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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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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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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
备案; 
%〃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五、事故赔款的清算 
!〃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不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

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 
&〃’(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
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行包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填报两份,保价运输处。行包事故情况

“客客报七”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写未保价行包内容。

八、自本规定实行日起铁道部铁运(!)*+)+!%号《关于搞好行包负责运输和修改〈客
规〉部分条文的通知》;铁道部运输局、财务司 
!))!年 
月 
+日发 
#&)号电报《关于修改保
价行包事故赔偿支付办法的通知》。

(*)铁运字 
!+*号《关于公布实行〈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的通知》及其
他文电中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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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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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
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年 
#月 
!日(#〃)铁安监字 
!!%〃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国发〔!〃#〃〕!#&号《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
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
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职
工和家属,认真学习国务院的批示和暂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逐项落实。要经常教育机
车和轨道车乘务人员、道口看守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认真 
’()望,确保行车安全。要积极加强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对城市繁忙道口,应结
合城市建设,和地方协商,有计划地逐步改成立体交叉;对全路现有无人看守道口,车辆、
行人通过量大、容易出事故的,要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或采用自动信号装置;道口设备
要经常检查,及时整修,保证符合规定要求。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并与地方公安部门密
切配合,切实维护好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加强对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学校、部
队和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护路爱路工作,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
理的有关规定,努力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妥善处
理。

附件: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
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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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

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 


!〃#〃年 
#月 
!日国发〔!〃#〃〕!#%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
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
故处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日益增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严重影响
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
加强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对车辆、行人流量大的,特别是容易出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要
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并教育铁路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努力避免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交通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监理工作和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
育;农村人民公社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行驶教育。火车在正常运行中与其他车
辆相撞,一般情况下,火车不能负责。因为火车制动距离较长,很难立即停车。各地区、各
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
常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护路、爱路工作,严格遵守交通和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发动
群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同时,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本规定
有关条文妥善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伤亡事故,滥给铁路施加压力,过多索要赔
偿。

附件:
一、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
请示报告(略)
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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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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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
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正点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火车与其他车辆(包括拖
拉机)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即非正在岗位执行任务的铁路职工和未持有效乘车
凭证的旅客伤亡事故,以下简称路外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
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第二条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和部队,要与铁路部门密切
配合,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铁路正常秩序。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
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
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第三条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
人员必须认真


(button) 
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要坚守岗位,认真


(button) 
望,按时放下栏杆。铁路
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
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四条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在区间发生的事
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对事故现场要作出记录和标记,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
医院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对当时没有觉察的伤亡事故,
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在车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
地方和铁路部门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无论在区间或站内发生路外伤亡事故,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铁路公安派出所
和有关铁路业务部门,共同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铁路局,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并报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

第五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
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
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
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
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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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

止事故措施,按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

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埋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

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

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

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

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

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

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

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

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个别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

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增加多少,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

凡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

补助,并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

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

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

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

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铁路正常运输

和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铁路设施,

扰乱铁路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第九条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备案。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铁道部、公安部颁发的
《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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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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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般居民利用铁路自杀医药、抬埋费处理办法 


!〃#年 
〃月 
%日铁财企(#)字 
%&’号

关于一般居民因罪或其他原因利用铁路自杀,以及铁路沿线人民不了解铁路常识,以
致造成伤亡者,除应及时追究责任,如责任属于伤亡本人者,应由其本人负责,属于铁路
者,应由铁路负责外,所有死亡及伤残之费用,兹特决定办法如下:

(一)对死亡之尸体,应协同地方勘察证明后,通知死者家属负责抬埋,无名尸体暂由
路局负责抬埋,无人认领时,所用之一切费用,由路局在一般支出“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二)对伤害者不论责任属于何方,应由就近铁路医院负责急救,如距离铁路医院较远
时,应协同地方送就近地方医院急救,所需费用应按照事故之责任分别由责任者一方负
担,如责任确属其本人,而本人又确实无力负担时,在铁路医院医疗者,应由路局在一般支
出“其他费用”项下列支。在地方医院医疗者,医疗费由地方负责。至于因伤成残不能生
产者,由地方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解决,特此通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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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转发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
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年 
#月 
%日铁客客(#)字 
&!’&号

现将国务院国秘字第 
##号批文“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
病、死亡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附件二),应即在有关单位进行

(附件一)并做了补充办法
传达教育,自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实行。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铁客工武(’%)字
第 
(号部令“对旅客在车站上及列车上发生急病或因病死亡时之费用处理办法”同时废
止。

(附件一)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附件二)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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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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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
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年 
%月 
&’日国秘字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卫生部,铁道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现在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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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
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
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
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
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应严加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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