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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召开,大事故分局(含总公司,下同)派员参
加,重大事故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派员参加,必要时铁道部派员参加。
对受害旅客的赔偿一般应于治疗结束或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继
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
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书后,应尽快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
案,拿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
议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生效。
事故处理站将《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和医院结帐清单,处理事故有关费用单据,
一并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
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对呈报的上述材料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转财
务部门一份,返回处理站三份,作为赔偿依据。
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
%)内填写《旅客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分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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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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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由分局签署意见后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大事故以上均应
向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报告。
各铁路局于每月
!〃#以前将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伤亡事故情况填写“旅客伤亡事故
处理统计表”报铁道部。不得迟延,不得隐瞒。发现有隐瞒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
影响其单位安全成绩。
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有关站、段应将调查报告、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
于事故处理完毕
#内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分局时,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
跨路局时,报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裁决。
发生事故定性不准确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开具《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
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
事故案卷一案一卷,案卷保存期为
年。
%&事故处理费用及赔偿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如旅客伤害系承运人过错所致,承运人除按运输责任支付赔偿金外,同时应按《铁路
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如伤害不属承运人过错,但属强制
保险条例规定的承保范围时,则承运人应当支付保险金。
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其医疗费按实际需要,但一般最高不超
过赔偿金标准(人民币
’〃
〃〃〃元)。因意外伤害需治疗时,医疗津贴在保险条例约定的数
额以内,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由第
三人负责。第三人不明确或无赔偿能力,旅客要求承运人代为先行赔偿时,承运人应当先
行代为赔偿。承运人代为赔偿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
(最高限额
(〃
〃〃〃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有关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按照最高额赔
付。
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部分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照相、寻人启示等与事故处理直
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项。
处理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医疗津贴,有责任单位的,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将转帐单据转
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分局)。意外伤害和其他原因
造成的伤害不转帐。以上费用均在营运成本中旅客伤亡支出科目列支。事故责任涉及两
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事故处理委员会确定。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转帐单据后,应于
!〃#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站,超过
!〃#时,每超
!#按应付费用的
〃&)支付滞纳金。无理拒付,又在规定时间内不请求裁决时,上级财务
部门可以强行划拨。
*&旅客携带品损失处理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时,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以内的,
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人民币
*〃〃元)赔偿。
办理旅客携带品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依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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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理程序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人身伤害处理程序同时进行,使用最终处理协议书结
案。
以上依据《客规》及《铁路旅客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因运输企业责
任产生赔偿时不免除强制保险责任,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也便于旅客了解自己的权
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以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李、包裹事故处理
(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
(!)火灾。
(#)被盗(有被盗的痕迹的)。
()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误交付。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其他(污染、腐坏等)。
#〃行李、包裹事故的等级
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
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万元(不含
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超过
!万元(不含
!万元)至
万元的。
()一般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超过
#))元(不含
#))元)至
!万元的。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元(含
#))元)的;
〃被盗在
)*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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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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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的划分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起至交付前止,铁路担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并在规定的运到期限
内运至到站。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如水害、风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保价物品除外)。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枯黄、死亡、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化学制
品的老化干裂,放射性同位素和短寿命生物疫苗的失效等。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
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
’(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
办理赔偿。
#〃承运人内部责任单位的划分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经查明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
答复站、段。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如承运不符合规定的
包装技术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或者规章允许可不派人押运
的包裹,但未规定在包裹票和托运单上由托运人自行签注“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
责”字样等。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
的车站。对不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站、车的,发生
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
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内(如区间
列车运行超过
)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时,责任列接收
站、段。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不签收或未超过
!)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未卸完,
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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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事故赔款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
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事故处理站在核定事故责任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
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于一个铁路分局管辖的,报铁路
分局;跨铁路分局的,报铁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属于重大事故时,应通知铁路
局、铁路分局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措施,确定
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和事故损失程度及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三)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
行李、包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
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
#’,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时,车站必
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应立即立案调查处理。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
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
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
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收回)。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分析责任的原始
资料,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的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
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行包事故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
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
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挂号寄送到站。
%&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
行李、包裹未到,按下列规定查询、调查。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
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损坏时,到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并抄有关铁路分
局、铁路局。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
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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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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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
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
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
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铁路分局管内的,应抄
送主管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在同一铁路局管内的,应分别抄送铁路局和有关铁路分局;
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
〃#内,段必须在
%#内答复到
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复,
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
%#不答复时,即视作责
任单位。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拍发事故速
报,并抄知有关单位。速报内容如下: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故事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否
则,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四)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和赔偿的价格标准
’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
〃(#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
向铁路提出赔偿。
(!)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内提出赔偿要求书(用货运的)并
附下列证件: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行李票或包裹票;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
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需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
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
(&)车站在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赔偿要求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受偿资格。接受赔
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和经办人规定的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并抄
知有关单位。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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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责任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站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
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应迅速通知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