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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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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
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
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
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三)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
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
粮食和食油,凭旅客所交的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如旅客未带粮票或所带粮票不够
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单位索取;在粮票寄到以前,医院可与当地粮食部门联系暂借。

(四)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共
同检验,备棺暂埋;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
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五)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公安人员,将尸体和死

者遗物交给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同样办理。
(六)对死者的遗物应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
(七)旅客死亡后所需埋葬等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索

还。如死者家属无力负担或无人认领,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
(八)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除站
台以外,在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方发生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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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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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国秘字第 
!〃〃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
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补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丢失车票而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时,车站站长和列车长,对丢失车票的旅客
要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经审查确认属实后,方可填发代用票并连同
旅客交由指定列车的列车长运送至到站。填发的代用票不交本人保管,也不发给报销凭
证。

二、填发代用票时,应在票价栏划一斜线抹消,事由栏内写“遗失”字样,记事栏内注明
丢失车票原因,并将剪断线的款额栏全部剪下,随同报告页报缴主管铁路局财务会计处核
查(此项代用票不进行统计)。车站填发时,要加盖车站公章;列车填发时,要加盖列车长
名章。

三、旅客到站后,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移交车站,按“处理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处
理。需要在中途站换车的旅客,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交由中转站,由车站指定车次继
续运送。但中转站应在代用票的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站名印。

四、关于“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三、四、五、七、八各项规定由铁路负担的费用,一律在
运输支出科目 
#〃号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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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摘录) 


!〃#〃年 
月 
%&日(#〃)铁机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
事故而制订。

第二条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高压电,因此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三条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
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
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二章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

第九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包括
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章装卸作业和押运人员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
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进行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
业。

第二十四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由车站助理
值班员、作业员、站务员、装卸员或机车司机等担任;监护人员由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担
任。上述人员由车务、机务、供电段共同负责组织训练,考试合格后由供电段发给隔离开
关操作证,才能担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押运、随车装卸、通勤通学等人员,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内,禁止搭乘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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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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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煤水车及坐在车顶上与装载的货物上。机车司机、运转车长和连结员,除作好宣传工作
之外,当列车驶近电气化区段前,要进行彻底检查,并将上述人员安置于守车或棚车及安
全的车辆里。当列车驶近电气化区段前,尚须注意货物装载状态,要设法排除超出限界的
树枝、棒竿等,紧固飘动的篷布,关闭油槽车顶上盖等。

第六章机车车辆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接触网没有停电并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
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和车辆的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

第三十条电气化铁路上的各种车辆,当接触网停电并接地以前,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攀登到车顶上,或在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如检查车顶设备、上水、上冰等); 


#〃开闭罐车和保温车的注口(盖),或在这些注口处进行任何工作; 


〃使用胶皮软管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第八章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
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四米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
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二米以上者,可不停电。 
#〃距接触网超过四米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
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二米以上。

第九章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汽车和兽力车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四
点二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四点二米的货物可绕行立交
道口或进行倒装。 


#〃在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通过道口时严禁坐人;待车辆驶过道口后,再行上
车乘坐。 
〃当行人持有木棒、竹杆、彩旗和皮鞭等高长物体,过道口走近接触网下,不准高举挥
动,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走过道口。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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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加强林区铁路防火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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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铁办〔!〃#〕(#)号

遵照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理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的紧急通知精神,全路各单位都要切实做好林区铁路的防火工作。为了确保林区的安全,
除重申并认真贯彻一九五五年铁道部和林业部关于修正“东北及内蒙铁路沿线林区防火
办法”的联合通知外,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铁路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和紧急通知,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明白,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教训,坚决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对防火工作的认
识,林区铁路职工要把护林防火、保证森林安全作为第一位的职责。

二、林区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要层层建立局长、分局长、站段长防火负责制和其
它相应的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要经常加强安全、防火教育,制定防火、救火奖
惩办法,严格执行。发生火灾、火情应及时处理并通报。

三、各有关铁路局立即对林区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等设备以及安全
防火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限期解决,保证林区客货运输的安全。

四、在林区的铁路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护林防火的规定,与林业部门
一起定期检查防火设备和防火组织。各种防火设施、器材都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火
组织要健全,遇有火情能够及时出动。

五、在林区内运行和进行调车作业的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执行机车运用规程中有关
防火的规定。蒸汽机车要安装双层火星网,运行中严禁在指定地点以外清炉灰和抛扔炉
渣。内燃机车要防止部件漏油,及时清除废汽管内的积垢,安装灭火星消音装置。

六、空重车辆在进入林区前的列检所时,按规定更换闸瓦,调整制动鞲鞴行程。对换
下的闸瓦要集中妥善保管。
林区使用的机车要尽快更换为合成闸瓦。货车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更换为合成闸
瓦。

七、在林区作业的维修、养路、巡道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都
要随时注意铁路沿线有无火情及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遇有火险火情及时
报告,或就地处理。

八、林区车站的接发列车人员和商务检查人员,对到达、通过的客、货列车状况和货物
装载情况,都要认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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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装运的木材等货物,要严格执行装载加固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列车运行安全。

九、在林区的车站和运行的旅客列车,要经常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的宣传,严防由列
车门窗抛弃火种。夏季,林区旅客列车应加装纱窗,餐车、茶炉车途中必须掏出炉渣时,应
用水浇灰,到站后立即卸除,严禁途中抛弃。

十、各铁路工务、工程、电务等在林区施工作业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林区防火措施。在
林区防火期间,野外用火时,要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并确保用火安全,严防引起森林火灾。
林区的站段和工区要与当地护林防火部门建立通信联络网,遇有火情,及时报告。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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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公布森林防火期的规定 


!〃#年 
〃月 
!日第 
%&号电

根据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决定:在东北、内蒙古春季森林防火期为三月十五日至六
月十五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其中春季四月二十日至五月
二十日,秋季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二十五日为紧要防火时期。在此期间,希各局对林区防
火工作按林业、铁道两部发布的林区防火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全面检查,落实。蒸
汽机车火星网及内燃机车防火网必须整修,符合规定并教育乘务员严格按规定作业,要防
止车辆闸瓦破损、脱落,旅客列车的纱窗要安装齐全(防寒期除外)并加强向旅客宣传林区
防火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车厢外投掷烟蒂和火种,要加强林区沿线的治安保卫工作,督促
林区和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打好防火道,加强林区职工的防火教育,发现火情及时向车站
和行车调度报告并采取措施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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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
《外国人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通知

〔!!〕公六(〃)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对外交往的发展,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因病或其他原因在华死亡的外国人也相
应增加。为处理好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善后工作,外交部领事司编写了《外国人在华死
亡后的处理程序》,现转发你们,供参考。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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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
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一经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发现人(包括个人或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局、外办并
在商上述部门后通知死者所属的团、组负责人。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单位
负责,没有接待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
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
二、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

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凡属正常死亡的外国人,在通报公安部门和地方外办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通
知;如死者在华无接待单位,由公安部门负责通知。
凡属非正常死亡的或在案件审理中正常死亡的,由案件审理机关负责通知;在监狱服
刑过程中死亡的,由司法机关负责通知。
通知时限:如死因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如无
此类条约规定,应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
通知内容应简单明了。如死者不明需要调查后方能确定的,可先通知死亡事,同时告

死因正在调查中。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所属

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

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原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
四、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如死者死前曾住院治疗或抢

救,应其家属要求,医院可提供“诊断书”或“病历摘要”。

(不必提供详细病情记录)
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证明书的内容应简单明了,解剖证明书也不必过于详细。
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使、领馆的“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解剖结果证明书”

等,应注意与死因相符。对外公布死因要慎重,如死因尚不明确,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在查
明前不要轻易对外公布,待查清或内部研究意见统一后,再对外公布和提供证明。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的“死亡鉴
定书”,(按规定该两种证书需办理公证)

如死者家属要求办理认证手续,可直接办理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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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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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诊断证书”、、、等证明,

“病历摘要”“解剖结果证明书”“防腐证明”如死者家属要求将
以上四种证明书办理认证手续,必须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而后办理领事司或
外国在华领馆领区内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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