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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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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及时询问被害人

    强奸案件的侦破一般是从接到被害人报案开始的。 及时询问被害人是侦破强奸案件的首要环节。 在询问中主要了解以下基本问题:1。

    在什么时间、地点和犯罪分子相遇,是尾随同行,还是预伏作案,罪犯来去的路线和方向。2。罪犯的人数、年龄、身高、体态、衣着、面貌特征,作案过程中的动作特点,说话的口音及详细内容。3。

    罪犯使用何种凶器和作案工具,随身携带什么物品及其特征。4。

    罪犯实施强奸的手段和过程,是否使用暴力,使用何种暴力,损伤的部位和严重程度。5。

    被害人是否进行抵抗搏斗,罪犯身体有无被咬伤、抓伤,衣服是否被撕破,等等。6。被抢走哪些物品,有些什么特征和记号。7。

    被害人对罪犯是否熟悉,过去曾否见过面,出事前是否发现过有人尾随、等候、调戏等可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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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要由女同志进行。 首先要安定其情绪,并进行耐心的启发教育,以解除其思想顾虑,如实地陈述案件情况。

    二、认真勘验强奸现场

    强奸案件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有时不很明显,而且容易遭到破坏。 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进行勘验。 在勘验时,一般应以实施强奸的地点和罪犯来去的路线为重点,仔细找寻罪犯作案时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1。

    脚印、手印及其他痕迹。 勘验露天强奸现场时,要检查地面泥土上是否留有脚印、自行车轮带印、身体压痕及搏斗痕迹等,并且注意野草或农作物有无被压倒或折断的现象。勘验室内强奸现场,要研究罪犯进出现场的方法,注意从罪犯出入道口和触摸过的物品上发现手印。2。

    精斑、血迹、毛发。 这是判断案情性质和认定犯罪的重要根据之一。 在室内现场,应仔细勘验被褥、床单、衣服、毛巾、席垫及其他有关物品;在露天现场,应重点检验罪犯丢弃的纸张、手帕、布片及其他临时铺垫物等。3。凶器、作案工具及其他现场遗留物。 如帽子、手套、口罩、钮扣、烟头以及被扯下的衣服碎片、裤带、表带等。现场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种痕迹、物品,都要详细地记录、妥善提取,并及时送交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对于强奸杀人案件,要通过尸体检验,判明罪犯作案的过程、手段、被害人致死的原因和凶器种类。 要检验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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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着是否整齐,现场上有无抵抗搏斗痕迹;同时还应提取死者的阴道分泌物,化验有无精虫。 如果判断死者是未婚青少年妇女,还要检验其处女膜是否破裂。

    三、深入调查访问

    侦破强奸案件,除了详细询问被害人以外,还应对知情人和周围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着重了解以下问题:1。

    案件发生时,是否听到或看到什么可疑情况,比如是否看到可疑人到过现场或从现场经过,是否听到呼救或异常的声音。2。

    被害人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如何,是否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婚姻恋爱纠纷。3。

    当地的社会治安情况和人员来往情况。事前有无发现某种可疑迹象,如是否有人暗中窥视或探听过被害人的生活起居和行动规律。4。谁有作案的嫌疑,有何根据。

    四、正确认定案情性质

    侦破强奸案件,首先必须判明案情性质,主要是弄清是强奸还是通奸。 强奸与通奸是有着原则区别的。 强奸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的行为。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强奸与通奸往往混淆不清,不易区分。例如,有的本来是通奸,被人发觉后,女方为保全名誉或防止夫妻关系破裂,谎报强奸;有的因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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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关系怀孕,女方谎报强奸加以掩饰;也有的捏造情节,伪造强奸现场,以达到某种个人目的。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于报案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耐心细致地进行询问,注意所陈述的具体情节与现场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否相吻合,前后几次的说法是否一致,与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是否相符,如果发现矛盾,要抓紧查证,弄清真相。 同时,还要查明报案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动机目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以及其平时一贯表现和生活作风如何。 这样,就能够透过现象弄清本质,正确地认定案情性质,并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五、积极开展侦查,及时查获罪犯

    通过调查访问和现场勘验,确定了案件性质和侦查范围以后,就要迅速部署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侦查,及时查获罪犯。 这主要是:1。

    根据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如果判明罪犯逃走的时间不长,逃离现场不远时,要迅速组织力量,顺着罪犯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进行追捕,或者在罪犯可能经过的场所守候堵卡。 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追踪和步法追踪。2。

    如果判明是流窜犯作案,应将其体貌特征、作案手段和所携带的赃物等,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缉。3。

    如果判明是本地人作案,并且有可资识别的明显特征时,应组织力量(可吸收被害人参加)

    ,在罪犯可能出现的市区、影剧院、公园、商店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辨认和查找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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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判明是流氓惯犯作案,应根据其活动的规律、特点,在其可能重新作案的地区和场所,部署力量,秘密巡查守候,以便当场捕捉。5。

    如果罪犯在强奸的同时又抢走财物,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控制销赃。6。

    在同一地区内连续发生多起强奸案件,应从罪犯的面貌特征、作案手段、时间、地点,以及作案对象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如果认为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罪犯所为时,则应并案侦查。7。

    对于驾驶车辆进行强奸的案件,根据被害人和目睹群众提供的车辆型号、颜色、牌照号码及其他显著标志,在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查找作案用的车辆,进而查获罪犯。如果罪犯所用车辆是偷来的,则应从窃车、扔车地点、行驶路线、耗油量和车身上沾附的泥土等,判断侦查方向。 同时,要认真勘验作案用的车辆,仔细找寻罪犯遗留的手印、脚印、毛发、精斑、血迹、烟头等痕迹物证。8。

    如果查明罪犯身上带有伤痕,应及时布置医院、门诊所和机关单位的卫生所,从前去治病的可疑患者中,发现线索,查获罪犯。 必要时,可以依法对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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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盗窃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盗窃案件的概念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它不仅直接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盗窃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盗窃案件的种类很多,根据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盗窃、扒窃(绺窃)

    ,等等;根据作案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入室盗窃、室外盗窃、车船上盗窃,等等;根据作案成员的不同,可分为内部盗窃、外部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监守自盗等;根据作案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偷盗车辆案件,偷盗生产建筑器材案件,偷盗牲畜案件,偷盗枪支弹药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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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每类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就一般盗窃案件来说,主要有以下特点:1。

    犯罪分子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如选择作案目标,窥测进入和逃离犯罪现场的路线,了解被盗财物存放的地点和门卫警戒情况,准备作案工具,确定作案时机,等等。2。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因越过或破坏障碍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在现场上留下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及其他痕迹、物品。3。

    犯罪分子一般都持有赃物,并且在使用、变卖、兑换、转移、藏匿过程中容易被发现。4。

    盗窃惯犯作案手法常带有习惯性。如有的专门溜门撬锁;有的习惯以踹门的方法潜入室内行窃;有的专门盗窃某类财物,等等。

    第二节 侦破入室盗窃案件的一般方法

    侦破入室偷盗案件的主要方法是:

    一、全面、细致地勘验盗窃现场

    入室偷盗案件的侦破工作,一般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全面、细致地勘验现场,并且对现场情况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这是侦查破案的基础。 勘验入室偷盗案件现场,通常是以罪犯进出口、被破坏和被盗的处所为重点,同时还要注意对现场周围环境的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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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勘验罪犯进出口和破坏处所罪犯为了窃取财物,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孔道进入存放财物的处所,并且通过一定孔道逃离犯罪现场。 罪犯潜入室内的方法是各式各样的,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破坏障碍物潜入(如撬锁、破坏门窗、挖开墙壁等)

    ;二是攀登潜入(如攀墙越入,钻天窗等)

    ;三是事先隐蔽在室内,乘事主离开或睡熟时行窃,或者乘门窗关闭不严,溜进室内行窃。罪犯的进口和出口在多数情况下是属于同一个孔道,即原道进原道出,也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另选出口逃离现场。进出口是犯罪分子作案必经之路,它不仅是遗留犯罪痕迹物证较多的地方,而且对于判断案情性质和确定侦查方向也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必须判明犯罪分子是从什么地方进入现场,从什么地方离开现场的。然后,对进出现场的地点,特别是入口处,要认真地进行勘验。 要根据进出口的不同情况,仔细寻找犯罪分子留下的脚印、手印、破坏工具和运输工具痕迹以及其他痕迹物证。如果是撬门拧锁或破坏门窗进入的,应当认真勘验在门窗或锁上留下的破坏工具痕迹,判断使用的是何种工具,有无职业特点。如果是攀登越入的,就应从被登踏的物体上寻找脚印,并注意越过地点上的灰尘是否被蹭掉,蜘蛛网是否被碰破,附近是否留有手印。如果是使用钥匙打开门锁进入的,则应通过勘验门锁被破坏的痕迹,判断是用原配钥匙,还是用选配钥匙或万能钥匙打开的。 谁掌握原配钥匙,是否遗失过,什么人有接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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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钥匙的条件。 注意门锁是否早已失灵,上面是否留有罪犯的手印。如果是挖开墙洞、地洞进入的,则应研究是使用何种工具,选择的部位是否准确,方法是否熟练,洞口的方向和形状如何,是否里大外小,呈喇叭口形,被挖掉的泥土和砖块堆放的位置,并注意其上面有无脚印、手印和爬过的痕迹等。如果是事先潜入室内隐藏的,应当查明罪犯在什么时间有机会进入,隐藏在什么处所,作案后怎样离开现场的。 要注意从隐藏和出口处寻找罪犯遗留的痕迹、物品。在勘验罪犯进出口时,还应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详细的记录,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爱好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2。勘验被盗财物的保管处所被盗财物的保管处所,是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中心部位,是现场勘验的重点。 要查明被盗财物在被盗前存放的具体位置和保管情况。 如果是存放在抽屉、箱柜里的,则要仔细检查抽屉箱柜是否牢固,有无破损或漏洞,是否加锁,由谁负责保管,钥匙存放在何处。 同时,还要查明被盗财物是在什么时间放进保管处所的,哪些人了解情况;财物保管处所邻近的其他箱柜、办公桌的抽屉等是否被打开,里面的东西是否被翻动,以便从中分析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现场内部情况和熟悉的程度。犯罪分子常常会在财物保管处所留下痕迹、物品,这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有着重要的价值,必须认真地进行发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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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 尤其要注意从罪犯破坏和翻动过的物体上发现手印和破坏工具痕迹。3。勘验现场周围环境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篱笆、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 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认真地进行观察和搜索。 要注意观察和了解现场周围交通和人员的来往情况,院墙的高低和门岗警卫情况,犯罪现场与左邻右舍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从中判断罪犯来去可能经由的道路,作案前可能逗留或隐伏的地点,什么人具有作案的方便条件,并注意发现罪犯遗留的痕迹和抛弃、隐藏的赃物等。应该指出,盗窃案件现场,往往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或变动,对于已经遭到破坏或变动的现场更应仔细地进行勘验。 首先要详细询问事主和发现人,弄清变动情况,并尽可能把某些经过变动的物体恢复原状,然后再进行细致勘验。 尤其应注意从那些不容易被事主和发现人员所触及的物体和部位上去找寻犯罪分子留下的痕迹。对于从犯罪现场上,特别是从已经变动的现场上采取的痕迹,要注意鉴别哪些是盗窃分子留下的,哪些是事主和与犯罪活动无关人员留下的,以免发生错误。

    二、详细询问事主和知情群众

    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 通过询问应重点查明以下问题: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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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体积、重量和特征。 对于被盗现金,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钞票,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3。

    被盗物品在平时及被盗前放置的地点,门窗是否关好,箱柜是否加锁,钥匙由谁保管,有哪些人了解这些情况。4。发现被盗时的现场情况,后来有哪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和触摸过哪些物体。5。

    发案前后发现过哪些可疑情况,如是否看见有可疑人员在现场附近窥视、张望,是否有人探听有关被盗物品的情况,夜间是否听到异常的声音。 事主及周围群众怀疑谁有可能作案,根据什么?

    6。

    如果盗窃的是国家和集体财产,则应通过访问被盗单位的负责人员,了解该单位对被盗财物的保管制度和保管方法,以及平时对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且还要了解被盗财物保管人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来往关系等。

    三、判明案情性质,确定侦查范围

    判明案情性质,主要是研究和判断是内部人员作案,还是外部人员作案,还是事主故意谎报假案。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搞清了案情性质,才能决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和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侦查,从而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内盗由于犯罪分子熟悉内情,所以作案目标比较准确;行动比较迅速,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集中;作案时间选择的比较恰当,如正当该单位存有大量现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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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室内无人的时间,有的内盗分子事先做了某种准备,如把现场的门窗打开或将门锁调换,尤其是内外勾结的案件,事先往往经过较充分的密谋策划。 与之相反,外盗作案,目标一般不够准确,有的一连撬开好多抽屉、箱柜,甚至撬开许多房间;到处乱翻,见到什么拿什么,在现场上停留的时间比较长,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分散。但是应该注意,有些内盗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常常故意把犯罪现场伪装成外盗的模样,特别是一些“监守自盗”案件,犯罪分子借职务之便,暗中将自己负责保管的国家或集体财物盗走,然后又布设疑阵,伪造外盗现场,嫁祸于人。 另外,有些外盗分子,特别是一些惯窃分子在作案前常常经过踩点,了解被盗处所的内部情况,作案手段比较狡猾,很少留下痕迹物证,而且目标准确,动作迅速。 如果不注意,很容易被误认为内盗作案。 在实践中,有些盗窃案件,内部与外部相互交错,很难严格区分。 例如,有的原是内部人员,但已被开除、清洗、退职、调离,成为外部人员;相反,有的本来是外部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或帮助过工作,了解内部情况;也还有内外勾结,进行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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