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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7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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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传》云“五年而再殷祭”,议交互莫能断决。太学博士史璨等议曰:“按《礼记
正义》引郑玄《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
大享于太庙。《公羊传》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丧毕,新君二年当祫,明年当
禘于群庙。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则新君二年祫,三
年禘。自尔已后,五年而再殷祭,则六年当祫,八年当禘。又昭公十年,齐归薨,至十
三年丧毕当祫,为平丘之会,冬,公如晋。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传》云‘有事于武
宫’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
襄宫’是也。如上所云,则禘已后隔三年祫,已后隔二年禘。此则有合礼经,不违《传》
义。”自此依璨等议为定。
    开元六年秋,睿宗丧毕,祫享于太庙。自后又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计年,
不相通数。至二十七年,凡经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讫,冬又当祫。太常议曰:
    禘祫二礼,俱为殷祭,祫为合食祖庙,禘谓谛序尊卑。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
亲之孝,事异常享,有时行之。然而祭不欲数,数则黩;亦不欲疏,疏则怠。故王者法
诸天道,制祀典焉。烝尝象时,禘祫如闰。五岁再闰,天道大成,宗庙法之,再为殷祭
者也。谨按《礼记·王制》、《周官·宗伯》,郑玄注解,高堂所议,并云“国君嗣位,
三年丧毕,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庙。自尔已后,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汉、魏故事,
贞观实录,并用此礼。又按《礼纬》及《鲁礼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谓
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及《五经通义》、许慎《异义》、何休《春秋》、贺
循《祭议》,并云三年一禘。何也?以为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再闰,天道大备故
也。此则五年再殷,通计其数,一祫一禘,迭相乘矣。今太庙禘祫,各自数年,两岐俱
下,不相通计。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禘之后,并为再祫,或五年之内,骤有
三殷。法天象闰之期,既违其度;五岁再殷之制,数又不同。求之礼文,颇为乖失。
    说者或云:“禘祫二礼,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数相舛。祫以三纪,抵小而合;
禘以五断,至十而周。有兹参差,难以通计。”窃以三祫五禘之说,本出《礼纬》,五
岁再殷之数,同在其篇,会通二文,非相诡也。盖以禘后置祫,二周有半,举以全数,
谓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闰,只用三十二月也。其禘祫异称,各随四时,秋冬为祫,春夏
为禘。祭名虽异,为殷则同,譬如礿、祠、烝、尝,其体一也。郑玄谓祫大禘小,传或
谓祫小禘大,肆陈之间,或有增减,通计之义,初无异同。盖象闰之法,相传久矣。惟
晋代陈舒有三年一殷之议,自五年、八年又十一、十四,寻其议文所引,亦以象闰为言。
且六岁再殷,何名象闰?五年一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说,固难凭也。
    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归,稽古之理,若兹昭著。禘祫二祭,通计明矣。今请以开
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
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复始。又禘祫之说,非唯一
家,五岁再殷之文,既相师矣,法天象闰之理,大抵亦同。而禘后置祫,或近或远,盈
缩之度,有二法焉:郑玄宗高堂,则先三而后二;徐邈之议,则先二而后三。谨按郑氏
所注,先三之法,约三祫五禘之文,存三岁五年之位。以为甲年既禘,丁年当祫,己年
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复始,以此相承。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
近,禘后去祫,三十二月而遥,分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异端,置祫于秋,则三
十九月为前,二十一月为后,虽小有愈,其间尚偏。窃据本文,皆云象闰,二闰相去,
则平分矣。两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举全数,二周有半,实准三年,于
此置祫,不违文矣,何必拘滞隔三正乎?盖千虑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议,有异于
是,研核周审,最为可凭。以为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
禘,丙年冬祫,有象闰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文,既无乖越;五岁再殷之制,疏数
有均。校之诸儒,义实长久。今请依据以定二殷,预推祭月,周而复始。
    礼部员外郎崔宗之驳下太常,令更详议,令集贤学士陆善经等更加详核,善经亦以
其议为允。于是太常卿韦縚奏曰:“礼有禘祫,俱称殷祭,二法更用,鳞次相承。或云
五岁再殷,一禘一祫。或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法天象闰,大趣皆同。皆以太庙禘祫,
计年有差,考于经传,微有所乖。顷在四月,已行禘享,今指孟冬,又申祫仪,合食礼
频,恐违先典。伏以陛下能事毕举,旧物咸甄,宗祏祗慎之时,经训申明之日。臣等忝
在持礼,职司讨论,辄据旧文,定其伦序。请以今年夏禘,便为殷祭之源,自此之后,
禘、祫相代,五年再殷,周而复始。其今年冬祫,准礼合停,望令所司但行时享,即严
禋不黩,庶合旧仪。”制从之。
    旧仪,天宝八年闰六月六日敕文:“禘祫之礼,以存序位,质文之变,盖取随时。
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重熙累盛,既锡无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易之典。自今
已后,每禘祫并于太清宫圣祖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玄象,下以尽虔祭之
诚,无违至道。比来每缘禘祫,时享则停,事虽适于从宜,礼或亏于必备。已后每缘禘
祫,其常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太常博士陈京上疏言:“今年十月,祫享太庙,并合飨迁庙献
祖、懿祖二神主。《春秋》之义,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太祖之位,在西而东向,其下子孙,昭穆相对,南北为别,初无毁庙迁主不享之文。征
是礼也,自于周室,而国朝祀典,当与周异。且周以后稷配天,为始封之祖,而下乃立
庙。庙毁主迁,皆在太祖之后。禘祫之时,无先于太庙太祖者。正太祖东向之位,全其
尊而不疑。然今年十月祫飨太庙,伏请据魏、晋旧制为比,则构筑别庙。东晋以征西等
四府君为别庙,至禘祫之时,则于太庙正太祖之位以申其尊,别庙祭高皇、太皇、征西
等四府君以叙其亲。伏以国家若用此义,则宜别为献祖、懿祖立庙,禘祫祭之,以重其
亲;则太祖于太庙遂居东向,以全其尊。伏以德明、兴圣二皇帝,曩立庙,至禘祫之时,
常用飨礼,今则别庙之制,使就兴圣庙藏祔为宜。”敕下尚书省百僚集议。礼仪使太子
少师颜真卿议曰:“议者或云献祖、懿祖亲远庙迁,不当祫享,宜永閟西夹室。又议者
云二祖宜同祫享,于太祖并昭穆,而空太祖东向之位。又议者云,二祖若同袷享,即太
祖之位永不得正,宜奉迁二祖神主祔藏于德明皇帝庙。臣伏以三议俱未为允。且礼经残
缺,既无明据,儒者能方义类,斟酌其中,则可举而行之,盖协于正也。伏惟太祖景皇
帝以受命始封之功,处百代不迁之庙,配天崇享,是极尊严。且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
之位,屈己申孝,敬奉祖宗,缘齿族之礼,广尊先之道,此实太祖明神烝烝之本意,亦
所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也。请依晋蔡谟等议,至十月祫享之日奉献祖神主居东向之位,
自懿祖、太祖洎诸祖宗,遵左昭右穆之列。此有彰国家重本尚顺之明义,足为万代不易
之令典也。又议者请奉二祖神主于德明皇帝庙,行祫祭之礼。夫祫,合也。故《公羊传》
云:‘大事者何?祫也。’若祫祭不陈于太庙而享于德明庙,是乃分食也,岂谓合食乎?
名实相乖,深失礼意,固不可行也。”
    贞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太常卿裴郁奏曰:“禘、祫之礼,殷、周以迁庙皆出太
祖之后,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及汉高受命,无始封祖,以高皇帝为太祖。太上皇,
高帝之父,立庙享祀,不在昭穆合食之列,为尊于太祖故也。魏武创业,文帝受命,亦
即以武帝为太祖。其高皇、太皇、处士君等,并为属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晋宣创业,
武帝受命,亦即以宣帝为太祖。其征西、颍川等四府君,亦为属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唐公,实为太祖。中间世数既近,于三昭三穆之
内,故皇家太庙,惟有六室。其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于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
穆之数。著在礼志,可举而行。开元中,加置九庙,献、懿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
皇帝未得居东向之尊。今二祖已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
天地,百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征诸故实,实所未安。
请下百僚佥议。”敕旨依。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议曰:
    《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而七。”周制也。七者,太祖及文王、
武王之祧,与亲庙四也。太祖,后稷也。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
太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晋朝博士孙钦议云:“王者受命太祖及诸侯始封之君,其已
前神主,据已上数过五代即毁其庙,禘祫不复及也。禘祫所及者,谓受命太祖之后,迭
毁主升藏于二祧者也。虽百代,禘祫及之。”伏以献、懿二祖,太祖以前亲尽之主也。
拟三代以降之制,则禘祫不及矣。代祖神主,则太祖已下毁庙之主,则《公羊传》所谓
“已毁庙之主,陈于太祖”者是也。谨按汉永光四年诏,议罢郡国庙及亲尽之祖,丞相
韦玄成议太上、孝惠庙,皆亲尽宜毁,太上庙主宜瘗于园,孝惠主迁于太祖庙。奏可。
太上,同太祖已前之主,瘗于园,禘祫不及故也,则今献、懿二祖之比也。孝惠迁于太
祖庙,明太祖已下子孙,同禘祫所及,则今代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自魏、晋及宋、齐、
陈、隋相承,始受命之君皆立庙,虚太祖之位。自太祖之后至七代君,则太祖东向位,
乃成七庙。太祖以前之主,魏明帝则迁处士主置于园邑,岁时使令丞奉荐,世数犹近故
也。至东晋明帝崩,以征西等三祖迁入西除,名之曰祧,以准远庙。至康帝崩,穆帝立,
于是京兆迁入西除,同谓之祧,如前之礼,并禘祫所不及。
    国朝始飨四庙,宣、光并太祖、世祖神主祔于庙。贞观九年,将祔高祖于太庙,硃
子奢请准礼立七庙,其三昭三穆,各置神主。太祖,依晋宋以来故事,虚其位,待递迁
方处之东向位。于是始祔弘农府君及高祖为六室,虚太祖之位而行禘祫。至二十三年,
太宗祔庙,弘农府君乃藏于西夹室。文明元年,高宗祔庙,始迁宣皇帝于西夹室。开元
十年,玄宗特立九庙,于是追尊宣皇帝为献祖,复列于正室,光皇帝为懿祖,以备九室。
禘祫犹虚太祖之位。祝文于三祖不称臣,明全庙数而已。至德二载克复后,新作九庙神
主,遂不造弘农府君神主,明禘祫不及故也。至宝应二年,祔玄宗、肃宗于庙,迁献、
懿二祖于西夹室,始以太祖当东向位,以献、懿二祖为是太祖以前亲尽神主,准礼禘祫
不及,凡十八年。至建中二年十月,将祫飨,礼仪使颜真卿状奏:合出献、懿二祖神主
行事,其布位次第及东面尊位,请准东晋蔡谟等议为定。遂以献祖当东向,以懿祖于昭
位南向,以太祖于穆位北向,以次左昭右穆,陈列行事。且蔡谟当时虽有其议,事竟不
行,而我唐庙祧,岂可为准?嵘伏以尝、禘、郊、社,尊无二上,瘗毁迁藏,礼有义断。
以献、懿为亲尽之主,太祖已当东向之尊,一朝改移,实非典故。谓宜复先朝故事,献、
懿神主藏于西夹室,以类《祭法》所谓“远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
则祭,无祷乃止。”太祖既昭配天地,位当东向之尊。庶上守贞观之首制,中奉开元之
成规,下遵宝应之严式,符合经义,不失旧章。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议曰:
    天子受命之君,诸侯始封之祖,皆为太祖。故虽天子,必有尊也,是以尊太祖焉;
故虽诸侯,必有先也,亦以尊太祖焉。故太祖已下,亲尽而毁。洎秦灭学,汉不及礼,
不列昭穆,不建迭毁。晋失之,宋因之。于是有违五庙之制,于是有虚太祖之位。夫不
列昭穆,非所以示人有序也;不建迭毁,非所以示人有杀也;违五庙之制,非所以示人
有别也;虚太祖之位,非所以示人有尊也。此礼之所由废。按《礼》:“父为士,子为
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今献祖祧也,懿祖亦祧也,唐未受命,犹士礼也。是故高
祖、太宗以天子之礼祭之,不敢以太祖之位易之。今而易之,无乃乱先王之序乎?昔周
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汉有天下,尊太上皇以
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唐有天下,追王献、懿二祖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
亲尽而毁之。则不可代太祖之位明矣。
    又按《周礼》有先公之祧,有先王之祧。先公之迁主,藏乎后稷之庙,其周未受命
之祧乎?先王之迁主,藏乎文王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异庙也。今
献祖已下之祧,犹先公也;太祖已下之祧,犹先王也。请筑别庙以居二祖,则行周之礼,
复古之道。故汉之礼,因于周也;魏之礼,因于汉也;隋之礼,因于魏也。皆立三庙,
有二祧。又立私庙四于南阳,亦后汉制也。以为人之子,事大宗降其私亲,故私庙所以
奉本宗也。太庙所以尊正统也。虽古今异时,文质异礼,而右礼之情,与问礼之本者,
莫不通其变,酌而行之。故上致其崇,则太祖属尊乎上矣;下尽其杀,则祧主亲尽于下
矣;中处其中,则王者主祧于中矣。
    工部郎中张荐等议曰:“昔殷、周以稷、珣始封,为不迁之祖,其毁庙之主,皆稷、
珣之后,所以昭、穆合祭,尊卑不差。如夏后氏以禹始封,遂为不迁之祖。故夏五庙,
禹与二昭二穆而已。据此则鲧之亲尽,其主已迁。左氏既称‘禹不先鲧’,足明迁庙之
主,中属尊于始封祖者,亦在合食之位矣。又据晋、宋、齐、梁、北齐、周、隋史,其
太祖已下,并同禘祫,未尝限断迁毁之主。伏以南北八代,非无硕学巨儒,宗庙大事,
议必精博,验于史册,其礼佥同。又详魏、晋、宋、齐、梁、北齐、周、隋故事,及
《贞观》、《显庆》、《开元礼》所述,禘袷并虚东向。既行之已久,实群情所安。且
太祖处清庙第一之室,其神主虽百代不迁,永歆烝尝,上配天地,于郊庙无不正矣。若
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之列,屈己申孝,以奉祖祢,岂非伯禹烝烝敬鲧之道欤?亦是
魏、晋及周、隋之太祖,不敢以卑厌尊之义也。议者或欲迁二祖于兴圣庙,及请别置筑
室,至禘祫年飨之。夫祫,合也。此乃分食,殊乖礼意。又欲藏于西夹室,永不及祀,
无异汉代瘗园,尤为不可。辄敢征据正经,考论旧史,请奉献、懿二祖与太祖并从昭穆
之位,而虚东向。”
    司勋员外郎裴枢议曰:“礼之必立宗子者,盖为收其族人,东向之主,亦犹是也。
若祔于远庙,无乃中有一间,等上不伦。西位常虚,则太祖永厌于昭穆;异庙别祭,则
祫飨何主乎合食?永閟比于姜嫄,则推祥禖而无事。《礼》云:‘亲亲故尊祖,尊祖故
敬宗,敬宗故收族,所以宗庙严,社稷重。’由是言也,太祖之上复有追尊之祖,则亲
亲尊祖之义,无乃乖乎?太庙之外,轻置别祭之庙,则宗庙无乃不严,社稷无乃不重乎?
且汉丞相韦玄成请瘗于园,晋征士虞喜请瘗于庙两阶之间。喜又引左氏说,古者先王日
祭于祖考,月祀于曾高,时享及二祧,岁祫及坛墠,终禘及郊宗石室。是谓郊宗之上,
复有石室之祖,斯最近矣。但当时议所居石室,未有准的。喜请于夹室中,愚以为石室
可据,所以处之之道未安。何者?夹室谓居太祖之下毁主,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未
有卑处正位,尊在傍居。考理即心,恐非允协。今若建石室于园寝,迁神主以永安,采
汉、晋之旧章,仍禘袷之一祭,修古礼之残缺,为国朝之典故,庶乎《春秋》变礼之正,
动也中者焉。”
    考功员外郎陈京议曰:“京前为太常博士,已于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奏议祫飨献、
懿二祖所安之位,请下百僚博采所疑。其时礼仪使颜真卿因是上状,与京议异,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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