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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四册的诸多内容里,我想着重谈谈liberality。“liberality”在希腊文里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自由施舍”;“慷慨”是一种美德;还有一种含义就是“自由”。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它的第二个含义。自由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看上去它是“关于财富的中庸之道”。财富当然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手段,但你不能太贪婪,否则你就变成了财富的奴隶,从而失去了自由。对于“财富”,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一个定义——“财富”是指“价值的一种形态,即由货币度量的一切事物”。在这个定义下,若你能守住中庸,你就获得了自由。自由的人,就是对于财富具有美德的人。
休谟:《道德原则研究》
亚里士多德进而指出:“自由几乎是一切被热爱的美德当中最受热爱的。因为它们的有用性。”这影响了后来的休谟和斯密。休谟写过一本小册子,叫做《道德原则研究》。休谟在这本书里提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效用为什么使人快乐?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先翻开休谟的这本小册子,对其内容作一介绍。
休谟在此提出的第一个观点是“一切道德思辨的目的都是教给我们以我们的义务,并通过对恶行的丑和德性的美的适当描绘而培养我们相应的习惯”。亚里士多德曾论述过,道德的美德不同于智力的美德,它不能够通过受教育得到,只能通过习惯才能培养起来。但休谟对于道德与行为或习惯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进一步的经验主义的观察,他说;“但是这些道德的德性难道可以通过知性的那些自身不能控制这些情感且无法驱动人们行动的推理来达到吗?”休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纯粹的推理如果不能打动我们的情感就一定不能导致我们行动。如果你没有激情,就只能坐在那里推理,而不会去行动。休谟进一步指出,推理和推论虽然可以发现真理,但是它们所发现的真理是冷漠的,它们不引起我们感情的冲动,引不起任何欲望或者是反感,故而它们不可能对任何行动发生影响。因此,情感是连接理性与实践的中间环节。这个命题后来被汉娜·阿伦特接过来,作为她批评康德哲学的基石。所以休谟的这个命题非常重要,他最明确地提出情感不是不重要的。在柏拉图的时代,情感是低于理性的,是更低级的、动物性的事情,理性是至高无上的;到了经验主义的时代,休谟指出柏拉图是有偏差的,因为理性不能够让我们做任何的事情,要想打动我们去实践理性的推理,就必须引起我们的欲望,激发我们的情感。这是休谟的第一个命题。
第四部分 5。仁爱与正义
休谟对亚当·斯密最重要的影响,是所谓“同情心导致的两种最基本的人类情感”。第一种是“仁爱”,休谟认为“仁爱”是我们以同情去感受他人的幸福。看到其他人幸福的时候,感同身受,你会感受到某种幸福,某种快乐。这种情感积淀下来成为所谓“仁爱”或者“仁”。另外一种基本情感也是从同情心生发出来的,当我们看到别人受难的时候,我们也有一种感同身受,会感受到那种苦难,我们会不高兴,觉得不舒服。这是一种负的效用,这种情感积淀下来,就成为今天我们身上的正义感。这是法哲学的出发点。事实上,亚当·斯密全部的法哲学就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
仁爱与正义作为两种最基本的情感带给我们巨大的“效用”(utility)休谟使用的“效用”。这两种情感又都来自同情心(sympathy)。刚才我解释了,它不是今天经济学家理解的对于个体而言的“效用”。休谟说:“把我们所赋予社会性的德性的称赞归因于它们的效用,这似乎是如此自然的想法,以致人们会期望在道德作家们那里处处遇见这项原则,作为他们推理和探究的重要基础。……自爱是人类本性中具有如此广泛效能的原则,每一单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般而言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那些幻想对公共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我们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的哲学家们,都是可原谅的。”由于这想法很自然,所以休谟很理解在他以前的道德哲学家们犯的错误。什么错误呢?就是他们幻想对公众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个人的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这是以往的哲学家们包括经济学家们所抱有的幻想。但是,这些幻想都是可原谅的,这是休谟的开场白。他和亚当·斯密不完全赞同这样一种幻想,在第四讲我们会详细讨论。
中庸
休谟继续论述:“看来很明显,当一种品质或习惯受到考察时,如若它在任何方面都显得有损于那拥有它的人……它就立刻遭到谴责并被列入缺点和瑕疵中。……人们承认,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谴责的,也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称赞的。这完全依赖于那些品质的程度。逍遥学派认为,适度是德性的特征。可是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所规定的。”这是一种现代的经济学叙事。亚里士多德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来测量这个“适度”,他只是给所有适度的品性起了名字,比如“慷慨”,从“慷慨”出发,过分了就是“奢侈”,就是“挥霍”;不过分、太缺乏,那就成了“贪婪”。他只是用原初的思考方式对“适度”作了各种各样的描述;而休谟提出,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规定的。再往后一百年左右,才可能有今天经济学家使用的效用主义的“效用”概念。休谟的思想超越了他的时代。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
摩尔
另一位重要的学者叫摩尔(GEMoore),他写过两本著作,就是《伦理学原理》(PrincipiaEthica),我们有2003年的中译本;后来还有一本书叫《伦理学》(Ethics),但这本《伦理学原理》更经典。各位对维特根斯坦的名字是不是稍微熟悉一点呢?我们知道摩尔是对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影响非常大的一位导师。摩尔对亚里士多德的“善”的讨论是这样的:Goodisasimple,nonnatural,indefinablequalityofcertainthings(善是简单的、非自然的、不可定义的特定事物的质)。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首先;“善”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这个思想对维特根斯坦影响深远;“简单概念”类似于自然数里的素数,不能再分解成更简单的概念。这后来成为维特根斯坦使用“原子概念”的源头。其次,它不是自然界有的(nonnatural),它不像一座山我们可以看见,一个苹果我们可以指称它是一个苹果,它是抽象的,是看不见的。最后,它是不可定义的(indefinable),既然是原子概念就应当是不可定义的。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主要就是论证这个:任何语言都可以分解成一堆原子概念,不可再分,然后证明这么多原子概念合成人类全部思想。这相当于数论学家将所有大于1的自然数分解成素数的乘积一样,这分解是惟一的。所以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善”这个概念很有意思,它不能够被定义。善不是一个quantity(量),它是一个quality(质)。这是摩尔的主要贡献。
第四部分 6。就其本身而言的善
摩尔认为:“……关于善的诸命题全都是综合的,而绝不是分析的。”
这承接了康德的论述。“综合的”是指结合对经验的观察提出来的一些命题。“分析的”是指不涉及经验观察,只从概念推出子概念和子命题。关于“善”的命题全都是综合的,也就是说有不同的善,必须要看经验是什么样子的,经验中的善是哪些。“善”不像数学命题那样,可以通过先验的分析过程推演出来,这是第一个观点。其次呢,摩尔说;“我的论点是:‘善’是一单纯的概念,正像‘黄’是一单纯的概念一样;正像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的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比如对于一个没见过苹果的小孩子,你要告诉他苹果是什么,最有效、最常用的办法就是把苹果拿来,指着这苹果说:“这是苹果”。然而,不同于苹果;“善”是非自然的,对于一个没见过善、没有感受到善的人,你不能像给一个不知道“黄”是什么的人显示黄颜色而让他知道“黄”那样阐明什么是“善”。摩尔否认善是可定义的,善只能就其本身而称为“善”,这是他的主要观点。
什么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呢?这是涉及经济学帝国主义的100年以前的批判。以往对这一问题提供解答的全部伦理学,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从柏拉图到康德,到黑格尔这个路线上的所谓“形而上学”的伦理学理论。什么是“形而上学”呢?这一派思想家认为,伦理原则是可以像数学命题那样先验推导出来的。从一组公理推导出来,这就是“形而上”,它不涉及任何“形而下”的经验世界的部分,不用观察在经验世界中什么样的行为是“善”,这是这一派哲学家的看法。第二类是经验主义的,叫做自然主义(naturalism)的理论。自然主义的理论又进一步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宣称除快乐以外的某种其他自然客体是惟一善的各种理论;第二种就是快乐主义。这两种自然主义理论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会看到。
斯宾塞的观点
摩尔说:“目前最流行的一种乞灵于自然的见解是与‘进化’这一术语联系着的,特别是斯宾塞先生的伦理学。”在斯宾塞看来,快乐的目的与增加生命的目的是相符的。摩尔批评斯宾塞的观点;“最适者生存”并不像有些人(实际上指斯宾塞)认为的那样意味着最适于达到善之目的者,也就是说能让我们最适宜于生存下来的行为方式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方式就是符合道德原则的。这翻译过来很浅显,但是一直到今天还不被大多数经济学家认可。进化论认为,最适应于善的结局者(演化到今天生存下来的那些人)生存得更长久。但摩尔指出,这样一些生存下来的幸存者毕竟仅仅意味着最适于生存者生存得最长久,而这不过是同义反复。所以“善的演化论”解释不能令哲学家们信服。斯宾塞告诉我们下述两条件结合起来能够证明进化得更多的行为也就是更好的行为,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它们倾向于产生更多的生命,这符合我们的直观;第二,活着是更快乐的,使得更多的人不去自杀。这两个条件据说是伦理学的进化论解释的充分条件,但是,摩尔找到了很有意思的一些反例。我没用他的,我用的是今天的“第三种文化”叙述的例子。
第四部分 7。第三种文化
今天所谓“第三种文化”的叙事者们有一本书,是100篇“第三种文化”的代表人物的作品或访谈,书的名字叫做《第三种文化》。第一种文化是科学文化,科学叙事的;第二种文化是人文文化,人文叙事的。这两种文化打了将近一个半世纪,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出来了自称是“第三种文化”的人物,他们既是科学家,又是人文学家。这些人在今天的学术界非常活跃,其中最活跃的一位就是霍金(StevenHawking),他来过中国。他们的叙事中有一篇是批评进化论的自相矛盾的逻辑论证方式的。他们说如果按照斯宾塞的逻辑论证;“狐狸去偷一只鸡在雪地上留下了脚印”这件事情,当进化论者看到的时候仅仅只有狐狸的脚印了,抓不住狐狸。按照进化论的原则我们可以解释狐狸是为了在雪地里留下脚印才去偷鸡。《第三种文化》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另外的一个访谈里边说“难道我们进化出来鼻梁是为了架眼镜的吗”?这也是很荒唐的一种论证。所以说进化论的荒唐在于它其实没有观察到全部的事物,只观察到了生存下来的事物,然后反过来用这些生存的事物的合理性去建构了整个自然界的过程,这是错误的。我们不能相信进化论可以解释今天的人类世界。哲学家在摩尔的时代(20世纪初)已经意识到了进化论的错误,它不适用于社会科学。社会学家或者理论家在20世纪50年代,整体性批判和放弃了达尔文的进化论的社会学解释——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整体。但是,很遗憾,到了今天经济学家还普遍接受这样的进化观点。
小穆勒的《功利主义》的谬误
自然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小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宣称,他从老师边沁那里接受了功利主义的看法。小穆勒宣称,快乐和免除痛苦作为目的是惟一值得欲求的事情。这是功利主义的典型看法,有点像快乐主义(享乐主义)。摩尔指出,把幸福定义为或等同于“快乐与免除痛苦”,这是亚里士多德早就批评过的看法。
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
幸福是什么呢?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效用主义者说,幸福是惟一值得追求的目的。但是他们从没有解释过什么是幸福,没有回答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的问题。摩尔说,我们还需要考察享乐主义的论证通常采取的两种方式,第一种形式是纯粹利己主义的,第二种形式是功利主义的。当然,细致地说,利己主义不应该等同于自私自利主义,亚当·斯密强调使用selfinterested来表示利己,selfinterested是自利的、合理的、适度的,是一种自然情感。而利己主义是selfish的,是自私自利的。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自私是过分的利己,违反了中庸之道。不自私或者完全利他又违反了自然情感,所以适度利己是对的。对应于利己主义的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最著名的口号是:所有人的效用之和的最大化是制定社会政策的基础,任何社会政策的制定应当最大化所有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边沁(JeremyBentham)当年的口号。他是当时英国最重要的立法者,强调根据效用主义原则来立法。利己主义,作为快乐主义的一种方式,主张每一个人都应当把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当做终极目标。当然,利己主义学说承认,有时候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手段是靠给别人带来快乐,为了最大化我们自己的效用,我们施舍和帮助别人,让别人快乐,这是今天很流行的经济学家基本的对于利他主义的行为,包括雷锋的行为的经济学解释。摩尔把它叫做“另外一种利己主义”,它不同于刚才说的直接的利己主义,只最大化自己的幸福快乐的利己主义。因此有两个利己主义的版本,单纯的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和表现为利他主义的利己主义。当然我们今天还知道第三种利己主义,是正常的或者是“好的利己主义”,就是所谓英文的这个enlightenedegoism不同于selfishness,它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但不是单纯的自我中心主义,而是启蒙了的自我中心主义。为什么叫启蒙了的自我中心主义或者是启蒙了的利己主义呢?因为它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尊重别人的利益和产权,然后让我们一起来玩这个游戏,一起谋求福利的最大化,这是今天任何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或者市场社会里边的大部分人所采取的立场,这就是第三种利己主义。它是自然的,是正常的。当然,摩尔没有用这个词。
利己主义的两种形式不同于功利主义,它们是不重合的,也不是可以互相推演的。因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所有人的效用加在一起被最大化,这是功利主义的目的,但是这显然不是利己主义者的目的和行为方式。边沁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摩尔认为;“边沁关于快乐主义的主张是仅仅以快乐的量为根据的”,这批评很重要。经济学家试图把所有的幸福折合成单纯的量,但事实上,人类行为和人类的物质活动的发展,并不单纯表现为量的增长,而是质的发展。功利主义或者快乐主义仅仅以快乐的量为依据不是正确的论证。边沁说过:“如果快乐的量相等,那么小孩子的图钉游戏和诗是等价的。”而摩尔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存在着不同质的幸福,这就回到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摩尔继续反驳道;“它(功利主义)的当然含义是:判断行为的是非标准,是行为增进每个人的利益的倾向如何。此处,利益通常意味着列入一类的各不同的善之一种,而这些善之所以列入一类,仅仅由于它们是一个人通常欲求的,由于我们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善,所以这些自己的善是我们生活的目的”,这种论证方式是一种同义反复,它不是一种哲学论证,这是不可接受的。摩尔的基本看法就是:善或者是幸福是不可定义的,是千差万别的,而且是最原初的、最简单的、不能再分解的概念。
第四部分 8。幸福和正义
下面我们引一段奥克肖特的《哈佛演讲录》,他在其中引了康德的看法,我认为很重要。“关于幸福,过去没有普遍适用的原则,现在也没有可以据此指导立法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