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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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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新版后记
      1991  年我与“外国法律文库”编辑委员会签定了翻译和
出版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协议书,并随后将曾
经过十年琢磨、推敲和修改的中译文交稿,后来此译文由“外
国法律文库”编辑委员会授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公开出
版发行。令我感到高兴的是:在短短的几年当中,此译本被再
版了三次,印数达到22,000  册。它被许多大学的法学院系
指定为法律专业必读书。1997 年,我还因本书的翻译工作而
获得意大利外交部授予的文化奖。
      不知何因,在此书长期脱销之后,出版社一直没有再予
以加印。时至今日,就1991 年的协议书而言,《著作权法》
所规定的14 年使用权期限已经超过。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对
此书市场需求的特别关注和对我的中译本的特别信任,《论犯
罪与刑罚》的新版本将根据我们之间新近达成的出版协议而
诞生。我深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日益蓬勃发展的形
势下,这个新的版本将会面对更为良好的发行前景。
      关于本书翻译所涉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我想最好还是
在此援引1991 年9 月18 日撰写的《译后记》中的说明。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个译本,是根据意大利著名刑事诉讼
法学家江·多麦尼哥·皮萨比亚(Gian   Domenico   Pisapia)教授
1973  年编辑的意大利文版本译出的;译者又参照其他几种版
本作过数次校订。皮萨比亚教授的版本采用的是法文译者、
著名“百科全书派”学者莫雷莱编排的章节次序,即42 章。
贝卡里亚本人曾认为这个经调整的次序比原作的次序(47                        章)
 “更为自然”,因面“更为可取”。我所作的惟一调整是把一
些较长的段落划分成若干自然段,因为,贝卡里亚这本书浓
缩了大量含义深刻的论点,我想应该多留出些间隙,让读者
能较为从容地品味其中的意蕴。
      为了便于读者核对原文,译者在正文边缘标出1973 年意
大利文版本的对应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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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附于译文后的《贝卡里亚传略》,是我根据收集到的各种
关于贝氏的生平介绍和评论文章整理撰写的。这些外文材料
也包含不少矛盾和歧异,就拿贝卡里亚1766 年1 月26                        日写
给莫雷莱的信来说吧,我见到的几个意大利文本相互间都有
差异;我尽量采用那些由比较专于此项研究的学者援引的材
料。在写作中,我还对1987 年出版的拙作《贝卡里亚及其刑
法思想》援引的个别译文,作了订正。
                                                                       黄风
                                                      2002 年7 月18 日
                                                              于太仆寺街

致读者
      一位在1200 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纂了
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
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
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
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③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
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
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
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Iustinianus 又译优士丁尼,482  一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
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
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日耳曼人的一支。568    年,伦巴第人入侵意大利北部,建立了伦巴
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edikt   Garpzov   1595 一1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     ;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
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iulio  Claro   1525 一1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
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
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Prospero   Farinacci   1544 一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
 《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泽者注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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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
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本书作者在
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
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伟大的君主—统治人
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
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人的狂热。在
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
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
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
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有首先很好地
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荣幸。对本书所发
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
明读者的论理,而去一劳永逸地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
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气者是产生
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目标的主
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然而,这三
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的关系并不等于
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
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
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
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
产物。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
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
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
      宗教、自然、政治,这是善与恶的三大类别。这三者绝
不应相互对立。然而,并不是由一者所得出的所有结论和义
务,也同样由其他两者那里得出:。并非启迪所要求的一切,
自然法同样要求;也并非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纯社会法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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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要求。不过,把产生于人类契约即人们确认或默许的公约
的东一酉分离出来,倒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的力量足以
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
      总之,关于政治美德的观念,可以名正言顺地说是千变
万化的;关于自然美德的观念则总是清澈明了的,如果人的呆
痴和欲望还没有使她黯然失色的话;而关于宗教美德的观念却
是单一和永恒的,因为它直接由上帝启迪和保存。
      指责探讨社会契约及其结果的人是在谈论违背自然法和
神明启迪,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讨论并没有涉及后两
者。如果人们在谈论社会状态前的战争状态时,坚持霍布斯
①的观点,即认为这是没有任何义务和不受任何先存约束的
结果,而不认为它是人类本性败坏和没有明示制裁所造成的
事实,也是错误的。怪罪考察社会契约内容的人不承认在这
种契约颁布前就存在这些内容,同样是错误的。
①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行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
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
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为了和平和秩序,人们必须将所有的
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统治者(君主)。—译者注

      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
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总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公正,或
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
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如果
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会对此辨
认不清。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
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
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
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都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
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我再重复一遍:任何想以他的批评为我增添荣耀的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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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码不应该把我的原则看成是对道德或宗教的危害,我已经讲
过,我的原则并不是那样的。请您竭力去寻找我在逻辑上的
错误或政治上的短见,而不要把我当作不信教者或作乱者吧。
请您不要惧怕任何维护人类利益的建议吧。请您用我的原则
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或不利来说服我,并向我展示现行成规
的优点吧,我已经在对《注评》的回答①中,公开表明了我
的宗教信仰及我对君主的驯服;再去作类似的答复,大概就多
余了。然而,如果有人怀着诚实者所特有的庄重,并聪明地
使我免于去证实那些首要原则(无论它们具有怎样的特点),来
向我提问的话,那么他将发现,我不但是一个努力的解答者,
同时还是一个和蔼的真理的热爱者。
①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多明我教会的教士法基内(Facchinei)写了
 《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对贝卡里亚进行攻击。《对一篇题为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该文虽以贝卡里亚
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译者注

一、引言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
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
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
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
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
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
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
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
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
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
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
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
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
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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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
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
的过渡。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
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
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真
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
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
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
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
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
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儿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
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
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
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
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
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
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①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间题,那不
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
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
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
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
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①孟德斯鸡(1689 一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之一。1710 年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Bordeaux)议院院长。—译者注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
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
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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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
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
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
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
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
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
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
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儒的怀疑。如果我
的功劳只在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
胆写下并开始实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然而,如果当
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
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
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
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
      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
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
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
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人肌体的强烈
冲力一样。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
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
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
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
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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