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谰志殖ふ怨鹚沼肫涫峭冢源蠹叶既谩罢悦妥印比帧A醵叵绾螅粗械木褪恰罢悦妥印痹诎坠虏闵缁崴哂械摹巴保阌幸庀嗍叮⒑芸斓匕萘税研值堋T凇罢悦妥印钡暮耪傧拢矶嘟滞沸∽樱髅ノ薏撸浚┚尤氲搅肆醵娜ψ永锢戳恕E┕せ岢闪⒑笳员拙偷比坏爻闪伺┕せ岬木啦於映ぃ绨嗣妗T谡跃莼僭辣迸┕せ崾保橹慌釉笔殖炙箫凇⒐靼簟⒊返茸杌饔诎坠锨磐罚徊恍抑械荷吮徊叮坏奔辞股庇谇畔隆4抵械闹艿露歉龆嗖哦嘁盏娜耍」芷肚畹艽κ鹿T辣迸┕せ崾保延�71岁了,他就凭借着多年在岳北地区建立的良好形象,“常用拉二胡琴唱戏曲、做手艺、跑小生意等方式走村串户,联系群众,向他们揭露地主豪绅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启发他们的阶级觉悟”48。李玉邕从一位秀才成为农会总代表的过程大体上与他的性格有关。当年李秀才虽年过花甲,却极要面子和讲义气,且生性喜欢管闲事,在当地深受乡民的拥戴,但与当地的富家和官家并不相和。因此,根据其死要面子的特点,刘东轩和谢怀德就“三顾草堂”登门拜访求教,让李秀才好生感动,于是加入农会,承担起了文书起草和书写传单、标语等会务工作,深受农工会领袖们的器重和尊重。他被捕后,赵军和团防局都顾虑他在岳北的威望而不敢就地杀害他,故直送县衙收监,两年后死于狱中。在其留下的遗书中。并无“革命”之辞和“造反”之意,而认为是“奇害奇冤奇诬奇诈”49。
这种情况在岳北区农民协会时期有了一些变化。这个时期,组织者虽然仍在利用“家里人”这一身份进入乡村社会,但他们在开展活动中,因为有岳北农工会的历史性记忆和乡村社会之外的革命形势的配合,并不需要像刘东轩和谢怀德那样凭借传统乡村的结拜之类的手段来进行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当北伐军取得胜利,农民协会可以公开活动时,他们在乡村社会借用的最主要资源则是一种组织性的力量,“国家”和“合法性”这类与体制内资源相关联的东西开始成为了乡村动员的武器。但总的来说,他们还得靠其自身的行为获得农民的拥护,从而建立自己能控制的社会群体性组织。像彭桂峰就完全靠其在与地主阶级的斗争中“率先上阵”等“先锋”作用,而深受农民拥戴,成为了当时岳北最有影响的农民领袖的之一。这有如毛泽东所说,“贫农,因为最革命,所以他们取得了农会的领导权。所有最下一级的农民协会的委员长、委员,在第一第二两个时期,几乎全数是他们(衡山县乡农民协会职员,赤贫阶层占百分之五十,次贫阶层占百分之四十,穷苦知识分子占百分之十)。”50
但县一级的农会领导者本身素质和权威获得的过程与这些最为基层的农民领袖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在于,他们的文化水平等情况要高于区乡农民协会,他们中的有些人也并非靠自己从基层发动农民而成为农民领袖,而是由于担任了各级的党组织的领导职务,凭借组织权威而担任农会组织的领导者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威来源更多地依赖于组织系统,而非个人在乡村的活动。如1926年出任衡山县农民协会委员长的刘爱农,经受过较为系统的教育(相当于今天的中专学历)曾在1920年受聘江西安源煤矿子弟学校执教。1925年9月经李维汉和戴述人介绍加人中国共产党,并在10月加入中国国民党,任国民党衡山县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2月,中共衡山小组扩大为特别支部,他被任命为书记。7月下旬,衡山成立县农民协会,他担任了委员长。9月上旬,成立中共衡山地方执行委员会,他被选为执行委员兼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11月成为衡山农运讲习所,他兼任所长。1927年3月成立县农民自卫大队,还兼任了大队长51。领导醴陵农民运动的孙筱山是一位中学教师,1909年加入同盟会,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中共醴陵特别支部成员。国共合作期间,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1925年为中共醴陵地方执行委员会会员兼中共渌口埠委书记,1926年7月任醴陵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长52。可见,在县一级农民运动的领袖,他们出任农民协会的领导职务,主要是由于他们在党内的地位,是按照共产党这一现代政治组织“命令一服从”模式所进行的“组织安排”。
第三,政治动员与乡村经济。
大革命时期湖南发生的这场农民运动,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它是共产党的政治动员的结果,也是共产党为了实现更大政治动员的手段。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并没有认识到农民问题和土地革命的重要性。在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的第二条所列的四点纲领中,只强调了“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没有与农民和土地革命相关的内容。而通过的第一个决议也只提到成立工会、工人学校。在1922年7月,中共二大的文件中,还没有关于农民运动的任何决议案。第一次将农民问题列为党的任务是1922年11月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该计划所列“农民问题”指出:“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之基础,农民至少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最困苦者为居民中半数之无地的佃农,此种人数超过一亿二千万被数层压迫的劳苦大群众(专指佃农),自然是工人阶级最有力的友军,为中国共产党所不应忽视的,中国共产党若离开了农民,便很难成一大的群众党。”并提出“应在农村组织佃农协会”“组织农民消费社”等53。到1923年中共三大时,就将中国农民问题提高到了…定的高度,在《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提出:“农民当中国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占非常重要地位,国民革命不得农民参与,也很难成功”54,并通过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农民问题决议案》,“认为有必要结合小农佃户及雇工以反抗宰制中国的帝国主义者,打倒军阀及贪官污吏,反抗地痞劣绅,以保护农民之利益,而促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必要”55。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把握和对农民在国民革命运动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发动和组织农民运动作为共产党人主要的政治目标也就确定了下来。农民运动也随之开展了起来,并将一切乡村传统冲击得落花流水。
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政治动员的目的都是使主体表现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而任何政治参与,除表现对政治权力的需求外,更多的是根源于其经济利益。利益才是政治行为最本质的动力。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是农民在当时的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状况下,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注。因此,农民运动的经济性,构成了这个时期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
五县农民运动的经济行为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阻禁平粜。当时地主利用垄断粮食、长途贩运等手段,人为地造成粮食产地的粮食短缺,有意提高粮食价格,致使贫苦农民深受其害。例如衡山的岳北地区,1年用1块钱买粮食,收获季节能买3斗,过年时只能买1斗,到青黄不接时仅能买3升56。因此农民运动兴起时,农会组织就反对地主将粮食运出本地,强迫其按平价将粮食卖给无粮之农民。
(2)减租减息。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租问题决议案》和《取缔高利贷决议案》规定,将原来占产量50%至80%的地租减低5%至30%。另外再减2%至8%作为“农民教育经费”,对于农村借贷,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20%”。1927年3月,县农协会发出通告,命令地主交出租约,由农会批准,一律减租25%,并在租谷中提取2%或3%,作为农协经费,否则租约无效。1927年4月长沙县农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地租问题决议案》,规定租额应根据土地肥瘠、副产多少,减少5%至50%,押金不能过重,并需计息,该县部分地方农民收缴烧毁地主的地契,其中霞凝乡按人口分给农民900亩田。
(3)清丈田亩,平均佃权。五县农民协会成立后,对租种地主的土地进行丈量,根据土地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交租,并对过去的额外剥削进行清算。衡山县的沙泉铺和杨林部分佃农用“插标为记”的办法,彻底打乱原来的佃田,重新平分佃田,使得原来佃农和雇农、失业农民均能分得相等佃田。
(4)没收“公产”和“庙产”、祠堂的土地财产,交由原耕种农民耕种,收获时农民除纳累进税外其余全归自己。衡山县城郊区的农民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部分农会迫使地主交出地契。
(5)建立各种经济组织。湘乡风音乡农协创办起了消费合作社,永丰等地农协设立了农村借贷所,第42区农民协会在各地采集10多个稻谷品种进行对比试验,是该县“有组织地进行科学种田之始”57。醴陵县农协成立了“农民公卖处”,为农民供应食盐、南杂等生活物资。
(6)农民吃大户惩治地主。衡山县农民协会组织1000多名农协会员和劳动童子团团员,到时任国民党湖南省党部执委兼省府财政厅长的大地主刘岳峙家、大地主欧阳润家、大地主刘梅斋等家杀猪吃“排饭”并责令其交罚款。湘潭县农民协会组织15000多农民以吃大户的方式向县内6位有名的劣绅问罪,开仓出谷,杀猪130头,摆席4天。长沙的河西和麓山农协组织了上千人到丁家“胀屋”,历时3天,杀猪几十头。王美乡农协也组织上千人到该县四大财主之一的陈自升家“胀屋”。
然而,由于农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的冲击,因此,加剧了革命阵营的分化。代表地主利益的国民党右派对农民协会的行为极为不满,力求将农民协会纳入到传统之中。共产党中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也希望通过规范农民协会的行动来换取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因此,在进行具体的政治决策中,将限制农民的经济行为作为最主要的内容。在当时的许多政治文件中都体现了这种政治取向。其中对湖南等省影响最大的,就是1926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了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湘鄂赣三省农运议决案》58。
显然,中共中央当时的许多规定与农民在现实的许多做法是有冲突的。特别是,共产党在进行政治动员和制度输入时,忽视了农民政治参与最根本的动机,没有从经济制度上保障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要求。这些规定的出台,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湖南等地的农民运动的限制和打击,在客观上助长了地主、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右派的反革命气焰,“一些土豪劣绅、地主恶霸便对农民阶级进行报复;有的地方党组织对农会实行‘洗会运动’,把一些革命的贫苦农民当作痞子从农会中清洗出去。衡山、湘乡等地的一些农会委员或委员长甚至被投进了监狱,以此来打击和压制各地的农民运动”59。
事实上,正是由于湖南的农民运动没有解决封建土地问题,在农村小农经济体制基础上,按“一切权力归农会”这一政治动员性口号建立起来的高度集权的农会组织,就必然存在着基础性的障碍。因为,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没有改变的时候,控制土地的地主在事实上仍然拥有了乡村社会的经济权力。尽管农会已在许多方面力求限制这种经济权力,但是,所有权的意义并不因这些限制而消失。当小农生产者还需要依靠土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乡村社会的权力种类和来源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体制性的权力,不然乡村社会就会在失序和失控中走向进一步的混乱。这正是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最终失败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总之,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解读岳北农工会及五县农民协会这段可歌可泣的历史后,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些基本结论:
(1)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就是在体制内权力资源大量丧失,国家权威受到冲击并被政党权威所取代阶情况下,作为军阀政权体制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的革命。这场农民运动并不是一场乡村社会自发的冲突,而是由现代政党直接发动和控制的社会革命。
(2)大革命时的农民协会,是一批共产党人利用乡村社会之外的意识形态力量借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而建立的新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这种以暴力和意识形态力量组织起来的农民革命组织,彻底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所存在的皇权(政权)、族权和绅权的平衡结构,在政权和族权受到冲击和否定的同时,地方权威让位于外来政治势力,形成了以共产党组织和革命军为依托的新的权力结构。
(3)这种新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虽然利用阶级权力文化取代了宗族权力文化,通过阶级的区分将政权和族权彻底否定,共产党人也占据了农村社区的领导权,但由于并没有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以,也就不能最终彻底地改变乡村社会形态。农民运动和农民协会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乡村社会也就很快地恢复了传统的权力体制。
三、地方自治和保甲制的重建
对于衡山和岳北来说,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那令人激动和不安的时光很快就过去了。虽然由此而点然的革命圣火还在江西井冈山等地燃烧,但这里却已经处于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之中。
这一历史过程大致是这样的:1927年6月2日,武汉国民政府第三十五军所属的喻业裕团派兵一营,自衡阳北上,占据衡山县城。中共党组织及其领导的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全部撤离县城,农民自卫军撤至岳北集结。喻部捣毁了县农会和县总工会等机关,搜捕共产党人,并与县长陈阜源加紧勾结,策划“清乡”、“铲共”,组织“挨户团”及其常备队。到6月中旬,原由共产党领导的县农民自卫军第一、二中队叛变,并被编入“挨户团”常备队。“挨户团”与驻军勾结一起,镇压工农运动。其间虽有共产党人贺尔康等人率领农民纠察队反抗,但均告失败。短时间内,全县有100多名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被杀,2000多人被关入牢房60。1928年1月,欧阳润接任衡山县县长,进一步发动“清乡”、“铲共”,成立了“清乡委员会”和“铲共义勇队”。国民党“清乡委员会”和“铲共义勇队”及“挨户团”,将凡是在农民运动期间参加过岳北农工会及岳北农民协会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要求每人交代在此期间的所作所为,对一般人员要求悔过具结,对其中首要和骨干分子则采取“缉拿归案”“予以严惩”。因此,在国民党进行“清乡”、“铲共”当中,岳北农工会和岳北农民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分子均遭杀害,农民运动中最中坚的力量被国民党摧毁,岳北人民失去了一大批优秀儿女,被农民运动推翻的地主政权迅速恢复了起来。自此以后,岳北及岳村经受了长达22年的国民党统治。
如果从政权形式及地方政治权力结构等方面来分析1927年至1949年的衡山县政及岳北乡村社会,我们可以将这段历史归结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27年至1935年,这个时期地方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白色恐怖之下推行“地方自治”并重建保甲体制;第二阶段则是1936年至1949年,这个时期地方政治制度时的主要特点是,在保甲体制基础上实现乡镇行政化。
在这里,我们首先来探讨1927年至1937年期间地方政治结构的特征。
第一,在政权方面,县级政制以推进“地方自治”的名义进行了改造,实行了县长负责下的科层制;县以下,从“设区自治”和“乡里自治”向保甲体制转变。
1927年国民党基本上控制了全国政权。为了加强对全国政局的控制,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县政和乡村组织建设的规定。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县组织法》是最能代表这个时期制度安排的法规性文件。该法规定,县设县政府,于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用之,综理县政、监督所属职员。县的等级根据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少分为三等。县政府按不同等级下设二至四科并设公安(后改为警察)、财政、建设、教育四局二科至四科。各科科长由县长呈民政厅委任,各局局长由民政厅考选委任。县政府还设有县政会议,由县长、秘书、各科科长及各局局长组成,以县长为主席,负责审议县政重要事项。县下划区,区下设村和里,村里下编闾,闾下编邻。该法要求:凡县内百户以上之乡村地方为村,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数自然村编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