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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国家-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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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反应。这个论点与公共选择的现代分析进一步相结合,就可用来分析公共选择的不同规则与制度是如何影响参与公共选择的人们的动力的。
    于是,这个规范论点就变为这样一个论点,即它包含着要在不同的规则(对于立宪选择而言的规则)结构之间进行最终的选择,而这些规则反过来将会限制集体行动。正如我在以前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指望一致, 即使在给定的先决条件下工作的人们之间、即使在本质上按相同的分析得到指令的人们之间我们也不指望他们观点一致。然而,富有成果的对话仍可以进行,而不会受到浪漫的蠢行的阻碍,在过去的年代里,这种过多的浪漫的蠢行在关于“民主”的智力讨论中已经写下了如此之多的混乱见解,公共选择理论则避免了这种混乱。
    这样一种建设性的对话必然包含着为立宪选择推导出看上去可以接受的准则这种企图。如果不同的规则集是选择的终极目标,那么,这些规则将如何排列呢?这里的顺序是什么呢?或者,即使是在演说的场合,人们也会问,是什么原则引导这些不同的规则建立成为一种秩序的?我认为,当我们可以付诸于现代努力而精细地考察这些问题时,那就说明智力又进步了。④

    八  立宪观点中的民主 
    作为对我在本章中提出的论点的总结,请允许我指出,“民主”从其规范的意义上说只是意味着一种立宪观点。我进一步认为,当人们有限制地把民主这个术语运用于政治统治体制时,实际上包含了实行这样的选举过程,即个人是作为最终的公共选择者来参与这个过程的。在我看来,这些有限制地使用民主这个术语的人即使不是明确地,也必定是隐蔽地采取这种观点。因此,如果当一个人对集体行动中的个人的权力确实给予肯定评价时,而与此同时他又不主张对政治行为的范围不实施某种限制,这是难以做到的。换言之; 一个人难以处于一种“非立宪的民主”立场之上。他难以在肯定集体行动中的个人权力的同时,不寻求一种为了保证个人参与公共选择过程而必须对政治行为的范围进行限制的方式。
    隐含在立宪民主的任何规范论点中的哲学前提并不是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即使是在那些处于有效的民主政体之中的人之间,即使是那些以弄清与解释社会现实的智力基础为己任的学者之间,对上述哲学前提也不是普遍接受的。客观上存在着普遍的智力上的混淆,即使在学术性的“政治理论”(或者说,也许正是在这种特殊的水准上)上,也是如此。然而,如果我们不能揭示并清理这种理论基础,那么,在对不同的政策进行选择的舞台上,我们就是沉洞子面红耳赤的争执到头来仍是所获甚少。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在学术性的理论一哲学层次的讨论上,已经有了进展并且还在向前发展着。对于“立宪民主”,在目前比在本世纪中期,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了其实证的规范力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凭着几分侥幸,我们这些声称要成为立宪民主的学术理论捍卫者的人,由于唯一地偏好于政治—社会—经济的秩序,将会发现;我们的象牙塔式的概念是能够在广义上符合任何地方的普通人的最初级的情感的,这种情感就是要远离政治压力在任何价值准则上建立起自由。

    注释:
    ①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新政治经济学年鉴》(jahrbuch  furNeue  Politische Okonomie)(蒂宾根:J·C·B·莫尔一保罗·齐贝克出版社; 1985年),第 4卷,第 35-47页,由 E·贝彻(E·Boettcher)编辑。对于允许我在这里重新发表此文,我深表感谢。
    ②我在以前发表的一些著作中已对本章所讨论的中心论题作了讨论。如果读者想要更为一般地了解我的立场,我建议参考下列著作:詹姆斯· M·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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