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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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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办各种因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报酬。至今,国际货运代理
人业务已渗透至国际贸易、运输内的每一领域,成为国际贸易、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北欧货运代理人协会在 
!〃#年 
〃月 
!%日召开的全体会议上由
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四国的 
&’多个工商协会、农民协会、运输联合会等组织,通过了国
际货运代理人一般条款,进而在立法的方面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了明确规定,这使确定货
运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费用等方面有了依据。目前,该协
会在泰国、新加坡、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坦桑尼亚、肯尼亚、印度、香港等地设有代理
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精通业务,而且熟悉各种运输手段和法规。他们与交
通运输部门,以及贸易、保险、银行、海关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从而在较大范
围内以有利条件为委托人办理因货物运输而需办理的各种业务。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是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国家逐步
下放了外贸经营权,但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代办这一做法依然未变。目前的
外贸体制,除外贸部门及所属专业进出口公司外,虽有一些地方企业可直接进入国际市
场,但有关外贸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对货物进出口的管理、监督,则仍由外贸部门负
责。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和外贸的成交需要,外运系统根据国际上有关无船承
运人的形式,发展运输业务,并在国外设立众多货运代理机构,通过这些代理机构为其进
行揽货、货物中转、签发提单、代收运费等。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
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对货物零星加工等业务服务的一个机构,管理国际货物
的运输、中转、装卸、仓储等事宜。一方面,他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
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运代理
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
运输。

从另一方面来看,国际货运代理人系产业结构中的第三产业,是科学技术、国际贸易
结构、国际运输方式发展产生的结果。因为在社会信息高度发展的趋势下,由于信息不受
任何行业、区域、国界的限制,只要掌握信息,便能为委托方提供所需的优质服务,即使不
拥有硬件(运输工具、仓库等),也可通过软件(经营管理)来控制硬件。如外贸运输系统成
立无船承运人公司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自己掌握货源的基础上揽取货源。船公司
也成立货运公司,为其揽货服务。传统的装卸公司、运输部门、仓储业者等也纷纷摆脱其
局限性,转向参与运输服务,并有效地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设施和条件,从中获取“附加价
值”或“附加收益”。

综上所述,代理商业务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被人们认识、接受、广泛应用也仅是近几 



第十三章铁路运输代理企业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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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事。参照国际货运代理商的主要业务,铁路运输代理商所从事的业务应主要有:为
发货人服务、为承运人服务、提供拼箱服务、提供多式联运服务、运输咨询服务、客运代理,
等等。

三、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一)运输代理合同的特点

就运输代理合同而言,因代理业务的需要,委托人、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间会发生多
种民事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代理人也就处于多种法律地位。当与承运人交接货物或
办理催证、审证、结汇、报关、报验等手续时,因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
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这时称代理人为货方(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当代理人按双方
约定或按有关规定须以自己的名义洽订运输工具,以及依合同向委托人提供仓储保管、修
补包装、短途运输等服务时,若缺乏代理关系形成的条件,代理人则不能成立。显然,要在
以上多种关系中确定只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是困难的。

运输代理合同属服务类合同,除具有该类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从合同主体、客体以及
合同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我国的运输代理业是由经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
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同此,运输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
是一个特定的主体。运输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

(二)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

这里我们列出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作简要说明,供代理双方订立合同时
参考。 
!〃合同名称
应注明代理方式,是独家代理还是多家代理、是买断代理还是佣金代理。 
#〃前文
前文应包括合同成立日期,当事人及订立地、案由等。
成立日期。通常代理合同是在同一地方签订的,一般都附有成立日期,但若是异地签

署时,由于签署日期不同,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完成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生效之日
为合同成立之日。
当事人。应记载当事人的名称、住址,若为法人,应记载其种类、营业执照号码、总部
所在地等。
合同订立地。合同的订立地,在跨国代理的争端中 
〃订立地的法律是合同争端仲裁
与判决的准据法。

案由。简单说明代理合同订立的理由、经过及目的等。 


〃代理商的选任与受任

在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委托人的授权必须经过代理商接
受,代理关系才宣告成立。因此一方面委托人选任代理商,另一方面也要代理商受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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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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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代理关系才有效。授权代理商的代理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要明

确指出是媒介代理还是缔约代理,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 
!〃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的义务主要有:服从委托方的指示;有订约权限时,权限的大小、范围如何;不

服从批示或越权的责任。 
#〃代理区域
关于代理区域一款,一般是针对独家代理而言。规定在某市场区域内,独家代理商有

独家代理的权利。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区域后,应同时规定:是否禁止委托人直接、间
接将代理产品售往代理区域;是否禁止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代理、经销其他与本代理产品
有竞争性质的产品。 


〃项目
应规定是货运代理、客运代理或运输咨询代理,或是综合代理。 
%〃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条款主要包括:提供代办运输的服务;提供仓储保管的服务;提供代办行政

和财政手续的服务;提供加工承揽方面的服务。以上服务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运输。运
输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运输有关,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受这一限
制,运输代理人不得提供诸如医疗、律师等与运输无关的服务。 


&〃分代理商或辅助人的选任

分代理商是代理商所选任的代理商,辅助人则是代理商的受雇人员。一般代理合同
应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选任分代理商,若分代理商选定后,则应视为是委托
人的代理商之一,代表委托人行事,权利责任亦由委托人承担。 


’〃最低代理销售额
这一规定是为了激发代理商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为委托人打开市场,这一条款也通常

是针对独家代理情况而言,至于非独家代理时,通常不规定最低代理销售额。 
() 
〃订单的处理
主要内容有:代理商无权代为接受订单或签约;代理商接受订单后应迅速转交给委托

人;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委托人应将接受或拒绝订单的有关事宜及时通知代理

商。 
(( 
〃佣金代理费用的负担
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重要内容,必须规定支付运输代理费用的方式和比例。 
(* 
〃商情报告
代理商与委托方的关系以信任为基础,而信任关系则是建立在双方信息交流的基础

上。代理商应向委托人报告其活动情形与市场情况。如尚有其他需报告者,自然应当具
体地加以规定。为使代理关系密切,委托人也有将其销售计划及市场动态随时向代理商
提供的必要。此外,若委托人在价格、付款或其他有关销售方面需变动条件时,也应随时
通知代理商,并规定这种变更从何时生效。报告时期原则上应是随时报告。然而,当事务
不太多时,委托人也可规定代理商定期报告,如规定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至少报告一次等。 


(+ 
〃促销 



第十三章铁路运输代理企业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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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既然为受托人,自然应当努力推销,规定出此条款是为明确这一点,这有利于
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宣传、广告条款中,委托方应当规定,若代理商有不当宣传,即属于
处理代理事务有过失,应对委托人负赔偿责任。 


!〃 
#无形资产的保护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智力财产是委托人的无形资产,应在代理合同中予以保护。
当代理合同中未对此加以规定时,代理商也无权占用委托方的智力财产权。如在商标权
方面,代理合同中可以订明:代理商不得使用商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任何独资、合伙或
公司的名称;代理商不可将委托方的商标用于代理合同规定的商品;代理商不得在合同终
止时,将委托商标用于任何产品或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委托方的未注册商标,代理商不得
任意注册据为己有;本条款中还应规定,委托方的无形资产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 
#合同期限的规定

这一条主要应规定两点:一是合同期限的约定,即约定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代理关系维
持多久的时间。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各自发展的需要,代理期限的长短也随之变化。委
托方若打算利用代理商打入国外市场后,再自设营销据点代替代理商的功能时,这时可考
虑订为期较短的代理合同。若委托方自己无力开拓市场或自设营销据点花费太大,不合
算时,可与代理商订立长期合作的代理合同。二是代理合同展期的方式,经过一定时期的
合作,若委托方与代理商双方都对对方满意时,这时便会考虑在合同到期后,延长代理合
同的有效期。这便是代理合同的展期问题。有些代理合同采取自动展期的方式,即规定
代理合同在满期前的一定时期内,如当事人的一方未向对方表示终止合同的意思时,代理
合同自动展期。 


!% 
#合同的终止

如合同期满,双方未将合同延期;代理销售额未达到最低额;合同的一方破产、清算、
死亡(自然人),法院勒令停业、改组、合并、转让等情况下,可终止合同。一般应规定,代理
合同终止之后,不影响终止合同以前发生的权力与义务。例如:在合同有效期间所接受的
订单,虽然还没有交货,但仍应照合同规定交货,佣金按原规定付给代理商。 


!& 
#禁止受贿条款

应规定代理商不得利用其代理的地位收取贿赂,或进行私下交易。 


!’ 
#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来说,代理商或委托方不按合同行事时,将按合同受到处罚,但若此行为是由于
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免除处罚。任何一方都可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失败或行为不按
时不负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或限制、战争(包括宣战的与未宣战
的)、运动、交通阻塞、禁运、革命爆发、骚乱、罢工、瘟疫及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洪水或其
他超越当事人双方的控制能力的事件。 


!( 
#通知条款

在代理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相互通报情况时使用的通知方式、通知地址,以及通知方
式变动后应通知对方。行使本代理合同中的任何通知都得以传真、挂号信或电报方式寄
送到通讯地址。如果任何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应通知对方知道。 


)* 
#转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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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规定,除了有特约外,代理合同不得转让。这是由于代理合同是基于相互信任
的关系而制订的。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可转让代理合同。不过这样做,给双方一种
不稳定感,故而采纳的可能性很小。!〃 
#准据法条款

国际运输代理中,由于委托方与代理商处在不同的国家之中,各国法律又不同,为了
防止日后争执,双方必须约定以何种法律为准据法。如未约定准据法,就以当事人的国
籍、住所、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来决定准据法。代理合同中约定准据法,一般只需记载
国家名称就可以了。但对于联邦制国家 
#由于每一邦、州各有不同的法律,因此还得规定
哪一州的法律为准据法。 


!! 
#仲裁条款

当委托方与代理商发生冲突争执时,他们可以对簿公堂,也可由仲裁人依据双方的共
同意见,作出公平合理的仲裁判决。实际生活中,发生冲突时,诉诸法律不一定是最好的
办法。因为诉诸法律时往往手续麻烦、费用高、解决不及时,一场官司下来,双方感情一
伤,合作关系便再也维系不下去。而采用仲裁方式则手续简便、费用低、解决迅速;而且可
公平、合理地解决争端;仲裁一般不会破坏双方情感,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仍可维持下去;而
且,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约束性效力。代理双方若同意对某些可能发生的争端
采取仲裁方式时,则应订立如下条款:表明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争议;仲裁的范围;规
定哪些方面的争议可采用仲裁方式,哪些方面的争议则可采用法律诉讼方式解决;仲裁地
与仲裁机构;特定仲栽人或仲裁人的选任方法;仲裁的适用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方法,一
般是双方共同负担。 


! 
#管辖法院

当代理中的争执用私下解决与仲裁裁定方式都不能解决时,代理双方则会考虑诉诸
法律。若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可以向任何法院起诉(对管辖法院有具
体规定的国家除外),这时双方都试图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为避免届时双
方争执不下,所以双方得预先约定。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规定以英国法律为准据
法,服从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的裁判管辖。”此规定不仅指出了管辖法院的所在国家为英国,
而且具体到某一法院,即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因而比较清晰、具体。 


!% 
#完整契约条款

所谓完整契约条款是指,在达成书面的代理合同之前,代理双方可能以非书面(如口
头方式)或以电报等方式达成过协议,这时就要在正式的代理合同中订立完整契约条款,
规定本合同以前的一切非书面形式、电报形式的协议作废,一切以本合同为准绳。若没订
立这一条款,当非书面形式的协议与正式合同内容有所不同,而双方有争议时,以哪一个
合同为准绳便有微词了。 


!& 
#正本条款

正本条款使用权目的是:当代理双方处于不同国家之中,因此销售代理合同往往以两
国文字分别订立两份合同。合同意思当然是一致的,但由于国与国之间语义的细微差别
及翻译水准的高低不同,两份代理合同之间或多或少在语义上有一定差别。为了统一起
见,可规定某种文字的合同为合同正本,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准绳。委托方与代理
商一般都力求以本国文字签订的代理合同为合同正本。 



第十三章铁路运输代理企业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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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条款

结尾条款通常包括如下内容:本合同的制作份数为多少;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之
后即开始生效;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关于当事人签名方面注意三点:英美法系国家规
定必须加盖印章,合同才生效;由代理人代为签署时,应明确记载:“该代理人为委托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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