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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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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火场上被燃烧各种物质燃点的高低及所形成的熏烧、碳化和灰化程度所需时间进行推算。 必要时,可进行侦查模拟实验,以验证之;(2)根据查明的引火物、放火工具和放火的具体手法,经过侦查模拟实验,观察用小火种逐渐引起火势所需的具体时间,推算出较精确的放火时间。(3)根据现场周围附近平时人员流动和警卫换班的具体情况,放火人可能利用的时间段,以起火时间为基准进行逆时推算,推击放火时间。(三)分析犯罪人放火的动机目的正确地判明犯罪人放火的动机目的,是发现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的客观依据,对侦破放火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放火动机的判断,必须以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性,切忌主观片面。 实践中总结出关于放火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是放火案件中存在的普遍规律。 但是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往往在一定场合是普遍性,很可能在另外的一定场合是特殊性的。 反之,在一定场合是特殊性的,而在另外的特定场合则成为普遍性的了。 例如,政治性放火,或是私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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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复放火,在其侵犯对象上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其所要达到的客观效果与放火人的动机目的是带有一致性的。 然而有的放火案却有例外。 例如有的放火分子为了骗取领导和群众的信任,窃取“英雄”称号,而用放火手段焚烧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并佯作不惜牺牲的精神去救火。在此种情况下,放火人与事主或被害人之间的因果联系就必然成为一种虚假现象。 所以在分析研究犯罪动机时,必须全面细致地分析研究已获取的所有材料,进行多种判断。 从各个角度估计它的各种可能性。(四)分析放火者的有关情况,确定侦查范围根据现场勘查所得材料和表明放火人人身特点的痕迹物证,刻划出放火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深入群众,开展调查,发现嫌疑人,这是侦破放火案件经常采用的方法。 放火嫌疑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放火作案时间;2。有出入或接近现场的条件;3。

    有放火的思想动机,即与事主或被害人之间有重大的利害冲突;4。

    有实施放火的准备行动;5。

    存有与火场上相似的引火物质和引火工具;6。

    持有与火场上遗留物相同物品;7。发案后,有反常行动表现。

    四、收集证据,认定犯罪人

    对已确定的重点嫌疑对象,须要进一步采取有效侦查措施,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或否定其犯罪嫌疑。 比如,组织有关人员辨认现场遗留物;秘取嫌疑人的手印、脚印样本与现场提取的痕迹进行比对;通过询问证人证实嫌疑人在发案时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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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放火以前,一般都有一定的准备过程,放火后在其身上或家中往往留有放火的痕迹和物品。 所以,为了获取犯罪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注意嫌疑人的衣着上面是否沾附汽油或煤油的痕迹,衣袋内有无引火物残渣;头发、眉毛及衣着有无被火烧燎的现象;家中有无引火物的剩余部分或放火工具;对于与钱财有关的放火案件,还应注意搜寻赃物;对于杀人后放火焚尸灭迹的案件,应注意搜寻血迹、凶器和被害人的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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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抢劫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抢劫案件的特点

    一、抢劫案件的概念

    抢劫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他人的人身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 本罪的基本特征是:(1)

    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被害人可能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可能是保管人或者是当场的其他有关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所谓“暴力”

    ,是指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打击,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者不敢抗拒,从而将财物劫走;所谓“胁迫”

    ,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恐吓,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达到劫走财物的目的;所谓“其他方法”

    ,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某种影响,使之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方法。 如用药物将人麻醉或用酒将人灌醉后,将财物劫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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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只是想收回自己被骗去或者赌输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抢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比较其他侵犯财产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而且还直接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一些流窜犯、惯犯,他们心狠手毒,胆大妄为,往往既抢劫又强奸,甚至行凶杀人,对社会危害极大。 因此,抢劫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抢劫案件的种类和特点

    抢劫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成若干类。 比如,从作案人数来看,可分为单人行抢和结伙抢劫或有组织的抢劫集团等几种形式;从作案场所来看,可分为拦路抢劫和入室行抢两种;从作案对象来看,可分为有特定对象的预谋抢劫与临时选择对象行抢两种。 但是,不论哪种形式抢劫,一般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

    犯罪分子系公开作案,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能够比较准确地提供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貌、衣着、口音等特征,以及被抢经过和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等情况。 这就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极为有利的条件。2。犯罪分子一般都持有凶器和工具,尤其是抢劫惯犯,习惯使用某种特制的凶器或工具,这就为确定侦查范围,摸排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依据。3。

    犯罪分子往往会在现场上留下脚印、手印、工具、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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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鞋袜等痕迹、物品,如果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身上还会带有伤痕、血迹及其他搏斗痕迹。 这些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4。

    犯罪分子一般都持有被抢去的赃款、赃物,通过控制销赃和通缉通报等侦查措施,可以查获犯罪分子。5。

    犯罪分子常连续作案,其作案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往往带有某种规律性,据此可以采取相应的侦查防范措施,抓获犯罪分子。

    第二节 侦查抢劫案件的一般方法

    一、详细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

    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抓紧时机详细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着重查明以下情况: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现场附近的人员来往情况,发案前有无异常情况发生;2。

    犯罪分子进入、逃离现场的方向和路线,有无交通工具;3。

    犯罪分子的人数、性别、年龄及体貌、衣着、口音等特征和习惯动作;4。

    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和过程,怎样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是否兼施其他犯罪行为;5。

    犯罪分子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工具,是其随身携带的,还是就地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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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犯罪分子抢走财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特征和原存放地点;7。

    犯罪分子抢劫目标是否明确,有无选择性,是否指名索要某种财物;8。

    被害人是否进行了抵抗,在罪犯的身上和衣服上是否留下伤痕、斑迹;9。

    发案前有无可疑人员在现场或附近一带活动;发案后有无行迹可疑人员离开现场,随身携带何物,往何方向行走。

    二、认真勘验抢劫现场

    抢劫案件通常分为拦路抢劫和入室行抢两种。 由于案件发生的场所不同,现场勘验的重点也就有所不同。(一)拦路抢劫现场勘验的重点拦路抢劫案件多发生在行人稀少的偏僻场所,现场范围比较大,遗留的痕迹、物品一般不够明显,而且容易遭到破坏。 有时事主自己也指不出被抢的具体地点。 因此,勘验拦路抢劫现场,首先必须切实搞清实施抢劫行为的地点,然后要在抢劫地点上仔细寻找罪犯遗留的脚印、搏斗痕迹和其他物品,如钮扣、毛发、碎布片、衣服、帽子、手套、口罩、烟头等,并注意从现场遗留物上发现指纹。此外,对行抢地点的周围环境和罪犯的来去路线,也应认真进行勘验,注意发现和提取罪犯遗留的脚印、交通工具痕迹、徘徊坐卧痕迹,以及抛弃的赃物、工具和食物残渣,等等。 如果发现隐藏赃物的处所,估计罪犯会来提取时,应部署力量秘密守候,以便当场抓获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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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入室行抢现场勘验重点入室行抢现场与盗窃现场相类似。 在勘验时,应根据罪犯进出现场的方法和作案的手段、过程,重点勘验罪犯出入口和接触、翻动过的部位。 注意发现罪犯遗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及其他痕迹、物品。 如果事主受伤,则应仔细检验损伤的部位、数量、性状及严重程度,并应详细记载血迹的数量、形状和分布位置。 罪犯如果对事主实施堵嘴或捆绑时,应仔细勘验堵嘴物和绳索,注意这些物品的种类、形状、特征,并查明其来源,是罪犯随身带来的,还是从现场上就地取材,特别应注意绳扣的位置和结扎的方法。

    三、分析察情,确定侦查方向

    在调查访问和现场勘验的基础上,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 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一)判明案件性质在实际办案中,往往会遇到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如为了向领导申请补助,或者为了掩盖本人贪污、盗窃罪行,而捏造情节,制造假象,谎报被抢。 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根据所获得的材料,对案件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以便查明是否真的发生了抢劫案件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首先,要仔细分析事主关于发案经过所作的陈述,注意在时间、地点、手法、作案过程等具体细节上,前后几次说法有无矛盾;与现场情况是否吻合;与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是否相一致。其次,要研究现场上发现的与抢劫活动有关的痕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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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是他人所留,还是事主一人所留;事主身上沾附的泥土、灰尘、血迹等物质,是否与发案当时的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事主身上的伤痕和被捆绑的情况,本人是否有可能形成,如果衣服上有破裂痕迹时,还应分析是一次形成的,还是多次形成的,与身上的伤痕是否相吻合。(二)判明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为了判明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除了详细询问事主和目睹人以外,还应认真研究罪犯作案时遗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 例如,根据脚印可以分析罪犯的性别、身高、体态、走路姿势、腿脚有无残疾;根据遗留的工具、衣服、帽子、绳索等物品的特征,可以分析犯罪分子的籍贯、职业、爱好和经济状况等。

    四、抓住战机,查缉罪犯

    抢劫案件,由于罪犯的个人特征、作案手段、逃跑方向等比较暴露,而且往往具有连续作案和持有赃物等特点,这就为查缉罪犯提供了有利条件。 因此,在通过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以后,就应抓住战机,迅速部署力量,查缉罪犯。通常的做法是:1。

    根据事主和知情群众提供的罪犯特征、逃跑方向和路线,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追捕缉拿,或者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口设卡堵截。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追踪和步法追踪。如果事主对罪犯的体貌特征记得清楚,也可以让其参加追缉或堵截罪犯。2。

    根据被抢走财物的具体特征,及时印发失单,通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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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地区、部门控制销赃,并通过查获赃物,抓获罪犯。3。

    对于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相类似的抢劫案件,应并案侦查。 如果判断系流窜犯作案时,应及时将案情和罪犯的特征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缉或组织联合侦破。4。

    根据罪犯活动的规律特点,在罪犯可能再次作案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布置力量巡逻守候,以便当场抓获罪犯。5。若判断是本地人作案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提供嫌疑线索。

    五、搜集证据,认定犯罪分子

    对已发现的嫌疑对象,必须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全面搜集证据,以证实其是否为本案的罪犯。 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审查嫌疑对象的历史罪行、现实表现、经济收支和社会关系,从中分析其有无作案因素、作案时间及反常表现。2。组织事主和目睹群众,对嫌疑对象进行秘密辨认。3。

    嫌疑对象是否具有犯罪现场提取的凶器、行抢工具和其他物证,或者有无接触这些物品的条件。4。

    密取嫌疑对象的脚印、手印或交通工具痕迹,与犯罪现场提取的痕迹进行比对鉴定。5。

    通过控制销赃或秘密搜查,查明嫌疑对象是否持有被抢走的赃款、赃物。6。

    对于重大嫌疑对象,还可布置力量,秘密监视和控制其行动,以便及时掌握动态,获取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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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 强奸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强奸案件的特点

    一、强奸案件的概念

    强奸案件,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妇女罪(简称强奸罪)

    ,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种。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强奸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年满14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是强奸的根本特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手段通常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手段”

    ,是指对妇女实行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掐脖、堵嘴等。“胁迫手段”

    ,是指对妇女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行殴打、伤害、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使其不敢抗拒而忍辱从奸。“其他手段”

    ,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各种足以在违背妇女意志条件下达到强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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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手段。 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或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酒或药物使妇女处于昏迷状态进行奸淫;假冒医生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3)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4)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流强行奸淫的,称为轮奸。我国《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催残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悲惨后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因此,对强奸案件必须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二、强奸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强奸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类型:根据犯罪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人强奸和结伙强奸;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分为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根据犯罪的场所不同,分为入室强奸和拦路强奸。 其主要特点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过一段时间的正面接触,了解罪犯的人数、体貌特征、口音、衣着、动作习惯及生理上的某些特点,知道其作案手段和来去路线;在现场上往往留有挣扎搏斗痕迹和精斑、血迹、毛发、钢笔、钮扣、钥匙、衣服碎片、证件等痕迹、物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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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分子的身上往往带有伤痕、血迹,衣服有被撕裂的痕迹或留有从强奸地点粘附的泥土、灰尘、草籽、树叶等微量物质;有些流氓惯犯,常连续作案,在作案时间、地点和手段上往往带有一定习惯性。

    第二节 侦查强奸案件的一般方法

    一、及时询问被害人

    强奸案件的侦破一般是从接到被害人报案开始的。 及时询问被害人是侦破强奸案件的首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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