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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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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
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瘾荒凉
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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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
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
家之间。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
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
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
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
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
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
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
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e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人古时
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
刑罚。,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
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
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
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
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
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
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
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
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
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注'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
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
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
越多。
注:
    请注意: “权利”一词与“力量”一词并不矛盾。但是,最好说前者是对后者
的修正,即对大多数人有利的修正。至于“公正”,我指的只是把单个利益联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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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的必要纽带,否则,单个利益就会涣散在古时的非社会状态之中。
     还必须注意:别把某种实物的概念,例如一种物理力和一种实在体的概念,与
 “公正”一词联系在一起。“公正”是人们的一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它对每个人的
幸福产生着无限的影响。我这里讲的绝不是上帝所宣布的并与未来生活的赏罚有
着直接联系的另一种公正。—贝卡里亚注

三、结论
      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
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
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
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
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
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
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
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
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
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
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
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
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
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
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
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
只要求后代惜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
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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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接受法律。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
来接受,'注'创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
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
会状态沦人动物的群居状态。,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
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
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
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
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
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
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在我
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
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
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
观点的差距也愈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
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
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
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
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
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
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
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
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
合法的解释。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
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
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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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
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
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
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询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
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
否符合成文法律。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
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
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
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
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
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
力成正比。
      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这种
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
用的,因为它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罪行所带来的不便。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然而,它已
不表现为摆脱法律和无视最高司法官员。不过,如果有人胆
敢把屈服于他的专断强横的软弱称为美德的话,那么,这种
独立精神对他倒是架鹜不驯的。
      有些人把他们遭受的来自上级的横暴转嫁于下级,并把
这种手段变成了一种权利,上述原则将使他们感到扫兴。如
果说暴政的精神与成文法的精神能够结合在一起的话,那我
真会不寒而栗!
注:
    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同样,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
是互尽义务的条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君主和臣民都承受着这种义务,
它平等地约束着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这种义务仅仅意味着大家共同关心的
是: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公约应得到遵守。
     “义务”是最常在道德学中听到的一种说法。它是一种推理的缩写符号,而
不是一个观念。您在“义务”一词中找不到任何观念。如您进行一下推理,您就
会理解了,并且您也将被理解。—贝卡里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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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的含混性
      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
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
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
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
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
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一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
对刑一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
理。考虑到这在大部分文明开化的欧洲地区已成了根深蒂固
的习惯,我们应当由此联想到什么呢?
      联想到的一点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
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
整体,而不是局部的社会;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也
不会蜕变成私人利益的杂烩。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
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
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
望的必然侵袭呢?
      我们由此看到,印刷术是何等地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
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它驱散了阴谋和欺骗的阴暗现
象,这种现象的追随者表面上虽然鄙视文明和科学,但实际
上却为之胆战心惊。因此,我们发现:在欧洲,犯罪的残忍程
度已经降低,我们那些时而成为暴君、时而义变成奴隶的祖
先,曾被这种残忍性折磨得凄苦不堪。
      了解二二百年前历史和现时代历史的人都能看到:从奢侈
和柔弱中如何产生了最温和的美德:人道、慈善以及对人类错
误的容忍心:,他还会看到:那些被曲解为“古朴”和“信义”
的东西造成了怎样的结局: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
人的吝音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
和公开的残杀;每一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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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牧师每天都用沽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而这一切
却并不是目前文明世纪的产物,尽管有人称它为堕落的世纪。

六、关于逮捕
      就社会自身的安全来说,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是:
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
借口剥夺某个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
他的朋友不受处罚。
      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
但是,这一明显特点并不使它失去另一基本点,即只有法律
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
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公开
的传闻、逃跑、法庭外的供认、同伙的供述、对侵害目标的
威胁和长期仇视、犯罪的物证等类似犯罪迹象,都足以成为
逮捕某个公民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应该由法律来确定,
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木
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所中消除了凄一苦和饥饿,
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
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嫌疑决定逮捕。
      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
耻辱的名声。多少被指控犯有极严重罪行的罗马人,在被证
明无罪之后,受到人民的尊重,并登上了光荣的职位!但是,
在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一个无辜者的结局竟如此不同呢?因
为在一些人的眼里,目前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
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因为受控告者和已决犯被不加区别
地关在同一个秘密监狱里;因为监狱与其说是对罪犯的看守
所,不如说是一个刑场;因为对内维护法律的力量与对外保卫
主权和国家的力量,本应相互统一,却相互分离了。前者本
应依靠法律的共同支持与判断力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那种
直接的权威。一支威武雄壮的军队所赢得的荣耀本可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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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感,同其他民间感情一样,与耻辱感联系较紧的是逮捕
的方式而不是该事物本身,事实上人们公认:军事监禁并不像
法庭监禁那样声名狼藉。一个多世纪以来,在民众、习俗和
法律中仍保留着有辱国家现代文明的东西,仍保留着我们北
方狩猎祖先的一些野蛮的痕迹和粗暴的观念。

七、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在计算一件事的确实程度,例如,衡量犯罪嫌疑的可靠
性时,用得上这样一个一般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
互相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
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
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如果某一事件
的各个证据都同样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
不因为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
决于它们所惟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如果某一事件的各
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
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为,一个证据的
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
      我在犯罪问题上讲或然性,而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
则应当是肯定的。不过,如果人们注意到:伦理的确实性,严
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因为每个具有
良知的人都必然接受一种行事所需不期而然的习惯,那么对
他们来说,我的观点将不是什么奇谈怪论。证实某人是否犯
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枚关的肯定性。
      证实犯罪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那些排
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
有一个,就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
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也
就是说,从单个证据来看,无罪是可能的,而把这些证据连
贯起来看,无罪则是不可能的。注意:在这里,罪犯可以借以
辩解(虽然他不一定这样做)的不完全证据,已转变为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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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但是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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