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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
者”。
7。6。2 从“有”到“是”
双方最初的接触使双方同时成为对方的“有者”,成为
对方的对象,“是”对方的对象。这时,“有”和“是”具有
相同的意义,仅仅说明双方互为对象的关系。
但是,除了“知道”有对象之外,双方都还没有条件“知
道”对方的结构,确定对方“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对象,
这时的“是”是空泛的、抽象的、无内容的。
随着双方继续接近,双方各自结构中的成员开始和对方
更多的成员遭遇,双方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同
对方的结构内容发生更广泛的冲突,从此,各自的素材、结
构、运行方式开始发生部分改变。在自己部分发生改变的情
形中开始显现出了对方的结构、强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
作用者的元间开始在被作用者元间的改变中体现出来,作用
双方开始相互体现对方的元间。
对方的元间就是对方要素的时空排列方式,是对方特定
的差别形式,是对方的“是”,是对方的是其所是。
于是,相互作用的双方从仅仅“知道”对方的“有”和
“存在”,发展到了开始“知道”对方的“是”,而且开始部
分地“知道”了对方“是什么”,开启了进一步“知道”对
方是什么的大门。
相互比较也从“有”的比较发展到了“是”的比较,抽
象的“是”变成了具体的是,变成了有内容的“是什么”。
7。6。3“是”的程度与极限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
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
这实际上也最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
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
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
包含的既不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
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
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
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
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影响
所留下的痕迹。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
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全的对方
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保
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
遗存都不能达到绝对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
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是有限的,并且,“知
道”对方是什么也是一个过程,也有程度可言。
即使是在特定的维度簇中,具体的元间转移程度也是有
限的,彻底的元间转移是一个难于最后实现的极限,更勿论
处于无限维普遍联系中的对象元间了。
在无限维联系中,一个对象拥有无限的元间特征。尽管
元间的接收方也具有无限变化的可能,但是后者的可能性并
不比前者大,全部转移对方的元间就必然放弃自己所有的一
切元间,也就否定了接受方自己。因为双方都是整个世界自
己,失去了对象也就失去了我们赖以理解世界的逻辑基础。
从这两个角度看,康德关于“物自体”的猜想是成立的。
我们不可能最终得到一个对象的全部元间,每一个对象都是
这个世界的全部。
7。6。4 不对称的比较
对于对方“是什么”的“了解”只有通过对于对方的改
变来实现,对于对方改变的程度,成了“了解”对方的程度,
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对于对方的改变损坏了对象原有的元间,反而失去了元
间完整转移的机会。当两个作用者处于均等地位时,这种冲
突达到了顶点。均势的相互作用难以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
好在这是一个不均衡的世界,参与比较的对象双方并不
总是均等和对称的。
在作用者B远“弱”于作用者A时,可能出现这样一些
特殊和极端的情形:
1、B的物质与元间成分都被粉碎,但是,都没有对A造
成显著影响,没有严重破坏A的物质与元间的体系;
2、B的某一层次的原有结构被A方某一层次的元间彻底
替代,原有物质要素被强制依照A方的元间形式重新布局;
3、B的物质或物质要素被A吸收,成为A的内容;
4、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物质
和元间成分都被对方A整体吸收,成为了A方的内容。
5、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通过
间接作用,B的部分元间成分被对方A吸收,成为了A方的
内容。
在这些情形中,B作为作用者对于对方的“了解”是通
过对方对于自己的摧毁来实现的。向对方转移元间也已经实
现,只不过自己已经没有了记忆这种转移的载体,自己不再
存在,不再作为对方,也就没有了“知道”对方的前提。
但是,作为作用者另一方的A,接受了B的物质素材或
元间成分,获得了B的资源,接受了B对于自己的部分改造,
部分地被B的物质或元间所改变, A具备了知道B的条件。
就是说,A有条件更多地“知道”B的是其所是。
在不对称的相互作用中更可能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是其
所是,更可能实现更接近理想的元间转移。更理想的元间转
移是普遍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结局。
7。6。5 比较与判断
相互比较和作用可以产生无穷多种结局,B的物质素材、
元间成分被结合到了A之中,成了A的组成部分,仅仅是其
中的一种特殊结果。造成这种结果的部分原因是因为A的某
些结构方式适合于与B的某些素材结合,A的结构适合于B
的元间进入。
A与B的比较从最初的、最突出的点接触,从近似于质
点的接触演变到了双方结构的全面冲突和比较,当双方的某
一部分物质结构相互契合时,这两部分就会发生互补,就有
结合的可能,有可能结合成一个新的物质实体。这就是说,
A的素材和结构成为与B的素材比较的“模板”,成为一种选
择性的先决条件。
这样,在与对象素材完全契合到完全不契合这两种极端
情形之间,就形成了对于对象素材的不同程度的选择,形成
了“判断”的标准,形成了一种对于对方结构和素材的评价
基础。当然,这还不是“人的判断”,而是一种广义的判断,
是结构者以自己的结构对于对方的限制性挑选。
和最初的、关于“有”的单纯的判断、抽象的判断不同,
这个层面的判断是具体的、有内容的判断,是关于“有什么”
和“是什么”的判断,是判断者与被判断者相互之间具体结
构细节的比较。
具体的比较与判断就是用一个元间作为标准的模板,与
对象进行比较,发现对象与模板之间的差异形式和差异的程
度,发现两者之间的契合程度。
这样,比较和判断这两个原先重叠在一起的环节发生了
分离,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比较和判断的
差异在于:作为相互作用过程的不同阶段,比较主要指相互
作用的过程,判断主要指比较得到的结果。
判断作为比较的结果,以新的物质和元间的事实具体地
表达和实现,具体地实现为相互作用双方的改变以及新的物
质及元间的产生,因此,这时的判断都以具体的反应与改变
结果来实现。
7。6。6 反应与改变
比较的实现是参与比较的双方都被改变,只有使双方都
发生改变,才能实现更彻底的比较。
改变是比较的结果,结果本身意味着判断。判断作为比
较环节的一种发展了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凸现和实现了比较
中产生的差异,因此,判断依赖于新事件、新物质的出现。
判断之后的改变是比较者对于比较过程、判断者对于判
断对象的反应。反应是被限定模式的变化。
比如,在比较中,A和B的某个部分有结构上的契合,
实际上,是双方都以自己的结构对对方的部分、片断进行对
比、选择和判断,凸显出了契合之处,契合的部分就会产生
结合,生成特定结果的变化,这种变化及其结局就是反应。
7。6。7 三个环节
如图7。6。7所示,相互作用的过程可以归纳成由接触—
—比较与判断——反应与改变这样三个环节组成的连续链
条。
实际上,对于简单的、初级进化水平的物质和元间来说,
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三者最初仅仅作为同一个直
接的过程被重叠、蜷缩在一起,是没有充分展开和分化的同
一个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同一个事件,是对这同一个过程的
不同角度的描述。
对于充分积累了的、趋向复杂和进化的相互作用过程来
说,这三个环节将分别被各自展开为更长、更丰富的、相对
独立的子过程。三个环节分别展开、充实,开始拥有各自的
内容,进而发展成了相对独立的过程。
图 7。6。7
这三个环节分化、展开的过程和程度成为物种进化、逻
辑进化、世界进化过程和程度的标度。
比较与判断
反应与改变
反应与改变
接 触
是
不是
是 什 么
反应与改变
7。7 间接作用
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的作用为主的作用过程,也就是
指以作用作为作用者时的相互作用。
7。7。1 直接与间接的相对性
间接作用因作用和作用者的相对分离而产生。
比如,太阳发出的光线中有太阳的作用,阳光本质上属
于太阳的一部分,但是,太阳光和太阳本身发生了分离,作
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发生了分离。我们现在还不能和太阳发
生直接的接触,只能通过太阳的电磁波、粒子风、引力等太
阳的作用和它发生间接作用。
从一个实体的最核心位置到最边缘位置,我们把这其中
的哪一部分当做是作用者本身,哪些部分当做是这个作用者
的作用,这中间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只有相对意义。只有
在这种相对性出现显著不对称时,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
间的分离才是显著的,才有明确意义。
作用者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导
致了一个实体被分成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分别又成
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意味着,
一个作用者的作用本身又是另一层次的作用者。一个作用除
了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受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调制,
实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之外,其本身也是作用者,也是
一个相对的时空过程,也具有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和边缘时
空区域,也要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作用,也可能发生作用者和
作用者的作用这样两个部分的分离,产生下一层次的作用者。
对于更为一般的情形,
设:
作用者R1发出了作用“F1”。
F1作为一个被分离出来的作用,携带了R1的元间“r1”。
作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F1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1”;
同样,作用者R2发出了作用“F2”,F2作为作用,携带
了R2的元间“r2”,作为作用者F2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2”。
当R1与F1之间、 R2与F2之间的差别很小或者趋于无
穷小时,当R1与R2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相互作用就是直
接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不经过F1、F2的过程和中介。
当R1与F1之间的差别相对于 R2有意义的时候,R1与
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
就要以F1、F2的相互作用作为过程和中介。R1与R2之间发
生的间接作用实质上是F1与F2的直接作用,R1与R2之间
的间接作用通过F1与F2之间的直接作用来实现。
7。7。2 间接作用者的双重元间
F1与F2都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实体,首先,F作为实体R
的作用,各自携带了所由发出的实体R的元间r;其次,F
作为另一层次的作用者本身又各自具有自身的元间f。
F的元间由R的元间r和自身的元间f这两种成分构成,
这两种成分分别在0 —— 1的范围之内取一定的值,当一
方趋近于1时,另一方就趋近0。比如,当F中的元间r达
到最大值时, F就是R本身,F还没有从R中分离出来;当
F中的元间f达到最大值时,F中的r就会是趋近于0的最
小值,就意味着F已经成为远远脱离R的独立实体了。
间接相互作用者拥有的元间处于上述这两个极限的范
围之内。F作为R的作用要从R中分离出去,就必须拥有自
己的相对独立和分离的物质成分,这些物质成分本身也必须
具有相对独立的元间形式f ,具有不同于R之r的新的元间
形式;F既然作为R的作用就不能不带有r,一旦r成为0,
F和R之间就失去了联系的意义,F也就不再是F了。因此,
F中的元间只能是由r和f 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的双重内容。
7。7。3 双重的作用
每一个实体、每一个作用者都被看作是一个以自己的核
心时空区域为起点,以不均匀的形式覆盖整个统一场的完整
实体,核心时空区域附近的部分被称为作用者,远离核心时
空区域的部分被称为这个实体的作用。这只是一种近似的描
述。
间接作用者都具有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其作为作用所
携带的所由发出的、所被调制的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
一方面是其本身作为作用者以及所直接拥有的势态和作用
力,从以这个实体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向整个统一场辐射的
作用。
从实体中心辐射出的实体的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并不
可能毫无阻挡、一帆风顺地行进,在途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熙
熙攘攘的其他作用者们遭遇,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的时空区间
发生影响。或者说,由于作用必须是相互的,如果不是存在
着这种影响,任何实体就没有对外产生作用的可能,任何实
体本身也就没有形成和存在的可能。作用者的作用和环境的
相互作用是作用者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其作用本身存在的
前提,作用者的作用与统一场中其他作用者的相互作用决定
了作用者本身的存在形式,也决定了这个作用者对外发生的
作用的形式。
作用者的作用是受到作用者调制的作用,携带了作用者
的部分元间,当这种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与其他作用者再发
生相互作用时,实际上就成了自己携带的元间与对方所携带
的元间相互之间的比较和较量,又成了两个结构者的比较。
这种意义上的比较者都具有双重意义、双重身份。一方
面,作为作用,携带着所由发出的作用者的元间,体现的是
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作为作用者又有
自己本身的势态和特性。具有双重性质的作用者的作用,产
生的结果必定是带有双方作用者各自两个层次的元间的新
的实体和事件。
比如两个全权代表之间的谈判,首先是这两人各自所代
表的利益集团的立场,其次是这两人本身各自的人格立场。
谈判所能产生的只会是这两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7。7。4 相互改变的单向性程度
相互作用只有通过相互改变才能实现和完成,这个一般
性原则对于两个处于均势中的直接作用者来说不言而喻。但
是,对两个相互十分悬殊的作用者或者对于间接的作用来说,
相互改变也成了悬殊的和间接的。比如在人和太阳的相互作
用中,人对于太阳不会有直接和显著的改变,人对太阳的影
响能力趋近于0,相互改变成了单向的改变。出现了一方作
为单纯的作用方,一方作为单纯的被作用方的极端局面。
这提示,相互改变有两个极限端点。
1、单纯作用者
单纯作用者对于对象发挥物质和元间的作用,改变对象
的物质和元间的状态与构成方式,但是其本身不因这种输出
发生改变。同时,对象的改变不会对单纯作用者本身发生影
响,单纯作用者不因对象的物质或元间的改变而改变。
对于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的规模、强度远远大
于另一方作用者R2时,当R2对于R1的改变小到可忽略不
计的程度时,R1可以被认为是单纯作用者。
对于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发出的作用F1与R1
本身出现了时间和空间的分离,F1作为R1的作用同R2或者
R2的作用F2发生相互作用时,两者产生的各种变化无法通
过F1或者其他途径直接反馈到R1;也不会使得R1因为F1对
R2的相互作用产生直接和显著的变化,那么,R1也可以被
看作是单纯作用者。
2、单