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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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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之建立。那些区别由此而变为固定的、孤立的区别。有限物的孤立的长在,
以前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自为之有,也规定为物性、实体,这种长在在其真理
中就是普通性,无限的概念就是用普遍性形式来笼罩其区别,——这一形式
正是概念自己的诸区别——。概念的创造,对于它,只有从概念本身这一最
内在的核心去理解。

乙、特殊的概念

规定性本身属于有和质的东西;它作为概念的规定性,就是特殊性,特
殊性不是界限,所以它对待一个他物并不象对待它的一个彼岸那样,如上面
所指出的,它倒是普遍的东西自己特有的内在环节;因此,普遍的东西在特
殊性中,并不是在一个他物那里,而是完全在自己本身那里。

特殊的东西包含普遍性,普遍性构成特殊的东西的实体;类在其属中是
不变的;各属并不与普遍的东西相差异,而只是彼此互相差异。特殊的东西
和它所对待的其他的特殊的东两,具有同一个普遍性。同时,它们的差异,
由于它们与普遍的东西同一之故,本身也是普遍的;差异就是总体。——所
以特殊的东西不仅包含普遍的东西,而且也通过它的规定性展示了普遍的东
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构成一个领域,特殊的东西必须穷尽这一领
域。当特殊规定性被认为是单纯的差异时,这个总体就显现为完全性。就这
种观点而言,假如下再有更多的属,那些属就是完全的。对它们说来,并不
存任什么内在的标准或原则,因为差异正是无统一的区别;普遍性就其自身
说,是绝对的统一,而在无统一的区别里,它却仅仅是外在的反映,是一个
不受限制的、偶然的完全性。但差异又过渡为对立,过渡为差异物的一个内
在的关系。可是特殊性却并非由于过渡而是这样的内在关系,作为自在自为
的普遍性;特殊性是在自身中的总体,是单纯的规定性,本质上是原则。特
殊性除了由普遍的东西本身所建立的规定性而外,并没有别的规定性,它并
且是以下列的方式从普逼的东西里发生的。

特殊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但它是后者的区别或说对一个他物的关
系,是自己的向外映现;不过除了普遍的东西本身而外,并不存在什么他物,
使特殊的东西会有区别。——普遍的东西规定自己,所以它本身就是特殊的
东西;规定性是它的区别:它只是与自己相区别。它的属因此只是:1)普遍
的东西本身,2)特殊的东西。普遍的东西作为概念,是它本身及其对立面,
这个对立面重又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作为自己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普遍的东西
侵占了它的对立面,并且在对立面中也就是在自己那里。所以普遍的东西是
其差异的总体和原则,差异完全只是由普遍的东西本身规定的。

因此,除了概念把自己放在旁边,作为直接的、不曾规定的普遍性而外,
就没有别的真正的分类;正是这个不曾规定的东西造成了概念的规定性,或
者使概念成为特殊的东西。两者都是特殊的东西,因此也是同列的。两者作
为特殊的东西,又是与普遍的东西对立的被规定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两
者就称为隶属于普遍的东西。但是,特殊的东西被规定为与普遍的东西对立,
因此,这个普遍的东西本身毕竟也恰恰只是对立物之一。假如我们谈起两个
对立物,那未,我们也必须又说:它们两个之构成特殊的东西,不仅是它们
就外在反思看来在特殊的东西中是等同的,一起成为特殊的东西而已,而且
它们的相互的规定性在本质上同时也只是一个规定性,即否定性;这个规定
性在普遍的东西中是单纯的。

区别正如这里所表明的那样,它是在其概念中,从而是在其真理中。以
前的全部区别在概念中就具有这种统一。正如它在有中是直接的区别时,它
是作为一个他物的界限;正如它在反思中时,它是相对的区别,被建立为与
自己的他物本质上相关;同样,概念的统一在这里也开始建立,但这个统一
最初只是在一个他物中的映象。——以前诸规定的过渡和消解,其真的意义
只是它们达到它们的概念,它们的真理;有、实有、某物、或整体与部分等
等,实体与偶性、因与果,就其自身说,都是思想的规定;当它们每一个被
认识到是在与它的他物或对立物的统一之中时,它们就被了解为被规定的概
念。——例如整体与部分、因与果等等,就还不是差异的,即还不是相互规
定为特殊的东西,因为它们固然自在地构成一个概念,但它们的统一还没有
达到普遍性形式;在这些关系中的区别,也同样还不具有这样的形式,即:
区别是一个规定性。例如因与果不是两个差异的概念,而只是一个被规定的
概念,即因果性,正如每一概念都是一个单纯的概念那样。

就完全性而论,这里也发生以下的情况:特殊性的被规定的东西,是完
全在普遍和特殊的东西的区别之中,并且只有这两者才构成特殊的属。在自
然界中,一个类当然不止有两个属,而这许多属也同样在彼此间不能有上面
所指出的关系。这就是自然界的无力,不能够坚持并展示概念的严密性,就
把自己在无概念的、盲目的多样性消耗完了。我们尽可以从自然的类、属之
繁多,从其形态之无限差异去惊叹自然,因为惊叹是没有概念的,惊叹的对
象也是无理性的东西。因为自然是概念的外在之有,它就自由驰骛于品态万
殊之中,正如精神虽然有具备概念形态的概念,却也使自身进入表象,在表
象的无穷花样中打转转。许多自然的类或属,除了精神在其想象中的肆意奇
想而外,必须认为是没有更高的类或属了。自然和精神两者固然到处现出概
念的痕迹和预感,但并未展示概念的真象,因为它们是概念自由的外在之有
那个方面;概念之所以是绝对的威力,正因为它能够自由解脱其区别而进入
独立的差异、外在的必然、偶然、臆断、意见等形态,但这种形态却必须认
为不过是虚无的抽象方面而已。

如我们所看到的,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是单纯的,作为原则,但它虽是
原则,却也作为总体的环节,作为与其他规定性对立的规定性。概念,当它
规定或区别自己时,它就是否定地指向它的统一,并给予自己以其有的观念
环节之一的形式;作为被规定的概念,它就具有一个一般的实有。但这个有
不再意味着单纯直接性,而是指普遍性,即通过绝对中介而与自身等同的直
接性,它也同样包含其他环节,如本质或自身反思。这种普遍性就是抽象的
普遍性,被规定的东西就是用它来加以笼罩的。特殊的东西在本身中具有普
遍性作为它的本质;但当区别的规定性建立起来从而具有有时,普遍性就是
在区别中的形式,而规定性本身就是内容。当区别作为本质的东西时,普遍
性就变成形式;正如在相反的情况下,当区别在纯粹的普遍的东西之中时,
它就只作为绝对否定性,不作为像建立起来的那样的区别。

现在,规定性诚然是与另一规定性对立的抽象的东西;但另一规定性只
是普遍性本身,所以它也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概念的规定性,即特殊性,也
仍然不过是被规定的普遍性。概念在这种规定性中是外在于自身的;当概念
是这样在规定性中而外在于自身时,抽象普遍的东西便包含了概念的一切环
节;它是1)普遍性,2)规定性,3)两者的单纯统一;但这统一是直接的
统一,特殊性因此也不是作为总体,特殊性自在地是这种总体和中介;它本
质上是对他物排除的关系或否定、即另一规定性的扬弃,——但这另一规定
性只是想当然地浮现着,因为它立即消失,并且表明自己是它的他物所应该
是的东西。所以,把这种普遍性造成抽象普遍性的,是这样的情况,即:中
介仅仅是条件,或中介不曾在本身中建立。因为它不曾建立,抽象的东西的
统一就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内容也有了对其普遍性漠不相关的形式,因为这
个内容并不是作为绝对否定性的普遍这样的总体。因此,抽象普遍的东西诚
然是概念,但却是作为无概念的东西,作为本身不曾建立起来的概念。

假如谈起一定的概念,那么,通常纯粹仅仅是指这样一个抽象普遍的东
西。对于一般的概念,大多数人所了解的,也只是这种无概念的概念,而知
栓则指这样的概念的能力。当证明在概念里,即是说仅仅在规定里进行时,
证明就属于这种知性。因此,在概念里这样进行超不出有限性和必然之上;
其最高的东西就是否定的无限的东西,是最高的本质①的抽象,这个最高的本
质本身就是无规定性的规定性。即使绝对的实体诚然不是这种空洞的抽象,
就内容说,倒是总体,但因为它是没有绝对形式的,它的最内在的真理并不
构成概念,所以它是抽象的;尽管它是普遍与特殊或思维与相互外任②的同
一,而这个同一并不是概念的规定性;倒是在概念的规定性之外,有一个知
性,而且正因为这个知性在上述规定性之外,它当然是一个偶然的知性;在
这个知性中,对这个知性说来,绝对实体就是在各种属性和样式之中了③。
此外,抽象并不像普通所说的那样空洞;它是被规定的概念;它以某一
规定性为内容;如以前提到过的,即使是最高的本质这个纯粹抽象,也具有
无规定性的规定性;但是,一个规定性,因为它应该与规定的东西对立,便
是无规定性。但是,当人们说出它①是什么时,它应该是的那个东西②就扬弃
了自身,它被说出是与规定性合而为一,并以这种方式用抽象来造成概念和
它③的真理。但是,每一被规定的概念,当它不包含总体而只包含片面规定性
时,它就总之是空洞的。即使它也另有具体内容,例如人、国家、动物等,
当它的规定性不是它的区别的原则时,那么,它就仍然是空洞的;原则包含
了概念发展及实在化的开端和本质;而任何另一种的概念规定性都是无结果
的。假如概念因此而总是被斥责为空洞,那么,概念的绝对规定性就被误解
了,这种规定性就是概念的区别和概念因素中唯一真的内容。

① “最高的本质”即指神。——译者

② 这里的“相互外在”,即指物质或存在,但黑格尔在自己体系中极力避免使用带有物质意味的术语,加
以前不用“事物”而用“事情”亦同此类。——译者

③ 以上对绝对实体的批评,是指斯宾诺莎。——译者

① “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

② “应该是的那个东西”指“无规定性”。——译者

③ “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

这里要提到一种情况,知性就由于这种情况近来受到轻视,比理性靠后
多了,这就是知性分给规定性从而也分给有限性的那种僵硬。这种僵硬就在
于上述抽象普遍性的形式,规定性由于这种形式就成为不变的了。因为质的
规定性以及反思规定,在本质上都是有界限的,并且由于限制而具有对他物
的关系,从而具有过渡和消逝的必然性。但它们在知性中所具有的普遍性,
给予它们以自身反思的形式,它们因此被剥去对他物的关系,变成不消逝的
了。假如在纯概念中,这种永恒乃是属于它的本质,那么,它的抽象规定也
只就其形式说,是永恒的本质性而已;但其内容则不适合这个形式;因此,
那些抽象规定不是真理,也不是不消逝的。它们的内容不适合于形式,因为
这个内容不是规定性本身作为普遍的,即不是作为概念区别的总体,或说并
非本身就是整个形式;有限制的知性的形式,因此本身就是不完备的、即抽
象的普遍性。——但是再进一步,就必须重视知性的无穷力量,它把具体物
分离为抽象的规定性,掌握了区别的深度,同时,它也是使各规定性过渡的
唯一的威力。直观的具体物也是总体,但却是感性的总体,——一个实在的
材料,它在空间和时间中相互外在地、漠不相关地长存;具体物在这样杂多
而无统一之中,就是直观的内容;这种杂多而无统一,当然不应该算作是具
体物的功绩和对可了解之物的优点。具体物在直观中所表明的可变性,已经
暗示了普遍的东西。从普遍的东西那里来到直观中的,只是另一个同样可变
的东西,即只是同样的东西;进入它的位置并显现的,并不是普遍的东西,
几何、数学等科学的材料,把直观的东西一齐带来,但最不应该把这个直观
的东西算作对那些科学有功绩,也不应该设想那些科学的命题由此而有了根
据。那些科学的材料倒是因此而性质较低;对形象和数字的直观,无助于它
们的科学,只有对它们的思维,才能够产生一门这样的科学。——但是,直
观#不单纯被了解为感性的东西,而已也被了解为客观的总体,在这种情况
下,它就是知性的直观,即它并不以那在其外在存在中的实有为对象,而以
在实有中不消逝的实在和真理那样的东西为对象,——实在,只是当它本质
上在概念中并为概念所规定时,才是理念①,其更详细的性质将在以后看到。
直观本身在概念以前就应该先有的东西,是外在的实在,无概念的东西,耍
通过概念才会获得价值。

① 理念,即指上文知性直观的对象中的真理。——译者

因此,由于知性展示了无穷的力量,它规定普遍的东西,或换句话说,
它通过普遍性形式,分给本身立足不牢的规定性以僵硬的长在,所以,假如
现在没有更往前进,那并不是知性的过错。放任那些规定性如以上的状态,
不能够通过与抽象普遍性对立的辩证力量、即通过那些规定性自己特有的本
性、也就是通过它们的概念,把它们归结为统一:这乃是理性的主观的无力。
知性诚然通过抽象普遍性形式,给予它们这样一个姑且说是有的坚硬,为它
们在质的领域和反思领域里所不具有的;但是知性通过这一单纯化,同时使
它们有了精神并磨砺它们,以致它们恰恰是在这一顶点上才获得消解自己并
过渡为它们的对立物的那种能力。任何事物所能达到的最高成熟状态或阶
段,就是它在其中开始没落的那个状态或阶段。知性对规定性的僵硬,似乎
碰了壁,但这种僵硬,或说不会消逝的形式,就是自身相关的普遍性。但这
普遍性却是属于概念所特有的;因此,有限物的消解就明显处在消解本身之
中和在无限的邻近之中。这种普遍性直接与有限物的规定性争辩,并且表示
有限物与它不适合。——或者说,有限物的适合倒是已经呈现了;抽象的被
规定的东西被建立为与普遍性合而为一;因此恰恰不是作为自身,而只是作
为它和普遍性的统一、即作为概念,假如作为自身,它就会仅仅是被规定的
东西。

因此,把知性和理性分开,像通常所实行的那样,从任何方面看,都必
须加以谴责。假如概念被当作是无理性的,那么,倒不如说必须把理性看作
是没有能力在概念中去认识自己。被规定的和抽象的概念是条件,或不如说
是理性的本质的环节;有限物在普遍性中与自身相关,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
式,有限物通过普遍性在这一形式中把自己燃烧着了,辩证地建立起来,从
而是理性现象的开始。

以上所说,展示了在其真理中的被规定的概念,剩下来的就只是要指出
概念已经以此而被建立为什么了。——区别是概念的本质的环节,但在纯粹
的普遍的东西中还没有建立为概念,它在被规定的概念中获得了自己的权
利。在普遍性形式中,与普遍性结合而成为单一的东西;这个被规定的普遍
的东西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规定性或绝对否定性自为地建立起来
了。但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就是个别性。正如普遍性已经自在自力地直接是特
殊性,特殊性也同样自在自为地直接是个别性,在后者坚持与前两者对立的
情形下,它就是概念的第三个环节,但却又被看作是概念的绝对回归到自身
中去,同时也作为建立起来的概念本身的丧失。

注释

假如要对概念计数,那么,按照以上所说,普遍、特殊和个别就是三个
被规定的概念。前已指出耍把握概念规定,数是一个不适当的形式,而对于
概念本身,就更加顶不适当;数既然以一为根本,它就使被计数者成为完全
隔离、完全彼此漠不相关的东西。从以上所说就发生这样情况:各种不同的
被规定的概念,与其说是各自分散于数中,不如说只是一个和同一个概念。
在其他普通逻辑书中,出现了好多的分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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