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败和士俗流晶的分化,是刁讼泛滥的肥沃土壤;民间角斗门阀、逞气好胜的陋习,也是讼狱普遍滋生的社会心理认同;而民众敢于公开捍卫自己的私有财产和人身权利,常常被诬为刁民健讼,则是封建专制压迫群言的一贯伎俩。(同前)推行法治,倡导法治精神,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质,是预防社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法律文化,尤其应体现法治对公民的人文关怀。其核心,体现在判词上,就是人情人理、平等和公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这一点特别敏感和重要。
宋代有“清介自守”之誉的黄震(字东发),曾在抚州等地为官。他在《词诉总说》中说:“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雠,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但世俗惑于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耳。抚州礼仪之乡,何有于讼,近亦间负珥笔之谤,识者固羞之,况当饥歉之余,正宜省事之日,譬如病后,将息为上,又岂人户争讼之时。惟是当职德薄,不足以任教化之责,恐或者未能忘讼,勉为依例门放,以通民情。”(《黄氏日抄》卷七《词诉约束》之一,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五)可见,通民情,从实际出发,执法过程中注意实施人文关怀也是中国古来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
出于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考量与选择,适当地采取劝解、调节手段使之“和息讼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如清代黄六鸿在《劝民息讼》中所说,“息讼之要,贵在平情,其次在忍以情”,除所谓“私了”之外,并非一概都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反而也是法律文化的一种人文关怀体现。同“讼争”一样,都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公正严明。同时,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又可预防、减少社会犯罪。基于此,清代吴宏《纸上经纶·词讼条约》提出的“凡民间口角细事,亲邻可以调处,些微债负,原中可以算清者,不得架词诳告”,不无道理。且再看有清一代著名怪才郑板桥出任山东潍县(今潍坊市)知县七年里的部分判词片段:
(1)据称王小胖外出五年不归,究在何处?作何生理?有无音讯?夫妇大伦不便因贫而废。着王振先同原媒据实复夺。
(2)妇必恋夫,尔子相待果好,焉肯私自归家?应着尔子以礼去唤,不必控。
(3)同堂兄弟视为仇雠,无怪乎于茂勉之不理于尔也。仍自央人理说。
(4)孀居寡妇,应善尾抚恤,何得纵子逼嫁?姑从宽准息,再犯倍处。
(5)尔有粮银四两七钱,非贫士。可知束惰应听学生按季自送,何得借完粮名色横索?不准。
(6)查阅合同有不许栋与族人伤折一枝,则尔未便砍卖。尔果贫穷,应自央该族人量为周给。思人犹爱其树,况先陇之松楸乎。
(7)本县不忍尔等同室操戈,批令族长支众理处。仍抗违不理,可恶已及,准拘究。
其中,(1),强调了“夫妇大伦不便因贫而废”;(2),面对公婆诉讼儿媳离家不归,主张应“以礼去唤”而非由官判归来,在于可以保持亲情;(3),强调了应关照和维护兄弟亲情;其(4),姑且“从宽准息”的目的,在于既保护了弱者的利益,又给家庭重修旧好留有余地;(5),依情理痛斥欲赖儿童学费的家长,要其自省;(6),讲了贫穷亦应取财有道的道理;(7),由于不忍坐视讼者“同室操戈”,劝之自行调停息讼重修旧好,但若“仍抗违不理”,则将视为“可恶已及,准拘究”。凡此,用意皆在于执法之际施以“道德教化”,力求尽可能地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足见其用心良苦。
在有些案例的判决过程中,最后的判词或许完全符合司法文书的规范。但是,完全例行公事的“官样文章”似的判词,往往缺乏力透纸背的法律文化所应有的人文关怀。法律文化包含着法理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同时也包括着法理而外的道德教化这种文化功能。且以判牍为例。判牍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体现。高质量的判词既可体现法理的公平与法律的威严,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预防社会犯罪的特殊形式,可谓一种德治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
一种例行的司法文书,真的会有什么道德教化的文化功能吗?且看最近的一份案例报道。据报道,不久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进行重大改革,出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以强化事实论证和裁判说理为重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具体体现诉讼的全过程。裁判文书除要求写清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判长和主审人、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等基本要素外,还要写明起诉(上诉)与立案(移送)时间、开庭时间、转换程序情况、发回重审、追加及变更当事人情况、反诉以及变更诉讼请求、延长审限、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交换等审判过程的基本情况,让当事人对审判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突出依法论理。对案件适用法律,要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从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及理由;当事人对争论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何种责任;对争论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等方面,紧紧围绕争论焦点,逐一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把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裁判文书全面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仅使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还要努力使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由此,2002年8月30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出现了首例“判后语”,而且是一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后语”。据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惠丽在审理一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有感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他们同居期间所生孩子而写的。当事人郝某和许某因不到法定婚龄,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当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在法庭相见时,却又都不想抚
养年仅5岁的儿子。父母的无情使王惠丽法官感触颇深。在综合各种因素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后,她又在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写下了语重心长的“判后语”,希望通过“判后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劝喻,使他们能尽父母之责。这个民事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写道:“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了他生命,无论有何困难,都应该将他抚养成人……”。报道说,这“判后语”对双方当事人的触动确实很大。原来不准备抚养孩子的女方当事人看到民事判决书上的“判后语”后痛哭流涕,表示自己一定要尽力照顾好孩子。而作为父亲的郝某看了“判后语”后也惭愧地说,自己不想要孩子的想法确实不对;虽然孩子判给了女方,但今后自己也要从多方面去关心孩子,真正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在庄重的判决书上写下富有浓厚人情味的“判后语”,在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全新办案方式。今年5月开始在我市法院系统实行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规定,在有条件和必要时,法官可视情况在裁判文书后附设法官判后语,体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沈阳日报》2002年9月2日,李全毅文)
再如,也是一桩离婚案。三十五岁的天津市民孟某与陆某,结婚十年之后夫妻感情陷入了危机。2003年3月,丈夫陆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妻子孟某表示同意。可是二人也是在财产分割和孩子归属争执不下。一审法院判决八岁的儿子小凡随父亲生活。孟卓不服,提出上诉到中院。中院的王法官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深入细致地全面调查了解,看出双方都是真心爱这个孩子。在权衡各方面利弊之后,这位法官认为,从孩子成长的角度看,由母亲抚育会更有利。孩子也道出心里话:“我愿意跟妈妈。”法院最终将小凡判由孟某抚养。于是,王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又一段“法外”的文字——判后语:“夫妻自相识、相知到相恋、结婚,均曾为此付出过真情;夫妻一场乃人生机缘,婚姻不复情义应驻;爱情不再,恩情仍存;不做夫妻,尚可为友。故而,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理智达观,轻物重义,宽人克己。至于子女,必然被迫面临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的痛苦选择,这也将关乎其日后生活、成长乃至命运。无论是父母还是法官,惟以是否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尺度,审慎考量,才不违肩上的责任。”拿着这份人情人理的判决书,孟某感动地哭了。(启明、刘虹《一份令人感动的离婚判决》,《今晚报》2004年1月30日)
研读上面两例判牍,使我联想到唐代颜真卿在刺史任上时,曾为一件离婚案写了判词。案情比较简单,大致是,杨志坚的妻子嫌弃丈夫无钱无权,认为没出息,向他讨要休书以便改嫁。杨志坚便写了一首诗给她说:“当年立志早从师,今日翻成鬓有丝。落托自知求事晚,蹉跎甘道出身迟。金钗任意撩新发,鸾镜从他别画眉。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于是,其妻拿着这诗去州里办理官府的文书。时任抚州刺史的颜真卿判决准改嫁,判词云:“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间,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帛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骈散兼用判词之中并列(或说是“排比”)使用了前燕人王欢和西汉朱买臣之妻嫌夫贫贱而改嫁的历史典故,既贴切、富有人情味而又褒贬分明。《太平广记》卷四九五《杂录》三和颜真卿的《文忠集》里,均有这篇著名判词的完整记载。
可以说,这是一份多年不见的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书。其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在于其中的“判后语”。本来,法律的严肃未必就是冷冰冰的判决文字。与之性质相同的古代的“判牍”,一向多有“人情味”,也是讲究文学色彩的一种独特的公文文体。其“判牍的语言力量”,来源于注入判词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文化。判牍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体现。一份质量上乘的判牍,可以更充分地体现法律的威严,同时也以可化解众多矛盾,还可以对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发生不可估量的“教化’’作用。即如上例报道中说到的,在庄重的判决书上写下富有浓厚人情味的“判后语”,在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发挥了古来倡导的“和息讼争’’的积极作用。关注“判牍的语言力量”,看似细微小事,但作用不能低估。
民主;不是结婚,而是谈恋爱
■ 伍立杨
在《科学与民主》一文中,顾准提出一个问题:“号称为反对权威主义的民主主义者,通常主张,政治上必须保留反对派,实行两党制。”
顾准就此反驳道:“但是两党制的实际状况也造成了那些民主主义者的幻灭,因为两党制只允许你二者择一,好像结婚,候选对象只有两个,你不要这个,只好要那个。如果两个都不喜欢,只好打光棍一一放弃公民权。何况这两个党往往是换汤不换药,随便选哪个,唱的还是那出戏。”(《顾准文集》,第343页)同时认为,苏联怀念斯大林,就是对强力权威的感情。
苏联人是否怀念斯大林,被化为专制意志盲目工具的苏联人最有发言权,评价斯大林,现在已有很多解密档案。生长于半封建的、半亚西亚式的俄国特殊历史条件中的斯氏模式,早已大白于天下,可以不提。
惟顾准文中的比喻,可以说蹩脚到了极点。首先在上轨道的民主国家中,两党制(或多党制)是一个基本准则。只有两党或多党才可以在政争中取得妥协和平衡。二者择一,是任何有定见的正常人的必然选择,谁能获取民心,自然就被“择”。所以,民主制不是结婚,而是无休止的谈恋爱!也就处于无休止的选择之中,政党为了获得选票,总是处在不断的改革、修正,也就是处在不断的“讨好”老百姓的过程中,那么就总会有其所喜欢的出现,就算两个都不喜欢,也很快会有“第三者”出现,这是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在激烈的政争中,有为的政党哪里还敢换汤不换药!政党竞争,当然是为了获取执政权,但在客观上,必为百姓承诺、服务,所以人民永远有主动权,有不断的选择权;所以要打比方,这就不是结婚而是不断的谈恋爱的过程。
道光年间的广东名儒梁章冉在《海国四说》里谈到他对美国的认识,他认为美国的国家行政“咸于民定其议,而后择人以守之”。又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民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其举其退,一公之民。为统领者,既知党非我树,私非我济,则亦惟有力守其法,于瞬息四年中,殚精竭神……又安有贪侈凶暴,以必不可固之位,必不可再之时,而徒贻其民以口实者哉?”
这位十九世纪初中叶的知识分子,对先进民主国家性质的认识,就算放在今日世界国体情况中来衡量,也是眼光卓异,确切不移的。自然,其水准高于顾准。历史的事实证明,任何没有监督,没有制衡的专制者,结果都有可能变为重敛以逞、劳民弗恤的恶政府。霍布斯在其巨著《利维坦》中把人类描绘成根深蒂固的自私自利者,他说:“全人类存在一个基本倾向,即对权力的无休无止的渴望。非到死亡不止。”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只有民主政治才能为国家民众事务,提供良好基础及制度途径,而达成一种“政治的善”。清廷推翻,民国建立,孙中山先生鼓励国民党发挥良美政治、政见,“与他党争胜”,宋教仁说“现在,对于敌党,是拿出政治的见解,同他们奋斗”。这就是民主的精神——承认我,亦承认他人,彼此平等、说服、讲理。作为竞争的政党来说,都要求取得民众的承认,民众自可从容选择之;而民主的精义,最容不得强力威权的压制。所以,顾准这一比喻,看似俏皮,实则不中的,他看走了眼。
“新儒家”的梁漱溟与阎宗先生
■ 散 木
“新儒家”,当系坚持“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理念,于传统思想和文化在现代中国“花果飘零”之际,掉背孤行、执着地捍守那一脉道统和学统的三二先生。这几位老先生中,人称“现代三圣”的是熊十力、梁漱溟、马一浮,当“文化保守主义”被当下的时流看好时,他们的价值重新得到了评价,尽管当下的道德价值失落\,终极信念的匮乏、存在的惶惑仍然呈严重的态势,“全球化”、“市场化”大势所趋,说什么“中国文化的复兴”或“返本开新”蝶兮梦兮仍然不切实际,不过,我们心头存有几位真正为中国文化的流布、为真理的探寻而九死不悔的大师、哲人,究竟胜过“一无所有”或“一地鸡毛”的吧。
熊、梁、马,说他们的学问是笔者不敢的,说他们的人格和气象也是一篇文章打不住的,好在文字和活在文字中的记忆都在,我是读了熊先生的一封信、梁先生的日记,以及《博览群书》上阎先生的哲嗣阎守诚《阎宗临的{传教士与法国早期汉学)》,才忽然想到要写写家乡的阎先生(也是我在故乡时的邻居)的。… 五台阎宗临是“曾经沧海”的人,他在执教两广时就与熊、梁两位学术和思想巨子相交,因而也就进入了大师们的世界,可惜在阎先生生前他没有留下甚至是吉光片羽的回忆,在阎先生逝去十六年后,有一册《阎宗临史学文集》出版,可惜那里面也没有一句说及此。这本书的序言,分由饶宗颐和姚奠中两位先生执笔,饶先生是当下仅存的国学研究的泰斗之一,他曾与阎先生共事于战时的广西,那也正是阎先生得与熊、梁相识时,后来饶先生居海外,阎先生如其所云是“回山西故里,终未能一展所学,忧悴而继以殂谢,论者深惜之”,不过那也不独一个阎先生了。姚先生的序言成书前似曾刊登在《山西大学学报》上,记得受读之余,印象最深的是姚先生回忆阎先生的一句“名言”,或许这可以解释饶先生所以为之“深惜”的,那是关于“船”和“岸”关系的借喻(“党是岸,知识分子是船”,“哪有船木靠岸的道理”),相信这对无数从“思想改造”诸“运动”中过来的知识分子们都是再也熟悉不过的了,不过阎先生文集成书,姚先生序言中就没有了这段话,我还诧异:这是为什么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