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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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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结果将改变这两处不均匀区位原有的不均匀形势,变换
成另外的不均匀形势。 

一些实体的相互作用本质上都是世界全体要素全部参


与的整体的相互作用,绝不仅仅是理想质点之间的私事。把
相互作用看作是实体之间的比较、较量和冲突也是一种高度
的简化,这种简化只有在作用者充分积累后才开始具有不同
程度的意义。 
我们可以借用物理学中“统一场”的概念来表示世界普
遍相互作用的局面。统一场中所有原始实体分布因原始差别
的出现和积累变得越来越不均匀,不均匀就意味着统一场中
出现了相互不均等的局部,出现了局部与局部之间的差别,
一个个不均匀的局部成为了相对区别的另一层次的实体,统
一场的不均匀分布被表现为这些新层次实体对其他局部的
普遍作用。 
一切实体都处于普遍相互作用的统一场内,都与所有要
素、所有层次的作用者发生着作用,都是这些作用的共同产
物。这样,任何实体及其作用就都是覆盖全部统一场的完全
作用和作用者。实际上,对于元子之后的差别形式的积累,
可以从分布式的场和集中式的实体这两个角度分别表述,这
两种表述是等价的。 
可以把从统一场角度着眼的实体称为“理想实体”或者
“完整实体”。“完整实体”是与“理想质点”相对立的另一
种极端的表述。 
当不均匀的分布大量出现,就形成了以一个个相对密集
的区域为核心辐射到整个统一场的实体,“完整实体”的表
述是把该实体的核心区域与对于整个统一场的影响和作用
都当做同一个实体来看待;而“理想质点”仅仅只把核心区
域看作是实体本身,其余部分仅仅是这个质点的效应,并不
是实体本身。 

7。3。4 理想质点的理想程度 

问题是,当我们用理想质点的方法对理想实体进行简化
时究竟把理想实体核心部分的哪一个区域作为简化的对象?
多大的核心区域才能代表这个实体呢?如果理想质点取无
穷小值,就取不到这个实体的绝大部分内容,如果取无穷大
值,就会和理想实体重叠。显然,我们只能在无穷大和无穷
小之间选取一个大致的简化值,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理想


质点。或者说,一个实体的“质”并没有绝对的定义和界限。 
所谓“核心区域”也由不均匀分布的层次性所规定,每
一个层次都蕴含了这个实体本身性质的差异。质点的简化就
只能以这些层次作为界限。这个层次的实体性质规定了这个
层次“质点”的性质,大致规定了这种简化的范围。 

7。3。5 实体的空间分布 
追朔一个任意实体“最底层”、“最核心”的位置,显然
就追朔到了元子层面,所有的实体最终都归结到这里。从这
个极限点出发,向无穷远处划一条直线,在这条直线上做一
系列横截面,就可以看到一个实体的全尺度空间分布情况。
对于我们通常称之为“物质”的实体来说,构成这个实体的
主要成分都集中在起点附近的一个狭小的区域里,在这个核
心区附近,这个实体的要素呈不均匀分布,构成了这个实体
的主要层次。离开了这个区域,随着距离的增加,属于这个
实体的要素就越来越少,或者说受这个实体直接影响的要素
也就越来越少,在同一维度的空间中,距离这个实体核心位
置的无穷远处,属于这个实体的要素或受这个实体影响的要
素就达到了最少,到达了这个理想实体的最边缘。理想实体
的最后边界就在它的要素或影响将等于0的位置。 
实体都是不均匀分布的,或者说不均匀分布的才是实体。
通常我们只把核心区域附近的一群要素称为实体,仅仅把实
体作为作用者,常常把这个实体非核心部分称作是这个作用
者的作用,实际上这只有相对意义。 

这个分析方法也适于对实体的时间维分布情形的讨论。 

 

7。4 作用与作用者的相对性 

7。4。1 作用与作用者的两重性 

组合物以一个集体的形式作为一个作用者参与普遍相
互作用的同时,构成这个物质实体整体的每一个层次、每一
个素材、每一个可以分辨的单元、直至每一个元子,并不因
为自己加入了这个集体而放弃了自己作为独立个体、作为作
用者参与普遍相互作用的资格,各层次要素和这个整体之外
的、和周围大环境的、和世界的普遍联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这些普遍性程度更高的作用依然保持着。 
这样,作为这个集体的一个要素、一个成员,每个要素
都拥有多重的身份,不仅在这个集体里、在这个集体中的每
一个层次里,同时在普遍联系中保持着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
作为不同身份的作用者。 
这个“团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作用者,其对外显现的作
用实质上是由构成这个团体的所有要素的作用的积累和综
合,这样,相对于作为团体的这个作用者来说,构成该团体
的要素们对外显现的作用就是团体作用者的作用。这些要素
就成了团体的、对外显现的作用。 
这就是说,在一种场合作为作用者的同时,在另一种层
次下或场合则作为作用,在作用者和作用之间没有绝对的界
限,这两种身份是相对的,也是每一种物质同时具备的。 

7。4。2 作用者对作用的调制 
作为团体的作用者,它的作用是由构成这个团体的所有
层次的作为要素的作用者的作用积累起来的,要素参与了这
个集体之后,它就不能再完整保持原先处于平均相互作用中
时的状态和形式,要素参与普遍相互作用的形式受到了来自
自己所参加的这个集体的影响,受到了这个集体所拥有的作
用的调制,从而生成了新的形式和状态。 
一个要素参与到一个新团体中后,自己原先的结构被破
坏和改造,生成了另外的形式和特征,成为新的要素,这个
新要素重新参与相互作用时,它对外显现的作用也是被集体
的作用影响或调制过了的作用形式和状态。集体的元间对于
不同层次的要素的作用的影响和调制能力取决于作为集体
的作用者与作为局部、作为不同层次要素的作用者之间的作
用程度;取决于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程度;也取决于
要素对于作用结果的记忆和保持能力。 
这样,从集体发出或显现的作用都是被作为作用者的集
体影响和调制过了的作用。也就是说,这些作用被调制进了
作用者本身的元间,作用者参与相互作用,影响其他作用者
的作用是含有自己元间的作用,是具有具体作用形式的作用。 

7。4。3 作用形式的层次 


团体中的每一个层次都要参与团体内的相互作用,每一
层次的作用都是被集体的元间影响和调制了的作用,都带有
集体的元间和各个层次原有的元间;同时,每个要素,每个
相对独立的层次并不因为参加了这个整体就全部遗失了自
己原有的性质,否则就不能作为一个要素或一个相对独立的
层次继续存在了,因此也保持着自己独特的对外作用形式。 
于是,一个实体对外呈现的作用形式具有明显的层次性,
构成一个组合物的层次越多,这个集体对外、对其他作用者
的作用层次和形式也就越多。每个层次的作用综合形成了这
个实体的外在性质。 

7。4。4 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 
设:在特定的维度簇中,由于相互作用的不均衡,众多
要素凝聚在一起共同组成了作为集体的作用者,这个作用者
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形成了特定的空间形式,与其他的作用者
保持着区别和联系,处于相对之中。 
这个团体对外作用的范围明显与这个作为物质实体的
核心所形成的空间并不完全重叠,该团体的作用所涉及的空
间范围显然远远大于作为作用者核心的空间范围。由于普遍
联系的绝对性,任何实体的作用都贯穿和覆盖于整个世界,
将遍布世界的每一个局部和所有成员;由于普遍联系的相对
性,每一种联系又都是有程度、有限度的。这样,一个充分
积累的物质实体,一个物质作用者对外发出的所有不同层次
的作用,其作用的能力也就有程度的区别,根据这种程度的
区别,其作用分布的时空范围也各有不同。 
于是,作用者本身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出现了时间差和
空间差,而且,不同的作用之间也出现了时间差和空间差。 
例如,太阳作为一个物质整体,作为一个作用者的积累
者,凝聚于一个特定的空间区域,但是它作为作用的积累者
所发出的作用和影响则远远超出这个空间区域,直至整个星
系和宇宙,作用者和作用之间发生了空间上的分离;另一方
面,从太阳发出的各种不同的作用能力,根据其性质的不同,
其作用的空间范围和强度也不相同,也被分成了许多时空间
层次。不同的作用层次也被分离。 


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作用者的作用不会在一瞬
间达到它所有的作用对象。对于处于不同空间位置的被作用
者来说,受到同一个作用者的作用也是不同时间的作用。作
用与作用者之间产生了“时间差”。 
如果不同层次的作用以不同的速度传播,同一个作用者
发出的不同层次的作用也会出现“时间差”。 
如“太阳风”波及地球的时间大约是几十小时,太阳光
到达地球的时间是8分钟,我们受到的太阳作用是8分钟之
前的作用,不可能得到太阳当时的或同时的作用。否则 ,
我们必须直接参与太阳上正在发生的某个事件,成为这个事
件中的一个因素,才可能得到这个事件直接的作用。 
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发生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差
距,使两者不再直接重合和等同,被分离为两种相对的实体。 

7。4。5 作用中携带着的元间 
由于作用是作用者的作用,是被作用者影响和调制过的,
是在各个层次作用者相互影响和调制中产生的,因而,作用
都是拥有具体作用形式的作用,也就是具有元间的作用。这
个元间中包含着形成这个作用的作用者的元间,是这个作用
者的部分元间。 
作用者和这个作用者的作用发生分离,出现了时间差和
空间差,意味着作用者的部分元间随之与自己发生了分离,
以作用形式的方式与作用者分离。这是一种重要的元间复制
和转移形式,作用者的元间被复制和转移到了作用者的作用
之上。这时,作用相对于作用者来说是作用,相对于构成这
种作用的下一层次的要素来说,它是这一层次的物质实体,
其本身也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者。这种物质实体作为上
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成为作用者之间实现其作用的媒介,
成为元间转移的载体。 
由于作用者与作用者的作用有发生分离的可能,作用者
的作用本身也可能成为另一层次的作用者,相互作用就有作
用者之间的直接作用和作用者的作用相互之间的间接作用
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形。在这两种极端情形的边界之内,就是
我们这个世界中可能发生的所有相互作用的样式和形式。 


 

7。5 直接相互作用 
所谓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本身为主的作用过程。 

7。5。1 获得对象 
在普遍的相互作用中,对象的存在具有绝对性,任何存
在者首先以所有存在者为对象。 
普遍相关中的存在者已经取得了存在者的资格,已经完
成了自己的生成过程和参与过程,已经处于与所有作用者普
遍相关之中。但是,在普遍相关中,一个具体的存在者与另
一个具体的存在者如若没有特殊的关系,没有特别的相关性,
那么,两者相互之间保持着与所有作用者相同的关联形式,
两个具体的相关者之间就成了只有抽象关系的相关者,我们
甚至还会说“它两个之间根本没有关系”。 
这样,“存在”就有了绝对存在和相对存在这样两种含
义,实际上,日常使用的“存在”概念都是相对的存在。 
持抽象关系的相关者不被认为是相关者,不被作为对象。
只有当两个作用者由抽象作用者、抽象相关者变成具体相关
者,作为具体作用者时才能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对象。这种转
变的前提是只当两个作用者之间拥有了抽象关系、公共关系
之外的特殊关联时,这种特殊关系才使两者成为了具体的对
象。相互作为对象的作用者是具体的存在者,是相对于对方
的具体存在者。 
作用者只有和另外的作用者相互作用时才作为作用者,
相互作用从获得对象开始,存在者在相互成为对象的过程中
才成为具体的存在者。 
对象的获得有两种途径: 
一是对象的生成。一个原有的实体转变了它既有的性质,
变化为具有另外性质的新的对象; 
一是对象的参与。一个原有的、对于自己作用程度较弱
的作用者正在向自己逼近,作用力正在增强,正在成为自己
的对象。 

其实这都是对象本身的变化。可以把这种变化和发展都
描述成是一个从“0”开始,朝向趋近于“1”的方向发展的


过程和区间。0表示没有关联,1表示绝对关联。具体的相
互关系都在这个区间里取不同的值。 
对于与自己相关性强的对象,被认为是相对于自己的存
在者,反之,对于与自己特殊相关性趋近于“0”的对象,
被认为是不存在的。这样“存在”变成了一个有程度可言的
度量,而且还是一个可能变化的度量。比如说:“这和我关
系不大”,其实就显示了这种关系的度量。 
获得对象应当是一个从0开始向1发展的过程。 

7。5。2 结构的较量 
作用者相互之间的作用实际上是相互之间的比较与较
量。如果双方都是抽象的质点,这种比较就只能是双方作用
能力的程度、方向的单纯比较。作用者都是结构的,作用者
之间的相互作用就不再是简单的质点之间的作用,而是结构
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具体化为作用者之间结构的较
量。 
而结构的较量是结构形式、素材关联程度之间的比较和
冲突,是双方性质的全面比较和较量。不仅是作用方各自作
为整体、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实体所具有的强度、能力之间
的抗衡,而且,构成作用者各自整体的所有素材和成员之间
的结构方式、关联程度实际上也都参与了较量,这些素材之
间的结构方式和关联程度也成了较量的参与者。如同两支球
队之间的比赛,球队之间综合实力的比较不仅最终体现为双
方每个球员之间的较量,自己队员之间的默契与恩怨也会在
与对方的较量中显现出来。 

7。5。3 反作用和新事件 
质点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因此也是相等的,A对B施
加的作用程度和作用方向实际上就是B对A施加的作用程度
和反作用方向,是同一个作用,也是对称作用。 
对非质点的作用来说,相互作用就不仅仅是作用程度和
作用方向这两个参数,两个结构者之间的较量,是双方要素
和要素之间关系的比较。 

结构者的相互作用是一个过程,结构者要素之间的接触
总是先从最突出的、最边缘的部分开始,逐步过渡到更多的


要素,直到全部要素都参加进来。因此,反作用并不能在同
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中出现,反作用和作用之间有显著的时间
差与空间差,有显著的形式差。这种具有时间差、空间差、
形式差的反作用并不与原作用具有简单对称的形式,而是一
个相对独立的新事件和新过程。 


7。6 直接相互作用的三个环节 

7。6。1“有”的“比较” 
设: 
A、B两个实体。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正在逐渐增大。 
站在A的立场上,当A和B作用程度很小时,B被认为
不存在。也不存在与B的比较,A和B互相还不构成可以进
行比较的对象。 
当B的作用和A的作用接近到相互开始发生具体比较时,
在开始具有比较意义的第一时刻,在开始发生相互干涉的初
始时间,A“发现”了B,A可以“判断”:“有一个对象出
现了”。当然,双方都“发现”了对方,都获得了对象,成
为了对方的存在者。 
实体都是结构的,每一个结构都有具体的形式。与外部
实体初步相互作用时,还没有机会把自己整体的全部内容同
时与对方全面接触,必定是最突出的局部首先和对方发生关
系,双方都是以自己最突出的局部和对方发生最初的关系,
然后才逐步发展、过渡到全面深刻的接触。 
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作用双方虽然都不能
获得对方更多的作用形式,但是,互为对象的关系已经建立,
相互之间可以“知道”对方的存在,“知道”有一个比较者
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
者”。 

7。6。2 从“有”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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