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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不按人口比例分配农业收成的分利集团而言,情况也与此相仿。最少人数的分利集团中的成员可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如果将最大份额的收益分配于更多的家庭,则每一家庭分得的收益反而更少。而且如果每个家庭到第二代就将变为两个家庭,这样下去过不了几代,即使原来最大的那一份收入分到每个家庭的利益也将少得可怜。这种分利集团能够在几代的时间内维持自己存在的唯一方法就是规定成员之间的子女互相通婚,否则就要被迫剥夺大部分子女的继承权。我假设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主要是利用第一种方法。英国贵族也把这种方法运用到了极限,并将它与长子继承权结合在一起(难怪某些巨额财产可能在英国贵族中几代相传)。
提到英国贵族这个问题使我们回到第三章内有关推论8的讨论,在那里以欧洲的皇亲和贵族为例说明婚姻(或继承权)的排外性,这对于任何一个有成效的跨世代特殊利益集团来说都是最基本的特征。无疑地,那些具有沙文主义心理倾向的人,或相信不同的财产或地位水平必定与不同的风俗习惯相联系的人,将会对此处揭示的在欧洲贵族和印度种胜等级制度这两种财产和历史背景显然不同的集团之间却有着相似的发展动因的观点感到惊奇。作者相信,那些在经济学领域内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和历史研究的人,却不会对此感到诧异。作者猜想,研究任何一个具有森严的阶级界限的社会中几代期间跨等级流动的那些人,可能会发现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起源。
正如通常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行会一样,同样也把它同雅利安移民统治时期的印度种族差异和血统集团联系在一起。鉴于本书再三强调多重因果关系和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我们将以审慎的态度对这些假设进行检验。事实表明,它们也是同推论8背后所隐藏的逻辑非常一致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特色的分利集团是由外部入侵者形成的,那么只需借助像长子继承权这样专断的遗产制度或通过内部通婚就可以使它维持许多世代。如果它主要地实行族内通婚,那么后代将保持其种族外表上的差异。
事实上,一个在种族、语言和文化上都有明显特点的集团,要延绵许多世代将会容易得多。正如我们在第二、三章所表明的那样,语言和文化的相似将减少价值标准上的差异和促进社会内部的交往,而且这也将有助于减少内部冲突以及易于获得选择性刺激手段。此外,任何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要想通过内部通婚制度来维持其利益,它必须要大到足以避免近亲繁殖。然而,由于这种实行内部通婚制的集团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执行内部通婚制的困难会增大。那些被禁止同集团以外具有某种特殊诱惑力的姑娘结婚的儿子们将会作何反应呢?他的双亲对于被禁止同集团以外拥有财产与权势的家庭缔结一门特别有利的婚约又会持何种态度呢?怎样才能阻止诡计多端的外族人婚嫁到集团中来呢?如果不禁止同集团以外通婚,至少有一部分家庭肯定会丧失他们那份未来的集团利益。如果他们存在着外貌上的差别,那将比较容易确定一个人是否是集团以内的人,从而也容易执行内部通婚制度。在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上的不同习俗也很难使集团以外的人与原有的人混然一体。不幸的是,助长民族、种族文化方面的偏见以及集团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也有利于分利集团的活动。通过反复灌输这些偏见,将增加会员遵守内部通婚制度的可能性,并通过集团之内的社会交往而增强其选择性刺激。
尽管多世代的分利集团会降低经济效率、加深不平等和集团偏见,然而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在包含这些集团的社会之外的某些个人和团体,可以通过加入这个社会(即使进入最底层)而改善其地位。例如,没有从事定居农业的游牧部落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现,他们加入印度社会后的生活要比离开这个社会好一些,即使在给予他们最低的地位甚至沦为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牺牲品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各部落集团加入印度种姓等级制度后所发生的这种同化过程已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其结果肯定有助于阐明种姓等级制度内部的多样性。
这种多样性再次提醒我们注意,问题是复杂的。由于这种复杂情况以及有关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资料很有限,我们不应当匆忙地作出任何结论。由本书理论提出的上述假设应当看作是主要对未来研究工作的推动。对于种姓等级和阶级问题的理论过去从未取得过一致意见,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可能对说明问题有所帮助。作者认为,关于此理论所提出的那种多世代过程是否真正在印度悠久的历史中出现过,还值得进一步严肃认真地加以研究。在这种具有定居农业和实现了文明生活的悠久历史中的大部分时间内,印度受到间接的或当地的统治者的统治,他们既不能也不想对分利集团的权力提出挑战,也不想侵占分利集团的全部利益。这种历史同种族差异以及地理上形成的市场分割联系在一起,更有利于形成小型的集团。如果上述过程未曾发生,则如何解释所发生的一切呢?
(八)
依据科学原理,一种最可信的理论应能以最简练的语言解释极多的事实,那么用于解释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任何其他理论也应当能够解释印度以外的其他经济发展,正如本书理论那样,或者至少应能很简练地说明更多更多的有关种姓等级制度的问题。同理,如果本书的理论不仅能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不同于印度的那些发展,而且也能够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与印度相类似的那些发展,那么此处所提出的关于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解释就更加强而有力了。本书以上对阶级僵化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是独一无二的,从而对其他国家发展的分析不能作为我们所要求的与印度可以相比的事例。尤其是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内任何阶级僵化现象通常都不硬性要求集团内部通婚以及传播集团的或种族的偏见。由于本书理论已作出这样的推论:即在一个足够长的时期内,分利集团必定会形成集团偏见和鼓励内部通婚,因此我们应当再考察印度以外发生这种过程的那些国家的情况。其他国家虽然没有印度那种罕见的古老风俗习惯和丰富的文化,但它们之中可能也会在某些方面具有类似于形成种牲等级制度时期印度的情况。我们尤其应当考察国内的种族和文化差异较大的那些国家。
南非那种世界罕有的种族隔离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这种更为严格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形式并未出现于早期布尔人统治南非的时代。相反,在布尔人或其他欧洲人同非洲人之间存在着为数众多的通婚现象。结果是今日在南非存在着大量混血儿;南非当局把他们当作独立的种族,并将他们同非洲人和亚洲人分离开来,而且也同欧洲人分离开来。
一位卓越的非洲人经济学家赫特(W.H.Hutt)在《歧视有色人种的经济学》一书中对南非日益牢固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制度的惊人发展中作了描述。尽管赫特也许带有过多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色彩,而且可能因此而触犯具有别种思想的某些读者,但作者同南非的其他南非问题专家进行检验之后认为,即使是那些不欣赏赫特观点的专家一般也表示赞同他书中对于历史事实的描述。
赫特描述主要集中于本世纪早期南非的采矿业中。矿主和经理们需要劳动力,而且很自然地要把工人的工资保持在低水平而不是高水平上。由于非洲人在非洲社会传统部门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就业机会,矿主经常能够用很低的工资雇到工人。矿主还利用亚洲低工资劳动力的广大资源而且曾一度使用廉价中国合同工。欧洲工人主要被雇佣来充当监工、技术工人或半技术工人。显然只需花很少的费用就可以教会那些工资十分低廉的非洲劳工担任半技术工作,因而雇主自然渴望通过这种途径节省劳务费用。
非洲及亚洲廉价劳动力的竞争引起了高薪的欧洲血统工人或他们新近组成的工会提出控诉。接着发生了罢工。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这些罢工才改变了南非的劳动政策。1911年通过了矿山与劳动法案,或称“有色人种歧视法案”(Colour
Bar Act)。这一法案从文字上读起来似乎是无害的,但在实施中则实际上限制了雇主使用非洲劳动力从事技术或半技术性工作。该法案所颁布的有关条例阻止了德士瓦尔和奥兰奇自由州的非洲人从事许多种采矿职业。这些条例甚至详细地规定监工(白人)同采矿工(非洲人)之间的比例。
这种比例引起了争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矿主要求非洲人同白人工人的比例是10.5:1,而工会要求3.5:1。结果于1922年在约翰内斯堡附近的金矿区爆发了一次总罢工。这次罢工及引起的骚乱最后导致保守的南非欧洲人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领导人团结在一项共同事业中,因为他们全都支持拒绝向那些同白人劳动者竞争的贫苦非洲人提供工作机会。南非工党是一个仿照它的英国同业而建立起来的党,它随这次罢工的浪潮而发展起来,并且在联合政府中与主要由南非欧洲人组成奉行白人至上主张的民族主义党实行了联合。这个民族主义…工党“联盟”政府不久便推出了第二个“种族歧视法案”,即1926年的矿山与劳动法案。赫特认为这“也许是世界种族歧视法规史上前所未有的最严酷一章”。伴随着该法案的是一种进一步限制非洲人就业机会的所谓“文明劳动政策”。通常用来把非洲劳工从他们与白人相竞争的职业中排挤出去的一种手段是制订“职务工资标准”。如果一个既定的职业的工资被固定在一定的水平上,而且对欧洲人有吸引力,那么雇主就没有兴趣去雇佣那些愿意少拿工资的非洲工人。根据“文明劳动政策”所制定出来的学徒训练制度也起着排挤非洲人的作用。
这些制度与类似的政策严重地限制了非洲工人的就业机会。禁止非洲人从事各种技术性、半技术性职业不仅提高了欧洲籍(有时甚至是混血人和亚洲籍)工人的工资,而且也使更多的劳动力挤进了那些原来还对非洲人开放的领域,使这些领域的工资比在此之前的工资更低。然而,更重要的是可以注意到,尽管这些政策是反对非洲人的,但是仍然有大量非洲人由遥远的北非洲连续不断前来要求就业。他们进入社会的最低层而成为这些制度的牺牲品,但是他们的境况还是要比原来在传统部门内工作时要好一些。这种情况同那些印度部落进入种牲等级制度低层的境况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由于那些能够雇佣异常廉价的非洲劳工的公司在竞争中比那些没有这种机会的外国或本国竞争者拥有某种优势,因此,即使是由于技术性职业只能雇佣白人以及雇佣超出实际需要的监工等等,而不得不在这些方面付出更多的工资,这些公司仍能经常盈利。各公司也企图和一些非洲企业家一样进入那些对雇佣非洲劳动力限制较少的领域,但这种权利最终也被取消。虽然这样一种制度强迫雇主采取他们所不乐意采取的多歧视而少盈利的政策,但结果却是为有组织的白人(有时也有混血人和亚洲人)带来了很大的利益。
本书理论还指出:雇主将和工人一样不遗余力地排挤竞争者,而且由于其集团人数很少,因此能够比工人更容易组织与活动。然而雇主的竞争对手是其他公司或者资本家,而且往往是在其他国家里的公司和资本家;雇主间的竞争不像白种工人那样反对黑人工人,因此雇主不是非洲人遭受种族排挤和歧视的主要根源。至于南非所有各种族的消费者,则由于种族歧视所导致的较高劳力成本而不得不支付更高的商品价格,因此也身受其害;但是,正如其他国家内那样,他们是无组织的。
现在我们要问:如果南非的这种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许多人分享的卡特尔垄断利润,要长期地维持下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当然需要警察和军队;但这是众所周知而且讨论得很多的问题了,因此在这里无需再多讨论。重要的是:除非种族之间的界限得以长期保持,否则这种制度无论如何都难以沿许多世代延续下去。如果处于劣势的集团可以加入处于优势的集团,则由于他们有强烈的欲望去实现这一点,从而工资的差别最终将消失。混血人种的继续繁衍将使这种制度难以长期维系,即使中期(按印度历史的标准)也是如此。
这不仅是本书理论的推论,而且显然也是南非政府已作出的结论。正如对于雇佣非洲劳工从事技术性和半技术性职业的限制愈演愈烈那样,南非也制订了把人划分为固定的种族集团、并禁止在各种族之间通婚或发生其他两性关系的法令。
毫无疑问,在南非还有其他许多因果关系在起作用,把原因看得过于简单和专一,肯定会在许多方面犯错误。但本书目的不在于对此给出一个完整的答案,而是为了弄清种族歧视以及其他各种歧视的根源。正如以前其他作者已经证明那样,作为消费者、雇主或工人个人都会由于存在歧视而遭受损失。消费者对自己所讨厌的集团所拥有商店的歧视,将使他不得不到其他商店支付更高的价格,或者减少了自己选择商店的机会。雇主对他所鄙视种族的工人采取歧视态度的结果,使他不得不支付更高的劳力费用,甚至在同其他那些不让偏见挡住盈利之道的公司相竞争中破产。同样地,工人拒绝属于另一集团的雇主提供的较好的职业,其收入肯定要减少。类似的逻辑也可以应用到社会上其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去。根据人们发现实行歧视的代价很高这一事实,就意昧着如果人们能够自由地按照他们所愿意选择的方式进行任何交易,则各种歧视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个人组成的分利集团有时却会由于歧视而获得巨大的收入。根据推论8,任何导致排他性的集团差异将带来利益。在仅仅一两代时间内,通常可以认为集团之间的差异是确定的;但超过几个世纪甚至几千年之后,则不能再认为这种差异是固定不变的了。因此,在长时期内跨世代的特殊利益集团必定倾向于内部通婚。这一定理对于南非的白人、印度的等级制度以及欧洲的贵族都同样成立。
(九)
本书迄今还没有涉及苏维埃类型的社会。在战后的和平年代里,这些社会的增长率下降同其他国家一样明显。遗憾的是,不可能简单地找到把现行理论应用到这种类型的社会中去的方法;对于小型集团集体行动的理论需要进一步加工,同时对这些社会中市场作用的局限性也需要加以分析。但在此处讨论这一类问题实属离题太远;因此,必须另写一本著作来说明怎样将现行理论应用到这些社会中去。
至今未曾提到的另一种类型的当代社会是以不稳定为特征的那些国家。法国以及欧洲大陆的不稳定性在前面已讨论过,但是尚未提到拉丁美洲、非洲以及其他地方为数众多的不发达国家,它们一直处于持续的不稳定状态之中。
稳定社会中最终形成稠密的分利集团网有害于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而社会不稳定同样有害于增长。在这里没有什么自相矛盾的地方;正如特殊利益集团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把注意力从生产转向利益分配的争夺一样,社会的不稳定性也使得本来可以投入长期性生产投资的资源转向投入更易受到保护的财产形式,或者甚至使资本抽逃到更加稳定的社会中去。从总体上看,稳定的国家比不稳定的国家更加繁荣,这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但是,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不久前经历过动乱而仍然有希望在可预见的未来得到稳定的社会中,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