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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股份制改组阶段,其工作重心就是确定发行人主体资格及公司法理、规范运作。
4上会核准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是在完成股份制改组工作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协同工作,准备上会核准材料呈报中国证监会,等待正式核准上市的通知。
5股票发行上市阶段,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此间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股票发售与承销,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到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上市文件。
第二节企业股份制改组阶段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77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根据《公司法》第93条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们应该重点关注企业股份制变更过程中其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如果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果是非国务院特批者,仅用部分资产参与改组,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须等股份公司设立3年后才能具备发行人主体资格。
作为上市发行人,企业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发生变更,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种企业改制其业绩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第二章 上市操作(3)
如果改制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一般要等3年;如果主营业务变化超过50%,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要等3年。
三、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从有限责任公司摇身一变顺利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毕竟是一部分,还有相当多的企业需要经历股份制改组过程。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筹集资金、确立法人财产权关系等。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之间自行决定。
2004年9月,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家公司,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家发起人出资合计人民币1 942302 5亿元,按1∶1比例折股为1 942302 5亿股。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发起设立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自然人、法人都可作为发起人。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确定设立公司的总体方案;明确各方拟认购的股份数额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申请与报批。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后,需要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然后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发行股票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第三,发起人出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四,创立。发起人在缴付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第五,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批准登记申请后;公司应进行公告。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募集设立的,于1996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九江化学纤维厂独家发起,以其从事粘胶长丝生产的部分资产和相关债务重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
(三)设立方式的选择
什么条件下选择不同的改制方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推倒重来,发起设立。如果企业历史沿革复杂,产权结构不明晰,公司治理及规范成本高,可选用发起设立。
2整体变更设立。如果企业历史简单、产权结构清楚,无重大隐患,企业的业绩能连续计算,可选用整体变更设立或募集设立。
第二章 上市操作(4)
3发起设立,部分上市,实行多元化企业经营模式。如果企业希望自主空间大,除了考虑整体上市外还可选择部分上市,对于民企,保留部分自主空间拿出部分上市,实行多元化企业经营模式也是一种可操作的选择。
四、改制过程中哪些资产应完全进入股份公司
股份制改组中,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资产应完全进入股份公司,其中包括:
1相关在建工程。
2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原始处置权、处理和移交,原则上,商标应随资产无偿进入。
3补贴收入等也要有明确的进入方向。
4以债权出资,债权人同意的以挂账的研发费用等待摊费用作为出资。
5股东以在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出资。
6发起人以不具产权的资产出资(如仍在海关监管期的)。
7发起人以集体企业的产权出资。
8发起人出资,如同股不同价的要进行合理计算。
五、改制过程中相关行为的规范性
1发行人资格的鉴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发行人对外投资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3设立后原企业的注销问题。
4改制时的中介机构选择(参照本书第三章操作)。
5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执行)。
6股改时的折股比例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7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以上具体事项可请企业选聘的中介机构参与顾问,处理好细节。
六、企业改制后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后作为拟申请上市公司,应该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突出的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第三节股份制改组后如何规范运作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企业改制后规范运作的重点就是公司治理,具体要求是: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5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独立性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独立性包括: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章 上市操作(5)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三、民营企业IPO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担保行为要规范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借贷行为要规范
主要是指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拟上市企业借以参考。
1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以便贷款方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贷款申请的审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担保方审核以下事项: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章 上市操作(6)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规定执行。
(三)是否做到诚信经营
上市公司诚信评价、银行诚信评价、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是否属实。
(四)关于资产负债率的控制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2号)规定:“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1)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2)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规范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募集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40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一般来说,关注募集资金投向,有以下几方面:
1研发项目投资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募集资金后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我们主要看发行人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2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获得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调查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取得工程资料,了解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