛因不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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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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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英宗硕德八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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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崇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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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枢
 袁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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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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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毅
 岳飞
 岳钟琪
 越
 越
 云梦秦律
 云南回民起义
 云南铜矿
 运河
 

 


    
杂泛差役
    杂泛差役

  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人夫从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差役源于宋代的职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以及弓手等项职役。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的承担者是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还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户。因为享有免役特权的户较多,不少民户亦设法避役。因此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发布诏令:原来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要一律当役。这种扩大应役范围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施时也变化无常。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丁力进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元朝一代,对力役的服役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各级官吏任意签发力役,毫无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则千方百计营求;若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负担转嫁于中下等人户。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元朝中后期,赋役不均的情况不断发展,成为元朝社会矛盾加深的一个侧面。

  (伍跃)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的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

  参考书目

  陈高华:《元代役法简论》,《文史》第11辑,中华书局,北京。

  (樊树志) 
 


    
杂户
    杂户

  属贱民阶层。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他们的名籍写在赤纸上,子孙相袭。北魏不仅将俘虏配给官府作为杂役人户,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户配没为杂户。因为俘虏和囚犯同被贱视,同样具有奴隶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见以杂户充作赏赐的记载。

  北魏末,东西魏分立。东魏都邺,洛阳官府所属隶户(即杂户)随之转移到邺,经历北齐,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灭北齐,下诏“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从北魏洛阳官府遗留下来的杂户到这时被放免了。但这并不意味全部杂户的放免和杂户名目的消失,实际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杂户存在。北朝杂户不属州县,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他们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史籍记载,杂户是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份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色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色(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只不过部曲隶属私人,而杂户隶属国家,可以说这类人户的身分接近于农奴,或者说是农奴化的人口。

  (程喜霖) 
 


    
杂史
    杂史

  见中国史学史。 
 


    
杂徭
    杂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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