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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7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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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二祖所安之位,请下百僚博采所疑。其时礼仪使颜真卿因是上状,与京议异,京议未
行。伏见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下太常卿裴郁所奏,大抵与京议相会。伏以兴圣皇帝,
同献祖之曾祖,懿祖之高祖。夫以曾孙祔列于曾、高之庙,岂礼之不可哉?实人情之大
顺也。”
    京兆少尹韦武议曰:“凡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则群庙大合,禘则各序其祧。谓
主迁弥远,祧室既修,当袷之岁,当以献祖居于东向,而懿祖序其昭穆,以极所亲。若
行禘礼,则太祖复筵于西,以众主列其左右。是则于太祖不为降屈,于献祖无所厌卑。
考礼酌情,谓当行此为胜。”
    同官县尉仲子陵议曰:“今儒者乃援‘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之语,欲令已祧献祖,
权居东向,配天太祖,屈居昭穆,此不通之甚也。凡左氏‘不先食’之言,且以正文公
之逆祀,儒者安知非夏后庙数未足之时,而言禹不先鲧乎!且汉之禘、祫,盖不足征。
魏、晋已还,太祖皆近,是太祖之上,皆有迁主。历代所疑,或引《閟宫》之诗而永閟,
或因虞主之义而瘗园,或缘远庙为祧以筑宫,或言太祖实卑而虚位。惟东晋蔡谟凭左氏
‘不先食’以为说,欲令征西东向。均之数者,此最不安。且蔡谟此议,非晋所行。前
有司不本谟改筑之言,取征西东向之一句为万代法,此共不可甚也。臣又思之,永閟瘗
园,则臣子之心有所不安;权虚正位,则太祖之尊无时而定。则别筑一室,义差可安。
且兴圣之于献祖,乃曾祖也,昭穆有序,飨祀以时。伏请奉献、懿二祖迁于德明、兴圣
庙,此其大顺也。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别庙,是分食也,何合之为?臣以为德明、兴
圣二庙,每禘祫之年,亦皆飨荐,是亦分食,奚疑于二祖乎?”
    其月二十七日,吏部郎中柳冕上《禘祫义证》,凡一十四道,以备顾问,并议奏闻。
至三月十二日,祠部奏郁等议状。
    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敕:“于颀等议状,所请各殊,理在讨论,用求精当。宜令
尚书省会百僚与国子监儒官,切磋旧状,定可否,仍委所司具事件闻奏。”其月二十六
日,左司郎中陆淳奏曰:“臣寻七年百僚所议,虽有一十六状,总其归趣,三端而已。
于颀等一十四状,并云复太祖之位。张荐状则云并列昭穆,而虚东飨之位。韦武状同云
当祫之岁,献祖居于东向,行禘之礼,太祖复筵于西。谨按礼经及先儒之说,复太祖之
位,位既正也,义在不疑。太祖之位既正,懿、献二主,当有所归。详考十四状,其意
有四: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于园寝,四曰祔于兴圣。藏诸夹室,是无
飨献之期,异乎周人藏于二祧之义,礼不可行也。置之别庙,始于魏明之说,实非《礼
经》之文。晋义熙九年,虽立此义,已后亦无行者。迁于园寝,是乱宗庙之仪,既无所
凭,殊乖经意,不足征也。惟有祔于兴圣之庙,禘祫之岁乃一祭之,庶乎亡于礼者之礼,
而得变之正也。”
    十九年三月,给事中陈京奏:“禘是大合祖宗之祭,必尊太祖之位,以正昭穆。今
年遇禘,伏恐须定向来所议之礼。”敕曰:“禘祫之礼,祭之大者,先有众议,犹未精
详,宜令百僚会议以闻。”时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状五十七封,诏付都省再集百僚议定
闻奏。户部尚书王绍等五十五人奏议:“请奉迁献祖、懿祖神主祔德明、兴圣庙,请别
增两室奉安神主。缘二十四日禘祭,修庙未成,请于德明、兴圣庙垣内权设幕屋为二室,
暂安神主。候增修庙室成,准礼迁祔神主入新庙。每至禘祫年,各于本室行飨礼。”从
之。是月十五日,迁献祖、懿祖神主权祔德明、兴圣庙之幕殿。二十四日,飨太庙。自
此景皇帝始居东向之尊,元皇帝已下依左昭右穆之列矣。二祖新庙成,敕曰:“奉迁献
祖、懿祖神主,正太祖景皇帝之位,虔告之礼,当任重臣。宜令检校司空平章事杜佑摄
太尉,告太清宫;门下侍郎平章事崔损摄太尉,告太庙。”又诏曰:“国之大事,式在
明禋。王者孝飨,莫重于禘祭,所以尊祖而正昭穆也。朕承列圣之休德,荷上天之睠命,
虔奉牲币,二十五年。永惟宗庙之位,禘尝之序,夙夜祗栗,不敢自专。是用延访公卿,
稽参古礼,博考群议,至于再三。敬以令辰,奉迁献祖宣皇帝神主、懿祖光皇帝神主,
祔于德明、兴圣皇帝庙。太祖景皇帝正东向之位。宜令所司循礼,务极精严,祗肃祀典,
载深感惕。咨尔中外,宜悉朕怀。”
    会昌六年十月,太常礼院奏:“禘祫祝文称号,穆宗皇帝、宣懿皇后韦氏、敬宗皇
帝、文宗皇帝、武宗皇帝,缘从前序亲亲,以穆宗皇帝室称为皇兄,未合礼文。得修撰
官硃俦等状称:‘礼叙尊尊,不叙亲亲。陛下于穆宗、敬宗、武宗三室祝文,恐须但称
嗣皇帝臣某昭告于某宗。’臣等同考礼经,于义为允。”从之。贞元十二年,祫祭太庙。
近例,祫祭及亲拜郊,皆令中使一人引伐国宝至坛所,所以昭示武功。至是上以伐国大
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礼官一人,就内库监领至太庙焉。
    旧仪,高祖之庙,则开府仪同三司淮安王神通、礼部尚书河间王孝恭、陕东道大行
台右仆射郧国公殷开山、吏部尚书渝国公刘政会配飨。太宗之庙,则司空梁国公房玄龄、
尚书右仆射莱国公杜如晦、尚书左仆射申国公高士廉配飨。高宗之庙,则司空英国公李
勣、尚书左仆射北平县公张行成、中书令高唐县公马周配飨。中宗之庙,则侍中平阳郡
王敬晖、侍中扶阳郡王桓彦范、中书令南阳郡王袁恕己配享。睿宗之庙,则太子太傅许
国公苏瑰、尚书左丞相徐国公刘幽求配飨。
    天宝六载正月,诏:京城章怀、节愍、惠庄、惠文、惠宣太子,与隐太子、懿德太
子同为一庙,呼为七太子庙,以便于祀享。太庙配飨功臣,高祖室加裴寂、刘文静,太
宗室加长孙无忌、李靖、杜如晦,高宗室加褚遂良、高季辅、刘仁轨,中宗室加狄仁杰、
魏元忠、王同皎等十一人。大祭祀,骍犊减数。十载,太庙置内官。十一载闰三月,制:
“自今已后,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造食,荐太庙,每室一牙盘,内官享荐。仍五日一
开室门洒扫。”其后又有玄宗子静德太子庙,肃宗子恭懿太子庙。孝敬庙在东京太庙院
内,贞顺皇后、让皇帝庙在京中。余皆四时致祭。
    
      志第七 礼仪七    
 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缌麻之恩,
而嫂叔无服。又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详议。余有亲
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议曰:
    臣闻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人情而
已矣。夫亲族有九,服术有六,随恩以薄厚,称情以立文。然舅之与姨,虽为同气,论
情度义,先后实殊。何则?舅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族,姨不在焉,考之
经典,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每称舅甥之国;秦伯怀晋,实切《渭阳》之诗。在舅服
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丧实,逐末弃本。盖古人之情,或有未达,所宜损益,实
在兹乎!
    《记》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不服,盖推而远之也。”
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则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
或曰,同爨缌。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轻在乎异居。故知制服虽
系于名;亦缘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劳鞠养,情若新生,分饥
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
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曰推而远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谕。若推而远之为
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为是,则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
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恩礼甚笃,颜弘都则
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孔伋则哭之为位。此并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
旨,岂非先觉者欤?但于其时,上无哲王,礼非下之所议,遂使深情郁乎千载,至理藏
于万古,其来久矣,岂不惜哉!
    今属钦明在辰,圣人有作,五礼详洽,一物无遗。犹且永念慎终,凝神遐想。以为
尊卑之叙,虽焕乎大备;丧纪之制,或情理未周。爰命秩宗,更详考正。臣等奏遵明旨,
触类旁求,采摭群经,讨论传记。或引兼名实,无文之礼咸秩,敦睦之情毕举,变薄俗
于既往,垂笃义于将来,信六籍所不能谈,超百王而独得者也。诸儒所守,互有异同,
详求厥中,申明圣旨。
    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众子
妇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嫂叔旧无服,今请服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
兄,亦小功五月。舅服缌麻,请与从母同服小功。
    制可之。
    显庆二年九月,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又奏曰:“依古丧服,甥为舅缌麻,舅报甥亦同
此制。贞观年中,八座议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报于甥,服犹三
月。谨按旁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为从母五月,从母报甥小功,
甥为舅缌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
之报。修律疏人不知礼意,舅报甥服,尚止缌麻,于例不通,礼须改正。今请修改律疏,
舅报甥亦功。”又曰:“庶母古礼缌麻,新礼无服。谨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为之
杖期,而己与之无服。同气之内,吉凶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请依典故,为服缌
麻。”制又从之。
    龙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司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请申心制。据令,
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解官。”既而有敕:“虽云嫡母,终是继母,据礼缘情,须有
定制。付所司议定奏闻。”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
    缅寻《丧服》,母名斯定,嫡、继、慈、养,皆在其中。惟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
明非生己,则皆无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即言母,
通包养、嫡,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继母为名,正据前妻之
子;嫡于诸孽,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见行,嗣业理申心制。然奉敕议定,方垂永则,
令有不安,亦须厘正。窃以嫡、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于
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
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继母。有符情礼,无玷旧章。又心丧之
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不应解官。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期解官,又
有妻丧之舛。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
不言,于事终须修附。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司礼状,嗣
业不解官。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请解嗣业官,不同司礼状者。母非
所生,出嫁义绝,仍令解职,有紊缘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谬曰心丧。
庶子为母缌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袭。依房仁裕等议,总加修附,垂之
不朽。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诏从之。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
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瘁,恩斯极
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
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今请父
在为母终三年之服。”高宗下诏,依议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
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
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请仍旧章,庶叶通典。”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
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亦合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
    干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至若死丧之威,隆杀之等,
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酬罔极之恩者
也。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五帝殊时,不相沿乐;
三王异代,不相袭礼。”《白虎通》云:“质文再变,正朔三而复。”自周公制礼之后,
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故知礼不从天而
降,不由地而出也,在人消息,为适时之中耳。春秋诸国,鲁最知礼,以周公之后,孔
子之邦也。晋韩起来聘,言“周礼尽在鲁矣。”齐仲孙来盟,言“鲁犹秉周礼。”尚有
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
从齐衰之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
即明自古已来,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郑云
服缌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又无服
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宗传,各有异
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家,名为聚讼,
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纪,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
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编之于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
疏而为律;后王所是,著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亏纯孝之心,背德义
之本?有何妨于圣化,有何紊于彝伦,而欲服之周年,与伯叔母齐焉,与姑姊妹同焉?
夫三年之丧,如白驹之过隙,君子丧亲,有终身之忧,何况再周乎!夫礼者,体也,履
也,示之以迹。孝者,畜也,养也,因之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服之有制,
使愚人企及;衣之以衰,使见之摧痛。以此防人,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
犹有释服而从吉者。方今渐归古朴,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食稻衣锦,所不
忍闻。
    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礼,则古之人臣见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雁、珪璧,今何故不
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卫,朝聘有数,
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不五十不仕,七十不入朝,今何故不依乎?周则井、邑、丘、甸,
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冠冕衣裘,
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分土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
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可为痛心,可为恸哭者!
    《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云:“父之亲子也,亲贤而下无能;
母之亲子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为母重于
父。据齐斩升数,粗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惭于古。循古
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缌,礼经明义。嫂叔远别,同诸路人。引而进之,触
类而长。犹子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缌麻,推远之情有余,睦亲之义未足。又母之昆弟,
情切渭阳,翟酺讼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出也,义亦殷焉。不同从母之尊,遂降
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贬舅而宗姨,是陋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
之百年矣,辄为刊复,实用有疑。
    于是纷议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礼》: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
十五月而禫,心丧三年。上元中,则天皇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亦未有行。至垂拱年
中,始编入格,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
亦付所司详议。诸司所议,同异相参。所司惟执齐斩之文,又曰亦合典礼。窃见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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